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略論演講範文

欄目: 精選演講稿 / 釋出於: / 人氣:2.46W

摘 要:法律文化現代化是現代化的一個基本要素,是構築法治社會的前提和基礎。中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現實孕育的中國當前法律文化本質上仍然屬於傳統法律文化範疇,雖然它在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它在整體上無法創生現代法治,許多方面甚至成為現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實現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必須摒棄傳統法律文化的阻滯因素,理性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並加以本土化。同時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實現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營造市民社會;公平立法,嚴格守法,公正司法,樹立法律信仰;強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

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略論演講範文

關鍵詞:法律文化;現代化;法治;市民社會。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以來,中國社會全面進入轉型期。法律文化也隨之經歷了從傳統向現代的較為明顯變遷過程。這是一個從一元法律文化到多元法律文化不斷衝突與整合,從義務本位到權利本位,從公法文化一枝獨秀到公法文化與私法文化共同繁榮的過程。也是一個從單一強化政策文化到不斷強化法治文化,從熱衷於法律的工具性特徵到認同法律的價值性特徵的過程。儘管如此,變遷過程中的當代中國法律文化之保守和落後性並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它在本質上仍然屬於傳統法律文化範疇,與現代法律文化差距仍然很大。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實現是構築現代社會法治大廈的前提和基石,理性分析制約和影響法律文化現代化的現實因素,科學構建法律文化現代化程序的理想模式,對“法治國家”的實現無疑具有深遠意義。

一、法律文化現代化的現實制約因素

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是現代化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它不可能離開社會的諸多現實因素孤軍獨進,而是在與社會現實因素的互動中逐步增加現代性,實現現代化。影響和制約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因素錯綜複雜,它們在影響和制約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同時,也使自身逐步走向現代化、民主化和理性化。

(一)物質因素

生產力發展水平是衡量一個社會先進與落後、文明與愚昧的根本標誌。生產力發展的特定階段必然外顯為相應的物化形式或物質因素,這些物質因素對特定歷史階段的制度上層建築和思想上層建築都將產生決定性影響,法律文化自然涵蓋其中。首先,在法律文化現代性因素的生成方面,物質因素起決定作用。法律文化的現代化過程就是法律文化內容日趨合理化過程,亦即法律文化內容的現代性因素不斷生成和增長的過程。而法律文化的內容歸根結底受制於當時的社會物質因素, “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中國的生產力水平總體上處於初級發展階段,無論是勞動者素質、勞動工具現狀和勞動物件範圍,其傳統性和落後性因素還佔相當大的比重。這就從根本上對法律制度的完善化和系統化程度、法律規範調整的範圍和科學化程度、法律規範對社會現實的反映和普適程度、法律硬體和軟體設施的現代化程度、以及立法和司法技術的科學化程度等方面產生嚴重製約。使表層法律文化如法律規範、法律制度、法律設施和深層法律文化如法律意識、法律思想、法律觀念等的現代性因素較難生成,從而難以實現法律文化現代化。

其次,在傳播現代法律文化的深度、廣度和效度方面,物質因素起著決定作用。儘管由於自然環境和社會制度等方面原因而影響生產力發展的速度和進度,但生產力發展水平總體上不斷趨於先進是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法律文化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也是這一客觀規律的生動表徵。改革開放加速了這一現代化程序。但是,“春江水暖鴨先知”,法律文化的現代性因素最先是由精英層次的法律家和法律職業者所感知、理解和認可的。要使法律文化在深度、廣度和效度上真正實現現代化,還必須有一個傳播的過程。在傳播現代法律文化方面,物質因素是基礎,是前提,是條件。作為“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無疑是關鍵因素。現代傳播媒介和教育技術、現代的交通設施和通訊技術為法律文化的傳播插上了翅膀,使法律文化的傳播更廣泛、更深入、更生動、更有效。中國當前的生產力水平特別是科學技術的發達和運用程度,與實現現代法律文化的全面傳播所應具備的物質條件有很大差距,廣大農村和西部地區更加薄弱。推進科技進步,實現法律操作和宣傳技術的現代化應該是法律文化現代化題中應有之義。

