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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演講稿範文4篇

欄目: 精選演講稿 / 釋出於: / 人氣:2.8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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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評委、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晚上好!我是經濟與管理學院12級國貿1班的孫健雄。今天我演講的主題是“精彩人生路,法律伴我行”。

法律演講稿範文4篇

英國著名政治學家伯克曾經說過“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而在幾千年前古希臘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也說過“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那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為,良好的法律是一切的基礎。

我始終相信這樣一件事,那就是在座的每一個人,亦或是這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希望自己能有一番作為從而走出一段屬於自己的精彩人生路。然而實現這一願望的過程並不容易,還需要很多的客觀條件去支撐。從伯克和亞里士多德這兩位著名人物的言論中,我們可以知道法律是實現和維護這些客觀條件的基礎。也就是說,我們要走出一條精彩的人生之路,法律必不可少。

不知在座的各位是否都希望自己的人生中多一些自由,少一些秩序的約束。甚至認為這些秩序的約束限制了我們的自由,如果有一天這些約束能夠消失,或許我們的能力能得到更大的發揮,人生會更加的精彩。然而,事實真的是我們想象的那樣的嗎?

如果宇宙中沒有秩序的約束,或許就不會有地球的存在。因為缺乏秩序的約束,大小行星就不會各行其道,地球也將會因此失去安全的宇宙環境,從而隨時可能遭受各大行星的碰撞所帶來的毀滅性的打擊。如此一來,我們的地球也就不會存在,更不用說生存在地球之上的我們的存在了。而這種秩序的約束體現在人類社會中,就是法律。

有人說,我不觸犯法律,法律就與我無關。想以此來否認法律存在的意義。然而法律的意義真的能這樣輕易否定嗎?很顯然,答案是否定的。即使你能保證不觸犯法律,但是你不能保證這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能安分守己,尤其是在這個物慾橫流的社會環境之下。英格索爾在他的著作《摩西的一些錯誤》中提到“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倘若世界上沒有壞人,或許也就不會有法律的存在。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盧梭也曾說“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就不會再有力量”。可以想象,沒有法律的社會將會是什麼模樣。沒有交通安全法規,交通將會陷入混亂之中,我們出行在外的安全將得不到保證;沒有法律,作奸犯科者將得不到懲戒,那麼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便無法維權。也就是說,沒有法律,社會穩定就得不到保障;社會穩定得不到保障,我們的人身安全和權益就得不到維護,更不用談走什麼精彩人生路了。因此,作為大學生的我們必須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堅持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去指引我們的人生方向。

法律是一柄正義之劍,懲奸除惡,維護社會穩定;法律是一把保護傘,遮風避雨,保障公民權益;法律是一座明亮的燈塔,引航指路,指引人生航向。可以說,正是在法律的陪伴下,我們才可能去走出那麼一條精彩的人生之路。

我今天的演講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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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類理性的發展都依賴於法律!

一切人類法律的發展都來源於生活!

各位老師、同學們:

你們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師的身份,給大家談一談法律方面的問題,希望同學們進一步提高法制觀念,在學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幫助,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學生,同時更是拋磚引玉。結合有些年來學習法律的一些體會和認識,和大家談一談這方面的問題,同時,由於本人的學識和能力所限,加上時間有限,準備不足,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我今天講的題目是《法律與生活》——一切人類理性的發展都依賴於法律!一切人類法律的發展都來源於生活!

在我們國家的憲法中規定,1999年憲法修正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揮法治的重要作用,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法制意識。因此,作為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盧俊曾喟嘆:“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其實所謂枷鎖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隱喻。

如果人間沒有了法律的規則,將出現兩種極端的局面,一者實現共產主義,社會的資源按需分配,屆時國家、監獄、軍隊、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機構將不復存在,當然法律也因為失去了保障其實行的強制力而逐漸消亡。整個社會進入一種理想化的狀態,個人的情感與道德的約束超越法律,達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種情況有可能世界將混亂一片,人們的基本權利,如生命、財產、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個社會因為規則的缺失而最後崩潰,人類也將隨之走向滅亡。較之二者,也許在現階段看來,第二種狀態具有出現的蓋然性。由是觀之,吾國吾民依然無法擺脫社會規則之清朗。

