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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新規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1.14W

近日,央行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新規,下面是相關內容。

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新規

1月13日,記者從央行獲悉,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切實保護消費者資金安全。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客戶備付金作為商業銀行存款的一部分,統一納入商業銀行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對於交存至專用存款賬戶的客戶備付金,將從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中扣除。

央行昨日釋出通知稱,自20xx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執行從高適用交存比例。其中網路支付業務從12%至20%,銀行卡收單業務從10%至18%,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從16%至24%。

目前,支付機構將客戶備付金以自身名義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機構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13個,最多的開立客戶備付金賬戶達70個。央行公佈的資料顯示,截至20xx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機構吸收客戶備付金合計超過4600億元。

“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對支付機構的日常經營影響不大,也不會影響支付市場平穩發展。”針對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後是否會影響支付機構日常經營的問題,這位負責人明確指出,根據客戶備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另據統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有較大部分(20xx年第三季度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實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會影響支付機構的流動性安排。

這位負責人強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是央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強化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降低備付金風險,糾正和防止支付機構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還原支付機構的業務本源,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秩序,更好地促進支付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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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辦發〔20xx〕1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總體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xx〕21號)提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相關要求,人民銀行決定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實施集中存管。現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二、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型別和最近一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的比例,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三、20xx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

網路支付業務: 12%(A類)、14%(B類)、16%(C類)、 18% (D類)、20%(E類);

銀行卡收單業務:10%(A類)、12%(B類)、14%(C類)、 16% (D類)、18%(E類);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 22% (D類)、24%(E類)。

四、支付機構應交存客戶備付金的金額根據上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與支付機構適用的交存比例計算得出,每季度調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資金劃轉(遇節假日順延)。

五、商業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

六、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未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視情節輕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並將支付機構相關行為納入分類評級管理。

七、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指導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做好相關工作,並加強相關工作的檢查、監督。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有客戶備付金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告知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聯絡人及聯絡方式:賈勇、常婧,010-66199582、 66199480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xx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