第三,在公民對法律文化的現實需要和接受能力方面,物質因素也起著決定作用。市場經濟與其說是一種現代經濟體制和模式,不如說是階級社會先進生產力的特殊載體和外現形態。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主體在市場動作當中自然產生對法律調整的需要和依賴。同時,市場經濟模式下的主體本身也應該具有一定文化知識素質,從而也就具備接受現代法律文化的能力。但是,中國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中國特別是中國廣大農村現在仍然處於農業社會或者說是“熟人社會”,這種傳統的社會形態不可能產生對現代法律的強烈需要,加上較落後的教育現狀,也就決定了中國民眾對法律文化較低階的接受能力。法律只有作用於現實社會生活才能成為“活的法律”。現代法律文化也只有作用於現代化了的人才能紮根開花,中國法律文化由於難有市民社會基礎而難以實現現代化。

“社會制度中的任何變化,所有制關係中的每一次變革,都是同舊的所有制關係不再相適應的新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生產力的發展不僅提出了變革生產關係及其上層建築的要求,而且造成了實現這種變革的物質基礎和社會力量,因而這種變革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是任何力量也阻擋不了的。中國獨具特色的法文化傳統的形成可以從自然環境、生產方式等物質因素中找到理由,那麼同樣,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程序也就是傳統法律文化不再適應新的生產力發展的歷史必然。

(二)制度因素

現代法律文化離不開與先進生產力相適應的物質基石,作為思想上層建築,它又離不開以市場經濟體制、民主政治制度和理性文化制度為基本組成部分的制度上層建築這一基石。現代法律文化及現代法治必須建立在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的基石上,現代法律文化本身就是理性文化的基本要素。

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是現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礎。市場經濟是社會發展難以跨越的經濟模式。市場經濟的運作品質衍生出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自由、競爭進取的現代文化,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完善產生了對法律規範的內在需求,在市場經濟的文化背景和現實需要面前,有關市場主體資格、財產權保護、合同自由、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法制觀念不斷孕育並日益現代化。所以,資本主義社會市場經濟的確立開始了近代法治和與之相伴隨的近代法律文化,資本主義社會市場經濟的成熟與完善形成了現代法治和現代法律文化。法治及其觀念形態的法律文化成為市場經濟的反映裝置、維持裝置和推進裝置。沒有市場經濟就沒有近代和現代法治,就沒有作為法治前置條件的近代和現代法律文化,這是歷史發展充分實踐的不爭事實。而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環境下是隻適合於人治和人治文化而排斥法治和法治文化的。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主義建設一直在計劃經濟模式下運作,與之相對應的是高度集權的政治體制和高度發達的集權政治文化,現代法律文化因缺乏前提和基礎而難以生成。隨著對內改革對外開放,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終於被確定為經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標,現代法律文化才逐漸有了生成的土壤。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非常不完善的市場經濟樣式,計劃到2020年才能“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更具活力、更加開放的經濟體系”。由此可見,現代意義的法律文化在中國的生成還需要較長的一個時期。

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是現代法律文化生成的前提。民主政治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終極目標和現代政治文明的全面體現。“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提出印證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和健全是社會發展無可阻擋的歷史必然。西方的歷史經驗已經說明,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現代化都是民主政治背景下的產物,中國法律文化近代化遭遇挫折的歷史教訓證明,高度集權的****政治只能孕育人治文化而不可能生成近現代意義的法律文化。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法治是民主的確認作保障,沒有現代的民主政治,就沒有立法的科學化和平等化,就沒有執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開性,就沒有人們對法律嚴格遵守的自覺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只能是遙不可及的法治理想,從而也就不可能實現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現代化。

