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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心得體會(通用7篇)

欄目: 心得體會精選 / 釋出於: / 人氣:2.38W

經濟法心得體會 篇1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經濟法心得體會(通用7篇)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貨)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只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於海(水)路、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為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與EXW相對應的是DDP(完稅後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相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後才算履行完交貨手續。即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將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辦理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所以DDP與EXW相反為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所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 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 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 ④適用於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它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參見下表:

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麼資訊。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海”就這麼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個資訊。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2、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美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為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方(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後由買方承擔。(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10、買方租船後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資訊。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樣。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設定的清清楚楚了,確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另外,在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分別是:DAP和DAT。這兩個貿易術語是《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麼一點區別。DAP和DAT在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於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於海(水)路還適用於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

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後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

經濟法心得體會 篇2

經過幾周的學習,我們把《經濟法學》這門課基本學完了,但我說的“學完”僅僅是指本學期我們不用再課堂上學習《經濟法學》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會應用多少,這是因人而異的。《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實用性較強的學科,我們不能僅停留在課本的理論知識上,先積累理論知識,以便以後能夠實際運用才是我們學習它的主要目的。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珍惜課堂上的學習,還要在今後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中時刻關注經濟法。

以前,我們大多隻是簡單地學習了一些法律常識,瞭解到法律作為一種無形的“鞭子”無時無刻伴隨在我們身邊,它約束了我們一些權利並規定一些指責,但同時它賦予了我們很多權利,它促使著整個社會健康有序地發展。但是,真正第一次學習一門專業化的法律學科是從學習《經濟法學》開始的。

我認為學習《經濟法學》這門課的過程是一個愉快、享受的過程,原因有二:

第一, 個人興趣。說實話,對它產生興趣首先是因為我對學習法律知識一直有較濃的學習興趣,古語云:“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雖然在封建社會,很多情況下這是一句空話,但是在民主制不斷完善的當今社會,法律已經成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同時,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天關注各種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擊邪惡、維護正義的,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是聯絡國家與人民的橋樑,是維護個人及社會利益的“通行證”。《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法的學科,並且貼近我們的工作與生活,這就更加讓我有信心學好這門課。

第二, 老師多樣的教學方法。法律是一種解決實際問題的工具,如果僅僅按照課本學習理論,我認為是極乏味的。而老師採用一節課講理論,一節課看相關視訊—《大國崛起》或《激盪三十年》的方法讓我感覺學習這門課既輕鬆又有意義。並且老師在講課本理論的同時,結合它自身經歷或我們身邊的一些案例來讓我們更好、更深刻地理解課本知識。

要把經濟法學好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因為對於我們來說它是一門新學科,它與我們以前瞭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區別也有聯絡,因此我們應該對經濟法的概念、作用範圍、具體實施等認真分析與比較。在短短的幾周學習過程中,讓我受益匪淺印象最深的有三方面:

1) 課本知識教會我很多經濟法常識,其中給我印象更深的是第二編經濟組織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編市場監管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和老師補充的《勞動合同法》;

2) 看視訊《大國崛起》後的心得體會;

3) 看《激盪三十年》回顧中國企業發展。

經濟法心得體會 篇3

通過一個學期《經濟法》的學習,讓我們意識到經濟法對我們生活以及將來步入社會工作的作用是非常大的。通過開設這門課程,讓我們長了不少見識,應該說學到了很多應該懂得的生活知識和法律知識,增強了我們維護自身利益和權益的意識,為我們將來步入社會作了一定的鋪墊。

經濟法律知識是大學生必備素質之一,我們必須通過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用它來促進和規範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正確的處理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關係問題。公平交易,合法賺錢。而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更應該在生活過程中,遵守經濟的相關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個人義務。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就是市場監管關係。市場監管關係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於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學習經濟法有很大的社會現實意義。首先,我國經濟法有重要社會地位。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範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並與社會道德標準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複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於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相對不太完善,被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對一些損害國家人們利益的行為無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樹立以及強化公民的相關經濟法律意識,讓人們在經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尋求經濟法律的保護,才能有助於經濟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經濟法,守經濟法,不犯經濟法。經濟法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係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執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範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範性檔案。其次,我國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當我們遇到了經濟糾紛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拿法律來保護自己,在籤合同的時候有這個法律我就知道什麼地方應該是有規定的,什麼地方規定是違法的,意義很大,要不然學校怎麼會有專門的一個課程是讓我們學習這個的。