法律是規則和原則統一。法律首先是規則。法律總是表現為一條一條的規則,規則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現形式。但是,由於規則本身具有滯後性、有限性等弱點,因而,規則要和原則結合起來,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後共同的東西,這樣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應該是百科全書。學習法律不僅僅需要學習法律規則方面的知識,而且需要掌握和這些法律規則有關的非常豐富的廣博的知識。人的任何知識、任何經驗,對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執法都大有裨益。

法律是人的行為規則,法律要規範人的行為。我覺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這個“人”是什麼?經濟學把“人”假定為“經濟人”,倫理學把“人”假定為“道德人”,法律對“人”也有一個假定。我認為,法律對人的假定是“壞人”。霍布斯說過一句很有名的話:“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從壞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從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壞人理論”。

法律作為人的行為規則,必然要涉及到對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壞人理論”把人性假定為惡,具有重要的意義。

正是因為人性惡,是壞人,會做壞事,為了禁止壞人做壞事,讓壞人做不成壞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種法律規則。如人會背信棄義,所以要規定誠實信用;會出爾反爾,所以要簽訂合同;會損人利己,所以要規定損害賠償;會殺人越貨,所以要罰當其罪,等等。從這個角度看,人性惡是法律的基礎,也是法律的淵源,有壞人才有法律,從根本上說,法律就是一套對付壞人的規則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為有針對人性惡,禁止壞人做壞事的各種法律規則,如背信棄義,會遭到“上帝”的懲罰;違反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損人利己,要損害賠償;殺人越貨,會罰當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們就不背信棄義,不違反合同,不損人利己,不殺人越貨了,結果人們棄惡從善,壞人變好人。可見,法律是克服人性惡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為有了法律,人們才成為好人。

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會背信棄義,那還講什麼誠實信用;不會出爾反爾,那就用不著簽訂合同了;不會損人利己,那就談不上損害賠償;不會殺人越貨,那還規定刑法幹什麼?等等,一句話,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規則了。好人雖然也會有矛盾糾紛,但只是小打小鬧,嚴重不到法律上來,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對好人的不敬。從這個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論,往往會導致法律虛無主義。

另一方面,正是因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會做壞事,用不著法律規則,法律也沒有規定,因而人們背信棄義,不受“上帝”懲罰;違反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損人利己,不損害賠償;殺人越貨,不罰當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們何不背信棄義,違反合同,損人利己,殺人越貨呢?結果人們棄善從惡,好人變壞人,這正是所謂的“聖人不死,大盜不止”。如果沒有法律,每個人都可能是壞人。

小到個人私事,實踐“壞人理論”還是“好人理論”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惡,有壞人,會做壞事,因而提高警惕,謹防壞人,就不會上當受騙,就不會有那麼多問題了。相反,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問題都是因為信以為人性善,誤以為是好人,好人沒事,輕信於人,放鬆警惕,結果上當受騙。所以在人們的日常交往中,要區分善惡,識別好壞,“先小人後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後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無,這是生活的態度,也是法律的態度。善良的人們往往缺乏法律意識。所謂的法律意識,第一就是壞人意識,要時刻意識到有壞人會做壞事,因而才知道用法律去防範壞人保護自己。

大到國家制度,如國家權力,實踐“壞人理論”還是“好人理論”也會有不同的結果。如在西方國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是“利維坦”,是“凶惡的巨獸”;洛克認為國家是“必要的惡”;潘恩認為國家是“禍害”。他們並不是在謾罵國家,而是深刻地認識到國家是一個強權組織,擁有任何私人所無可匹敵的強大暴力,是侵犯公民權利破壞社會自由的最大危險,認識到“一切權力都易於濫用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真理”,“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正是基於對國家權力上述壞的認識,所以才提出了“三權分立”和“權力制約”的政治制度設計,並提醒人們,“要是三權合一,那就一切都完了”。實踐證明,正是因為對國家權力的壞的認識,才導致了西方國家的憲政法治以及民主自由。這是壞的出發點導致好的結果,可謂忠言逆耳利於行,置之死地而後生。相反,如果信以為國家超凡至聖,全知全能,大公無私,除了人民的利益以外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權力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因而用不著權力制約和權力監督。結果高度集權,獨斷專行,貪汙腐化,國家真的成了“利維坦”,權力走向異化,侵犯公民權利破壞社會自由。這是好的出發點導致壞的結果,歷史反覆證明,通向地獄的道路常常是善良願望鋪成的。

