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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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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複議決定文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複議決定文書
行政複議決定文書範文一

申請人:吳XX,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XX鎮XX村XX組,系死者吳X之子。

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駐XX市人民中路6號。

法定代表人:易XX,該局局長。

第三人:XX市XX鎮XX煤礦,駐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謝X,該礦礦長。

申請人吳XX不服被申請人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9月22日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於20xx年11月18日向本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之父吳X在XX市XX鎮XX煤礦(以下簡稱為煤礦)當值班礦長,20xx年6月21日,吳X在下班騎車回家的路上發生車禍當場死亡。事發當日下午煤礦雖然安排放假,但吳X作為值班礦長,是等下井職工回地面,安排完職工下午放假事宜後才回家的,被申請人以吳X回家之前在單位打了幾手牌為由認定吳X不是在合理的下班時間,並以此認定吳X所受的事故傷害不構成工傷,與事實不符。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之父吳X在下班途中所受的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第一,吳X系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宣傳提綱的通知》(人社廳發〔20xx〕115號)中關於工傷認定範圍的表述,即“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等行為造成本人傷亡的,不納入工傷的範圍”,故吳X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第二,吳X上午下班吃完午飯後打牌至下午二點左右,既不是煤礦安排上班也不是加班,不屬於合理下班時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情形,吳X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綜上,被申請人認為其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第三人沒有向本複議機關提交答覆意見和證據。

本複議機關查明:申請人之父吳X生前是XX市XX鎮XX煤礦的掘進班值班礦長,其工作職責是協助煤礦礦長管理掘進班職工、安排掘進工作。20xx年6月21日是夏至日,按照當地習俗,煤礦安排上午上班,下午放假。當日上午,吳X組織掘進班的職工下井工作後,一直在排程室值班。中午12時左右,部分掘進工人返回地面,吳X安排工人們在煤礦食堂吃午飯。13時左右,因掘進職工還沒有全部返回地面,吳X便和煤礦礦長謝XX、地面礦長劉XX等人一起打牌,等待掘進班職工返回地面。14時左右,掘進職工全部返回地面,吳X停止打牌,安排掘進職工下午放假事宜後駕駛摩托車回家。當日14時50分許,吳X駕駛摩托車至XX鎮XX村公路地段時,與王X駕駛的湘KJ1165輕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吳X當場死亡。20xx年6月26日,XX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X公交認字〔20xx〕第001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為:“王X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引發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王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吳X雖有違法行為,但與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係,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20xx年7月20日,煤礦以吳X在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傷害為由向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20xx年9月22日,被申請人作出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內容為:吳X同志系非正常上下班,同時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不予認定為工傷。

另查明,交通事故的發生地點在XX鎮XX村公路地段,系吳X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的合理路線。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市XX鎮XX煤礦報告。

3.張X、俞XX證人證言。

4、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本複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之父吳X擔任煤礦的掘進班值班礦長,負責安排掘進工作、管理掘進班職工。事發當日吳X在煤礦安排了工作,並一直值班等待井下職工返回地面至下午2點左右,屬於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吳X對掘進職工下午放假事項作出安排完畢後回家,屬於合理的下班時間。被申請人認為吳X離開煤礦的時間屬非合理下班時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吳X雖然有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的違法行為,但根據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結論,吳X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因此,吳X所受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法定情形。被申請人認為吳X無證駕駛導致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情形,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本複議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社工不認字〔20xx〕第3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60日之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

行政複議決定文書範文二

申請人:謝xx,男,漢族,身份證號:4xxxxxxxxxxx7,住xx縣xx鄉xxx組

被申請人:xx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劉xx

申請人因對被申請人xxxx年3月8日作出的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於xxxx年5月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本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並責令被申請人賠償因該行政處罰給申請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機關依法受理後,於xxxx年5月14日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和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法定答辯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行政複議答覆書和作出該行政處理決定的依據。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申稱: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被申請人應賠償因該行政拘留給申請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事實與理由是:1、認定申請人嫖娼證據不足,為舉報人故意誣告;2、拘留處罰既給申請人帶來了精神損害,又引起申請人上訪,帶來了誤工損失;3、申請人是殘疾人,即使違法也應從輕,拘留10天處罰過重。

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在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同時,向本機關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被申請人於xxxx年3月8日對申請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於xxxx年3月8日至xxxx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xxxx年5月9日提起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期限內;申請人謝xx申請行政複議主體適格;證據2、《殘疾人證》,擬證明申請人聽力三級殘疾;證據3、《身份證》,擬證明申請人謝xx申請行政複議主體適格。

