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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議決定書範文(精選14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1.33W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1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複議決定書範文(精選14篇)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2

申  請  人:xx市江南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寶代表人:顧

聯絡地址:xx市徐xx鎮xx村xx村

聯絡電話:    郵編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聯絡地址:xx市錫澄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 局長

聯絡電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x年x月xx日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於x年x月xx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是更換老舊裝置,增加了臺式電阻爐及煤氣加熱爐。只是未及時報批環保審批手續,在程式上有些疏忽。但該新裝置相對於老裝置而言,可以達到更少的排放、更少汙染的效果,處罰未考慮企業減少汙染物排放的事實。正處在裝置更新改造期間,由於處罰過重,會導致更換環保裝置的進度遲緩。

被申請人答覆稱:x年x月,接信訪舉報反映申請人廠區冒黃煙、氣味擾民。經過現場勘查等調查,查明申請人熱處理加工生產專案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裝置(臺臺式電阻爐和x臺煤氣加熱爐),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建成,擅自於x年xx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煤氣發生爐在開爐、停爐時,為保持煤氣爐內部及煤氣輸送管道壓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氣從隨爐配置的xx米高排氣筒排空,同時煤氣加熱爐採用煤氣為燃料,產生的燃燒廢氣直接通過x根xx米高煙囪排放,主要汙染因子均為煙塵、SOx等,給周圍環境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經批准後,建設專案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十六條“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專案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並依據國務院《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xx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考慮到申請人提出的更換裝置的目的是減少汙染物排放和經營困境的情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根據《xx市環境保護局規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意見》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應處以x-x萬元罰款”的規定,經行政處罰審議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從輕對申請人適用了“罰款伍萬元”這一較低的處罰額度。

經審理查明:x年x月xx日,被申請人在調查處理信訪舉報的過程中,發現申請人熱處理加工建設專案於x年xx月環保審批、x年x月經環保驗收後,又增加了臺臺式電阻爐和x臺煤氣加熱爐,並於x年xx月建設並投入生產。針對申請人未經環保重新審批擅自擴大生產規模、違反建設專案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依法予以立案,於x年x月x日依法作出並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於x年x月xx日依法作出了並送達了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期間,申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陳述申辯中對擴大生產規模新增生產裝置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但認為新增的裝置為清潔、節能型,符合政府要求,只是未及時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並請求減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況下,新增了生產裝置,擴大了生產規模,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並於x年xx月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是客觀存在,其行為已違反了國務院《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立案處罰的要件。申請人提出的更新裝置以提高生產效能、減少汙染物排放的出發點是可行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免去履行國家建設專案環保審批規定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義務。我國在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其目的就是防止建設專案未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對環境造成的汙染或影響。申請人擴大生產規模後未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並對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法律依據並依法作出的。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式,同時集體審議中,已根據案件的違法事實、相關情節和申請人的陳述等進行了綜合審理,裁量幅度相當。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裁量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澄環罰書字[]第號環境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xx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無錫市環境保護局

x年xx月xx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3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複議案的審查。

年 月 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4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汙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汙染單位,汙水排人城市汙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汙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汙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檔案,不需再繳納排汙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汙費。該學校汙水通過市政汙水管網,未經任何汙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汙費的物件。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因其汙水未排人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汙者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繳納汙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汙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汙水排汙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檔案第一款對汙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汙費,且該校的汙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汙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汙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汙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汙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汙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汙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汙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汙染單位,汙水排人城市汙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汙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汙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檔案,不需再繳納排汙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汙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汙水通過市政汙水管網,未經任何汙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汙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汙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汙費的責任。

2.繳納汙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汙水排汙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汙者應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其汙水並未排人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汙費的義務。

3.汙水排汙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汙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汙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執行,汙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汙水未經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汙的,都應承擔繳納汙水排汙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檔案第一款對汙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汙費,且該校的汙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汙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汙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汙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汙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汙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5

申請複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住所地xx市xx區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該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法律事務處幹部。

委託代理人林,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法律事務處幹部。

申請複議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以下至決定主文前簡稱國家xx局)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xx)金執字第0167號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複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國家x局於20xx年11月11日書面撤回複議申請。

