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精選10篇)

欄目: 讀書心得體會 / 釋出於: / 人氣:2.07W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1

一個風險型決策的就魅力在於風險與機遇並存,成則王敗則寇,沒有勇氣,沒有毅力,一般人是很難嘗試的。這就是為什麼現在中國很多領導都固步自封,寧願讓自己思想僵化,也不肯有所創新的原因所在,也正是為什麼創新思維,創新意識被炒得這麼火的根源。當一個社會需要這樣大張旗鼓的去提倡什麼,那麼現狀一定是已經很不堪的了。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精選10篇)

做一個風險型決策,意味著與一切不可知的因素抗衡。孟子講究天時地利人和。然而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也一樣會有種種失敗的條件的產生,我們把它叫做風險,而另一些膽小的人把它叫做命運。

其實命運的問題很簡單,當它的選擇和你的心意時,自然可以信它順它。當它把不合你意的東西強加給你時,你若信了,就只能乖乖的被它俘虜。而王小波曾經說過,永不妥協就是拒絕命運的安排,直到它回心轉意,拿出我能接受的東西來。世界上證明命運的無情與殘酷的最好的例子莫過於俄狄浦斯的故事。但是倘若俄狄浦斯的父親沒有被命運的戲言捉弄,也不會讓弒父娶母的荒謬變為真實。

風險作為一個名詞,有的人會產生焦慮恐懼不知所措的感覺,而有的人會產生躍躍欲試,奮力一搏的豪情。不能單純的評價那種感覺正確,就像無法分辨悲觀主義和樂觀主義孰優孰劣那樣。有的人為了克服避免及壓制焦慮和恐懼,做了大量的充分的細緻的入微的準備,力圖使風險降到最小。而有的人因為盲目的自我相信及為了享受一場類似於豪賭的快感陷入了困窘的境地,想要全身而退已不再可能。

客觀的講,當一個決策失敗的時候,意味著前期做的種種的努力都付諸東流。已經擁有的一切都不得不放棄,甚至要賠上自己的種種為其負責。這種不成比例的投入與產出確實讓人無奈,因此薩特說:“選擇意味著承擔”。

老師是個很年輕的老師,也很有魅力,講起課來滔滔不絕口若懸河,而且總是能大段大段的引用儒家的經史子集,那種恰到好處的自然的魅力很讓人羨慕。我常常想如果換作我是老師的話,面對學生已經先像沈從文一樣緊張的說不出話來了。我在下面如平原走馬的幻想的時候,老師又說,無他,為孰而。熟能生巧,誰都可以做到百步穿楊。你不要總是仰視,你要攀登。當你攀登上來,你漸漸就可以平視他甚至俯視他了。

熙恩老師也說過類似的話:不要把他神化了。

總覺得把一個人神化始終很好的逃避的方法,這樣可以躲開自己努力而沒有收穫的失落,甚至連努力的想法都不用再去想。一個永遠無法超越的人,為什麼又要去努力趕上他呢?

很多時候我清晰地知道自己的問題所在,正因為這種清晰,我在盡力躲開它們,就像每個人面對總會到來的死亡,卻盡力生活好每一天一樣。可是問題是,我的問題並不如同死亡一樣那麼客觀。很多主觀的因素讓它更加錯綜複雜,再加上時間的流逝,已經變成一團亂亂糟糟的線團。每次我想找到原點重新把它梳理平整,結果都是讓它變得更糟糕。真可惜,我沒有亞歷山大智慧的寶劍。

可是,誰會捨得把我的夢搖醒了,宣佈幸福不會來了。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2

從最初的“政治行政不分家”,到官僚制的出現,到新公共管理的發展,再到新公共行政的產生,最後到全球治理的提出,公共行政學的發展經歷了波瀾起伏的深刻變化。而在這看似的複雜難解的正規化變化背後,卻一直有著四個隱形的輪子在推動著公共行政學這輛馬車的前進,前輪是國家與市場,後輪是民主與效率。

