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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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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 篇1

20xx年,我國國內旅遊人數突破29億人次,出境旅遊人數超過8000萬人次,按照近14億的總人口計算,平均每人每年要出遊2次多,旅遊已經成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會表決通過了自1982年國務院有關部門著手起草以來,走過了三十多年立法歷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該法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集團公司工作部署,5月7日集團組織學習《旅遊法》,對此我有如下體會:

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精選5篇)

第一,零負團費和強迫購物,《旅遊法》“零容忍”

“零負團費”和“強迫購物”,大家並不陌生,今年四月初,國家旅遊局公佈20xx十大旅遊案例,其中的“遊客不購物遭司機報復案”就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的典型。該案例講的是去年四月退休職工王女士一行5人在雲南旅遊時,遇到了“導遊威脅必須購物、旅遊購物點和街面購物價格的懸殊”等問題,一位鬧肚子的女士更是因為沒有買提成歸司機的茶葉,遭到司機“不在服務點停車”的報復,致使那位女士最終在車上大便失禁。一名網友還回帖說,“我們9天的遊覽共經歷了7位導遊,4位大巴司機。其共同之處是:所有導遊在上車後都明確地告知遊客,他們沒有工資,全憑3%的購物提成生活。”遇上這樣的鬧心事,哪怕風景再美、空氣再清新,旅途也不會有多愉快。

第二,票價想漲得開聽證會,拒絕“變相漲價”

自國家發改委20xx年規定“景區票價調整頻次不得低於3年”後,今年恰逢3年一調整的第二個“解禁期”,四月初,峨眉山、瘦西湖等全國知名景區也接連上調門票價格,這讓不少遊客直呼“玩不起了”。《旅遊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對各類景區定價和調價機制作了如下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專案,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專案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專案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景區應當在醒目位臵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專案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與直接漲價相比,今年還有一種“一票制”的調價方式值得關注,也就是所謂的門票“打包”銷售。湖南省鳳凰縣從4月10日起,變“憑票進入景點”為“憑票進入景區”,這意味著遊客進入鳳凰古城需要購買148元的門票此前,遊客進入古城是免費的,只有遊覽古城內的沈從文故居、楊家祠堂等九大景點才需購買148元的套票。無獨有偶,日前濟南將趵突泉、大明湖等“三泉一河一湖四園區”整合為“天下第一泉風景區”,新成立的天下第一泉景區門票要價77元,比整合前各景區票價總和還高出2元。

針對這類“變相漲價”,《旅遊法》也做出了規定:“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出售的,合併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景區內的核心遊覽專案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

第三,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超載”或要停業整頓

無論是五一小長假還是十一黃金週,要說哪裡比高速公路更擁擠,恐怕非旅遊景點莫屬,每逢節假日,景區,尤其是著名景區總是人滿為患,一位園林講解員更是這樣向記者“吐槽”;“現在的節假日,景區除了人還是人。我們雖然節假日需要加班比較辛苦,不過也免去了"本想看風景,結果看人頭"的煩惱。這年頭,想要玩得有質量,還是得錯峰出遊。”《旅遊法》施行後,景區景點每逢假日就“遊人如織,摩肩接踵”的現象有望得到緩解,《旅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佈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並可以採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另外,《旅遊法》第一百零五條還規定,“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周永博表示,旅遊法還對建立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境外旅遊者安全保護等內容做出了相應規定,這些立法保障了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思路。

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 篇2

在旅遊產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旅遊糾紛處理是旅行社經營管理中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妥善解決的問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xx年9月13日通過實施,對旅行社的經營活動進行規範,對處理違規行為作出相應規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統的對旅遊糾紛作出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我們應該抓緊學習,認真領會,採取措施,防止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儘量減少企業經營風險。

總的來看,此規定的內容與《旅行社條例》的規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確,從司法的角度予以定義。以下條款為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1、“旅遊糾紛”的定義和合同關係

規定中對“旅遊糾紛”的定義,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而“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即代表旅行社從事經營活動的旅行社員工。“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此規定。

