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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法律援助工作年終總結

欄目: 年度工作總結 / 釋出於: / 人氣:2.51W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發生後,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解決刑事糾紛。接下來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20xx鄉鎮法律援助工作年終總結,希望對你有幫助。

鄉鎮法律援助工作年終總結

時光飛逝,轉眼又在長順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一年了,這一年是我工作更忙碌、體悟更深刻、收穫更豐厚、心情更快樂的一年。

在這一年的法律援助工作中,我代理民事案件80起、刑事案件9起、行政案件1起、勞動爭議案件3起,共計93起案件,其中2起民事案件未開庭,1起刑事案件未開庭。

我在值班接待法律諮詢400多人次,參加長順縣司法局組織的送法下鄉、憲法日、依法治縣等法律宣傳4次;我辦理的一起刑事和解典型案例在貴州省司法廳、貴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及貴州廣播電視臺綜合廣播聯合開辦的《貴州法律援助空中熱線》中播出;為長順縣司法局及下轄司法所全體工作人員作時長3個小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專題講座,培訓人員37人,為長順縣老年大學作時長4個小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專題講座,受眾達100餘人。

我在代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為當事人獲得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各項金額共計50萬餘元。

在這一年的法律援助的點滴工作中,我總結了一些經驗,有了一些收穫,現總結如下:

一、深研案情,找準突破口,促成刑事和解。

對於和解協議,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可並作為對加害人刑事處分的依據。刑事和解的價值在於:其一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順應了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其根本意義是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係。對被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承認並尊重其主體地位,注重其權益保護的重要性,使經濟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復平衡。對加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給了其尊重和改過自新的機會,因和解協議的達成和履行,得以從輕或免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可以使其自然地迴歸社會。其二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體現。刑事和解能夠化解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增進人與人之間的和睦共處,促進犯罪人迴歸社會,使被害人從被害的狀態中解脫出來並得到相應賠償,修復因犯罪行為而被破壞的人際關係及社會秩序,是司法工作服務大局的有效舉措。實行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是運用黨的刑事政策指導司法的具體體現。其三是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效率是刑事司法的要求,訴訟過程漫長既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也使訴訟當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負。即使刑事訴訟最終依法對犯罪進行了處理,但漫長的訴訟過程也會使訴訟結果的意義黯然失色。刑事和解操作簡便,不必動用大量人力,無需特定場所和繁瑣的程式,可以節省大量成本,在最短時間內及時解決糾紛,從而全面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20xx年10月25日,長順縣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長順縣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樑某故意傷害案《指定法律辯護函》,遂指派我承辦該案。我經過認真、仔細查閱卷宗,我瞭解到,樑某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3個月,樑某主要是不懂法,認為自己沒有犯罪,並且是被害人先動手打人,加之家境貧寒,拿不出2萬5千餘元賠償。而被害人也聘請了貴州省長順縣凱樂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其代理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因而,我確定瞭如下辦案思路:首先,此案屬於由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如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樑某可以被從輕處罰;其次,樑某不懂法,需要從法、理、情三方面與之溝通,作好她的思想工作,讓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刑律,如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她可以從輕處罰;最後,要與被害人的代理律師協商,讓他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同意刑事和解。

爾後,我到黔南州女子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樑某,通過拉家常,擺事實,講道理,經過3個小時終於作通了樑某的思想工作,使她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真誠悔罪,同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而被害人在其代理律師的勸說下,同意加害人只賠償醫療費1萬元,放棄1萬5千餘元的其他損失,而被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律師也慷慨地將3千元代理費退還給被害人。最終,在長順縣人民法院的支援,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由於達成刑事和解,長順縣人民法院從輕處罰樑某,判處拘役四個月。

二、積極工作,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由於長順縣屬於欠發達地區,一些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各項法律尤其是勞動法律、法規還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義務、不進行工傷賠償的事件時有發生。由於農民工是弱勢群體,他們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不知法、不懂法,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方式及能力相對而言較弱,往往是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而,每當我代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義務、企業不進行工傷賠償案件時,我都會詳細瞭解案情、想方設法查詢對農民工維權有利的各種證據,並通過合理的途徑解決問題。

張某,男,漢族,家住重慶市潼南縣米心鎮老街30號。20xx年9月21日,張某與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未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從事預應力張拉、壓漿施工工作,雙方約定月工資3500元。20xx年10月13日16時30分許,張某在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承包的貴州省長順縣S309省道威遠鎮至長順縣城段改擴建工程關腳大橋處上班時,左小腿被絞漿機絞傷。經送往長順縣人民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十四醫院住院治療134天后回家休養。20xx年9月3日,貴州省黔南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張某所受的傷為工傷的決定;20xx年11月5日,貴州省黔南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殘五級的鑑定結論。張某回家休養後,其妻蔣某多次到事發地貴州省長順縣與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交涉,均未獲得賠償。20xx年年初至5月,長順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多次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均未達成協議。20xx年6月,張某向長順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20xx年7月21日,蔣某來到貴州省長順縣法律援助中心辦公室尋求法律幫助,申請法律援助,請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代理案件。