我覺得張老師授課很尊重學生的意見,有特色,經常教給我們各種實用性的經驗和技巧,而且不照本宣科,能結合生活中的案例,加深我們的理解,拓寬我們的視野,又能引導我們自行思考,有時書本上有些概念講得不好的,老師還會糾正並以自己的理解來講,我覺得這是非常好的,培養了我們批判性地接受知識文化的觀念。上課的內容,如民事責任、訴訟、合同法、公司登記管理、勞動法等,都將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些方面的內容讓我們受益匪淺。但是,可能是老師講的很細的原因,我總覺得上課的內容不夠充實,有時覺得兩節課下來沒講到什麼內容,我想或許老師的速度可以加快點,在我們能接受的前提下傳授給我們更多的知識,因為如果講得太慢了,我們很容易走神。還有,我覺得老師可以對我們要求嚴格一點,比如說對某個知識點或上節課上的內容進行提問等,總之不要讓我們聽得太輕鬆就是了。另外,我希望老師上課的形式可以多樣化一點,增加課堂活動,多點運用,理論聯絡實際,比如模擬法院或其他各種機構調解各種訴訟和糾紛或展開辯論、討論活動等,提高我們上課的互動性,積極性,主觀能動性,這樣我們對經濟法課程會更感興趣。還有就是我希望老師能提供或者推薦一些習題給我們,因為我總覺得只上課而沒有做一些實踐性的活動或功課的話,太單調和空洞了,很容易忘記,而一些實用性強的演練或許可以讓我們學得更好。雖然法律不是我們的專業課,但它的實用性實在太強了,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可以儘可能地把它學精,希望能從老師這裡加上我們自身的學習而更加知法、懂法,以及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通過學習這一個學期的經濟法。知道它不僅有助於我們瞭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也讓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絡、整合統一的紐帶,學好經濟法可以讓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同時,也為我們以後的經濟行為提供可行的模本。

經濟法心得體會 篇4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範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範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範和制度:

1、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 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智慧財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範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範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物件。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範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範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於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巨集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巨集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也就是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巨集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巨集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調整物件、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絡、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係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係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智慧財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徵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侷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係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採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 制定的某些規範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係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係: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巨集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係主體和法律調整物件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係,經濟關係雖然也屬於其調整範圍,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衝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係,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於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並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係。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

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於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於強制性規範,例如,WTO規範,有的屬於任意性規範,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檔案形式頒佈的規範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於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於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併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於國際經濟法範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係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絡時,或者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採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於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檔案和釋出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三、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和範圍

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是四大民事權利之一,智慧財產權是和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相區別而存在的。

(一)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及特徵

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祕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誌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資訊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智慧財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於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智慧財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

四、試論智慧財產權的特徵

過去,人們常將專利權、著作權等傳統智慧財產權的效力理解為一種權利人能積極實施和利用的專有權。其實不然,智慧財產權的本質不在“行”,而在“禁”上。《專利法》第11條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專利權的內容,即專利權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顯然,法律上並未明確專利權人就必然享有其實施權。事實上,在專利領域存在著大量的改進專利(也稱從屬專利),它們是建立在他人專利(在先專利)基礎之上的。這類專利的權利人未經在先權利人的同意或未經強制許可是不可實施自己的專利的。可見,專利權人對自己專利的實施必須以這種實施不與他人的在先專利權或其它在先權利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範相牴觸為前提,專利權只不過是一種能禁止他人非法實施的權利而已。同樣,著作權也是一種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作品具有多種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為上設定相應的獨佔支配權利,則構成《著作權法》第10條確定的各分支財產權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4條,第36條第二款、第39條第二款也規定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時,除須取得該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外,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據於這些規定,可以認為,原作品權利人對演繹作品能夠主張一定的權利,換言之除演繹作品著作權外,原作品著作權的效力也及於演繹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繹作品的作者雖對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數項財產權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權利,也不可為之。