其實,法律的“壞人理論”與宗教的“原罪說”一脈相承、異曲同工。宗教的“原罪說”認為,每個人生來就是有罪的,所以一生都在贖罪,只有贖清了罪惡,才能死後進入天堂。法律的“壞人理論”認為,每個人都可能是壞人,所以要依法規治壞人,從壞處出發,向好處努力。猶如醫生眼裡出病人,治病救人,法律眼裡出壞人,以壞去壞,法律規治壞人,使壞人成為好人,使人真正成為人。

人之初,矇昧無知,天法無天。始後人隨年長而長知,人到成年後,基本上習得了風俗習慣,懂得了人情世故,被社會化了,成熟了,成型了,能在社會中生活了。一個成年人的日用常行其實正是法律的核心內容,因為習慣是法律之母。國法莫大乎人情。

人們要理解法律首先要成年,要長大成人,要經歷一些事情,見過一些世面,積累一些經驗,對人生有全面而真切的體會和領悟,才能理解法律的真諦。因為法律是經驗之談,是人生法則。

人是社會動物,是在社會生活中逐漸成為人的。人成年以後,就基本上習得傳承了歷史傳統、民族精神和文化基因,而法律不過是歷史傳統、民族精神和文化基因的具體化、規則化和體系化,所以成年人的學問與法律是一脈相承的。

至於怎樣才算成年,不可能有劃一的標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一般說來,人越老越成年。因為人越老,越是歷事無數,越是見多識廣,越有經驗,也越理解法,也許可以在這個意義上理解孔子所說的:“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法律猶如一個飽經風霜、見多識廣、老成持重的智慧老人的家常話語和諄諄教誨。

這其實也指明瞭學習法律的正道。學習法律應向生活學習,向經驗學習,爾要學法律,功夫在法外,應在社會實踐中學習。在法學院校學習的法律其實也是從社會實踐中積累總結出來的,生活是根基,法律是花朵,根基深厚,才能碩果累累,有了豐富的生活閱歷,就更能理解法律的究竟。所以,首先要做成人,然後才能理解法。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它要告訴人們為人處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為此,法律必須生活化、世俗化。那種沒有生活根基,不關切人生,不食人間煙火的法,不是人法而是神法。法典不是《聖經》,不要用聖人的標準去要求成年的人們。法律只規定人們能做到的,不要勉為其難,遠離人們生活的法律必然會為人們所離棄。

法律是廣大民眾的日用品,而不是某些人物的專利品,法律是天下公器,而不是個人私物,法律應是行話術語最少甚至沒有行話術語,只要能識文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就能理解和踐行。法律要是成年人不能理解,就沒有了人氣,沒有了根基,就會成為僵死的教條。法律要平視人、正視人而不要拔高人、美化人,要把大眾看作是普通的平凡的人們。

大家知道,目前我們有三種知識是需要普及也能夠普及的,這就是文化知識、科普知識和法律知識。為什麼法律知識和文化知識、科普知識能夠相提並論呢?就是因為法律是成年人的學問。我們想一想,法律知識和別的知識有什麼不同呢?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法律知識,它是最不需要概念術語的知識,它是最需要大眾化、通俗化的知識。現實中發生的很多法律問題都是老百姓日常生產生活中發生的事情,法律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以老百姓能夠理解、接受的方式加以解決。誰最瞭解日常事務?誰最能理解老百姓接受什麼法律規則?是生活在其中的老百姓,他們最有發言權。例如陪審員制度,把那些最瞭解情況的,最有代表性的老百姓選舉為陪審員,這些陪審員往往不是什麼法律專家,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法律是何物,可是他的權力和法官是一樣的,這就說明法律並不需要專業化。反過來,其他的知識卻更為專業化和職業化,比如醫生看病。要是人們躺在病床上,旁邊給人們看病的醫生是沒有學過任何醫療知識的醫生,人們就會感到十分可怕!這就意味著,法律和別的知識不一樣,在很大程度上它需要大眾化、通俗化和生活化。現在我們法學界出現一種現象,看不起常識,認為寫東西“太常識”會顯得自己沒有水平,所以認為現在的法律“專業槽”太淺,以至於誰都可以到裡面“吃上一口”。一些學者寫東西非要語不驚人死不休,認為寫得讓人看不懂才是有水平。我認為,這恰恰是對法律的誤解。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的法律寫得極度專業化,只有少數人才能看得懂,廣大老百姓根本無從理解,這還叫法律嗎?法律是老百姓的生活法則,絕不是高超無用的屠龍之技。