二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傳統對新中國以來的政治制度文化影響頗深,雖然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迫使政治制度趨向民主化,但由於沒有民主法治文化的深厚底蘊,民主政治制度更多地體現在政治理論和制度設計上,在實際政治運作中有一系列的關係並沒有理順。比如,執政黨與權力機關的關係、政府部門與司法機關的機關、司法系統內部關係等等。導致法律成為政策的附庸,既沒有權威性又缺乏穩定性;導致立法主體混亂,“法律走私”現象層出不窮,法律缺乏統一性;導致司法成為同極黨政機關的一個部門,“人財物”完全受控,獨立審判徒有虛名;導致“悠久的中央動員型治理傳統”仍然頑固存在,立法、執法、普法都成為一個又一個的運動和 “會戰”,把法治異化為“運動法治”。總之,集中有餘而民主不足的政治體制本質上是以樹立人的權威而非法的權威的人治模式,是一種人治文化豐富發達而現代法治文化嚴重匱乏的文化樣式。要實現“法治國家”目標,實現由傳統法律文化向現代法律文化的最終轉變,必須切實體現“主權在民”的民主國家本質,建立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

理性文化制度的確立是現代法律文化生成的保證。理性與法治是密不可分的一對範疇,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種理性文化。從西方法治理論與實踐發展史上可以看出,縱貫西方法治的一根主線是對人類理性的呼喚。亞里士多德是率先提出法治主張與學說並最早提出“人是理性的動物”命題的西哲。大體而言,凡是法治論者多是理性主義者。理性是實現法律文化現代化的重要保證。但並非任何一種政治制度都能產生理性文化,如果國家實行集權政治模式,實行新聞、文化和教育****,樹立主義、組織和個人權威,不實現真正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作為現代法治三大基石之一的以“主體平等、意思自治、權利神聖、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契約自由”為價值取向的理性文化就不可能生成,也就無法構築現代法治大廈。

(三)文化因素

法律文化是文化系統中獨特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精神文化的重要構成。”法律文化如同政治文化、宗教文化、倫理文化一樣,是構成人類整體文化大系統的一個子系統,是受整體文化影響的一種亞文化。整體文化的內容和樣式作為強大的文化背景深深地影響著法律文化的性質、發展進度和調整方式。

中國是一個幾千年儒家文化生長繁衍的傳統農業大國,文化中的惰性因素對中國現代化程序所產生的巨大影響力和滲透力是不可低估的。傳統文化中的“禮治”、“德治”導致的重禮輕法思想、“家天下”和“家國同構”導致的高度集權政治結構、重義輕利的義利觀、以及“集團本位”價值觀導致的盲從和無視個體權利等等,與肇始於近代西方社會的現代法律文化形成鮮明對極。隨著社會制度的更替,我們儘管可以改變傳統文化的物質外殼,但要更新它的深層核心卻是一項極為艱鉅的複雜工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雖然建立了較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無法可依已成為歷史,但受傳統文化的深層影響,再加上經濟、政治制度的原因,“禮治”文化並沒有退出歷史舞臺,法律還沒有成為調整社會生活和社會關係的調節器,法律的效力、權威、尊嚴還沒有在政治結構和權力執行過程以及社會的日常生活中樹立起來。一些非法律的調整文化如政策、道德風俗、習慣甚至遠古遺風常常不時地替代和行使著法律的功能,一個為現代化建設所需要的法律秩序還未真正建立起來,制度性法律文化與觀念性法律文化的二元結構存在著深層的矛盾。 “傳統不僅僅過去了,它還確確實實地現存著。……以致於歷史每邁出一步,都必須跟這種傳統勢力發生糾葛,時而以之為前進、發展的憑藉,時而又力圖擺脫它的羈絆。傳統和當代是一對相生相剋的範疇:傳統制約著當代的程序,當代反過來改造和消融傳統……”因此,推進整體文化的現代化,是實現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客觀要求。

二、法律文化現代化模式構建

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是構築法治社會大廈的前提和根基。西方法治實踐歷程充分證明了“沒有這個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體制度的轉化,就不會有近代法治”,同樣也不會有現代法治。因此,要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民主政治目標,必須首先實現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如前所述,中國自古以來的法律文化傳統整體上無法創生出現代法治,在許多方面,傳統文化還因其與現代法治的深刻矛盾與衝突,構成了現代法治的反向力量。所以,法律文化的現代化程序於中國而言是極其曲折複雜的,必須著眼中國社會現實,從根本上解決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問題。