可見,智慧財產權這種支配權的核心是禁止權,即禁止他人對成果資訊的非法利用的請求權。對權利人而言,只要禁止無原權人的非法實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復原有的獨佔狀態。因此,可以說傳統智慧財產權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為這點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採取的特定行為禁止手法並無二樣,兩型別在制度設計上,均以(或應從)賦予禁止(非法利用)請求權為出發點。

然而,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對其相應資訊的排他支配強度和性質是不相同的。除商業祕密僅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佔支配,並未嚴格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支配權外,屬工業產權的專利權和商標權表現7為對相應資訊的絕對的支配權。比如專利權具有遮斷效(Sperrwirkung,可譯為阻止效),即專利權人不但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享有支配權,而且對他人獨自開發出的同樣的或實質相同的發明創造也享有支配權,他人取得權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專利權的這種效力表明專利權是絕對的獨佔權。而著作權卻不具備遮斷效,即著作權人只對自己創作的特定作品資訊享有支配權,他人創作的作品資訊即使客觀上與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竊行為,他人同樣取得著作權。可見,著作權只是相對的獨佔權。

我國新刑法即97年刑法,其分則共有十大類罪名,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經濟法心得體會 篇5

經過一個學期的學習,我們把《經濟法學》這門課的大部分內容學完了,但我說的“學完”僅僅是指本學期我們不用再課堂上學習《經濟法學》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會應用多少,這是因人而異的。《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實用性較強的學科,我們不能僅停留在課本的理論知識上,先積累理論知識,以便以後能夠實際運用才是我們學習它的主要目的。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珍惜課堂上的學習,還要在今後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中時刻關注經濟法。

以前,我只是大致簡單地對一些法律常識有一些瞭解,知道法律作為一種無形的“鞭子”無時無刻伴隨在我們身邊,它約束了我們一些權利並規定一些指責,但同時它賦予了我們很多權利,它促使著整個社會健康有序地發展。但是,真正第一次學習一門專業化的法律學科是從學習《經濟法學》開始的。

我認為學習《經濟法學》這門課的過程是一個愉快、享受的過程,更是一個提高自己能力的過程。

為什麼說學習這門課程的過程是愉快的呢?因為自己對法律知識比較感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古語云:“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雖然在封建社會,很多情況下這是一句空話,但是在民主制不斷完善的當今社會,法律已經成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同時,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天關注各種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擊邪惡、維護正義的,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是聯絡國家與人民的橋樑,是維護個人及社會利益的“通行證”。還有一種通俗的說法是:不懂法律你會死的很慘!確實對於一個法盲來說你會失去很多權利和利益,而《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法的學科,它教會我們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並且貼近我們的工作與生活,這就要求學好這門課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我們學習的經濟法學內容包括:經濟法基礎理論、內資企業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需要大量的經濟管理類人才,時間證明:經濟管理類人才不僅需要精通專業知識,還需掌握與經濟管理相關的經濟法律基礎知識和技能,作為稅務專業的學生,我覺得懂法是必須的。也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在今後的工作中游刃有餘。而《經濟法學》這門學科恰恰符合這樣的人才培養要求,所以一開始我就對這門學科表現出了很高的興趣,同時我也覺得,法律是一種解決實際問題的工具,如果僅僅按照課本學習理論,我認為是極乏味的。然而我們的老師卻不是僅僅按照課本學習理論的,她能夠從實際出發,每次教新的內容她總是從實際生活中的例子出發,讓我們能夠學以致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這樣也有效的避免了我們學到的都是一些很死的知識,而是實實在在的活學活用。