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謝xxxxxx年3月8日在與賣淫女沈茶妹談妥交易價格,互相撫摸性器官准備發生性關係時被查獲,雖未發生實質性行為,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嫖娼行為,且申請人謝xx稱述其多次到老街嫖娼,十天前與賣淫女沈茶妹在同一場所也有過一次賣淫嫖娼行為,申請人的嫖娼行為屬情節嚴重情形,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裁決程式都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請求本機關對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在複議答覆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4、《受案登記表》,擬證明申請人謝xx嫖娼一案的來源及案情,被申請人的受案程式符合要求;證據5、《xx縣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擬證明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申請人履行了告知義務,程式符合法定要求,且申請人對擬受到的行政處罰放棄了陳述和申辯;證據6、《公安行政處罰審批表》,擬證明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手續齊全,程式合法;證據7、《xx(平)決字[xxxx]第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事實與法律依據、受處罰的行政相對人、處罰的內容、送達申請人的時間;證據8、《行政拘留執行回執》,擬證明被申請人已按規定將申請人送xx縣拘留所執行;證據9、《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擬證明被申請人已按法定要求於xxxx年3月8日將申請人被拘留一事及拘留執行單位告知了申請人的兒子謝仁海;證據10、《抓獲經過》,擬證明被申請人抓獲申請人的經過;證據11、《詢問筆錄兩份》,擬證明申請人在xxx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與沈茶妹有過兩次嫖娼,此前多次在同一場所有過嫖娼行為的事實;證據12、《現場抓獲照片》,擬證明申請人謝xx在xxxx年3月8日實施了嫖娼行為;證據13、《謝xx、沈茶妹身份資訊查詢結果》,擬證明賣淫嫖娼雙方的年齡,為適格行政相對人。

對申請人、被申請人雙方提交的上述證據,本機關作如下分析認定:

證據1和證據7、這兩份證據內容一致,是同一份證據,既可證明被申請人於xxxx年3月8日對申請人作出了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及作出處罰的依據,該處罰決定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又可證明申請人於xxxx年5月9日對該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在法定複議期限內,對證據1和證據7予以採信;證據2、雖符合證據的真實性要求,能說明申請人聽力有三級殘疾,但與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關聯,對證據2不予採信;證據3、可證明申請人是適格的行政相對人,對證據3予以採信;證據4、可證明申請人嫖娼一案的受案來源、受案時間,受案履行了審批程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對證據4予採信;證據5、它既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前履行了告知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又可證明申請人放棄了陳述、申辯權利的事實,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對證據5予以採信;證據6、可證明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手續齊全,程式符合法律規定,對證據6予以採信;證據8、可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將申請人送到xx縣拘留所執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證據8予以採信;證據9、可證明被申請人在決定將申請人拘留後,將拘留情況告知了被拘留人的兒子,程式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對證據9予以採信;證據10、可證明申請人被抓獲的經過與被拘留的原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對證據10予以採信;證據11、可證明被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的事實依據是申請人xxxx年3月8日和此前十天左右有嫖娼行為,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對證據11予以採信;證據12、可輔助說明申請人在xxxx年3月8日實施了嫖娼,對證據12予以採信;證據13、可證明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的受處罰人主體適格,對證據13予以採信。

本機關查明: xxxx年3月8日13時許,xx縣公安局平溪派出所接到匿名群眾舉報:有一名男子進入老街一家店子嫖娼,請求公安機關查處。接警後,城關派出所立即出警,出警人員王少峰、楊大文趕到現場後,在老街便民旅社旁靠河邊棚房的一個房間內,發現沈茶妹在裡面。民警隨即進入房間檢查,發現申請人謝xx藏在床底下,在將申請人從床底下叫出後,為查明事實,民警將申請人與沈茶妹二人口頭傳喚到城關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派出所後,申請人交代自己到老街這個店子嫖娼了四次,大約十天前用20元錢和沈茶妹有過一次交易,xxxx年3月8日下午1點多在和沈茶妹談妥以每次2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後,當二人正在相互撫摸性器官時,聽到隔壁有敲門聲,二人隨即停止做愛,在沈茶妹的要求下,申請人藏到床底下,後被民警發現,與沈茶妹一同被口頭傳喚到平溪派出所。沈茶妹交代,十天前以20元的價格與謝xx有過一次性交易,今天與謝xx談妥以與前一次一樣的價格進行交易,二人正在做愛時,發現隔壁有敲門聲立即停止,在謝xx藏到床底下後,沈茶妹才將房門開啟讓民警進入房間。

以上事實從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中可得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謝xxxxxx年3月8日下午1時許與沈茶妹談妥以20元的價格進行性交易,爾後二人來到床上相互撫摸對方性器官,準備性交時,由於民警的出現而停止,雖然此次交易申請人還沒有付款,沒有完成實質性的性交,但是按照此前他們之間的約定是完事後付款,未付款、未完成性交是因為民警的出現,申請人謝xx與沈茶妹的此次行為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賣淫嫖娼行為。且申請人在此前10天與沈茶妹有過一次性交易,申請人的行為無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嫖娼行為。除與沈茶妹有兩次嫖娼之外,申請人在老街這個店子與別的賣淫女還有過兩次性交易,因此申請人屬於多次嫖娼,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情形,不能適用“情節較輕的”處罰標準。雖然申請人是聽力三級殘疾人,但是聽力三級殘疾不屬於法定免除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綜上,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xxxx年3月8日和此前10天與沈茶妹發生的嫖娼行為,作出的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標準得當、適用法律準確、程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的xx(平)決字〔xxxx〕21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湖南省xx縣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複議決定文書範文三