我期待著有那麼一天,法律的精神信仰會以一種“潤物細無聲”的姿態悄然進入民眾的內心深處,生根、發芽、開花、結果,直至成為華夏大地全體公民的精神支柱。相信因信仰而存在的法治之花會更加美麗!

法律因信仰而存在

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法治一直是人們孜孜以求的神聖目標。亞里士多德曾說,法治包括兩重涵義:已成立的法律必須被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幾千年來,多少哲人為法治所魂牽夢縈,多少智慧為法治所激情碰撞,多少先賢又為法治而折腰吶喊。法治已經成為西方發達國家所接受的最具普適性的原則。換言之,法治作為一種信仰成為最基本的準則。美國著名法史學家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將形同虛設。當美國的總統選舉陷入僵局時,是作為正義化身的最高法院一錘定音決定布什和戈爾孰是總統。儘管戈爾存有不滿,但他接受最高法院的裁決。事實上,他所服從的不僅僅是美國最高法院,而是通過最高法院所張揚出來的法治理念和信仰。

中國正處在敏感的社會轉型階段,在這一背景下,完成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離不開法治的支撐,要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轉變,核心在於法律信仰的建構以及法律權威的樹立。

法治是一種“公共的善”,它所創造的公共空間應當是一種催動人們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生存空間。法治目標只有和大多數人的人生追求形成良性互動才會體現一種終極關懷。公眾可以在知識層面上是法律外行,但是,在內在的心靈層面,卻要有一種與法律精神不謀而合的東西,唯有如此,才不會與公共理性和規則相隔膜。法治是人類交往與社會生活中的一種德行。當下的生活世界是無法脫離法律目光的審視和考量而存在的。從某種意義說,一個對法律接受起來很困難的人,其對現代生活的適應能力是大可懷疑的。精英人物的傑出之處往往在於他能夠迅速地把握不同環境中的遊戲規則,用出色的適應力獲取生活的高效益。很難設想一個在法律空間中“水土不服”的人會很好地調適自己的生活心態,控制自己的生活行為。

法律的主體是有感覺、有個性的人,他們希望用法律來支援他們的生活期待,去反抗那些偽飾和謊言,以獲得真實、穩定的生活身份和價值認同。法律對普遍化的強調,給人以蔑視個性、對抗人格的印象,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顯示的世俗特徵被人為地忽略了。法律最豐富、最生動的一面總是蘊藏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調動各自的聰明應對生活的種種問題和危機的過程中,完成了生活經驗的積累和法律智慧的增長。法律雖然擔負著設計生活流程的任務,但是,我們不能單純把法律當作組織日常生活的工具。如果只是本著一種功利的態度,運用法律來應付生活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就勢必會造成法律價值與生活價值的錯位。法律不單單是限制生活,更重要的是用規範去引導生活,用自由去提升生活。日常生活是市民社會的核心,日常生活的執行離不開市民社會自發生成的理性秩序,它不排斥生活參與者的種種欲求,而是時時召喚人們去挖掘權利資源、調和利益矛盾,從而使生活保持了充足的活力。