要把經濟法學好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因為對於我們來說它是一門新學科,它與我們以前瞭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區別也有聯絡,因此我們應該對經濟法的概念、作用範圍、具體實施等認真分析與比較。在短暫的學習過程中,課本知識教會我很多經濟法常識,讓我受益匪淺印象最深的有三個內容:一、公司法、二、企業破產法、三、合同法。

一、公司法:學習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錯誤地認為公司與企業是並列關係的,都是營利性經濟組織,只是在規模上不同而已,現在我明白原來兩者存在包含關係—凡是公司必然是企業,但企業不一定是公司。之前,我對公司的分類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知道它們具體的區別,現在我才豁然開朗了,並且知道了另外兩種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我們將來都要面臨同樣一件事—找工作,而工作與公司是密切相關的,因此,認真學好公司的相關法學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二、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客觀經濟現象,它是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通過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式,使得債權債務關係依據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得以調整,或者通過變賣債務人財產,使得債權人公平受償,企業破產法是規範企業破產製度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三、合同法:對於合同法印象最深的是一個案例。

案例一:劉先生被一家網路公司聘為部門經理,轉正後月薪6000元,一年後,他的薪水被降到了3100元,這讓他無法接受,他與單位發生了爭執,又過了一個月,單位以“工作不負責任、消極怠工”為由通知他待崗,待崗工資600元,劉先生憤而辭職,很快這起糾紛鬧到了法院。

案例二:柯先生在南京一家電子裝置公司從事銷售業務,這些年來他的業績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可是去年單位的一紙調令讓他感到無法理解。原來,單位聲稱要拓展外地業務,將柯先生調往河南擔任銷售負責人,並且每年給300萬元的銷售任務

案例一種月薪突然打對摺和案例二種不服調動被解職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20xx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國人關注的焦點。這部法律對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行為來了個明確否定,用人單位違反就業促進法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之下,企業面臨著該如何進行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用工招聘管理,以減少勞動爭議糾紛或其他糾紛,減輕企業管理成本的抉擇。

經濟法心得體會 篇6

在成為國際經濟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過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法的書,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內容基本上差不多,在準備考博的2個月裡,也確實看了一些專門的著作和論文,有點提高,但心裡是茫然的,因為不知道自己將來會寫什麼論文,和寫什麼博士論文。

進入人民大學的第一個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沒有辦法之下,就亂開始學習了,先買了英國學者MACOLM N SHAW的《國際法》英文原著,開始啃。啃了一個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單詞而已。我開始害怕起來,象這樣學習,怎麼能夠在3年內通過博士論文答辯呢?本來我去啃英文原著,就是因為我在英文提前通過考試中拿了157個博士生裡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為我認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著,法學博士生裡還有誰能看懂呢?但是,實踐證明,即使是我這個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著,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我們只有3年時間。我們的看書,必須結合畢業拿文憑和學位的現實需求。日後要真做學問,再看那些原著吧。

第二個月開始,我就暫停了看英文原著,開始四處看國際法的書,以國際經濟法為主。我發現三個事實:第一,我的基礎薄弱。我大學學英文教育,碩士是法律碩士專業,而且寫的是法理學的碩士論文,博士的考上,可說是僥倖,只看了2個月,怎麼就考上了?而且還是導師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義為基礎薄弱的國際經濟法博士生。第二,我的素質不錯。我發現我在學習的過程中,非常善於思考和聯絡,通常我能從一本書中,看出很多個論文題目的火花。雖然目前我還不能系統地進行論文的寫作,也無自信和基礎去寫作,但我已經發現,我是一個做學問的材料。第三,雖然我離37週歲僅剩17天的年紀才開始讀博士,但之前20xx年的工作經驗和人生閱歷,卻使得我能夠脫離純粹學術人的作風,不拘泥於套套,能夠以一個比較奇特的視角來思考學術問題,這是任何一個沒有多少社會實踐經驗的教授所不能比擬的。學術作品如果不能對實際工作產生指導,或者不和實際工作血脈相通,這種學術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來自社會,我將我所浸淫的實踐環境所產生的要求帶到了學術圈子,如果我向懶散的方面走,我將寫出套式論文或平淡的論文,如果我向勤奮的方面走,我將寫出理論和實際完美結合的好論文。

