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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社保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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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關於社保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的實施意見。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些內容,提供給大家參閱。

安徽社保實施意見

安徽社保實施意見範文一

安徽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xx-12-25 皖政[20xx]120號 安徽工資業務服務中心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xx〕2號)精神,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內容

(一)改革的範圍。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工作人員)。

上述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xx〕14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含按照有關規定暫不分類且納入事業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績效工資。其他專案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本實施意見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20xx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2.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20xx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其中,對過渡期內(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確定待遇計發辦法。

3.本實施意見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20xx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4.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5.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辦法。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階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另增加基本養老金,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經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另增加基本養老金,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另行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統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全省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核定範圍,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專案和標準以及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資訊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資料資源。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對市調劑、市對所屬縣(市、區)統收統支。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由省統一調劑使用。省級調劑金制度建立前,各統籌地區收支缺口由同級財政承擔。

(七)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參保人員在全省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實施意見實施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具體辦法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xx〕18號)等規定執行。

(十)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徵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徵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建立職業年金經費保障機制,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一)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加快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二)明確經辦管理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省直機關和在肥省直事業單位以及符合參保條件的中央駐皖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範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制定具體貫徹意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編制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改革順利推進。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政府。

(二)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部門要統一宣傳口徑,全面準確解讀改革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為改革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廣泛開展業務培訓,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熟練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相應增加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資訊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本實施意見自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附件:1.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9日

安徽社保實施意見範文二

安徽出臺實施意見 做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脫貧工作

從省人社廳獲悉,該廳日前出臺《關於在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中做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脫貧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實施就業脫貧工程、加強貧困勞動者職業培訓、提高貧困人口社會保險水平、引導各類人才服務貧困地區、提升貧困地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能力等政策措施,確保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具體來說,在實施就業脫貧工程方面,我省將提供精準就業服務,強化勞務對接協作,拓展貧困勞動者就業空間,幫助40萬有就業能力和願望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勞動者通過就業創業實現脫貧;在加大職業培訓方面,將大力實施技能脫貧培訓,開展技工教育脫貧行動,使每個有參加職業培訓意願的貧困勞動者每年都能接受至少1次免費職業培訓,確保至少掌握1門致富技能;在提高社保水平方面,將引導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積極參保續保,實現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應保盡保”;在強化人事人才支撐服務方面,將持續落實向貧困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傾斜的工資政策,全面提升貧困地區幹部隊伍能力水平;在提升就業和社保公共服務能力方面,力爭實現貧困地區縣級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基本覆蓋,進一步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

記者日前從省人社廳獲悉,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為882.69萬人、3429.31萬人、1627.62萬人、442.02萬人、533.83萬人、510.63萬人,分別完成年度計劃的87.74%、100.86% 、101.39% 、101.85% 、101.1% 、102.74%,全面超過序時進度。

今年以來,我省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訊採集和參保登記工作,鞏固完善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制度,起草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及配套政策;積極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徵繳,引導和鼓勵農民工、非公經濟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參保範圍,深入推進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同舟計劃”,各項社會保險參保人數持續增長;按時足額為“老字號”人員發放補助,截至9月底,我省累計為53.84萬名“老字號”人員發放生活補助28.66億元。 我省還認真做好社會保險待遇調整工作。啟動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調整生育津貼發放標準,對按企業費率繳費用人單位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延長60天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上調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標準,人均傷殘津貼達到2696元、人均供養親屬撫卹金達到985元。

安徽社保實施意見範文三

安徽省農村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制度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康脫貧工程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68號),建立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政府兜底保障相互銜接的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體系,落實“三保障一兜底”政策措施,有效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保障物件

保障物件為扶貧部門確認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與扶貧物件退出機制相銜接,實行動態管理。保障物件享受保障待遇時間與基本醫保保障年度一致。

二、保障政策

(一)資助參保

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保個人繳費部分,自20xx年起由財政給予全額補貼,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全額代繳。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扶貧部門落實。

(二)基本醫保

1.門診補償

(1)普通門診。貧困人口在縣域內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免起付線,在年度限額內實際補償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診療費)。年度報銷次數、補償限額等提高至各地普通人口的2倍。

(2)常見慢性病門診。貧困人口在縣域內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免起付線,在年度限額內按病種實際補償比提高至75%。

(3)特殊慢性病門診。貧困人口在省內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免起付線,參照就診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政策執行。原基本醫保個別病種較高補償待遇政策繼續執行。

