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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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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週旅遊市場的快速形成與發展,在新《旅遊法》的出臺後迎來了新的市場格局變化。接下來就跟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關於20xx年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吧!

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

20xx年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於20xx年4月23日通過,並予以公佈,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旅遊法》的宣貫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規模開始在局內部組織人員學習《旅遊法》並在7——8月集中組織全域性,各縣(市、區)旅遊局,各園區旅遊主管部門和個涉旅企業員工進行《旅遊法》的自學活動,在《旅遊法》的自學活動期間,通過對《旅遊法》進行了通讀,並對《旅遊法》的條款以不同的分類方式進行了分類,使我對《旅遊法》的各項條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談談三點自己的心得體會:

一、《旅遊法》系統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體全面。本法對旅遊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門、涉旅企業、旅遊者等有所提及,明確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從第二章旅遊者開始,本法就對旅遊中所涉及的物件進行了描述,第三章對在規劃和促進中政府部門所起到的作用進行了說明,第四、五章又對旅遊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

2、保護物件全面。本法不僅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涉旅企業的正當經營行為和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這種全面系統的特點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發揮《旅遊法》的社會效益。

二、《旅遊法》針對性強。《旅遊法》中血多條款對人民群眾反應強烈的問題進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針對性條款,比如景區門票價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條)、零團費(第三十五條)、強行購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條)、買團賣團(第六十三條)等,通過法律的手段杜絕此類旅遊市場亂象行為,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三、《旅遊法》可操作性強。《旅遊法》每章條款都體現一個“實”字,可操作性非常強的,就拿我們旅遊主管部門來說,《旅遊法》專門寫了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對旅遊主管部門的權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確規定。按照《旅遊法》規定能夠有效實行旅遊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權。

作為旅遊主管部門的一員,通過這段時間學習《旅遊法》,自身的旅遊業務知識有所提升,為10月1日《旅遊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礎,在今後我將進一步加深對《旅遊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為人民服務的水平,爭做旅遊主管部門的一名執法標兵。

20xx年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篇2

在旅遊產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旅遊糾紛處理是旅行社經營管理中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妥善解決的問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並於20xx年9月13日通過實施,對旅行社的經營活動進行規範,對處理違規行為作出相應規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統的對旅遊糾紛作出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制定的規定。我們應該抓緊學習,認真領會,採取措施,防止重大質量事故的發生,儘量減少企業經營風險。

總的來看,此規定的內容與《旅行社條例》的規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確,從司法的角度予以定義。以下條款為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1、“旅遊糾紛”的定義和合同關係

規定中對“旅遊糾紛”的定義,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而“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即代表旅行社從事經營活動的旅行社員工。“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此規定。

2、訴訟的雙方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及旅遊者個人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均可採取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

3、訴訟的選擇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如果旅遊者選擇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法院應當進行審理。比如交通事故,旅遊者可選擇交通事故處理或違約責任,不能同時選擇。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處理,成都曾有旅行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權訴訟,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責。

4、關於被告認定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賠付,然後再追究旅遊輔助服務者,現在可同案審理。可明確責任,加速審理和賠付,減輕旅行社的負擔。旅行社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行社的,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5、合同內容的公正性與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旅遊者請求依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援。如果不是強迫,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符合《旅行社條例》等相關規定的,應不視為“不公平、不合理”。

6、關於責任劃分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儘管系第三方責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為被告,承擔相應責任。

7、告知的重要性與完善手續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專案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一是必須告知,二是必須完善告知方式、程式和手續。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援。告知後遊客發生事故,由遊客自身承擔責任。

8、遊客資訊使用與管理責任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洩露旅遊者個人資訊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資訊,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者的個人資訊只能用於辦理旅遊手續,如簽證、交通、住宿等,不得用於其他方面。

9、必須完善轉團程式

“旅遊經營者將旅遊業務轉讓給其他旅遊經營者,旅遊者不同意轉讓,請求解除旅遊合同、追究旅遊經營者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應把握不同意轉讓,就不要籤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轉讓旅遊業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旅遊經營者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10、變更責任與費用處理