2、訴訟的雙方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及旅遊者個人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均可採取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

3、訴訟的選擇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如果旅遊者選擇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法院應當進行審理。比如交通事故,旅遊者可選擇交通事故處理或違約責任,不能同時選擇。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處理,成都曾有旅行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權訴訟,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責。

4、關於被告認定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賠付,然後再追究旅遊輔助服務者,現在可同案審理。可明確責任,加速審理和賠付,減輕旅行社的負擔。旅行社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行社的,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5、合同內容的公正性與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旅遊者請求依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援。如果不是強迫,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符合《旅行社條例》等相關規定的,應不視為“不公平、不合理”。

6、關於責任劃分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儘管系第三方責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為被告,承擔相應責任。

7、告知的重要性與完善手續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專案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一是必須告知,二是必須完善告知方式、程式和手續。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援。告知後遊客發生事故,由遊客自身承擔責任。

8、遊客資訊使用與管理責任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資訊,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者的個人資訊只能用於辦理旅遊手續,如簽證、交通、住宿等,不得用於其他方面。

9、必須完善轉團程式

“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應把握不同意轉讓,就不要籤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轉讓旅遊業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10、變更責任與費用處理

“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遊者將其在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關鍵是在雙方約定,一般在行程開始前旅行社已產生費用,如交通票、訂房、訂車等,如取消或更改,旅遊者應承擔已經產生的實際費用,旅行社應注意收集和提供憑證,以備旅遊者索取。應退款項按約定及時退還給旅遊者。在旅途中的變更產生的費用,應由變更方承擔。

11、不可抗力變更的免責與費用處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援。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此條有兩層含意,一是對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各自承擔責任和費用,不可向對方追責。二是應向旅遊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因雙方免責並同意變更行程,根據實際情況,旅遊者應承擔增加的費用,或旅行社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

12、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責任與旅行社的關係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建議在與遊客簽訂的合同中增加此條,由直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責任,而旅行社可免責。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旅行社在採購中出現失誤,要承擔連帶責任。但如何才能“盡謹慎選擇義務”?很難界定,只能儘可能完善旅行社與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的合作協議。

13、旅行社之間業務委託的法律關係與責任

“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將其部分旅遊業務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遊經營者,因受託方未盡旅遊合同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地接社出現接待質量問題,組團社應承擔責任,因此,選擇好地接社,並與之簽訂合作協議,儘可能的完善條款,以便事後追究其責任。而旅行社委託旅行社以外的人從事旅遊業務,發生旅遊糾紛,必須承擔責任。

14、旅行社掛靠責任

“旅遊經營者准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受損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須加強旅行社內部的管理,杜絕和減少經營風險。

15、旅行社合同違約責任

“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專案、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專案等合理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賠償是必然的,“合理費用”幅度是不可預計的,只能是個案處理。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援。”對欺詐行為明確了賠償標準,但首先應確定是否有欺詐行為。

16、客觀因素變更合同約定的處理

“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17、行程外活動的告知義務與責任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主要是指遊客的自由活動時間,包括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時間以及經導遊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時間等。此事時有發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關鍵是如何告之遊客,可分為四個層面,一是簽訂合同時;二是行前會和領隊、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區等。

18、遊客自身原因造成損失的認定

“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遊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援。”反過來講,如果給旅行社造成損失,一旦追究遊客的責任,法院應予支援。

19、關於精神賠償的界定

“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對於精神賠償,如以“違約”訴訟,法院不予支援。如以“侵權”訴訟,關鍵是侵權是否成立,如屬實,法院可能會根據情節來判決。

20、遊客物品損失的界定與免責

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

(1)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宣告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2)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4)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如屬以上四種情況,旅行社或旅遊輔助服務者應會免責,如是旅行社或旅遊輔助服務者的管理責任,應承擔損失,不過應由在保險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責任險來承擔。

21、不得隨意增收費用與禁止消費岐視

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1)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專案被增收的費用;

