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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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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如何寫?下面就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模板,供大家閱讀參考。

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模板

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若干問題的公告》之規定,本律師事務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託,在對公司及相關資料進行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如下,並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一、公司工商登記情況

公司基本資訊

公司名稱:***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

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

營業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經營範圍:投資管理、管理或受託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

公司存續沿革:

20xx年1月2日,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於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號驗資報告,審驗股東***、***於20xx年11月30日實繳出資共計人民幣5000萬元。

公司設立時,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佔註冊資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20xx

40.00

合 計

5000.0000

100.00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截止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有效存續。

二、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檔案顯示,其經營範圍是:投資管理、管理或受託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所記載經營範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股權投資“文字和描述。

三、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顯示,其經營範圍為:投資管理、管理或受託管理非證券類股權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並結合公司所提交的相關業務資料顯示,顯示公司的主營業務系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在工商登記記載的經營範圍或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中,沒有兼營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沒有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沒有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專業化經營的原則,公司經營的業務系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在工商登記記載的經營範圍或公司實際經營的業務中,沒有兼營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沒有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沒有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公司的股權結構

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其股東為***、***。其中股東***出資3000萬元,佔有公司60%股份;股東***出資20xx萬元,佔有公司40%股份。並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顯示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

五、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並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顯示其公司股東為***、***。未顯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實際控制人。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

六、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記載,並結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未發現***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

七、根據公司工商登記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顯示:(一)公司有員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銀行、基金、證券、風控、合規等符合要求的從業經歷。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二)公司營業場所位於北京市**區**路**號,營業面積500平方,具有獨立的總經理室、財務部、風控部、合規部、市場部、會議室等部門,並配置有電腦、視訊設施、傳真機、印表機等完善的辦公裝置。(三)公司財務報表及**銀行出具的對賬單顯示,截止20xx年**月**日,其賬面流動資金***萬元,公司淨資產***萬元。

結論: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規定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檔案顯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資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資評價辦法“、“投資委員會投資表決辦法”、”資訊披露管理辦法“、”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利益衝突投資交易管理辦法“、”機構內部交易管理辦法“、”防範內幕交易管理辦法“、”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管理辦法“、”合格投資者內部稽核流程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產品宣傳推介及募集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各項管理制度之間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約。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經制定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型別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各項制度。

九、根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並經調查核實,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擬通過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對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務。沒有和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沒有和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

十、經核實***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單及相關資質證書,顯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副總經理***、首席合規官***、首席風控官***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其高管崗位的設定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公司高管設定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十一、經調查核實企業徵信記錄、企業資訊工商登記及公示系統、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公示系統、司法資訊公示系統等系統資訊。並結合公司所提及的相關資料,未顯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未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未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資訊;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未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結論: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未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禁止任職的情形;未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資訊;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未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未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十二、經查詢核實法院涉訴、涉執行資訊公示系統及商事、勞動仲裁機構仲裁資訊系統,並結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未發現***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內涉及訴訟和仲裁。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沒有涉入訴訟和仲裁。

十三、經查詢、核實、對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和資訊,顯示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結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四、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略)

整體結論意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性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

***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簽名)

***律師(簽名)

20xx年**月**日

延展閱讀:

《私募基金管理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解讀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解讀:此條是對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工作的根本性要求,律師應當注意法律意見書指引對內容“明確性”的要求,避免法律意見模稜兩可。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解讀:律師應注意《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避免簽署日期晚於規定日期;另外,要注意《法律意見書》提交後,私募登記材料不得修改,如果修改,需要律師另行出具《補充意見書》。律師在編制和簽署《法律服務合同》時應考慮需要出具《補充意見書》的情況,合理報價。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解讀:此條仍是對《法律意見書》內容和結論明確性的要求。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檔案所記載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解讀:上述(一)、(二)點要求與一般盡職調查相同,律師應重點核實申請機構的經營範圍。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範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解讀:中國證監會頒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衝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的機制。此外,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頒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8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法律意見書指引》進一步明確申請機構兼營三類業務可能影響備案登記: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衝突的業務、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解讀:此條為盡職調查和法律意見書製作的難點。

要點:A. 出資或持股佔基金公司註冊資本比例5%以上的股東,應當符合證監會頒佈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持股比例25%以上的股東,應符合第8條的規定。B. 律師主要應弄清目前境外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境內私募基金的幾種操作模式以及相關合規性。C. 如果申請機構屬於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符合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9、10條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註冊資訊,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係,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解讀: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律師應儘量要求申請機構提交完善的投資人資料和協議,以確定實際控制人對申請機構的實際影響和支配力。另外,律師應關注《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xx】132號)中對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人條件的限制性規定。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解讀:律師應關注《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避免出現申請機構投資超過2傢俬募投資管理公司。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解讀:律師重點審查申請機構是否符合《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中關於申請機構註冊資本、股東資本繳納、高階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人數等的規定。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型別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型別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資訊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衝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稽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範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解讀:律師可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頒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的要求進行相關內容的審查,並要求申請機構提供相關內部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解讀:律師可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頒佈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要求對相關協議進行合規性審查。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定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解讀;律師應注意此條中有關申請機構屬於高管人員的範圍。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資訊;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解讀:上述資訊可通過網路等公開渠道獲得,或者通過電話、當面到相關部門查詢的方式獲得。另外,此條規定只要求列出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議的紀律處分,並未要求列出高管人員是否曾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資訊,律師可視登記機構要求予以列明。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解讀:上述資訊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無訟案例”等裁判文書公開網站獲取。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解讀:律師可在核對相關檔案、協議、資料原件的基礎上,要求申請機構出具保證函或承諾函,以規避相應風險。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解讀:除上述指引要求的內容外,如涉及對申請機構備案登記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律師也可予以說明,以達到更好的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效果和法律風險的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