有一學者認為:“法律之為法而有效,恆在於對一定人文型別既有之多數人的生活常規與一般的通義常理的肯認與積累,從而作為一種社會記憶中的‘生活的智慧’,予此多數人的人世生活以人間秩序。換言之,即基於人間秩序的常態、常規與常例,表達出人世生活的常識、常理與常情。從而,法律的規則即為生活的規則,法律的意義即為生活的意義,儘管生活的規則和意義不止於此。”(《說法活法立法——關於法律為一種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義(增訂版)》,第54頁,清華大學出版社版。)法律是一種生活知識,法律意圖是一種生活意圖。法律只有尊重人們的生活感受和欲求才能夠構建起進入人類心靈的意義世界,才能使人們確立“通過法律而生活”的態度。如果沒有生活的滋養,沒有人類精神和情感的灌溉,法律的土壤就會變得貧瘠不堪。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地方性的本質就是生活的異質性。不同地域造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決定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只有直面生活、親近生活才能打破法律萬能的幻覺,才能消解法律話語霸權,達到一種高境界上的契合。正如德國法學家赫爾穆特·殷科說:“法對社會道德懷著感激之情。建立真正的法,建立一種真正公正的和自由的社會制度,似乎表現為社會道德的義務。”

一種秩序主要是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自身四種關係,雖然西方人言秩序必稱法律,殊不知世界上不少地方並不推崇法律而生活仍然井井有條。例如,以中國傳統社會為代表的“禮治”(道德)秩序,以伊斯蘭諸國為代表的宗教秩序。

面對糾紛,民事的抑或刑事的,大的抑或小的,由於文化傳統、具體歷史條件的不同,東、西方採取了截然不同的態度。

在中國,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是以群體主義或國家主義為倫理價值取向的,強調對公共利益的保護,而對個人的利益幾乎不加保護。中國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個方面就是“調節”在解決糾紛中不同尋常的地位。在中國,判決乃至仲裁被視為最後的解決手段。他們不經當事人的同意就平息了爭議,“‘調解’即‘和解’是指通過第三者解決糾紛,不給出有約束力的判決的方法。中國的調解者發生了這樣的作用:他把互不理解的當事人聯絡到一起,從另一角度來看,他們不僅僅建立了當事人的聯絡,確定了事實上的問題,尤其是提出了合理的解決方案——甚至是可能的和建議性的決定——動用了強有力的政治、經濟、社會和道德上的壓力,並施加於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身上,使他們最終保留小的爭議但達成‘自願的’一致意見”①這種調解制度與儒家的觀念有密切的聯絡。根據儒家的觀點,法律制度不是中國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遺憾的必需物。事實上,儒家通常認為跟法庭打交道是不體面的,即使一方當事人確有冤情。這大概也就是“小白菜”這個我們大家耳熟能詳的悲劇式人物在被強暴後忍氣吞聲不報官府的緣由吧。“儒家還認為,訴訟代表著對人類事務中存在的自然和諧的破壞,法律由強權支撐,因此,在儒家眼中它是不潔的。儒家觀點認為,大多數糾紛的最優解決辦法不是經由君主的強權,而是經由道德上的說服。進而言之,訴訟使人好訟而無恥,只關注自身利益,從而有損於社會的利益。”②

和諧,是儒家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的社會秩序,而“好訟”無疑是對這種秩序的破壞。因此,站在儒家的立場上,“非訟”“厭訟”就是必然的了。

儒家的價值強調的不是個人的權利,而是社會秩序的和諧,群體的利益。和諧,是最重要的,一旦和諧遭到破壞,那麼最好通過調和予以修復。如果一個人覺得被冤枉了,儒家的道德教導他最好“吃點兒虧”,讓事情過去,“息事寧人”,而不是製造混亂,造成更大的衝突。通過“讓”來積累美德,“吃虧是福”、“和氣生財”、“家和萬事興”…

和諧,是儒家追求的最高社會目標,孔子就有“和為貴”的主張,而熱衷於訴訟是道德低下的表現,因此,互諒互讓是解決糾紛的正確方法。然而,在西方,則截然相反。西方的主流意識形態是以個人主義為倫理價值取向的,主張“個人利益至上”,保障公民與生懼來的平等權利、自由,非法律這些權利和自由不能剝奪。並且這些權利受到比普通法律更有效的憲法的保障,憲法後面還有社會民意,有由於自然法理論、超感性宗教、集團的多元主義等歷史條件而形成的“法律至上”觀念和“權利意識”的深厚的群眾基礎。因此,對輕微的民事、刑事等糾紛一般均訴諸訴訟,即“好訟”觀念。“現代西方社會思想的主導傳統一直主張,人並不具備天生的、經過培育就可以保證公正社會秩序的善,但是,人是值得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而且他們有能力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達成關於正確與錯誤的共識…它們把法律制度看作是通過害怕而相互制約的工具,是共同認識和價值的貯藏室,是強加在私人組織之上的框架,是從私人組織中產生的秩序。”③