面對繁雜難解的正規化變化,我們從行政學的源頭---古典行政學的學習開始,探根究底,一步步撥開行政學這一既是科學又是藝術的社會學科的神祕面紗。一提到古典行政學,自然就不能繞過兩座大山: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與亞當斯密的《國富論》;

《政治學》中不僅包括了亞里士多德對於古希臘城邦的政治思考,更隱含了豐富深刻的行政學內容。在《政治學》中,亞里士多德首先將城邦的政治運作分為三個部分:行政、議事和審判,從而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從理論的高度將行政管理問題獨立出來,這一開創性的研究不僅成為後來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分權理論的起點與歷史淵源,而且為後世的西方學者專門研究國家行政管理問題提供了依據與借鑑。其次,亞里士多德還創造性地研究了行政職能、行政機構設定、行政人員任用等在城邦政體下的具體情況;特別是他還提出了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最初觀念,為後來行政學研究的物件及方法問題提供了豐富的途徑。

而在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時代的不同與生產力的巨大變化,造就了亞當斯密不同於亞里士多德的對於國家和市場關係、民主和效率關係的理解。

《國富論》中關於兩組關係最核心的思想就是:政府只是“守夜人”,市場是完美的,沒有缺陷的,政府的職能只限於在市場不起作用的地方,以不損害公民利益的方式行使極為有限的必要的管理權。斯密把政府的主要職能歸為三項:

(1)保護國家安全,使其不受外來侵犯;

(2)保護社會上的個人安全,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壓迫;

(3)建設和維護某些私人無力辦或不願辦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亞當斯密認為,除了這些最低限度的職能外,政府的適當角色就是儘可能地遠離經濟生活之外。

斯密的思想在當時得到普遍認可,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的名言“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是這一思想的典型寫照。

亞當斯密的這一觀點暗中契合了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的自由主義政府思想。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中提出,政府的主要任務是保護個人的自由和財產,“政府除了保護財產之外,沒有其它目的”。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甚至可以說洛克的這種關於自由主義政府的思想是斯密“守夜人”政府思想的源泉。

除去在個人財產保護的觀點上,洛克在《政府論》中還有對政府立法權的精闢論述,他寫道:“國家的全部權力,再由國家把它交給立法權,所以立法機關的權力也不能超出此種限度。他們的權力,在最大範圍內,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立法或最高權力機關不能攬有權力,以臨時的專斷命令來進行統治,而是必須以頒佈過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並由有資格的著名法官來執行司法和判斷臣民的權利。否則,他們的和平、安寧和財產就會仍像以前在自然狀態中那樣很不穩定。”他還繼承和發展了亞里士多德關於政體下分權的思想,將政府的職能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外交權,而且三個權力往往是分立的,這為後來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另外一個值得一提的古典行政學思想便是馬克思、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當中對於無產階級專政下的行政管理的論述,馬克思、恩格斯在《法蘭西內戰》中提出了“隨時撤換和罷免由普選產生的代表”、“罷免的勤務員來代替官僚”等行政學組織理論的經典論斷,更進一步豐富了行政學的內容。以上便是近幾周我對於古典行政學學習以及相關內容的基本心得。

此外,結合藍志勇、陳國權的《當代西方公共管理前言理論評述》和李文釗、劉方的《試論公共行政學理論的正規化變遷》,我對於公共行政學的基本正規化變遷和正規化變遷背後國家與市場、民主與效率的相互關係的綜合演變也有了一定的認知和理解。我認為成為正規化的理論不具備壟斷性和排他性,而是與以前的理論相輔相成、互為補充、共同構築一個行政學的理論大廈。正規化不是永恆的,一旦新的理論優於舊的理論就成為新的正規化,即發生了正規化的轉移。但正規化與正規化之間又有著規律性的東西,從根本上操縱著正規化的變遷:

1.都圍繞著效率與民主的博弈這條路線,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正是由於對效率與民主的側重不同而產生了不同的理論正規化。這一發展過程並不是簡單機械地重複而是螺旋式上升的過程,並且是效率與民主逐漸走向協調的過程;

2.政治與行政的關係是逐步走向協調的過程。由最初的爭論激烈的價值中立發展到沒有嚴格的要求的過程;

3.西方行政學的發展過程是由靜態到動態,由封閉到開放的過程。由傳統的單一價值主導到後來的多元價值並存,開放並容;在新的時代背景和經濟環境下,相信公共行政學會有更新的變化。

以上就是我近幾周的行政學學習心得,敬請陶老師指正教導,學生感激不盡!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3

作為一名本科理學學士的轉專業行政管理研究生,通讀由張國慶老師主編著的《公共行政學》第三版後,頗有感悟,在此得出些許心得體會與大家交流分享。

行政學與理學學科的互動理解在任何學習或研究的過程中,將畢生所學融匯貫通,多以聯想的方式進行探索,本身是學習的基本功之一。行政學是一門複雜多樣的學科,讀《公共行政學》時,本人經常不禁地將各種理學學科知識與行政學理論聯想到一起。簡單的字裡行間,一樣需要我們挖掘其中的因果聯絡和邏輯關係,達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效果。藉助邏輯的思維體系和各學科的知識構架來理解一門學科,不僅是學習研究的客觀要求,更是讀者追逐學識的幸福源泉,是一種讓人樂在其中的享受。

《公共行政學》第二章第四節講述“公平與效率的關係”,如果單純地用常識來理解“公平與效率之間存在矛盾和衝突”將很難突破一般思路中“越公平效率越高”的思維障礙。此處是以經濟學為基礎的行政學知識點,不得不放下“公平”在倫理上“公正”的概念,用數理的概念將“公平”理解為“平均”、“平等”,那麼接下來的思路中就面對的是一個“平等”與“效率”二者相關關係的理學模型,用來考量這一模型的工具可能是數學函式、化學勒夏特列原理、物理楞次定律或者生物學1/2K值原理等理學知識。

挖掘行政學理論中的因果聯絡和邏輯聯絡,也依賴於理性思維的“三段論”演繹推理方式。《公共行政學》第三章第一節:“權力的來源主要有三:人格、財產和組織”,一句寥寥數字的業界通識,卻蘊含了千言萬語都未必能闡明的理性邏輯。筆者儘量用通俗的話語簡言之:權力的實質是讓客體為達到主體的目的而做事的能力,因為主體有足夠優良的個人品行和性格使得客體從根本上心悅誠服並且願意為其做事,所以主體擁有權力。這樣一個“三段論”的思路,從邏輯上證明了“人格是權力的來源之一”,那麼同樣的思路來輔助理解“財產和組織是權力的來源”就順理成章了。這樣的邏輯方舟貫穿於行政學每一處理論細節,帶領筆者“知其然”並能“舉一反三”,遨遊於學識的海洋當中。行

政學中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在《公共行政學》一書中,“合理性”與“合法性”兩詞在整本書中出現頻次極高,幾乎在所有與政策或行為相關處都必然提及合理合法。眾所周知,“合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意味著“合理”,“合理”是“合法”的基本前提。“存在即合理”,世間萬物的機理以及任何一項具體的政策和制度,都以“合理”為最原始最本質的基礎。筆者認為,明白何所謂理,懂得什麼才是合理,可謂抓住了政治學、法學、管理學的命脈,掌握了行政學的精髓。

正如藝術家對於真善美的追求一樣,筆者對於“何所謂理”的探求也將窮極一生。以目前筆者才薄學淺的認識,“理”的內涵與民族和地域有關,無狹義上的定論,但處處體現在社會主流價值觀中。比方說,極少有公民閱讀過所有的法律文獻但又幾乎所有具備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知道明顯的違法行為有哪些,也就是說,在一定的範圍內,不由明文指引卻又客觀存在的一些被社會主流達成廣泛共識的“合理”與“不合理”。所以,社會主流價值觀是“道理”的區域性體現,對於個人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同時與公共行政學之間存在著反饋與負反聵關係。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政學是以實踐為基礎的學科”,讀《公共行政學》乃至研究行政管理這門學科,需要我們理解生活,感悟生活,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明知篤行,全面提升自我修養。