2.住院補償

(1)起付線。貧困人口在縣域內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市級醫療機構、省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分別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醫保免起付線人群繼續免起付線;年度內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只計一次起付線。

(2)補償比例。貧困人口在鄉鎮衛生院、縣級醫療機構、市級醫療機構、省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合規醫藥費用分別按照80%、70%、65%和60%比例進行保底補償。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療以及按照要求逐級轉診的,保底補償比例分別提高5個百分點。

(3)封頂線。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門診)補償年度累計封頂線不低於20萬元。大病保險及目錄內重大疾病按病種付費補償不列入年度封頂線計算基數。

3.重大疾病按病種付費

貧困人口患目錄內重大疾病,在市級、省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實行按病種付費,補償比提高到70%。按照要求實行逐級轉診的,補償比再提高5個百分點。省、市級醫療機構按病種付費定點醫院、定點病種、費用定額、特殊病例、結算流程等規定與基本醫保保持一致。

(三)大病保險

省內住院大病保險起付線降至0.5萬元,各段補償比例在原有基礎上分別提高10個百分點。起付線至5萬元、5萬元至10萬元、10萬元至20萬元、20萬元以上各段合規費用補償比例分別為60%、70%、80%、90%。大病保險制度的其他規定繼續執行。

(四)醫療救助

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規醫藥總費用(含特殊慢性病門診)的1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補償後剩餘的合規費用。

(五)政府兜底

貧困人口在省內醫療機構發生的限額內門診費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門診)合規費用納入政府兜底保障範圍。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政策補償後,貧困人口在省內縣域內、市級、省級醫療機構就診的,個人年度自付封頂額分別為0.3萬元、0.5萬元和1.0萬元,年度內個人自付合規費用累計超過個人自付封頂額時,超過部分的合規費用由政府兜底保障。個人自付封頂額按照貧困人口年度內就診最高級別醫療機構確定。

(六)其他規定

慢性病及重大疾病範圍按照《安徽省農村貧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導目錄》執行。享受綜合醫療保障政策的貧困人口就醫轉診,應執行《安徽省農村貧困人口分級診療辦法》的規定。

本實施方案未涉及內容繼續執行普通人口基本醫保及大病保險相關政策。納入基本醫保保障範圍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門診(本方案已有規定的除外),全部納入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政府兜底保障範圍。其他需要提高補償待遇的,由各地另行規定。

因貧困人口及其家屬個人行為導致的過度醫療而發生的醫藥費用由患者自付;因醫療機構不合理檢查、施治、用藥等導致的過度醫療而發生的醫藥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以上費用均不納入綜合醫療保障範圍。

貧困患者年度內各項醫療保障的補償金額(含各地另增的醫療保障專案),累計不得超過其年度內醫藥總費用(包括限額內門診和住院費用)。

三、資金管理

(一)資金來源

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政府兜底保障資金分別來源於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以及健康脫貧醫療專項補助資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運用商業保險工具支援健康脫貧工程。

(二)資金結算

1.貧困人口醫藥費用“一站式”結算。

貧困人口出院時,聯網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合規醫藥費用通過綜合醫保“一站式”結算資訊系統,即時結算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政府兜底以及個人自付費用。貧困人口只需交納個人自付費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政府兜底資金由醫療機構墊付。

貧困人口在非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合規醫藥費用,回參保地的醫保管理經辦機構通過“一站式”結算資訊系統結算。個人只需承擔自付費用,其他費用由醫保管理經辦機構墊付。

2.機構墊付醫保費用定期結算。

醫療機構每月末將墊付的費用及相關票據分類彙總後,連同匯款賬號資訊統一送達至各地醫保管理經辦機構。醫保管理經辦機構通知當地大病保險承辦機構及民政部門取回醫療機構以及本機構墊付款的相關票據。各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在完成稽核後5個工作日內向醫療機構或醫保管理經辦機構支付墊付款。發票、出院小結、結算單等原始票據由各醫保管理經辦機構儲存,大病保險承辦單位及民政部門以機構每月墊付資金彙總表及結算單影印件為結算依據。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儘快制定細化實施方案,確保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按要求規範實施。

(二)加強宣傳。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方案,準確解讀綜合醫療保障相關政策,提高群眾知曉率。引導貧困人口科學合理就醫,及時公開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管理。各部門、各醫保基金管理經辦機構要加強對貧困人口醫藥費用的稽核與監管。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執業範圍以及自身醫療服務能力,引導貧困人口合理就醫,進行合理施治,嚴控不合理檢查檢驗、藥品、耗材等費用。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