本院認為,國家xx局撤回複議申請,不損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准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xx局撤回複議申請。

年十一月十六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6

國食藥監複決字〔 〕 號

申請人:(姓名)

住所(聯絡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絡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第三人:(姓名/名稱) 住所 (聯絡地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 住所(聯絡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 年 月 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

本複議機關經審理查明:

本複議機關經審理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程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作出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的規定,本複議機關決定如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向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 月 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章)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7

申請人:陳銀昌,男,生於1967年11月1日,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務農職業,住正安縣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組。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陳倫,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22日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8月26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申請人請求:撤銷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申請人稱:政府徵用我組的土地用於新建下灣水泥廠,鎮領導和村支書叫我做被徵地農戶的工作,我們在8月13日晚上開會商量徵地問題時,我組村民提出“黔北民居示範點”是佔用我們“下灣”的土地,不應以“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為名稱,我為了平息眾人的情緒,就叫他們8月14日早上把牌子抬到公墓山去,為了公開,大家湊錢買些火炮放。散會後,我去了正安。後來牌子被其他村民抬到公墓山去了,當時我並沒有在現場,牌子沒有被損害,我也沒有指使和組織他們。就牌子的名稱問題我們還向相關領導反映過。20xx年8月23日,被申請人以故意毀壞財物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2 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我處以十一日的行政拘留處罰。我對該處罰不服,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辯稱:20xx年8月13日晚,被申請人召集本組村民開會,利用群眾在水泥廠建設徵地中的低保和就業問題鼓惑群眾,並將事先準備好的群眾代表名單進行公佈。申請人又以該組的“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牌子名稱不合理為由,要求群眾第二天去把牌子抬了,並要求群眾湊錢買鞭炮放,以增加影響。20xx年8月14日7時許,下灣的幾十人按照申請人的指示,一路放鞭炮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牌子扔到距離500米的公墓山去。因此,該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處適當,程式合法,請求予以維持。本府審理查明:申請人系瑞溪鎮燕子壩村燕子壩村民組組長,由於新建下灣水泥廠,政府需要徵收下彎的土地,20xx年8月13日21時許,申請人等在本村民組開會確定被徵地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與此同時,申請人提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的建設佔用的是“下彎”的土地,不應取名為“金珠坪”,申請人指使村民把牌子抬到公墓山去,並組織大家湊錢買些鞭炮放,以增加氣焰。20xx年8月14日早上7時許,當地群眾按照申請人在8月13日晚上的組織和安排,將該牌子抬到了公墓山,並邊抬邊燃放鞭炮,沒有參加的群眾聽到鞭炮聲也知道了此事。被申請人接到報警後,經過調查,以故意損壞財物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20xx年8月22日作出(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申請人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3 另查明:由於申請人組織和安排幾十位村民將“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的牌子抬到公墓山,給投入資金建房以及居住在該地的群眾的心裡上帶來惡劣的影響。上述事實,有申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在卷佐證。本府認為:申請人身為該村民組組長,認為“金珠坪黔北民居示範點”名稱不合理,應通過正當途徑向相關部門反映,但申請人卻指使、安排本組村民將該牌子抬到公墓山,並組織大家湊錢買鞭炮在抬牌子的時候燃放,該行為在當地影響極壞,其行為與當地風俗習慣相違背,也是農村生活中的一大忌諱。整個過程中,申請人的行為起到了組織、策劃的作用。牌子已被安裝固定,其隨意搬動也是損害財物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府決定如下:維持被申請人正安縣公安局作出的正縣公(正)決字„20xx‟第19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正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月十七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8

