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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信訪工作總結大綱

欄目: 信訪工作總結 / 釋出於: / 人氣:2.65W

幼兒園信訪維穩工作總結

幼兒園信訪工作總結大綱

“穩定壓倒一切”和“安全第一”,是當前幼兒園黨支部工作的重心所在,做好幼兒園的信訪工作,是實現穩定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信訪工作是密切聯絡師生員工的重要渠道,是化解內部矛盾,促進幼兒園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工作。幼兒園黨支部十分重視我校的信訪工作,從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增強信訪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措施,紮實的做好幼兒園的信訪工作。現對一年來我校的如下:

一、提高認識,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和 “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視幼兒園安全穩定工作。在提高認識上,幼兒園堅持做到凡涉及穩定、安全、信訪的上級檔案、精以及幼兒園相關方面的制度、要求、調整等都能及時的傳達到師生員工;凡是涉及到師生員工及學生家長的相關利益方面的檔案、精神、要求,幼兒園都能及時、認真的組織學習、貫徹、落實。從“三個代表” 的高度認識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從社會穩定的大局對待師生員工的利益和信訪工作,把教職工及學生和學生家長的疾苦放在心上。幼兒園設立了群眾工作辦公室,成立了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幼兒園主要領導輪流到群眾工作辦公室辦公,親自抓安全穩定工作,對安全穩定工作負總責,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各種困難,切實落實“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信訪工作原則,保證及時、正確處理教職工、學生及學生家長反應的問題,樹立幼兒園良好的形象,確保政令暢通和社會政治穩定。

二、強化措施,每期組織專門力量集中開展2一3次不穩定因素和不安全因素的排查活動,特別把重點人員的思想狀況、校園網、學生宿舍、校園周邊環境、食品衛生健全管理、危險物品的管理、消防安全設施等作為重點排查物件,對排查出來的問題和隱患,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化解和解決,並上報。努力將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堅決防止釀成重大事件,防止出現違規越級上訪。

三、明確責任,按照信訪工作原則,應逐級上訪,分段受理,制止重複上訪、越級上訪。幼兒園各部門對師生員工反映的問題都認真接待,以事實為依據,按照法律、政策的相關規定,認真負責地解決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高度負責精神,把問題解決在本年級、本班,杜絕放任不管,推向上級,推向社會。

四、加強溝通,充分發揮信訪領導小組成員的橋樑紐帶作用。幼兒園信訪領導小組成員做到了帶著感情做好教職工、學生及家長的工作,抓好宣傳引導工作,使不違規上訪變成群眾的自覺行動;堅決查處背後支援、鼓勵群眾上訪鬧事行為,規範反映問題和上訪的途徑和行為,創造良好信訪秩序,把幼兒園信訪工作納入依法正常、合理、有序的軌道。做到了各年級組都能對群眾所反映的問題抓緊時間來判斷處理,一時處理不了的,要做好工作,向教職工說明情況,講清道理,把工作做深,作細。對教職工及學生和家長反映的難點、熱點問題應及時迅速報告幼兒園領導,幼兒園領導把解決群眾困難的情況及時迅速地反饋給教職工、學生家長。

五、切實加強幼兒園工會、共青團、少先隊和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充分發揮他們組織群眾、引導群眾、服務群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以及溝通群眾與領導間的橋樑紐帶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證幼兒園領導意圖得以貫徹,保證職工群眾反映的問題得以答覆和解決。

六、切實做好幼兒園微機室和校園內網際網路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明確了網路安全負責人,強化新聞、資訊的上傳、下載管理,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教育師生保持高度警惕,增強敵情觀念和防範意識,做到不瀏覽、偏信和傳播反動資訊,網路管理人員一旦發現訊號不穩定和反動資訊,立即採取果斷措施予以切斷或刪除。

