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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決定書格式(精選9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6.51K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1

申請人:易××。

複議決定書格式(精選9篇)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程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0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2

申請人:_____市_____公司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被申請人:_____市地方稅務局_____局 地址:_____市_____大道_____號

第三人:_____ 地址:_____大道_____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_____地稅稽處字〔_____〕第_____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_____地稅_____罰字〔_____〕第_____號)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我局已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稱:其公司賬簿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號憑證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號憑證反映,兩次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勞務報酬為__________元,沒有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被申請人認定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勞務報酬__________元為代扣個人所得稅以後的金額,並據此要求申請人補繳已經扣繳的稅款,同時對申請人處以已扣未繳稅款金額兩倍的罰款。申請人遂請求複議機關根據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實際金額變更被申請人下達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雖然在賬簿上只反映支付給_____勞務報酬__________元,但根據第三人提供的勞務合同原件查明,雙方先後訂立的兩份合同的實際合同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且第三人也承認申請人在支付其報酬時口頭說明了實際支付金額與合同約定金額的價差系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所致。所以,申請人在實際上已經扣繳了第三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要求申請人按實際合同金額補繳其已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__________元;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認定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偷稅,處以已扣未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經查:申請人分別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與第三人訂立了勞務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提供礦井設計圖紙,申請人則在每份圖紙完成後分別提供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元的勞務報酬。在第三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圖紙設計工作後,申請人兩次只實際支付了__________元報酬。申請人聲稱這是合同經協商對合同價金條款的調整。被申請人則根據調取的第三人留存的雙方勞務合同範本,認定申請人已經扣繳了第三人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並根據這個事實對申請人做出了補繳所扣稅款和根據該補繳稅款數額罰款兩倍的處理。

本機關認為,雖然申請人聲稱其實際支付給第三人的報酬金額是根據協商調整後的合同執行的,但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而被申請人對該違法事實的認定有第三人保留的勞務合同原件和該第三人的陳述筆錄為證。且被申請人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處理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1)項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現做出如下決定:維持被申請人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_____地稅_____處字〔_____〕第_____ 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_____地稅_____處字〔_____〕第_____號)。

申請人或第三人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地方稅務局

(加蓋行政複議專用章或者複議機關印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3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4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新增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衝床崗位上,除錯蓋板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衝床衝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後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後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面板均挫裂成多塊,面板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床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後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影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xx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三、20xx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組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為: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組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為工傷。並於20xx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複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並非醫院診斷,故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許可權、程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衝床模組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20xx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並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許可權,本局應予以支援;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5

申請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70號15幢203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王萬成,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徽寧系創景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20xx年10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後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後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為要回租金出於無奈,20xx年8月18日9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請人認為,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製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為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並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為規則,聚眾起鬨鬧事,進行非法遊行或靜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複議機關能調查核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覆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並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徽寧、吳擁軍等人於20xx年前後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後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徽寧、吳擁軍等人於20xx年8月18日上午9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100多人統一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示威,起鬨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並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麼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2)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後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並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徽寧的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徽寧行政拘留七日,並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江徽寧本人拒絕簽字)後對江徽寧作出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徽寧等業主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後,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後,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並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江徽寧身穿“創景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徵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20xx]10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十一月十五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6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7

申 請 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越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審查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29日自願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本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8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汙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汙染單位,汙水排人城市汙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汙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汙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檔案,不需再繳納排汙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汙費。該學校汙水通過市政汙水管網,未經任何汙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汙費的物件。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因其汙水未排人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汙者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繳納汙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汙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汙水排汙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檔案第一款對汙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汙費,且該校的汙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汙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汙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汙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汙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汙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汙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汙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汙染單位,汙水排人城市汙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汙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汙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檔案,不需再繳納排汙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汙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汙水通過市政汙水管網,未經任何汙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汙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汙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汙費的責任。

2.繳納汙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汙水排汙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汙者應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其汙水並未排人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汙費的義務。

3.汙水排汙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汙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汙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執行,汙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汙水未經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汙的,都應承擔繳納汙水排汙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檔案第一款對汙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汙費,且該校的汙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汙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汙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汙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汙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汙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複議決定書格式 篇9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局長。

申請人認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資訊公開申請書》答覆,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快遞後,應作出處理並答覆。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覆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覆: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資訊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又於20xx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作出答覆,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後,於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資訊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和《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式超期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