(2)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認可的購物和自費活動專案除外,其他的類似活動,除非遊客書面同意,否則旅行社將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年齡、職業、地區等差異增收費用,涉嫌消費岐視,必須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單項委託服務的責任

“旅遊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的,請求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援。”主要是單項委託服務,如訂房、訂車、訂票、代*照、代辦簽證等,如系旅行社在辦理過程中的責任,應該承擔損失。保險公司也可作相應賠償。

23、遊客在單項委託服務中的責任

“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援。”對旅行社提供的單項委託服務,如果不符合雙方約定,旅行社應該承擔責任。遊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動,與旅行社無關。

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 篇3

20__,中國旅遊註定不平凡。旅遊人在一系列“環境震盪”中踏過了大半年,今年旅遊界最為關注的大事莫過於《旅遊法》出臺,真可謂《30年磨一劍,歷經多年波折,反覆醞釀,這一劍即將在10月1號開弓落地,許多旅遊人都無限地感概!中國旅遊歷經30多年的風風雨雨,從最早懵懂啟始的入境旅遊市場,到後來如火如荼的國內及出境旅遊市場,旅遊業尚從未有一部有案可稽的法律可循,這部旅遊法規的推出讓中國旅遊從此全面步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時代。

最近常聽到業界朋友們議論《旅遊法》,大家的反映無外乎就是:消極悲觀、輕視忽略、觀望等待,暫且不言是與非,讓我們先回顧當下我們所處的市場環境。縱觀20__市場走勢,我們不難發現,如今旅遊經營環境悄然間發生了變化,政府倡導的節儉之風和不斷收緊的“三公”經費,讓中國旅遊正在經歷“去公務化”,組團市場處處寒氣逼人,踉踉蹌蹌一路走來,春季一場禽流感及4.20蘆山地震令今年旅遊市場一度陷入低潮。回頭一望,業界紛紛驚歎今年團體遊市場份額較往年大幅度下滑,會議旅遊等更是哀聲一片,而散客出遊日益明顯,散客市場一如雨後春筍,活躍度劇增,同時我們還欣喜地發現,今年自助行,自駕遊依然是一道靚麗的風景,熱度不減。出境遊市場,特別是東南亞市場某些版塊還出現一定幅度的增長,若泰國遊接下來非謠傳果真免籤,更會刺激市場迅猛增長。

旅遊市場看來有寒潮的凜冽,也不乏暖流湧動。20__四川旅遊並非全面趨淡,市場整體情況倘若與20__年相比那已經是無比的欣慰!但與去年對比,則難掩市場綜合下行的頹勢,20__年市場格局顯然已變,旅遊物件在變,出遊方式在變,產品需求在變,若再細細品讀即將出臺的《旅遊法》,我們不無感嘆,中國旅遊的車輪已不能按固有的軌道前行,在

共和國64華誕喜慶之後,中國旅遊變遷的步伐已臨近,又一輪經營“洗牌”不可避免,對旅遊人而言,全新的謀篇佈局迫在眉睫,《旅遊法》催生旅遊業轉型。

多年來旅行社沿襲傳統商業模式,組團地接靠批量、靠價格“打天下”,以批量壓價,以購物加點的回報作為補充讓利市場,零負團費在旅遊圈是盡人皆知,零負團費是旅遊人的一張“黑臉”,被視為毒瘤、頑疾,始作俑者是入境旅遊,進而引發到國內遊和出境遊,其實這種商業模式存在這麼多年,縱然怎麼明令禁止,卻是“烈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曾讀過劉思敏老師一篇文章,印象頗深,用他的話講,零負團費這種商業模式只要不欺騙,不強迫,實際上在許多地區實現了多方共贏的局面,從理論上講,存在便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可事實上呢,零負團費操作多年後,這種模式早已被全面異化,被消費者視為一種充滿陷阱的銷售。出臺的《旅遊法》對低價,購物,加點等都採取了嚴格禁止,這對習慣了傳統操作模式的業界而言無疑“一劍封喉”,令眾多的業界人士惶惶不安。同時賴人尋味的是旅遊大法也規定了嚴規下“例外”的情形,彰顯了適度的靈活性,但實際操作起來這個加括號的“例外”在將來會成為普遍,會成為常態嗎?這無疑帶給我們深深的思考。