因此,總的說來,調解機制,“非訟”、“厭慫”思想,雖然對緩解社會矛盾,節省訴訟成本等確實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嚴重影響了法律在立法與司法過程中的發展。如果說古代中國的調解制度有其歷史合理性的話,那麼我們今天是否應該對其全盤地予以繼承?顯然,今天,我們的態度應該是在合法訴訟的大前提下適當運用調解機制來解決輕微的民事、刑事糾紛,並且是否適用調解機制應以當事人是否自願為轉移。所以,現在已是我們對中國傳統的調解機制進行“批判繼承”的時候了。

二十世紀是中國歷史關鍵的轉折時期,中國告別了自己的傳統時期,進入了現代;二十世紀是中國現代化建構和發展的時期,是我們跨出古典中國、進入現代中國,在很多方面都發生斷裂性變化的時代;二十世紀,中國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全球化和市場化的時代,我們面對的高速的經濟增長方式和社會變化都將我們帶入了一個不可思議的速度之中。中國的今天,非常像二十世紀初的美國,像是德萊塞1900年出版《嘉麗妹妹》的時代,這個時代充滿了問題和矛盾,但也充滿了活力和慾望;它不是一灘死水,卻是到處噴發的美麗的混亂;它不符合我們的理想的標準,卻展出了超出我們想象力的能量…

所以,我們當下最需要的便是一種社會普遍的法治意識,特別是從我們中學生時代開始,有法治理念,有法律意識,這樣法治社會才得以建立,社會秩序終能保障。

提高學生法律意識演講稿法律演講稿範文(3) | 返回目錄

首先,要培養學生依法辦事的思想觀念,堅決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使社會法律得以真正實現。以及培養憲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權威的觀念,使大學生認識到自己在國家生活中所處的地位,無條件地服從和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最其重要的是培養大學生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觀念。

法律最重要的精神即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賦予公民的義務,讓大學生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武器,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時,不忘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利,不忘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的義務。同時應杜絕一切不勞而獲的錯誤思想,培養只有付出才有收穫的良好觀念。另外,應培養大學生法律與自由相統一的觀念。所謂的自由是在法律下的自由,不要透過法律的光環做不應該做的事,如果那樣終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就讓這些法律意識貫穿我們的靈魂 我們的骨子,好在我們內心深處蕩氣迴腸,讓法律意識不僅印在我們腦中心中,更要印在我們的行為之中,這樣就不難成為一個所謂意義上的法制達人。黑格爾也曾說過,法律的真理知識,來自於立法人的修養。如果作為像我們這種新興的知識分子意識,作到理解法律。在無形中,也能體現一個有教養修養的新型青年。如果人人都能作到這些,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民族想不發展想不前進都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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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們,大家好:

每個公民都應該學習社會主義法律知識。有人認為學法是一件無所謂有也無所謂無的事。其實,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當今我們的家庭生活,學校生活,以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法。我們身邊的學多問題都要依法解決。所以,一個合格的公民必須是一個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觀念,要懂法律知識。要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對於香港這個有名的法制社會,大家都不會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嗎?香港的法律是多麼的井井有條。無論是在生活中,學習中,還是在工作中,人們都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所以,香港的經濟處於領先地位。人們的文化素質也很高。可見,法律是多麼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我們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人民的希望。祖國和人民盼望我們健康成長,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人。為了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望,我們青少年學生不僅要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而且要有法律知識和守法觀念,懂得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等道理,自覺依法辦事。這樣才能抵制各種不良影響,促進自己健康成長。否則,就會成為法盲,就會自覺的或不自覺的做出損害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社會成員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隨心所欲,為所欲為。那社會就會陷入極端混亂之中。那樣社會就無法存在和平發展。人們就無法生活,學習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財產和各種權利就無法得到保護。因此,知法、守法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為了祖國的明天,也為了我們自己,去學法、瞭解法,讓我們每一個人都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講完畢!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