申請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二中路xx號。身份證號:xx。

委託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育才路xx號。身份證號:xx.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龍山東路。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xxx,xx市公安局法制大隊民警。

張xx,xx市公安局xx責任區刑警隊民警。

第三人:蔣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江蘇省泗陽縣眾興鎮五里居委會五組xx號。身份證號碼:xx。

委託代理人:宋某,合肥市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於xxxx年5月28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複雜, 本機關決定延期30日作出複議決定。xxxx年8月5日舉行行政複議聽證會。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xxxx年5月,第三人蔣某從泗陽到xx經銷“洋河藍色經典”白酒並讓申請人投入30萬元與他合作。在合作過程中,蔣某沒有出資,生意是用申請人的30萬元進行週轉。xxxx年12月,蔣某在沒有和申請人協商、即不還錢也不算帳的情況下捲走了全部帳冊,由此兩人產生矛盾。為此,申請人多次找蔣某,也請朋友協調,蔣某都採取不理不睬的迴避態度。xxxx年2月8日下午,申請人到與蔣某合夥的“洋河藍色經典”店門口,雙方發生了口角後有了肢體接觸,蔣某將申請人脖子撕傷出血。為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治安處罰。申請人認為:1.第三人蔣某加害申請人的行為發生後被申請人一直沒有處理以至發生後來的事;2.事情發生後被申請人根本沒有進行調解,化解矛盾;3.事情的前因,申請人是受害者,事發時蔣某先動手將申請人打傷,應對蔣某進行拘留,對申請人只應批評教育;4.處罰程式錯誤,被申請人應將對第三人的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給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而被申請人沒有做到,並封鎖訊息。所以,被申請人處罰認定事實錯誤,明顯不公,請求撤銷。

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提供了《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洋河藍色經典酒xx總代理銷售合作協議、xxxx年6月4日第三人出具的便條三份證據。

被申請人稱:1、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王某與蔣某為經營“洋河酒”的合夥人,兩人於xxxx年12月30日產生經濟糾紛以來一直未得到解決。xxxx年2月8日16日許,王某和其父母王xx、於xx到xx市xx號“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店裡找蔣某要賬時,王某從店中搬著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蔣某上前阻止王搬酒,后王某與蔣某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蔣某頭部被王某打傷流血。經鑑定:蔣某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上述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被侵害人的陳述、法醫鑑定等證據證實。2、本案程式合法。本案的處理履行了受案、調查、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決定處罰等程式,保障當事人複議和訴訟權利。3、本案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王某、蔣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王某毆打蔣某並造成輕微傷,適用一般情節處理,蔣某毆打王某無明顯傷情,適用情節較輕處理,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六日並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給予蔣某行政罰款二百元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決定適當,請求維持被申請人依法做出的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了以下證據:

1、xxxx年2月9日對第三人的詢問筆錄;2、xxxx年3月27日對第三人詢問筆錄;3、xxxx年2月9日、15日、3月26日申請人的詢問筆錄;4、xxxx年2月9日對李xx的詢問筆錄;5、xxxx年2月10日對王xx、於xx的詢問筆錄;6、xxxx年2月12日對華xx的詢問筆錄;7、現場勘驗筆錄; 8、對第三人的鑑定書;9、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處罰前告知、內部審批、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第三人稱:xx市公安局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第三人為支援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xxxx年2月15日診斷證明、出院小結、長期醫囑;2、xxxx年4月2日對第三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3、xxxx年5月3日、5月26日、6月6日、6月11日、7月23日、xxxx年1月3日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及照片,xxxx年5月26日xx市價格鑑定中心認定報告;4、xxxx年5月28日的報案材料。5、xxxx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9日、10月31日收條。6、xxxx年12月20日的盤庫清單。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第三人為“洋河藍色經典”酒的合夥人。在經營中,兩人產生糾紛。xxxx年2月8日17時許,申請人及其父母xx、於xx到xx市xx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裡找第三人要賬,當申請人從店中搬著一箱“洋河天之藍”酒準備離開時,第三人上前阻止,兩人之間發生肢體拉扯,繼而相互廝打,過程中第三人頭部被申請人打傷流血。經鑑定,第三人面部組織挫傷及面部劃傷累計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xxxx年4月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對申請人作出行政拘留六日並處罰款二百元的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8號),對第三人處罰款三百元的處罰。

另查,xxxx年5月3日以來,因經營矛盾,申請人多次到xx市xx號“洋河藍色經典酒”店內與第三人發生糾紛。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在要帳過程中,未經允許擅自搬酒從而導致其與第三人發生肢體拉扯、廝打,造成第三人面部受傷,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處理決定適當,申請人要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xx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明公(刑)行罰決字〔xxxx〕237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