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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申請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關鍵大綱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8.72K

張某原是某廠的職工,1996年8月在上班期間摔傷,當時被診斷為“右髖部軟組織損傷”,經過修養後正常上班,所以當時車間裡並沒有按工傷上報廠裡。1999年8月,張某因為髖部疼痛去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股骨頭無菌性壞死”,張某堅持認為是三年前的工傷所致,而廠裡則否認這一觀點。

及時申請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關鍵大綱

XX年7月,該廠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規定》第3條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係。這下張某與廠方的矛盾激化,張某認為自己與廠方之間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廠方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再者自己是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對此,門頭溝區勞動局於XX年1月做出鑑定,認定張某1996年在工作中摔傷,造成的“右髖部軟組織損傷”屬於工傷。而6個月後北京大學司法鑑定室出具了內容完全相反的鑑定書,認為右髖部軟組織損傷不能引起股骨頭壞死,張某不享受工傷待遇。

近日,張某來到軍莊鎮司法所,請求法律幫助。司法助理員瞭解情況後指出,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申請仲裁的期限為60天,不論按解除勞動合同的XX年7月還是按XX年北京大學司法鑑定書的日期均超過了60天,除了在15天的申請期內重新申請鑑定外無法再申請勞動仲裁。

接待諮詢的司法助理員認為職工對《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知不夠,不能按正確的途徑在時效期內解決,而是盲目地通過其他渠道反映問題,才導致了現在的結果。所以不管自己多麼有理,如果沒有法律的確認,有理也可能成了沒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