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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通用12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2.43W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1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xx省x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通用12篇)

經xx省xx人民法院審理,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汙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2

王斌,男,1967年2月出生,漢族,松溪縣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92年11月入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縣糧食局綜合業務股股長、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

經查實,其主要違紀事實是:

1、20xx年12月,王在徵得時任糧食局局長葉風健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假購銷的方式完成省級儲備糧訂單任務786.108噸,套取省級訂單直補款15.72216萬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斌在徵得葉風健的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兩次以虛列“糧食收購費用”和“訂單糧-優質稻價格補價”等名義,從公司賬戶套取現金26.3萬元進行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萬元。

綜上所述,王為中共黨員,在擔任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縣儲糧公司於 20xx年期間,以“虛假購銷”方式套取糧食直補款15.72216萬元,造成國家財產較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違紀行為;王斌夥同楊代如等人,以虛列支出的名義從儲糧公司賬戶套取資金26.3萬元用於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萬元,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違紀行為,王為儲糧公司經理,應負主要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經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斌開除公職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xx縣監察局

年1月14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3

各學院、各公寓、各部門:

郭,女,人文學院20xx級應用韓語專業自設班學生,學號:143323。

該生自開學至今未請假累計超64學時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該生曾因曠課被人文學院給予記過處分(文院字【20xx】03號)。

郭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在其他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加強學生管理,根據我校《北京吉利學院學生手冊》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郭麗娟開除學籍處分。

xx學院

年十一月九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4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xx省嘉善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xx省xx市人民法院審理,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汙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終字第119號)。

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5

趙輝,女,____區人。漢族,學歷:大專,政治面貌:團員,________出生,籍貫:________,戶口所在地:________區,家庭住址:____區________街,身份證號: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郵箱:________。

於20____年9月到我公司——雲南德科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就任淘寶店長一職,隨後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向公司財務支款,理由是:工作需要(如:天貓商品類目費、阿里巴巴保證金、阿里巴巴頂級域名費等)。後經公司財務查實:所繳款項皆為假,私吞公款上萬元。

除此之外,還利用職務之便私吞快遞公司給予公司的賠償款。此人之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已構成詐騙犯罪,公司行政已到相關派出所報案,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經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對此人做出開除處理,並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望其他員工引以為戒,遵紀守法。

_______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6

________先生/女士:

鑑於您在擔任本公司業務部經理期間,違反公司財務規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根據本公司的《勞動管理辦法》第____條的規定,決定予以除名。

請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業務交接手續。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通知。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7

各班級:

1x級主持與播音班(航空服務方向)羅xx同學,因多次在商場偷竊商品,鑑於該同學已經嚴重違反了我院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在廣大同學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學生手冊中《浙江傳媒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之有關規定,經學工辦研究,並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批准,決定給予羅娜同學開除學籍處分。

繼續教育學院

年12月28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8

XX部員工:鑑於您在本酒店員工宿舍住宿期間,未經他人同意,私拿房東手機,您的行為屬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觸犯國家治安和形事條例並嚴重損害了酒店的名譽和利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並結合本酒店的相關規定,決定予以員工酒店內通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請您於XX年X月XX日之前到酒店人資部辦公室辦理離職手續。本酒店將保留追究你的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特此通知。

XX年X月XX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9

秦,男,1989年10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陸,男,1991年1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曹,男,1988年 7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3班學生。

黃 ,男,1989年 8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學生。

周,男,1987年 4月出生,x市人,現系我院xx4班。

經查,在20xx年2月21日至3月13日的20多天時間內,學生秦、曹、陸、周、黃預謀多次(其中黃參與一次),在我院與淮安資訊學院之間的路段和商校西門口等夜間沒有路燈的地方,以在校大學生為目標,採用持刀威脅、追逐攔截、暴力毆打等方式對路過的學生實施搶劫,劫得小靈通、手機和現金等錢物若干。經公安機關審訊確定,秦等5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涉嫌搶劫罪。以上五名學生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生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為嚴肅校紀,警戒他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定》第八條,經機電工程系申請、學生處建議、學院研究決定給予學生秦、曹、陸、周、黃開除學籍處分。

如本人對此處理結果有異議,需在收到本決定之日或公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年四月二十八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10

各學院、各公寓、各部門:

郭,女,人文學院20xx級應用韓語專業自設班學生,學號:14332300。

該生自開學至今未請假累計超64學時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該生曾因曠課被人文學院給予記過處分(文院字【20xx】03號)。

郭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在其他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加強學生管理,根據我校《北京xx學院學生手冊》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郭開除學籍處分。

北京xx學院

年十一月九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11

,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嘉善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強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汙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

姚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浙江省

年7月27日

關於開除處分的決定 篇12

,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淳安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餘路成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xx〕浙刑二終字第10號)。

餘路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餘路成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城鄉建設廳

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