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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罰的決定書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2.46W

處罰決定是紀律部門對違紀情況適當地告知相對人,履行行政告知義務的法定方式。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處罰的決定書,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處罰的決定書

關於處罰的決定書範文一

李吉樹(男,漢族,身份證號碼:4508815,高中學歷,群眾,桂平市木樂鎮戶籍),於今年9月1日被桂平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9月13日被接領到39集團軍203旅(駐地遼寧營口蓋州市)服役。該青年在入伍後,以部隊的氣候條件、生活環境以及訓練上都不能適應為藉口,先後10多次向部隊寫出書面退兵申請,並拒絕參加訓練,嚴重影響其他新兵思想,給部隊的管理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我市徵兵辦兩次派人赴部隊,會同部隊有關人員,先後4次與其談話做工作,講明利害,但該青年拒服兵役的態度依舊堅決。鑑於該青年拒服兵役的態度堅決,影響惡劣,經陸軍第39集團軍政治部研究決定,對李吉樹按拒服兵役原因退回原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徵兵工作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對李吉樹拒服兵役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

1.按照桂平市20XX年農村(或城鎮)戶口義務兵年優待金標準5倍給予罰款5萬元,罰款上交市財政,列支民政優撫安置款項。限被處罰人在收到處罰決定30日內履行交清罰款,逾期不交,將依法申請桂平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兩年內不得將其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全市所有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不得招聘和錄用;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升學手續;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銀行系統禁止向其提供各種貸款業務;全市所有公私企業和單位不得招聘錄用此人。

3.將李吉樹列入《桂平市拒服兵役人員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告,並上傳公安網備案。

桂平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20XX年12月5日

關於處罰的決定書範文二

近日小編張小帥因為個人事情影響心情。近日在龍石微事平臺釋出資訊平凡出錯,未經過審稿,就發出資訊。給平臺和粉絲帶來不好影響,龍石微事主編楊小帥決定,給予張小帥停職一週,讓其反省和提醒。希望在以後資訊釋出中少出現失誤。龍石微事並向讀者表示歉意。

20XX年10月8日

關於處罰的決定書範文三

當事人: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富良;住所:幹窯鎮範涇村。

20XX年7月8日,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嘉善縣幹窯鎮範涇村的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經查:1.該公司食堂現場不能提供有效《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員工就餐服務;2.該公司食堂從業人員現場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證明。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餐飲服務。本局於20XX年7月8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嘉善綠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為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從20xx年8月份起,在公司開設食堂為員工提供餐飲服務。20XX年7月8日,被本局查獲,現場當事人正在從事餐飲服務,2名從業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在進一步地調查取證中發現,當事人未儲存食堂食品原料採購的收據或發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進貨臺賬,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制度。案發後食堂立即停止了經營並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並於20XX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人員***、**於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證》。至案發,因證據不充分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貨值金額無法認定,當事人在食堂經營期間未向職工收取就餐費用,無違法所得。

20XX年10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善市監幹告〔20XX〕2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於20XX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辯稱企業食堂不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從業人員**和**於20XX年4月19日已進行健康體檢並且可提供健康證明。本局經複核認為企業食堂需要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從業人員從事餐飲服務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的,食堂從業人員**和**於20XX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證明。故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採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從事餐飲服務工作的違法行為。

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責令當事人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決定:

一、警告;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國庫:縣支金庫,地址:嘉善縣魏塘街道解放東路1-8號)繳納。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善縣人民政府或者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嘉善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嘉善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xx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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