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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處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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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決定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決定給予違反相關紀律及規定的人員處分時所作的書面決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關於對處分的決定範文,供大家參考!

關於對處分的決定
關於對處分的決定範文一

院內各單位:

劉xx,女,xx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生,學號20xx x x x x。 20xx年x月x日,劉xx盜走同寢室一位同學的招商銀行信用卡,並於當天和5月18日持卡到xxx手機城、xxxx百貨商廈蘇果超市等地進行消費,金額達3660元,經校保衛處調查,確定了劉xx的盜竊事實,劉xx本人也襯此事供認不諱。

劉xx的行為違反了校紀校規,在學院造成了不良影響,鑑於事發後劉xx認錯態度良好,並及時退賠,現根據《xx大學xx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給予劉xx記過處分。 如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於接到本處分決定後第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x x大學xx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xx大學xx學院

20xx年x月x日

關於對處分的決定範文二

經查,13秋建築施工班王明旭同學違反宿舍請假規定,未經老師允許於20xx年x月x日晚夜不歸宿。

鑑於該生在校期間,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經常違反學校紀律,為嚴肅校規校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承德資訊工程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暫行)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經中專部研究報學校領導批准,決定給予王明旭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xx資訊工程技術學校

20xx年x月x日

關於對處分的決定範文三

姚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xx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強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汙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xx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強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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