“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遊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遊者將其在旅遊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支付合理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關鍵是在雙方約定,一般在行程開始前旅行社已產生費用,如交通票、訂房、訂車等,如取消或更改,旅遊者應承擔已經產生的實際費用,旅行社應注意收集和提供憑證,以備旅遊者索取。應退款項按約定及時退還給旅遊者。在旅途中的變更產生的費用,應由變更方承擔。

11、不可抗力變更的免責與費用處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援。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此條有兩層含意,一是對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各自承擔責任和費用,不可向對方追責。二是應向旅遊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變更旅遊行程,在徵得旅遊者同意後,旅遊經營者請求旅遊者分擔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或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因雙方免責並同意變更行程,根據實際情況,旅遊者應承擔增加的費用,或旅行社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

12、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責任與旅行社的關係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請求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建議在與遊客簽訂的合同中增加此條,由直接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責任,而旅行社可免責。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謹慎選擇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旅行社在採購中出現失誤,要承擔連帶責任。但如何才能“盡謹慎選擇義務”?很難界定,只能儘可能完善旅行社與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的合作協議。

13、旅行社之間業務委託的法律關係與責任

“簽訂旅遊合同的旅遊經營者將其部分旅遊業務委託旅遊目的地的旅遊經營者,因受託方未盡旅遊合同義務,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地接社出現接待質量問題,組團社應承擔責任,因此,選擇好地接社,並與之簽訂合作協議,儘可能的完善條款,以便事後追究其責任。而旅行社委託旅行社以外的人從事旅遊業務,發生旅遊糾紛,必須承擔責任。

14、旅行社掛靠責任

“旅遊經營者准許他人掛靠其名下從事旅遊業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受損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須加強旅行社內部的管理,杜絕和減少經營風險。

15、旅行社合同違約責任

“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專案、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專案等合理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賠償是必然的,“合理費用”幅度是不可預計的,只能是個案處理。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援。”對欺詐行為明確了賠償標準,但首先應確定是否有欺詐行為。

16、客觀因素變更合同約定的處理

“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17、行程外活動的告知義務與責任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主要是指遊客的自由活動時間,包括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時間以及經導遊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時間等。此事時有發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關鍵是如何告之遊客,可分為四個層面,一是簽訂合同時;二是行前會和領隊、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區等。

18、遊客自身原因造成損失的認定

“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未經導遊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援。”反過來講,如果給旅行社造成損失,一旦追究遊客的責任,法院應予支援。

19、關於精神賠償的界定

“旅遊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遊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於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對於精神賠償,如以“違約”訴訟,法院不予支援。如以“侵權”訴訟,關鍵是侵權是否成立,如屬實,法院可能會根據情節來判決。

20、遊客物品損失的界定與免責

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遊者請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

(1)損失是由於旅遊者未聽從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事先宣告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2)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損失是由於旅遊者的過錯造成的;

(4)損失是由於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如屬以上四種情況,旅行社或旅遊輔助服務者應會免責,如是旅行社或旅遊輔助服務者的管理責任,應承擔損失,不過應由在保險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責任險來承擔。

21、不得隨意增收費用與禁止消費岐視

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1)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專案被增收的費用;

(2)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認可的購物和自費活動專案除外,其他的類似活動,除非遊客書面同意,否則旅行社將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年齡、職業、地區等差異增收費用,涉嫌消費岐視,必須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單項委託服務的責任

“旅遊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的,請求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法院應予支援。”主要是單項委託服務,如訂房、訂車、訂票、代*照、代辦簽證等,如系旅行社在辦理過程中的責任,應該承擔損失。保險公司也可作相應賠償。

23、遊客在單項委託服務中的責任

“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援。”“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援。”對旅行社提供的單項委託服務,如果不符合雙方約定,旅行社應該承擔責任。遊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動,與旅行社無關。

20xx年學習旅遊法心得體會篇3

今年10月1日《旅遊法》正式實施,這對於一個旅遊工作者來說不僅是一部法律的誕生,更重要的是它將改變目前國內旅遊混亂的發展狀態和無序的競爭環境,對於改變整個國家的旅遊面貌將產生重大影響。