行政學思路中的結構感和層次感筆者由本科學習生物科學轉專業接觸社會科學,讀《公共行政學》感受到人文社科與自然學科的顯著不同之一在於學習思路中的層次感和結構感。一句話中包含資訊量巨大,字數繁多足以構成一整段的情況司空見慣。在閱讀和思考時,我們不得不抽絲剝繭,捋順作者話語中的結構,在腦海中映射出獨立的細節概念,再有序地帶入整體構建成有層次的知識框架。

《公共行政學》第一張第一節講述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泛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據憲法及法律的規定,通過科學、及時地制定和準確、有效地執行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務、維護公共秩序、保證公共安全、提供公共產品、實施公共服務的活動。”從中能夠提煉出來的資訊分為若干個結構——主體: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目的:公共利益、依據:憲法及法律、方式:制定和執行公共政策、實質:活動、屬性:公共性。那麼由“主體、目的、依據、方式、實質、屬性”這一系列細節結構,有序地構成了層次性很強的公共行政整體概念。

顯而易見地,分門別類的有序性表述,是研究行政管理學的基石之一。而各項分類之間也絕非雜亂無章,其中存在著具有極強層次感的內在聯絡。《公共行政學》第五章第二節講述目標的合理化的認知程度和條件分為四個方面:1.社會承認、2.組織能力、3.團體狀態、4.成員意識。稍微有心就能感受到四個方面是由大到小、由社會到個人所需滿足的條件,然後再整體帶入“目標的合理化”的總條件“客觀需求”,不難理解四個方面的條件逐步滿足總條件將構成“目標合理化的條件”這一整體概念。這麼一來,讀《公共行政學》就使筆者感受到了極強的橫向的結構感和縱向的層次感。

總的來說,筆者讀《公共行政學》受益匪淺,寥寥幾千字不足以言盡讀後的感觸。度《公共行政學》開啟了本人在行政管理學領域學習的篇章,期待在日後的學習道路中,能夠一分耕耘一分收穫,讓學識,充滿整個人生。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4

簡單理解誰派這個機關來的找誰複議

一、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注意: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2、工商局是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但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管轄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這裡的派出機關,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地區行政公署。

四、本機關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法做出最終裁決。

五、其他特殊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4、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5、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5

《行政強制法》的公佈施行,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對於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強制法》的公佈施行,完善了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式法共7個法律部門組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行政強制法》的公佈施行,解決了行政強制權行使中的突出問題。由於對行政強制缺乏統一規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既存在濫用行政強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也存在行政機關強制手段不足,執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問題。具體表現為:設定權不明確。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繁多,名稱不一,缺乏規範。實施主體混亂。程式不規範,行政強制的隨意性大。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程式煩瑣,時間過長。為了保證行政效率,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需要制定行政強制法,從制度上作出統一規定。

《行政強制法》的公佈施行,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行政強制權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對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限制,規範行政強制行為,有助於促進行政機關全面依法行政。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這部法律,是各級行政機關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務。

作為一名機關工作者,對《行政強制法》不僅要熟知,而且要將其應用於工作實際中來,用理論來指導工作實踐,同時用實踐來檢驗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真正達到薛泳成果轉化的目的。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6

行政強制法草案,經過全國人大會會議先後五次審議,

終於走完從起草到通過的漫漫20xx年立法之路,最終成為法律。該法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規範行政強制,避免公權力濫用

行政強制法是一部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國行政強制制度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方面是

“亂”,包括“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軟”,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對有些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決定不能得到及時執行。