旅行社拼低價的模式顯然面臨大考,“誘人”的低價沒有了,零負團費將無處遁形,這給旅行社的衝擊不亞於一場變革,行業瞬間面臨升級挑戰,迎接旅行社的是一段蹣跚而行的“陣痛期”。

這個“陣痛”會磨難重重嗎?旅遊人,你的習慣要改,工作方式要變,以前違規,現在違法,誰會去觸碰法律的尊嚴?純玩團是出遊的選擇,我們的遊客都準備好了嗎?以後的團隊沒有低價,怎麼對待遊客出遊“只比價格”的心態?對價格陡然上浮、價格理性迴歸,遊客們坦然接受嗎?擺在經營者面前的還有難以裁定的許多因素:旅遊成本如何統一標準?全國眾多的購物店怎樣生存?旅行社與旅遊者在協商一致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下例外式的購物及自費,散客拼團怎樣技巧操作?出境遊解除合同能否做到提前30天通知旅遊者?組團社與地接社合作時又能不能做到給地接社出示與每一位遊客簽訂的合同副本?

以上諸多困惑擺在我們每個旅遊人面前,我們需要冷靜中去思考,去轉變思路,去找到方法解決。旅遊業經過多年爆發式的增加是否該走向理性迴歸?旅行社從粗放發展(或叫野蠻生長)到逐步規範再到產業不斷升級的法制化階段,這條路可是一條正確之路?難道我們不想我們旅遊的行業是一個有秩序、有法可依的行業?答案我想一定是肯定的,對於國內旅遊業來說,《旅遊法》應聲落地,法規之劍瞄準市場亂象的靶心,無疑可以快速遏制低價旅遊產品的惡性競爭,可以淨化旅遊市場,整治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令多年來諸多不規範行為“見光死”。

20__年我們已經清晰的看到,旅遊新需求在變化,經過市場洗禮,中國人的旅遊已發展到要體驗,要感受,要文化品位,要獲得精神層面的享受上來,一代聰明的消費者已經成長起來,時代催生品質旅遊階段的到來。

《旅遊法》出臺業界陷入悲觀實不可取,雖對我們的生產和作業方式帶來影響,但並非沒有生存空間,可行的路子一定是會有的。順勢而為方為上策,借旅遊法東風調整產品機構,做優質特色化產品,未來要想在博弈中走出困境,優質化、特色化就是出路所在,產品的差異化就是旅行社發展的突破口,必須要創新,要“舊瓶裝新酒”,“老樹開新花”。

我們必須摒棄低層次的競爭,就是價格戰,肉搏戰,產品同質化,服務同質化,甚至是產品被異化,消費者既然已經從單一的體驗似的疲勞旅遊到休閒、深度的快樂之旅轉換了,如果我們還死守在多年前單一的組團接團,已無潛力可言,思想上要換位了,我們不能再“忽悠休閒”了,要真正拓展一個休閒旅遊的新領域。包團觀光式旅遊已經過於呆板,自由人,自駕遊,自助遊這些體現個性化的出遊方式必將大行其道。

對當下市場我們很少有人去盲目樂觀,《旅遊法》推出後,多年的操作習慣要轉變也非易事,長期約定俗成的作業方式非一朝一夕能順手糾正,購物、加點能否立即“休克死亡”?一蹴而就解決問題在目前市場背景下也未必現實。變在我們看來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法規中諸多條款用在操作上,經營者必須深思琢磨,找出合法、合理的方法應對,化解被動。我們也必須看到,新規新政在一定時期必導致團費上漲,消費採購力會受到抑制,市場會陷入暫時萎縮。