1.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實現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建立與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市民社會。

著眼於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集權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轉變,從社會經濟形態的轉型和政治結構的變革中去尋找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歷史動力,是一種科學認識方法。商品經濟的形成和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的確立實現了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實現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現代化。西方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和現代化總是與西方經濟形態和政治結構的變革相伴隨,這一規律與馬克思主義關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也必須首先從中國經濟政治變革中尋找根本動力。

首先,“商品經濟這一社會人類學的歷史運動,同時伴隨著文明社會法權關係與法律文化的深刻改變。”在分析法律文化的進步時,經濟因素是我們必須給予高度重視的一個歷史動因。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形態只能產生與之相適應的傳統法律文化樣式,以市場經濟為特徵的資本主義社會必然導致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換,以計劃經濟為特徵的傳統社會主義社會也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文化樣式,這既是歷史現實,又是規律。可見,要實現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根本動力之一就是實現經濟的現代化,即不斷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使市場經濟進一步確立和完善。其次,相對於經濟因素來講,政治因素對法律進步的影響更為具體和直接。第一,執政者的治國理念直接影響法律的地位和權威。西方自古希臘以來就形成的“法治國”傳統與中國幾千年對超越法律之上的“道德理想國”的苦苦追求而導致的“重禮輕法”就是鮮明的例證;第二,執政治者的政治主張為了能夠得到廣泛的服從,往往都會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具體化、固定化和條文化。從這一角度講,法律就成了政治的一種反映裝置,政治的每一個進步都會在法律中得以顯現,亦即表現為法律的進步。要實現法律文化的現代化,離不開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體制的現代化。

與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伴隨的社會形式必然是與熟人社會相對極的市民社會。熟人社會又稱為“鄉土社會”,在熟人社會裡,人們幾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法律更多地是一種潛在的威懾。這樣的社會形式自然不會產生現代法律文化。現代法律文化有自己獨特的社會“語境”,這就是市民社會。市民社會又稱為“陌生人社會”,它是“以城市為活動空間,以市民為成員而構成的一個階級群體。”市民社會體現了與眾不同的價值觀念和精神面貌。美國法學家弗裡德曼這樣刻畫現代市民社會:“當我們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護我們,如警察;或威脅我們,如犯罪。陌生人撲滅我們的火災,陌生人教育我們的孩子,建築我們的房子,用我們的錢投資。陌生人在收音機、電視或報紙上告訴我們世界上的新聞。當我們乘坐公共汽車、火車或飛機旅行,我們的生命便掌握在陌生人手中。如果我們得病進醫院,陌生人切開我們的身體、清洗我們、護理我們、殺死我們或治癒我們。如果我們死了,陌生人將我們埋葬。”市民社會形成的直接後果是道德與權威的碎片化,道德控制社會的能力直線下滑。市民社會是多元的,權威趨於減弱並越來越分散,道德價值取向變化無常,法律成為共同的信仰,傳統權威日薄西山,法院成了神聖的殿堂,習慣的力量減弱,權威受到質疑,對正式法律的需要應運而生,法律的價值性亦倍受重視,現代法律文化逐步生成。

2.正確處理繼承傳統法律文化與移植西方法律文化的關係,促進法律文化的現代化轉變。

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本質上就是要建立一套與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相適應的並由現代化了的人所主動接受的動態法律觀念價值體系。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以鞏固皇權神聖不可侵犯為宗旨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因其具有的****性、等級性、封閉性以及重刑輕民、刑罰酷烈、缺乏正當程式觀念等特徵而與現代法律文化根本對立,傳統法律文化從總體上不可能再生現代法律文化。但是,也決不能由此而全盤否定傳統法律文化。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文化曾給我們民族和國家增添了光彩,它向世界傳遞過智慧之火,它是一筆財富,同世界上任何一種文化體系一樣,既有守舊消極的因素,也有進取積極的一面。我們決不能在一片廢墟上構築我們的現代法律文化。我們可以在剔除了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之後,對某些方面給予創造性的轉換,使之附屬於新的核心之上。當然,任何一種形式存在的傳統法律文化,都必須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面前接受洗禮,“合者存,不合都亡,再也不能讓舊的纏住新的,死的拖住活的。”

