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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格演講稿

欄目: 精選演講稿 / 釋出於: / 人氣:2.51W

的確,找遍法律條文也找不出有關性騷擾方面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xx罪,但那不一般老百姓理解中的性騷擾。《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強制”才行,對一般性騷擾行為處分稍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可以進行治安處罰,這中處罰只不過十五天以下行政拘留或兩百元以下罰款,對那些造成他人終生痛苦甚至家破人亡的騷擾者,這點處罰明顯太輕。1979年《刑法》倒有一個口袋罪----流氓罪,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可以裝進這個口袋,新《刑法》已將這個罪名取消。法律之劍之可能在哪些騷擾者xx、侮辱、猥褻他人,並且達到犯罪的程度才會落在他們的頭上。

法律人格演講稿

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性騷擾可能是終日不斷的骯髒的話語、下流動作,這些言語或行為夠不上犯罪,不發生在公共場所,甚至夠不上“流氓”行為,無法給予治安處罰。再者,刑法和行政法規側重於維護社會的正義與公平,就算給騷擾者處以刑罰或治安處罰,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又如何補償呢?

性騷擾受害者要想獲得應有的補償,只能尋求民法的保護。儘管《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但要想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哪怕是討個說法讓騷擾者賠個禮道個歉也是難於上青天。 

首先,你找不到起訴的案由,法院300種民事案由中沒有性騷擾這一說;就算你找到個理由進了法院的大門,取證難也會讓官司勝敗難料;沒有現成的法條,法官難以適用法律。於是人們驚呼:法律面對性騷擾是一片空白。要求立法的呼聲逐漸高漲。

三、性騷擾,法律面臨的難題

法律關注性騷擾,給受害者以司法救濟是擺在我們面前一件刻不容緩的事情。可法律應如何關注性騷擾,是以專門法的形式系統規範還是修改現有法律?是在現有法律中尋求依據還是移植外國的法律?

目前,在我國較有影響力的呼聲一是以陳癸尊等為代表的制定一部《反性騷擾法》,另一種是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反“性騷擾”的內容。

制定專門法律懲治性騷擾反映了人們希望嚴厲懲治騷擾者的良好願望,但我認為目前的條件尚不具備並且沒有這個必要。

首先,“性騷擾”概念尚未明確,它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利、哪些“性騷擾”行為屬於民事侵權範疇,哪些應該歸為刑事制裁或行政處罰範疇這些根本性原則性問題還未討論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後因法律不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廢止,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其次,法律大多調整某一方面的法律關係而非規範某一行為,對“性騷擾”還未達到需要由專門法來調整那樣嚴重的程度,國外也沒有反《性騷擾》單行法規的先例。

第三、一部新的法規必須與國家現有的法律體系相配套,必須在《憲法》這部國家根本大法中找到依據,必須先有大量理論研究和判例作基礎,這些立法最基本的條件我們都還不具備。

制定專門法律條件不具備,是不是可以通過修訂現有法律來規範性騷擾行為呢?當前,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性騷擾”的內容是呼聲最高的一種觀點。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反性騷擾的內容是不是就能解決性騷擾問題?我認為不能,僅憑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想解決性騷擾問題最終只會違背立法者的初衷,百害而無一利。

首先,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有關“性騷擾”的內容沿用了國外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的思路,在我國性騷擾絕大多數不表現為性別歧視,不符合我國國情;

其次,國外性騷擾大多發生在工作場所,對騷擾者懲處同時僱主同樣承擔責任,而我國無論是刑事制裁、行政制裁還是民事制裁都無單位承擔責任一說;

第三,在法律中明確規範“性騷擾”行為先確定性騷擾的性質,應承擔的責任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民事侵權責任,〈〈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一部保護特殊弱勢群體的法律難以擔當如此重任。

第四,如果僅將性騷擾界定為男性對女性的騷擾,以後出現女性騷擾男性或者同性間的騷擾怎麼辦?

第五,就算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關“性騷擾”內容,受害人到法院同樣難以起訴,會因為沒有案由而被法院拒之門外;會因為舉證難而官司難打;會因為無損害結果證據而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這些難道是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所能解決了的嗎?

我國法律體系不屬於英美法系,判例不能成為法律淵源。這決定了我們不能先制定法律後通過用判例不斷完善法律來解決日益突出的社會問題。雖然現有的幾起案例都是發生在工作場所,很多國家靠《勞動法》等有關法規來規範性騷擾行為,但我國勞動關係是合同關係,可以要求單位制定內部防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由於我國並沒有僱主對僱員個人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規定,這種規定缺乏強制性,更解決不了非工作場所出現的性騷擾問題,想依靠勞動法規的修訂解決面臨的日益嚴重的性騷擾問題一樣行不通。

四、如何給“性騷擾”定性

性騷擾到底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要把性騷擾納入法律規範的範疇,首先必須明確“性騷擾”的概念。作為法律概念,應該明確規定它的性質,是刑事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民事侵權行為;應該明確它的責任,是受刑罰制裁、行政處罰還是民事賠償;應該明確它的外延,哪些行為屬於性騷擾,哪些行為屬於性犯罪;應該明確它的內涵,性騷擾侵犯了公民的什麼權益。

法律概念關係公民的權益保護,關係到法制建設。難怪給“性騷擾”下定義那麼難,但要想在法律層面關注性騷擾,就不得不給性騷擾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