法律出臺正當其時。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綜合國力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升,20xx年,我國已經形成了近30億人次的國內旅遊市場規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遊人數已超過8,000萬人次,我國成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遊客源國,我國出境旅遊對世界旅遊市場的貢獻率超過7%;入境過夜旅遊人數20xx年已達到5,772萬人次,繼續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xx—20xx年)》,該《綱要》提出,到20xx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城鄉居民旅遊休閒消費水平大幅增長,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休閒理念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國民旅遊休閒質量顯著提高,與小康社會相適應的現代國民旅遊休閒體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場、巨集偉的目標,都需要相應的法律進行保障,《旅遊法》的出臺不但是大勢所趨,也是正當其時,讓旅遊業有法可依,科學發展,是一件好事,對業內人來說,以後做旅遊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紅線在哪裡,不敢輕易觸碰它。《旅遊法》不僅約束行業內的經營者,也對經營者的權益進行了保障,並對產業發展進行指導,最終促進行業發展。規劃發展獨成一章。《旅遊法》一大特點是特別強調對旅遊行業的規劃,甚至為此專門列出“旅遊規劃和促進”的章節,這在各類法律法規中是相對少見的。《旅遊法》中“旅遊規劃和促進”一章就是要促進旅遊業發展。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了30年,目前到了溫和增長期,發展的潛力和希望在於擴大消費,做大做強旅遊業將發揮重要作用。

《旅遊法》規定景區、景點開發一定要有統籌規劃,一定要打造出科學、合理、有品位、一流的產品。《旅遊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鼓勵研究制訂促進旅遊發展的政策等。《旅遊法》之所以強調“規劃”,是旅遊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為旅遊業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業,其涉及面很廣。《旅遊法》中規定的規劃包括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這既和文化產業有關,也和文物保護有關,還和森林、海洋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有關,涉及的行業非常廣。

《旅遊法》中還提出產品的開發、服務質量、旅遊文化建設、形象宣傳等等,也需要規劃。而基礎設施建設,如高速公路、鐵路,這些和旅遊雖然沒有直接關係,但沒有這些基礎設施,旅遊業根本發展不起來,可以說旅遊的規定客觀實際,符合旅遊發展的規律。旅遊的創意成分很高,而旅遊創意涉及科學技術、環保、文化等等,這也需要有統一規劃。更何況旅遊資源的開發往往投入很大,與其銜接的基礎設施建設也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這些都離不開規劃,如果沒有規劃好,損失將會很慘重。因此,《旅遊法》還要做好產業的融合,與其他產業協調發展,才不會被“最短的一塊木板”所拖累。

優勝劣汰提升質量。《旅遊法》對行業的規劃影響深遠,將通過競爭的方式促進行業內的優勝劣汰。《旅遊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團費攬客,要求景區門票漲價必須提前6個月聽證,這些規定對目前旅遊業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都有作用。限制景區隨意漲價,就逼著景區經營者不再將創收的注意力單純集中在門票上,而是通過延長產品線,提供附加服務、深度服務,發展二次消費、三次消費,這樣即使不漲門票價格景區也能賺到錢;禁止零團費,就是限制價格戰,逼著旅行社經營者通過提高產品質量和創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業的創新能力。《旅遊法》的出臺,短期來看可能會讓旅遊業承受一些損失,比如限制漲價讓景點收入減少,對旅行社提出各類要求使得經營難度增加,但長期來看是利好,通過優勝劣汰的方式,讓旅遊業整體質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遊業中存在很多發展障礙,除了像零團費旅行團強迫購物、景區門票過高等痼疾外,還有很多門檻,如對旅行社出境遊資質的限制,就導致了行業中的壟斷現象。《旅遊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如果這條規定能夠得到具體落實和貫徹,那麼對經營者來說也是好事,能讓更多的經營者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發展。

《旅遊法》出臺後市場要洗牌和調整,我認為這是必然的。如果能夠按照《旅遊法》的規定,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完善市場規則,進行規範性調整,市場便能夠實現優勝劣汰,這正是制定《旅遊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