據瞭解,行政強制立法的指導思想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賦予

行政機關必要的手段,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時,對行政強制進行規範,避免和防止權力的濫用,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本法的調整範圍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方面

內容。其中,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實施行政強制須遵循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本法為此規定了以下原則:

1法定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並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2、適當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專家解釋,從實體上說,行政主體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以實現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標為限,應該凍結部分資金的,不能凍結整個賬戶。從程式上說,行政強制主體所採取的手段與要達到的目標之間必須有對應關係,比如要扣押商店裡的違禁品,不能扣押違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專家指出,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教育自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的,就不應再採取行政強制。

4、不得為單位和個人謀利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本法同時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三、嚴格限制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

明確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是從源頭上解決行政強制“亂”的關鍵。過去由於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法,立法法也沒有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作出明確劃分,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不明確,不僅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法規、規章也在設定行政強制,甚至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也設定行政強制。其後果是,行政機關在實施管理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對此,本法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截至20xx年上半年,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對特定事項作了原則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國務院在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

為與此相銜接,本法規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財物和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本法還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物件、條件、種類作了規範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關於行政強制執行,本法規定也應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設定行政強制應進行事前論證。為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了設定行政強制的事前論證和實施中的評估程式。

本法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同時,規定了行政強制實施中的評估程式: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脅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當事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代為履行的一種執行方式。現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規規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維護交通安全、治理環境汙染和保護自然資源等事項。

本法加強了對代履行的規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時規定,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7

本人自__年就讀行政管理專業以來,一直以嚴謹的態度和積極的熱情投入到學習、工作中,經過兩年多來老師的精心指導和自己的刻苦努力,順利完成了學業。

行政管理是一門務實性、可操作性很強的學科。作為一名在崗的企業生產管理人員,我十分珍惜這次學習的機會。通過兩年的學習,使自己無論是在思想、還是學習等方面都取得了質的飛躍。

在政治思想方面:本人積極要求進步、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共道德和職業道德,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及團隊合作精神。在此同時,學習了《新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法》、《安全生產法》等等法律、法規,提高了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明確是非能力。 在業務知識和能力方面:熱愛本專業並投入了積極的熱情,通過紮實學習《管理學原理》、《組織行為學》、《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等各門課程,我係統的掌握了本專業所需要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技能和方法,在此基礎上,結合專業特點及工作實際,增強了公共關係和人力資源應用能力的鍛鍊,能靈活把所學知識運用到實際工作中,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打下了堅實基矗 通過兩年的學習,我不僅在思想境界、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方面得到了極大的提高,而且培養了我一定的自學能力、創新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在將和老師、同學們握手道別的時候,我將以飽滿的熱情和堅定的信心、信念,更好地把所學知識運用到工作中,把行政管理的思維觀念轉化到企業日常生產管理中,為企業健康、快速發展作一份綿薄貢獻。

本人憑著“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信念,在大學三年中拼搏進齲思想上要求上進,積極向黨組織靠攏,自覺學習先進理論知識武裝頭腦,關心時事,以主人翁姿態把握時代脈搏。

學習上,本人目標明確,態度端正,勤奮好學,成績優秀,多次獲得“三好學生”和“優秀團員”稱號,在牢固掌握本專業理論知識的同時,具有較強的實操能力,如進行相關課程設計。獲得了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vfp證書。此外,本人還充分利用課餘時間擴充套件自己的知識體系,曾報考__省自學考試的行政管理專業和考取了祕書中級證書。

本人酷愛文學,文學修養和時事評論水平較好,英語功底紮實,具有一定的聽、說、寫能力。

本人在任英語俱樂部擔任祕書長期間,在老師的關懷指導,各部成員的鼎力支援下,以高效優質團結的作風順利完成各項任務,期間增強了自身的素質,鍛鍊了自身的領導才幹和協調能力,還形成了良好的人際關係。在學習和工作之餘,我還參加文體活動,如院運動和各種文藝匯演等。

