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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經濟法心得體會

欄目: 學習心得體會 / 釋出於: / 人氣:2.28W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範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範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學習經濟法心得體會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範和制度:

1、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

2、 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3、有關國際智慧財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

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

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範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範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物件。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範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範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於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巨集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巨集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也就是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巨集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巨集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

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調整物件、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絡、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學習經濟法心得體會(2):

經過幾周的學習,我們把《經濟法學》這門課基本學完了,但我說的“學完”僅僅是指本學期我們不用再課堂上學習《經濟法學》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會應用多少,這是因人而異的。《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實用性較強的學科,我們不能僅停留在課本的理論知識上,先積累理論知識,以便以後能夠實際運用才是我們學習它的主要目的。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珍惜課堂上的學習,還要在今後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中時刻關注經濟法。

以前,我們大多隻是簡單地學習了一些法律常識,瞭解到法律作為一種無形的“鞭子”無時無刻伴隨在我們身邊,它約束了我們一些權利並規定一些指責,但同時它賦予了我們很多權利,它促使著整個社會健康有序地發展。但是,真正第一次學習一門專業化的法律學科是從學習《經濟法學》開始的。

我認為學習《經濟法學》這門課的過程是一個愉快、享受的過程,原因有二:

第一, 個人興趣。說實話,對它產生興趣首先是因為我對學習法律知識一直有較濃的學習興趣,古語云:“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雖然在封建社會,很多情況下這是一句空話,但是在民主制不斷完善的當今社會,法律已經成為真正的“王”,任何人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同時,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每天關注各種法律案件,看法律是如何打擊邪惡、維護正義的,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是聯絡國家與人民的橋樑,是維護個人及社會利益的“通行證”。《經濟法學》作為一門法的學科,並且貼近我們的工作與生活,這就更加讓我有信心學好這門課。

第二, 老師多樣的教學方法。法律是一種解決實際問題的工具,如果僅僅按照課本學習理論,我認為是極乏味的。而老師採用一節課講理論,一節課看相關視訊—《大國崛起》或《激盪三十年》的方法讓我感覺學習這門課既輕鬆又有意義。並且老師在講課本理論的同時,結合它自身經歷或我們身邊的一些案例來讓我們更好、更深刻地理解課本知識。

要把經濟法學好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因為對於我們來說它是一門新學科,它與我們以前瞭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區別也有聯絡,因此我們應該對經濟法的概念、作用範圍、具體實施等認真分析與比較。在短短的幾周學習過程中,讓我受益匪淺印象最深的有三方面:

1) 課本知識教會我很多經濟法常識,其中給我印象更深的是第二編經濟組織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編市場監管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和老師補充的《勞動合同法》;

2) 看視訊《大國崛起》後的心得體會;

3) 看《激盪三十年》回顧中國企業發展。

(一) 溫故而知新

公司法:學習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錯誤地認為公司與企業是並列關係的,都是營利性經濟組織,只是在規模上不同而已,現在我明白原來兩者存在包含關係—凡是公司必然是企業,但企業不一定是公司。之前,我對公司的分類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知道它們具體的區別,現在我才豁然開朗了,並且知道了另外兩種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我們將來都要面臨同樣一件事—找工作,而工作與公司是密切相關的,因此,認真學好公司的相關法學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消費”作為社會再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是生產、交換、分配的目的與歸宿。在法學上,消費者是各國的消費者保護法的最重要主體,也是經濟法的重要主體。而作為個人,我們在社會上扮演最頻繁、最主要的角色正是消費者。因此,不管是從個人還是社會角度出發,我們都很有必要去學習和了解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和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社會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辦法。比如,去年的奶粉事件中,經營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這時,消費者就可以自己或求助相關政府部門依法向銷售商或生產廠家求的賠償。但是,有部分消費者卻寧可“省事”,自己承擔後果,也不向相關部門舉報或投訴。還有好多生產廠家完全不顧消費者的利益和國家及社會的制止,照常違法生產,最終以宣告破產並被判刑而告終。這些都是遵法的表現。

《勞動合同法》:下面先看兩則有關勞動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劉先生被一家網路公司聘為部門經理,轉正後月薪6000元,一年後,他的薪水被降到了3100元,這讓他無法接受,他與單位發生了爭執,又過了一個月,單位以“工作不負責任、消極怠工”為由通知他待崗,待崗工資600元,劉先生憤而辭職,很快這起糾紛鬧到了法院。

案例二:柯先生在南京一家電子裝置公司從事銷售業務,這些年來他的業績在公司一直名列前茅,可是去年單位的一紙調令讓他感到無法理解。原來,單位聲稱要拓展外地業務,將柯先生調往河南擔任銷售負責人,並且每年給300萬元的銷售任務。

案例一種月薪突然打對摺和案例二種不服調動被解職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國人關注的焦點。這部法律對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的行為來了個明確否定,用人單位違反就業促進法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之下,企業面臨著該如何進行勞動合同管理與勞動用工招聘管理,以減少勞動爭議糾紛或其他糾紛,減輕企業管理成本的抉擇。

新勞動合同法進步不少,但是也有不少人認為仍需更大的進步,比如處罰的力度太輕;合同期滿後,單位繼續使用卻遲遲不籤合同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由於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雖然《勞動合同法》還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缺憾,但我仍相信,《勞動合同法》的頒佈實施,對於更好地維護勞資雙發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關於勞動合同雙發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側重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於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於維護處於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發利益的相對平衡,從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勞動合同法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員工、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改變了目前這些單位和員工的勞動管理、勞動爭議無法可依的狀況,使這些員工的權益維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三)勞動合同法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四)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企業是勞動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共同體,企業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沒,應當與勞動者充分協商確定,不能由企業一方說了算。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企業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它是勞動者捍衛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是企業完善勞動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法》、明確勞企關係不僅有利於個人、組織,更有利於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