申請人江,女,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梅山路號幢x室。

被申請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王,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x年x月xx日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江系花園宜購數碼廣場的業主,購買該物業時開發商承諾x年xx月開始返還租金,但開發商到期後沒有按合同履行,許多業主找開發商後一直未予解決。申請人為要回租金出於無奈,x年x月xx日x點左右,申請人和其他部分業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請求省政府出門過問此事。申請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x天。申請人認為,首先申請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為即使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區,處罰機關應該是**市**區公安分局,被申請人違反屬地管轄原則。其次,申請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想法,沒有製造事端,沒有給部門施壓的想法,沒有無理或過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因為自己的房屋租金開發商遲遲不予支付,申請人等業主希望省政府能夠出面過問,去省政府,並沒有在公共場所故意違反行為規則,聚眾起鬨鬧事,進行非法遊行或靜坐,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阻止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員不讓在省政府附近時,申請人馬上離開。因此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綜上所述,望複議機關能調查核實當事人反映問題,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所作的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書面答覆稱,申請人申請書上所稱並非事實。本案事實情況是:江、吳擁軍等人於x年前後在**市路宜購數碼廣場購買商鋪,後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租賃糾紛。江、吳擁軍等人於x年x月xx日上午x時許,和其它同類業主多人統一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來到省政府門前聚集,進行,起鬨鬧事。現場處置民警多次做勸導工作,並明確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麼訴求請到省政府來訪接待(x)室,由**區政府工作人員接待處理。但聚集人員在一個多小時後才離開省政府大門口,且部分人員轉戰到省政府對面百大電器門前聚集並阻止、抗拒現場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的秩序。其中吳擁軍負責部分業主聚集活動通知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事實有:江陳述,吳擁軍、楊秩、吳維國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其不服從指揮。以上行為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申請人決定給予申請人江行政拘留七日,並依法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江本人拒絕簽字)後對江作出處罰決定書並當場送達。另,宜購數碼業主屬路轄區,被申請人依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合公指管字〔〕號)依法受理案件。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查明,x年x月xx日x時許,申請人因商鋪租賃糾紛與江等業主身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字樣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其中申請人負責通知部分業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口頭傳喚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進行了詢問調查,同時對相關證人進行詢問。經調查後,被申請人對申請 人處罰告知(申請人本人拒絕簽字)後,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擬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並告知了其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申請人行政拘留x日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x年x月xx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號《**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局據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江身穿“開發商還我血汗錢”徵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門前聚集,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同時申請人負責聚集活動的財務收支和現場聚集人員的登記工作,且在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時不服從指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合公包(蕪)行罰決字[]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xx日內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十一月十五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9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服刑情況。有數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實情節由重至輕的順序分別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對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決(裁定)……(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者一審及二審判決、裁定情況)。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敘述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地敘述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 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當依由重至輕或者時間順序敘述。)

本院認為,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情況,理由可以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和審判程式嚴重違法等幾方面分別論述。)

綜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X X X法院X X X號刑事判決(裁定)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X X X人民檢察院(院印)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10

原審被告人……(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服刑情況。有數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實情節由重至輕的順序分別列出)。

X X X人民法院以X X 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對被告人X X X (姓名)X X X(案由)一案判決(裁定)……(寫明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者一審及二審判決、裁定情況)。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式,然後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概括敘述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該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地敘述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 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後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當依由重至輕或者時間順序敘述。)

本院認為,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情況,理由可以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和審判程式嚴重違法等幾方面分別論述。)

綜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X X X法院X X X號刑事判決(裁定)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11

( ) 執字第 號

________人民法院不服本院____年____月____日的(  ) 字第 號指令,向本院申請複議。____人民法院提出____________。

經審查,本院認為____________,依照的____________規定,決定如下:

本決定為最終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12

______:

______不服本院(______)___字第___號不予准許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的決定,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請複議。提出:……(申請複議的請求和理由)。

經審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複議決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___字第___號決定;

二、准許______(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的調查收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名稱)的申請。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13

申請人:姜某,男, ___年___月_______日,住________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分局交巡警支隊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請人姜某因不服被申請人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於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於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虹口交巡警(20xx)第0009067號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本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局依法受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稱:其於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時許駕車(滬AQ5290)駛離漂陽路1377弄弄內設定的停違車場並穿越漂陽路1377弄至山陰路弄口時被民警以闖單行道查處,申請人認為其從停車場出來未見交通管理部門設定的禁止標誌,故以其闖單行道為由對其實施處罰於法無據。