但無論市場怎樣的低迷和陣痛,無論旅遊企業長期存在的“頑疾”是否會消除,我們認為,法律推出給旅遊界傳遞的是一股“正能量”,做市場重在看趨勢,中國旅遊走在規則內是大勢所趨,未來依靠低價惡性競爭的路子看來是走不通了,這條路一旦堵上,更多的旅行社就會把目光從價格競爭轉移到服務競爭,旅遊業從拼價格會向拼服務、拼特色轉變,原本已被嚴重扭曲的旅遊產品價格也將真正迴歸其價值本身。

《旅遊法》營造的是一種大格局的旅遊生態環境,長遠來看,對中國旅遊業是一件幸事,它指明瞭走向,給出了規則,旅遊過去求規模,求量,以後是優化結構,提高服務水平,追求品質,未來中國旅遊必定是新型智慧旅遊時代,智慧旅遊呼喚智慧經營者!

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 篇4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於20xx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旅遊法》的宣傳貫徹工作,我鎮早於今年X月份就開始小規模在內部組織班子領導成員進行了學習,同時旅遊區有關部門和各涉旅遊的住島酒店員工、農(漁)家樂經營者分別進行《旅遊法》的自學活動。在對《旅遊法》的自學活動期間,通過對《旅遊法》的通讀,並對其中的條款以不同的分類方式進行了分類,使我對《旅遊法》的各項條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談談自己的四點體會:

第一,《旅遊法》系統全面

一、涉及的法律主體全面。本法對旅遊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門、涉遊企業、旅遊者等有所提及,明確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本法第二章從旅遊者開始,就對旅遊中涉及的物件進行了精確地描述,第三章對在規劃和促進中政府部門所起到的作用進行了說明,第四、第五章又對旅遊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二、保護物件全面。本法不僅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涉及旅遊的正當經營行為和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按照《關於加快開發建設的若干意見》的主要任務之一,即提高旅遊行業監管水平,《旅遊法》系統全面,合理兼顧各方利益,使各方都有法可依,對我鎮旅遊業綜合服務水平具有不可估量的指導意義。

第二,《旅遊法》針對性強。本法中多條款項清理解答了人民群眾反應強烈的問題,比如第四十一條中對導遊從業素質進行了針對性規範、第四十三、四十四條明確規範了景區門票價格問題、第四十九條要求經營者應為旅遊者提供旅遊相應享有的服務,這促使我鎮從事“農(漁)家樂”經營者規範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旅遊法》最突出的就是一個字“實”,可操作性非常強。在《旅遊法》第七章中,特別強調了旅遊監督管理;在第八章中,指明瞭旅遊糾紛處理的相關途經。對我鎮管理人員而言,可以借鑑本法對旅遊主管部門的權利和操作思路,依法規範旅遊區各涉旅企業、旅行社經營行為,進一步提升旅遊綜合服務水平;對於參與旅遊從業人員而言,《旅遊法》可以鼓勵其規範有序地參與“農(漁)家樂”經營、旅遊紀念品經營、農貿市場經營,遇到糾紛之際可以通過恰當的途徑進行調節,共建和諧潿洲島旅遊開發新環境。

第四,不足之處。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根據《旅遊法》的內容,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本法尚預留立法的空間,有關部門亟需健全配套我鎮旅遊的法規。雖然《旅遊法》的內容系統全面,但面對我鎮開發建設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仍是捉襟見肘,希望有關部門能抓緊研究出臺相關法規,以統一協調我鎮各涉旅部門的權利和義務,準確進行旅遊定位;同時,應儘快修改、清理不合時宜的法律和法規,避免出現相關法規“打亂架”。另一方面,立法機構應當抓緊進行旅遊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構建完備的旅遊法規體系,比如《潿洲島旅遊區農(漁)家樂管理暫行辦法》等,通過旅遊法律法規的配套,營造和諧的法治環境。

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 篇5

今年10月1日《旅遊法》正式實施,這對於一個旅遊工作者來說不僅是一部法律的誕生,更重要的是它將改變目前國內旅遊混亂的發展狀態和無序的競爭環境,對於改變整個國家的旅遊面貌將產生重大影響。