在大學期間我一直注重把自己培養成適應社會發展和現代化建設的綜合型高素質人才,並得到同學的熱心支援幫助,教師的深切關懷輔導,雖然我只是一個將踏入社會的大學生沒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但我將會發揮自身優勢把大學學到的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運用於以後的實際工作中,不負各方厚望,以更高更強的姿態迎接新一輪的挑戰。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8

行政複議法》的頒佈實施,將在我國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律體系,對規範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事務,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具有歷史性的意義。同時,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開、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則,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的基本準則和要求。行政複議法的實施,將保證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促進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建設。

我在學習《行政複議法》後有以下體會。

一、《行政複議法》是規範和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的法律

行政複議制度是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法律監督制度有多種形式和多種層次,除了依據刑法、民法等法律實行的法律監督以外,依據行政法實施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律監督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行政複議是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複議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對被申請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其是否合法、適當,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可以看出,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監督,糾正違法的和不當的行政行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在行使人民賦予的社會管理權的時候,如果發生不當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行政複議制度,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這樣一來,既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而達到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目的。

二、《行政複議法》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處於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機關是否公平、公正、公開、文明、合理的執法,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問題。應當看到,在行政機關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的時候,確實存在著(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權利;(二)過當行使行政權利;(三)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四)執法的主體不合法;(五)執法的程式不合法等各類問題。無論以上何種行政行為的發生,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府依法行政,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政府公平、公正、公開、合理、文明地行使對全社會的管理,影響政府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和信譽。

三、《行政複議法》的幾個重要特點

(一)與1990年國務院釋出的《行政複議條例》相比,《行政複議法》最明顯的特點是建立了獨立和完整的行政複議制度。它摒棄了原行政複議的司法化的特點,同時又結合我國國情,形成了獨具我國特色的新的行政複議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時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可以通過“口頭申請”、並規定“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等方便群眾的做法;(2)擴大了行政複議法的範圍,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3)賦予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對具本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權力; (4)規定各級政府和各級行政部門不再另外組建行政複議機構,也不再成立行政複議委員會,而是由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使行政複議工作成為行政機構的日常工作; (5)確立了國務院受理各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複議案件的最終裁決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 (6)賦予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案件管轄權的自由選擇權。即複議機關可以是本級政府,也可以是上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選擇誰作為行政複議機關是當事人自己的權利。以上這些都與過去的“準司法化”的行政複議制度不同,使人民群眾覺得到政府或行政機關要求行政複議,並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項很普通、正常的事情。這就使復行政複議工作能夠在最大範圍內開展,極大地方便人民群眾和基層百姓,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複議法》立法原則的特點。《行政複議法》的立法原則有5點:(1)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5)便民原則。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時,必須要遵循這些原則。其中及時和便民原則體現了該法的重要特點。及時原則主要體現在政府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時,要從有利於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時地、快速地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糾正了以往實施《行政複議條例》時由於申請複議時的條條框框較多,時效過長,申請複議不方便的弊病,現行《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復義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所有這些規定,有利於為人民群眾及時快速的解決問題。堅持便民原則。首先,行政複議法將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由原複議條例規定的15日改為60日;第二,申請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第三,對群眾難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個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雜情況,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然後由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轉送。

(三)獨具特色的法律責任制度。與《行政複議條例》相比,《行政複議法》強化了對複議活動的監督,加重了對行政複議機關和被申請人(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而去掉了對複議參加人的法律責任。對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和不按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申請人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申請行政複議的;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也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這些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以促使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復議職責,真正把行政複議制度落到實處。

在學習過程中,我們要充分認識到行政複議法不僅僅是規範行政機關管理社會事務的法律,是規範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護千百萬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時更是教給他們如何進行行政複議、如何“向行政機關討個說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式法,又是一部實體法,體現了我黨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宗旨。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9

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江簽署主席令予以頒佈,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務院修訂釋出的《行政複議條例》同時廢止。