七、加強幼兒園食品衛生安全和危險物品安全的管理。幼兒園聯合派出所、工商、衛生、城管等部門加強對校門外小賣部以及幼兒園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經常對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監督指導,對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作限期整改。建立和嚴格執行各項危險物品的管理制度。對存有的危險物品的種類、數量及使用情況進行認真登記。嚴把各種危險物品的發放關,嚴禁非相關工作崗位的人員以任何理由進入危險物品存放場所和領取危險物品,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八、加強對住宿生的管理。明確學生宿舍管理人員職責,嚴格學生宿舍的相關制度,認真落實每天班主任到學生宿舍制度和每週一次的學生宿舍不安定因素的大排查。

九、加強教學樓、教學裝置的安全工作。不斷改善安全設施,凡存在安全隱患的裝置、設施立即維修或更換;強化幼兒園門衛工作;強化領導輪流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師生安全和財產安全。

十、進一步加大校園周邊環境的整治力度。幼兒園聯合寧遠派出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地區的治安整治,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類治安案件的發生率,確保了校園及周邊的穩定。

十一、加強值班、資訊和信訪工作。安排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人員負責接訪、登記和值班。做到資訊傳遞和報送“快、準、實”。制定重大突發性事件、師生重大思想苗頭的應急預案,及時做好處置工作。

十二、進一步加強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堅持對全體師生員工進行長期、廣泛、深入的安全法制宣傳教育,特別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安全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強調安全注意事項,增強師生安全意識,使師生熟知有關安全制度和知識,提高自我防範能力。

幼兒園信訪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絡,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 序,根據《信訪條例》和有關信訪工作規定,結合我園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機構採用書信、電話、 電子郵件、 走訪等形式, 向幼兒園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 (含主管機關轉來的上述函件),並由幼兒園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園負責人應當批閱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 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四條 園長或辦公室負責信訪工作, 堅持分級負責、 歸口辦理, 誰主管、 誰負責,及時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園委會一班人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 來訪,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群眾服務。

第六條 園辦公室負責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轉工作。開園通知書應含有收費許可證批准的收費標準、幼兒園聯絡電話等內容。新生入園時,園財務室應將收費許可證予以公示。

第七條 幼兒園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為園長,其他園領導一職雙崗,對其所主管的工作負責。負責職責範圍內各項信訪事宜的調查、 取證和草擬處理意見;園辦公室負責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和幼兒園交辦的處理的信訪事項。

第二章 信訪人第八條 信訪人,是指採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幼兒園反映 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群眾和其他組織。

(一)對幼兒園改革、發展、穩定工作和教學、科研、後勤、管理等工作的 建議;(二)對幼兒園教職工的建議、批評和要求;(三)監督、揭發幼兒園有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屬幼兒園解決範疇的行為;(五)其他信訪事項。

第十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到幼兒園設立和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十一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 侮辱、 毆打、 威脅接待人員, 不得攜帶危險品、 爆炸品和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

第十二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5 人。

第十三條 信訪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 害他人。

第三章 受理第十四條 幼兒園在其職權範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的屬於本規定第九條所列的信訪事項。

第十五條凡本園職權範圍外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員應建議、勸告信訪人向 相應單位提出。

第十六條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由本園負責受理;不屬於本職責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告知信訪人到其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資訊,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依法採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同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

第四章 辦理第十八條 幼兒園信訪工作程式:接訪→登記備案→相關業務部門處理意見→ 主管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根據批示修改、 完善處理意見→答覆信訪人→案卷 歸檔。

凡信訪信件或當事人當面反映的問題,一般應當在3天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 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 正確疏導,及時、恰當、正確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人員如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厲害關係的, 應當 迴避。

第二十一條 園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 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遞給把檢舉、揭發、控告的物件。被檢舉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和有關部門應當遵守、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決定;對處理 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 15 天內請求原辦理人複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的,不再處理。終結處理意見應抄送有關領導。

第二十四條 園領導發現對信訪事項的處理、複查確有錯誤 的,應當重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園領導應當及時分析信訪事項反映的我園情況和師生 群眾的願望,提出建議,改進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二十六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個人, 由幼兒園結合年終考核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的建議、 意見被採納, 並在實踐中證實對我園改革、 發展、穩定卓有貢獻的,由幼兒園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在信訪工作中徇私作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妨礙信訪秩序的,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可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或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