另一方面,世界法律的發展史表明,法律移植是落後國家加速法治發展的必由之路。通過對中西法律文化的考察可以發現,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別,實質上是自然經濟、產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差別,是農業社會與工業社會的差別,是封閉社會、半封閉社會與開放社會的差別,是鄉村社會與城市社會的差別,是倫理社會與法理社會的差別。一句話,中西法律文化乃至整個中西文化的差別,是“古”與“今”的差別。西方國家為人類創造了發達的法律文化,這是人類的共同財富,作為在整體上處於落後狀態的我們,必須大膽地移植其先進的成果。法國著名比較法學家達維德說過:“在法的問題上並無真理可言,……很多改進可以在別人已有的經驗中汲取源泉。”只有不斷地鑑別和吸收,才能不斷地改進,我們不必過分懼怕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馬克思主義就是從西方引進,迄今已成為大多數中國人的政治信仰。魯迅先生說的好:“雖是西洋文明罷,我們能吸收時,就是西洋文明也變成我們自已的了。”不要“一到衰弊陵夷之際,神經可就衰弱過敏了,每遇外國東西,便覺得彷彿彼來俘我一樣,推拒,惶恐,退縮,逃避,抖作一團,又必想一篇道理來掩飾。”改革開放以來,傳統法律文化與原社會主義法律文化賴以存在的物質生活條件發生了巨大變化。以封建政治權力為特點,以道德為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及以計劃經濟為特點、以義務為本位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已經難以為人們在新的物質生活條件下的法制建設和法律生活提供有效的知識和經驗,必須加以變革,實現向現代化的轉變。影響中國法律文化變遷的外部文化因素主要就是西方法律文化。 “一種法律制度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國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將法律之外的材料加以同化的歷史。”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並使之本土化就成為完善中國法律制度、提高民眾法治觀念、推進法律文化現代化的歷史必然。不過,本土化是一個艱難複雜的過程,“法治最大的困難在於外來文化與本土環境之間的脫節,由於這種脫節使得這種制度無法在本土得到很好的運做。”在上世紀國中國法律文化近代化過程中曾有過“南橘成為北枳”、“畫虎類犬”的教訓。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可能又要歸結到“市民社會”的語境中來。

3.公平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樹立法律信仰。

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表現出一種忠誠意識、神聖崇尚、巨大熱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著社會對法的理性推崇,寄託著現代公民對法律的終極關懷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與情感。”改革開放以來二十多年的立法活動,建立了相對完備的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但是,法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實現程度極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亂究的現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社會公眾與法律之間甚至存在某種程度的內在緊張關係,表現出對法律的冷漠、厭惡、規避或拒斥,而不是對法律的熱情、期待、認同和參與。究其根源,就在於長期以來由於傳統的、政黨的、國家的和民眾的原因而導致的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而只要法律沒有被信仰,“只要法律還沒有被看成是堅固的堡壘,以阻止實施任何與法律相牴觸的國家決定或黨的決議,……社會就沒有避免重複出現悲慘事件的保障。”法律信仰問題是整個法律理論的最高問題,它是法律的實施、功能、價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實現的文化支撐點。

在中國現階段,實現法律信仰,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立法公平,包括立法程式民主公開和法律內容平等公正。“被人們普遍所遵守的法律必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人們需要法律並實際感知到法所具有的神聖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如果認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況下可能有公正的法官,那簡直是愚蠢而不切合實際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麼大公無私的判決還能有什麼意義呢?”法律制度可以完備,但如果法律只代表某個政黨或者某個政府部門的利益,搞“法律走私”,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不體現公平、正義等終極價值,法信仰就無從建立。第二,執法嚴格公正。這裡的執法,既包括行政執法,又包括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實現了“平之如水”,接下來的關鍵就是執法者。“執法官乃是會說話的法律”,如果執法官作出一次不公正的判決,那比一次犯罪禍害猶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執法環境雖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執法活動中亂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干擾執法,越權執法,濫施處罰,以罰代法,以罰代刑,徇私枉法,貪贓枉法,不履行法律職責等執法違法現象仍然存在,有些現象還表現相當突出。“執行法律的人如果變為扼殺法律的人,正如醫生扼殺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惡。”執法者的公正與否以及他們本身的法律信仰問題,直接影響到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正所謂“生殖與災荒,皆天也,法制與悖亂,皆人也。”