被申請人辯稱:姜某於20xx年7月15日上午九時許駕車穿越漂陽路1377弄並在山陰路出口處被查獲是客觀事實,而該弄在漂陽路1377弄弄口明確設定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故姜某的違章事實是清楚的,對姜某處五元罰款並無不當。 經複議審理查明:20xx年7月巧日上午九時許,申請人駕滬AQ5290車穿越設定禁止機動車通行標誌的漂陽路1377弄至山陰路弄口處時被查獲,該事實有現場民警筆錄,申請人對在弄口處被查獲亦無異議。但申請人提出其系從漂陽路1377弄弄內設定的停車場出來一節無充分的依據,故不能予以採信。

本局認為:申請人違反交通標誌指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第1款第1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應給予五元處罰。

xx市公安局分局

____年____月______日

複議決定書範文 篇14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申 請 人:趙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於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一、申請人趙某20xx年5月4日23時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雙眼結膜出血,摔頭振動後,醫生講:頭腦裡會發現這種異常腦電圖;醫院:醫院動態腦電圖查發射性癲癇,不認定工傷;賴主任叫去大醫院神經科再檢查。

二、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腦外傷後綜合徵》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與一年前頭外傷無關聯性;鑑定機構出具不認定是工傷。醫院神經科賴主任又叫去大醫院檢查,但要排多天才等來,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請問有關領導,這種病,是什麼原因而產生《腦外傷後綜合徵》。醫院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是摔頭,不摔不會,就那一次吧。“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確認為工傷,一個時間傷而產生後果,《腦外傷後綜合徵》符合工傷認定範圍,確認為工傷。一年多講時間長從報工傷至今天,是連線,沒有停時間,時間長也是領導而做時間長。是單位領導批託長時間。

三、6月23日,動態腦電圖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頭倒地是存在關聯性。《腦外傷後綜合徵》是工傷,如果不是中生,這樣我們不會申請工傷。去找單位講:廠以兩次申請。

四、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腦外傷後綜合徵》不認定趙某為工傷。二個醫院都不能證實,鑑定機構出具技術意見認定。我們醫院醫生就不應該有這個單位(醫院),大家不用去學醫術,也害了每一個公民。所以存在,不是醫生行政執法決定也是錯誤,認定事實也會出現錯誤(神經內科才知道,請調查),廠職工單位調查。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動態腦電圖檢查報告》等。

被申請人答稱:

我局曾於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申請趙某工傷認定一案,申請中稱:趙某於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時,11時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暈倒,幾分鐘後恢復意識感覺不舒服回家休息,後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當時我局就“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做過關聯性鑑定,鑑定結果為“雙眼結膜下出血”有關聯性,但“反射性癲癇”無關聯性,趙某為此向貴局申請過複議,後貴局維持了我局的認定。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我局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為工傷,我局再次受理後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該鑑定委員會於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於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發暈厥伴意識喪失倒地,1-2分鐘後醒轉,有頭痛、頭昏不適,數天後門診就診,診斷為“頭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後因“癲癇”於某醫院住院十多天,經鑑定“癲癇”與當時倒地輕微頭外傷無關聯性。患者於20xx年6月6日就診某醫院神內門診,主訴“腦外傷後頭暈1年餘,伴發作性暈厥一次”,門診診斷“腦外傷後綜合徵”,除此外,未發現有一年餘以來反覆門診就診治療頭暈頭痛的記錄。結合病史、發病特點,以及慢性頭外傷後綜合徵多見於繼發較重顱腦損傷等規律,認定患者“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據此,我局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申請書》、《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申請人在工作時突然暈倒,後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反射性癲癇”。其用人單位於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被申請人依法受理並展開調查,並於20xx年2月6日作出認定申請人“頭部外傷、雙眼結膜下出血”為工傷,不認定“反射性癲癇”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

20xx年6月20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增加“腦外傷綜合徵”為工傷,被申請人再次受理後即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腦外傷綜合徵”的診斷結論與其20xx年5月4日摔傷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鑑定。同年8月22日該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其技術意見為:趙某“腦外傷綜合徵”的門診診斷與一年多以前的頭外傷無關聯性。

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並依法分別同年9月1、2日通過EMS郵政快遞送達申請人和直接送達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認定申請人“腦外傷後綜合徵”為工傷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許可權,本局應予以支援;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穗開勞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增補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