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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管理的規定

欄目: 公文寫作 / 釋出於: / 人氣:3.7K

一、為加強對攜帶外幣、外幣票證、人民幣外匯票證出境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簽發“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管理的規定

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外幣票證、人民幣外匯標語出境,必須向海關交驗“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憑此驗放並將“攜帶證”收回。

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在我境內開出或售出的外幣匯票、外幣旅行食用證等外幣票證,由海關查驗放行,不另行發給“攜帶證”。

四、“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製,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批准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簽發。“銀行”按季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領。

五、“銀行”簽發“攜帶證”手續:

(一)公費出國人員攜帶外幣、外幣票證出境,“銀行”按國家規定憑已辦理簽訂的出國護照、通行證或出國旅遊通知書簽發“攜帶證”;

(二)在“銀行”有外匯存款的個人攜帶外幣、外幣票據出境,“銀行”在外匯管理規定範圍內憑已辦妥簽證的出國護照、通行證或出國旅遊通知書籤發“攜帶證”。存款人直系親屬出境,“銀行”憑有關證明簽發“攜帶證”。

(三)除(一)、(二)兩項外,出境人員攜帶外幣、外幣票證、人民幣外匯票證出境,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銀行憑批准檔案簽發“攜帶證”。

(四)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居民,攜帶境外的債券、股票、房地契以及處理境外債權、遺產、房地產和其它外匯資產有關的各種證書、契約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權書、函件等出境,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海關憑批件放行。

六、除公費出國人員按實際需要攜帶外幣現鈔外,國內居民出境每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不得超過一千美元或等值的其它外匯。超過者,須報當地外匯管理局審批,“銀行”憑外匯管理局批准檔案簽發“攜帶證”。

七、“攜帶證”應同時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准章”和“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使用有效。

八、“攜帶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銀行存查;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季交當地外匯管理局核查;第三聯由攜帶外匯出境人員交海關驗存。

九、“銀行”應在每季度終了十日內將簽發“攜帶證”的情況報當地外匯管理局核查。

十、“銀行”簽發“攜帶證”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有權對“銀行”簽發“攜帶證”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停止簽發“攜帶證”資格等處罰。

十一、本“規定”自一九九O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外匯管理局和銀行規定簽發“攜帶證”的辦法同時廢止。

十二、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