4.強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法律文化的現代化,關鍵是人的現代化,“如果執行和運用這些現代制度的人,自身還沒有從心理、思想、態度和行為方式上都經歷一個向現代化的轉變,失敗和畸形發展的悲劇結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現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進技術工藝,也會在一群傳統人的手中變成一堆廢紙”。我國公民整體文化素質較低,加上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和一直以來對法制教育工作的不夠重視,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礎非常薄弱,在這樣的法律文化氛圍當中,要想實現現代化進而建立法治社會是不可能的。只有通過開展卓有成效的普法宣傳工作、形式多樣的學校法制教育、舉辦更多的公民聽證會等等,使公民懂法用法,強化法律觀念和權利意識,喚起公民對自由、平等等法律終極目標的追求,才能實現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和法治社會這一目標。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恢復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並逐步在中國小階段開設了一定的法律常識課,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是,由於學校特別是中國小校把法制教育納入德育範疇,以及在很多地方把法制教育等同於法律知識傳授,使學校法制教育缺乏應有的地位和達不到應有的效果。為了能使學校法制教育真正承擔起弘揚現代法律文化、造就現代法律人才的使命,改革已是刻不容緩。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的普法活動自1986年以來已實施了三個五年計劃,“四五”普法正在全面展開。通過近二十年的全民普法,為中國實現法律文化的現代化打下了認知基礎和民眾基礎。但在普法過程中,有一個形式與內容、主動與被動、目標與效果的反差問題,必須從理論上和技術方法上認真加以解決。聽證會也是近年來得到較多運用的立法和法制教育形式,讓利益可能受到擬議中的法律影響的行業代表、民間人士有充分機會參與其事,這不僅體現了立法的民主性,也使法律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樹立 “自己的法律”的良法觀念,有利於法律得到全面的貫徹執行,實現制度法律文化與觀念法律文化的統一。

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程序是一個艱難複雜的系統工程,是一個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理性文化和市民社會共生共進的互動過程。但是,中國法律文化的現代化並不會因為我們的願望而化為現實,它需要全社會特別是國家和政府的實際行動和共同努力才能最終生成,也只有法律文化現代化的生成之時,才是“法治國家”的全面實現之日。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j],浙江日報,XX,11,18。

司法部法制宣傳司.****中央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紀實[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劉作翔.法律文化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侯欣一.中國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英]哈特著,張文顯、鄭成良等譯。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程燎原等.法治與政治權威[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XX.

郝鐵川.當代中國與法制現代化[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10] 程燎原.從法制到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1] 任建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知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2]費孝通.鄉土中國[m].天津:三聯書店出版社,1985.

[13] 田巨集傑。中國刑法現代化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XX。

[14] 阿蘭·沃森。法律移植論[j],比較法研究,1989,(1)

[15] 周少元.二十世紀中國法制變革與法律移植[j].中外法學,1999,(2)

[16] 張文顯等.中國法理學二十年[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8,(5).

[17] 劉昇平.近年來法理學研究述評[j].中外法學,1996,(1).

[18] 劉佳.中國法治化的現實基礎[j].中外法學,1999,(1).

[19] 徐顯明等.法治之治與法治之制[j].法學,1998,(10).

作者簡介:金亮賢(jin liangxian),男,1968年6月出生,漢族,浙江龍泉市人,麗水師範專科學校法學講師,兼職律師,研究生。先期寄往本網站的《中國法律文化變遷述評》已發表在法學類核心期刊《政治與法律》XX年第五期

聯絡電話:0578-2586277

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