雖然只看了1個月,我卻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個令我驚喜的領域,在這個領域裡,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簡直是一個空白。我為之高興了一段時間。簡單來說,我發現:一、我可以將行政法領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軟法的研究帶入到國際經濟法領域。二、我可以在國際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方面,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分類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書的過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斷爆發,使得我不得不經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寫的論文題目記下來,寫了20來個。我知道我現在還不能動筆,因為論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夠的,沒有足夠的素材和知識基礎,等於沒有足夠的柴火,這樣思想的火花恐怕閃爍了幾下,就會熄滅。所以,我現在非常清醒而謹慎地準備著。

我在人大圖書館找書,圖書館真的沒我想象的好,裡邊只有2排,很多舊書,翻來翻去,就那麼幾本。一開始我感覺很失望,因為我覺得沒有多少資料來源。現在,我感覺國際經濟法的資料,就如同一盤象棋。一盤象棋就是那麼幾個子。但是,如果我們下得好,這個象棋的子,可以變化出無數的奇妙的招數。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夠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開局,如何進行中盤的運作,如何進行殘局的處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來源,啊,可以研究的實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物件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論知識和資料。我再也不感嘆資料的缺少了,讓我的個人創造力去發揮吧。

作為博士研究生才2個半月,但我已經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為自己高興。雖然我走了很遠的彎路,才回到學術的聖地,但我只感嘆我的青春和愛情在彎路上受到了摧殘,我卻不遺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騰的過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夠繼續健康和不必要為經濟擔憂,我想我是能夠成為中國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學者的,也許還是一個有名的學者呢。

經濟法心得體會 篇7

學習經濟法之前,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

而通過老師多年的教學實踐和積累的經驗,在講解中穿插引用了許多生動的關於經濟法不同方面的案例,並且通過多媒體,讓我們在聽的同時,看到了許多的真實糾紛實況。經濟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我們學得津津有味,讓我們真切的感受到經濟法對維護社會的正常穩定所起到的貢獻,也瞭解並體會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維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聽過老師授課以後,我明確了曾經模糊不清的經濟法的印象,經濟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研究經濟法所立足的社會基礎關係,在當下,這個基礎關係就是市場經濟關係。所以,研究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應從分析市場經濟的屬性開始。重新建立了經濟法的概念,全面認識了經濟法的功能。

然後,老師在上課手腳過程中穿插了許多學習經濟法的方法。對於課本要買註冊會計師的那本書。不僅詳細而且與時同進。對於課本先通讀一遍逐章細讀,and把知識點寫在筆記本上,後面寫上它出現的頁碼.等到以後看自己的筆記,回憶不起來的看下書.通讀教材是必要的,最後就開始抓重點,比如說合同法之類的,然後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記硬背解決不了問題,以上這是老師給我們提供的經驗。

接下來。我說下我對經濟法的大體理解:首先是為什麼實行經濟法。

要實行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求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決打破條條塊塊的分割、封鎖和壟斷。這就需要國家介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就是市場監管關係。市場監管關係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於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其次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社會地位。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範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並與社會道德標準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複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於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制度的相對不太完善,被投機份子有機可乘,對一些損害國家人們利益的行為無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樹立以及強化公民的相關經濟法律意識,讓人們在經濟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都尋求經濟法律的保護,才能有助於經濟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經濟法,守經濟法,不犯經濟法。

再次是我們大學生學習經濟法的重要意義。用它來促進和規範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正確的處理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關係問題。公平交易,合法賺錢。而我們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更應該在生活過程中,遵守經濟的相關法律,享受個人權利,履行義務。

學習經濟法有很大的社會現實意義,首先是因為我國頒佈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係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執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範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範性檔案。

其次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當我們遇到了經濟糾紛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拿法律來保護自己,在籤合同的時候有這個法律我就知道什麼地方應該是有規定的,什麼地方規定是違法的,意義很大,要不然學校怎麼會有專門的一個課程是讓我們學習這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