法律出臺正當其時。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綜合國力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升,20xx年,我國已經形成了近30億人次的國內旅遊市場規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遊人數已超過8,000萬人次,我國成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遊客源國,我國出境旅遊對世界旅遊市場的貢獻率超過7%;入境過夜旅遊人數20xx年已達到5,772萬人次,繼續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xx—20xx年)》,該《綱要》提出,到20xx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城鄉居民旅遊休閒消費水平大幅增長,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休閒理念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國民旅遊休閒質量顯著提高,與小康社會相適應的現代國民旅遊休閒體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場、巨集偉的目標,都需要相應的法律進行保障,《旅遊法》的出臺不但是大勢所趨,也是正當其時,讓旅遊業有法可依,科學發展,是一件好事,對業內人來說,以後做旅遊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紅線在哪裡,不敢輕易觸碰它。《旅遊法》不僅約束行業內的經營者,也對經營者的權益進行了保障,並對產業發展進行指導,最終促進行業發展。規劃發展獨成一章。《旅遊法》一大特點是特別強調對旅遊行業的規劃,甚至為此專門列出“旅遊規劃和促進”的章節,這在各類法律法規中是相對少見的。《旅遊法》中“旅遊規劃和促進”一章就是要促進旅遊業發展。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了30年,目前到了溫和增長期,發展的潛力和希望在於擴大消費,做大做強旅遊業將發揮重要作用。

《旅遊法》規定景區、景點開發一定要有統籌規劃,一定要打造出科學、合理、有品位、一流的產品。《旅遊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鼓勵研究制訂促進旅遊發展的政策等。《旅遊法》之所以強調“規劃”,是旅遊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為旅遊業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業,其涉及面很廣。《旅遊法》中規定的規劃包括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這既和文化產業有關,也和文物保護有關,還和森林、海洋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有關,涉及的行業非常廣。

《旅遊法》中還提出產品的開發、服務質量、旅遊文化建設、形象宣傳等等,也需要規劃。而基礎設施建設,如高速公路、鐵路,這些和旅遊雖然沒有直接關係,但沒有這些基礎設施,旅遊業根本發展不起來,可以說旅遊的規定客觀實際,符合旅遊發展的規律。旅遊的創意成分很高,而旅遊創意涉及科學技術、環保、文化等等,這也需要有統一規劃。更何況旅遊資源的開發往往投入很大,與其銜接的基礎設施建設也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這些都離不開規劃,如果沒有規劃好,損失將會很慘重。因此,《旅遊法》還要做好產業的融合,與其他產業協調發展,才不會被“最短的一塊木板”所拖累。

優勝劣汰提升質量。《旅遊法》對行業的規劃影響深遠,將通過競爭的方式促進行業內的優勝劣汰。《旅遊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團費攬客,要求景區門票漲價必須提前6個月聽證,這些規定對目前旅遊業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都有作用。限制景區隨意漲價,就逼著景區經營者不再將創收的注意力單純集中在門票上,而是通過延長產品線,提供附加服務、深度服務,發展二次消費、三次消費,這樣即使不漲門票價格景區也能賺到錢;禁止零團費,就是限制價格戰,逼著旅行社經營者通過提高產品質量和創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業的創新能力。《旅遊法》的出臺,短期來看可能會讓旅遊業承受一些損失,比如限制漲價讓景點收入減少,對旅行社提出各類要求使得經營難度增加,但長期來看是利好,通過優勝劣汰的方式,讓旅遊業整體質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遊業中存在很多發展障礙,除了像零團費旅行團強迫購物、景區門票過高等痼疾外,還有很多門檻,如對旅行社出境遊資質的限制,就導致了行業中的壟斷現象。《旅遊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如果這條規定能夠得到具體落實和貫徹,那麼對經營者來說也是好事,能讓更多的經營者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發展。

《旅遊法》出臺後市場要洗牌和調整,我認為這是必然的。如果能夠按照《旅遊法》的規定,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完善市場規則,進行規範性調整,市場便能夠實現優勝劣汰,這正是制定《旅遊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