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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總結大綱

欄目: 單位工作總結 / 釋出於: / 人氣:1.93W

一、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法律援助是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為了使全鎮廣大幹部群眾進一步瞭解法律援助工作,我們從廣泛性、生動性、長效性三個方面著眼,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突出宣傳重點,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一是開展了法律援助宣傳週活動。在宣傳週活動中,先後在全鎮各村、社群巡迴宣傳法律援助知識以及國務院頒佈的《法律援助條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解答了有關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損害賠償、職工合法權益、軍人軍屬維權等方面的諮詢,發放宣傳資料,現場受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宣傳週活動的開展,使全鎮廣大公民更深入地瞭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識,增強了維權意識,擴大了社會影響,拓展了扶貧、濟弱、助殘法律援助渠道。通過法律援助宣傳週活動的開展,使法律援助這項系統工程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援,更加密切了與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整體合力。二是利用法律進村、社群、廣場等活動形式通過展板展出、發放宣傳資料、宣傳法律援助案例等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有關知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法律援助工作站總結大綱

二、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工作主體網路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才能使這項社會系統工作得以順利實施,真正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援助志願者對法律援助的宣傳,暢通了法律援助資訊,使全鎮的弱勢群體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按照“高起點、規範化、穩步推進”的工作目標,我們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執行機制。一是嚴格按《縣法律援助實施辦法》、《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規則》、《縣人民法院、縣司法局關於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受理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嚴把案件審查關。二是在辦案過程中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統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鎮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範化的管理軌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視窗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切實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鎮法律援助中心職能作用,不斷拓展全鎮法律援助新領域,密切同工青婦、人武部、殘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援助案件的拓展不僅為全鎮人民群眾排憂解難,使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明顯提高,而且樹立了司法行政部門為民辦實事的良好形象,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進行案件回訪,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頒佈的《法律援助條例》,積極宣傳建立法律援助體系對於實施司法公正、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我們對去年承辦的件民事案件進行逐個上門回訪。通過回訪,一是徵求了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國務院頒佈的《法律援助條例》進行了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了黨群、幹群關係;四是促進了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促進了作風轉變,增強了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把法律援助作為為全鎮弱勢群體排憂解難的一項具體行動。

六、法律援助站存在問題

1、供需矛盾突出。首先是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較晚,工作執行機制還未完全到位,而且工作站人員有限,產生可較大的供需矛盾,一些群眾到縣城申請法律援助不僅花費大,而且耽誤時間,影響生產,有的怕麻煩而放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經費緊缺,而對宣傳、日常辦公等運轉經費卻不能完全取得鄉鎮財政投入,工作站人員缺乏法律援助積極性,無法保證農村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另外,對各級法律援助人員培訓機制未跟上,如鄉鎮工作人員身兼數職,對法律援助工作不瞭解,無法履行職責,極大制約了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2、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滿意率不高。主要體現為:①宣傳力度不夠,由於農民外出務工者較多,對於這一部分人群的法律知識宣傳,現有的宣傳方式還不能覆蓋,從而導致一部分農民對法律援助工作不瞭解,甚至有的農民不知道有法律援助這項工作,法律援助“觸角”未完全伸及至農村;②法律援助部門辦事效率不能讓農民滿意,由於鄉鎮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人員嚴重不足,供求矛盾突出,一方面是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會弱勢群體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是現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堪重負。最終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沒有真正得到維護,敗壞了法律援助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③法律援助機構未延伸到自然村,農村人口居住分佈較散,而社會弱勢群體中有相當一部分分佈雜邊遠的山區農村,他們的合法權益更需要保護但由於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資金、人員等各方面的原因援助工作站無法瞭解交通閉塞自然村的法律援助資訊,不能為群眾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務。

3、農民工維權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盲點。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仲裁前置程式及一裁二審的法律程式過於冗長,導致農民工維權之路過於漫長,如果是工傷案件,程式多,需對工傷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才能重新開展勞動仲裁,而且勞動仲裁與法院訴訟依據法律不同,如訴訟階段不處理仲裁費分擔問題,導致農民工在仲裁階段預交仲裁費無法退回,仲裁階段所交證據與訴訟制度無關,必須重新提交證據,否則可能證據不足敗訴。這些制度無疑造成農民工維權之路坎坷與無助。

七、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建議

通過總結分析,我們認為我鎮的農村法律援助正處於起步階段,呈現“整裝待發”的態勢,我們應當加快建設農村法律援助體系建設,健全機構組織隊伍,規範化操作,努力推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一是提高對農村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認識。二是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維權意識。三是進一步加大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和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四是完善協作機制,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五是進一步完善我鎮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確保我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更好服務於農村法律援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