我聽完蔣某陳述後,非常同情其丈夫的遭遇,經向中心彙報後,中心立即指派我承辦該案。我遂向蔣某詳細瞭解案件未達成調解的事實情況: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對張某所受工傷無異議,但由於雙方對賠償標準爭議較大,導致以前的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為了使蔣某能儘快獲得賠償,回家鄉去照料尚未康復的丈夫張某。我經認真分析案件事實後決定採取和解的方式解決該案。20xx年7月22日上午,我組織蔣某與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進行協商,通過我不懈地努力,雙方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協議:1、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叄拾伍萬元(350000元),由公司將賠償款直接匯入張某的銀行帳戶;2、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支付該款項後,張某不再以工傷賠付事宜向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提出賠償要求;3、四川省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支付該款項後,雙方因本事實勞動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勞動爭議消滅。

三、熱情服務,將上訪事件納入法治化軌道解決。

由於長順縣屬於欠發達地區,向外地招商引資較多,一些投資商逃廢債務案件發生機率非常高。這類案件往往會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對事發地的社會和諧穩定影響極大。對於這類上訪事件,我總是想方設法地將之納入法治化軌道解決,改變當地部分群眾“信訪不信法”的觀念。

20xx年9月8日8時許,100餘農民因長順縣某磚廠(為外地投資商承包經營)收取磚款200餘萬元後跑回福建家鄉不能支付所欠磚瓦之事上訪到長順縣縣委、縣政府,長順縣縣委、縣政府快速反應,立即決定由縣委副書記、縣長、長順縣人民法院、長順縣司法局、長順縣勞動局組成專案組,妥善處理此次事宜,並指派我為農民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參與處理此次上訪事件。接受指派後,我在長順縣法律援助中心,與上訪的農民代表見面,為他們提供耐心細緻的法律諮詢服務,並向農民朋友申明:你們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但你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要有過激甚至觸犯法律的行為。在仔細研究農民代表提供的相關材料後,經過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他們同意向法院起訴,我為他們起草《民事起訴狀》,向長順縣人民法院起訴,並作為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使此次事件在法治化軌道內得以解決,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部分農民工“信訪不信法”的觀念。

四、深入調解,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民事調解作為中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糾紛化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被譽為“維護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作為民事調解組成部分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對那些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易於履行、當事人能自願接受調解的簡易民事案件進行庭前調解,更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0xx年3月16日,長順縣廣順鎮田旗村王龍一組村民程某與胡某因相鄰間道路通行發生衝突,互相毆打,導致兩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傷,均送往長順縣人民醫院治療,程某住院治療10天,胡某住院治病5天。後雙方均報警,當地派出所出警後,對雙方人身損害事宜進行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20xx年3月17日,程某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訴至長順縣人民法院。20xx年5月6日,胡某來到長順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與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代理此案件。20xx年5月12日,我們來到廣順法庭準備開庭。在開庭前,庭審法官與雙方代理人會面,進行交流,我們一致認為:法院根據事實判決很簡單,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可以進行庭前調解,如調解成功,則從根本上化解他們之間的矛盾。遂決定進行庭前調解。開庭前徵求原、被告雙方意見,他們同意進行庭前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代理人通過講鄰情、講人情、講法情,法官示明法律關係,經過長達4個小時的調解,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一、程某讓出拐彎處其所有使用權的土地用於被告通行;二、胡某支付程某3000元人身損害賠償;三、雙方其他人身損害賠償各自負擔。協議達成後,胡某支付3000元人身損害賠償,程某撤訴,雙方握手言和。

五、通過訴訟,破除出嫁女不得參與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陋規。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招商引資力度加大,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荒山、荒地的租賃經營大幅度提高,村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已衍生為徵地補償分配權、集體經濟收益權及其他村民待遇。部分地區通過村規民約、村民大會或村委會決議等方式,限制和剝奪出嫁女應享有的土地補償款、口糧補償款、集體土地對外承包租金分配等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合法權利,嚴重侵害了農村出嫁女的合法權益。此類案件,如通過合理的訴訟途徑,將涉及困難群體的矛盾糾紛納入法治化軌道解決,可以更加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楊某,女,於1991年10月3日生於貴州省長順縣威遠鎮光明村十四組,父親楊某、母親韋某、哥哥楊某皆是長順縣威遠鎮光明村十四組的村民,楊某於20xx年1月25日與長順縣威遠鎮簸翁村碗廠組彭某結婚,戶口未遷出長順縣威遠鎮光明村十四組。

20xx年,十四組將組集體所有的擺貴山砂石廠處的集體荒山、土地和地面附著物租賃給貴州明晟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貴州明晟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享有20年的使用管理權並分期支付租金共計328萬元。後經光明村十四小組村民會議決定:第一期90萬元租金按小組村民人口數平均分發。20xx年6月,第一次分發租金收益30萬元,平均每一小組村民可分1350元,楊某家分得4050元,有楊某的份額。20xx年2月,第二次分發租金收益26萬元,平均每一小組村民可分1255元,楊某家分得3765元,僅是楊某父母及哥哥的份額,沒有楊某的份額。楊某向村小組提出其應將第二次租金收益1255元支付給她,並今後租金收益如果要分配,也應有她的份額。但是,村小組以“你是出嫁女,沒有權利參與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為由,拒絕楊某參與收益分配的請求。20xx年4月18日,楊某來到長順縣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我瞭解情況後,為楊某起草民事起訴狀,並代理其民事訴訟。

20xx年6月13日,長順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件,光明村十四組百餘村民到庭聽審。通過法庭調查、雙方舉證質證、雙方辯論,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長順縣威遠鎮光明村十四組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村民集體土地出租租金分配叄仟元整。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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