《行政複議法》的頒佈,是自《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律頒佈之後的又一部國家的行政大法。《行政複議法》的頒佈實施,將在我國初步形成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律體系,對規範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事務,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具有歷史性的意義。同時,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開、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則,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的基本準則和要求。行政複議法的實施,將保證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促進社會主義的民主與法制建設。

行政複議法頒佈以後,國務院專門釋出了《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通知》(國發[1999] 10號文)。通知中指出:

“保證行政複議法全面、正確的實施,並以此促進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建設廉潔、勤政、高效政府,是各級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也是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國務院同時要求,要紮紮實實地學習好、宣傳好行政複議法。“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本地方、本部門的學習、宣傳、培訓工作。”雲南省政府也發出《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檔案的通知》(雲政發[1999]120號文),要求充分認識到行政複議法的重要性,認真學習行政複議法,要把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和相關知識作為基本的業務知識學精學透。根據行政複議法和國務院以及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為迎接行政複議法在我委的貫徹實施,進一步使我委依法行政的工作規範化、法制化,結合省科委管理全省科技工作的具體要求,我們在組織學習行政複議法中有以下體會。

一、《行政複議法》是規範和促進各級行政

行政複議制度是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法律監督制度有多種形式和多種層次,除了依據刑法、民法等法律實行的法律監督以外,依據行政法實施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律監督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行政複議是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複議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對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行政法論文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其是否合法、適當,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可以看出,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監督,糾正違法的和不當的行政行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在行使人民賦予的社會管理權的時候,如果發生不當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行政複議制度,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這樣一來,既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而達到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機關, 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授權和經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認定了省科委執行科技法律法規的科技行政執法權的主體資格。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雲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條例》、《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賦予省科委科技行政處罰權。同時省科委組建了科技行政執法隊伍和科技行政執法的法制督察隊伍。

地(州、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同樣也依據以上的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的自治條例以及當地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規章,享有科技行政管理權和處罰權。並在條件成熟的時候,也將由地(州、市)、縣人民政府認定其執行科技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資格和建立科技行政執法隊伍。其中我省曲靖市科委已經由曲靖市政府認定了市科委的科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建立了行政執法隊伍,並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曲靖市科學技術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體系》,有關依法行政的程式要件和必要的機構設定已經基本具備。

二、行政複議法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處於被管理的地位,行政機關是否公平、公正、公開、文明、合理的執法,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問題。應當看到,在行政機關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的時候,確實存在著(一)不依法行使行政權利;(二)過當行使行政權利;(三)不作為的行政行為;(四)執法的主體不合法;(五)執法的程式不合法等各類問題。無論以上何種行政行為的發生,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府依法行政,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影響政府公平、公正、公開、合理、文明地行使對全社會的管理,影響政府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和信譽。就科技管理工作而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職能部門在行使對全社會的科技工作的管理權時,必然要與被管理者,也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產生一定的關係,必然要涉及當事人的權益,這時,每一項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是否侵犯了當事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權利的重要行政大法行政複議制度是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法律監督制度有多種形式和多種層次,除了依據刑法、民法等法律實行的法律監督以外,依據行政法實施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律監督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行政複議是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複議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對被申請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其是否合法、適當,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可以看出,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監督,糾正違法的和不當的行政行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在行使人民賦予的社會管理權的時候,如果發生不當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行政複議制度,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這樣一來,既保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而達到從嚴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密切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目的。

省科委是省政府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行政機關, 1998年6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授權和經省政府批准的省科委的“三定方案”,認定了省科委執行科技法律法規的科技行政執法權的主體資格。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行政複議法》的幾個重要特點

(一)與1990年國務院釋出的《行政複議條例》相比,行政複議法最明顯的特點是建立了獨立和完整的行政複議制度。它摒棄了原行政複議的司法化的特點,同時又結合我國國情,形成了獨具我國特色的新的行政複議制度:(1)制定了“便民、及時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可以通過“口頭申請”、並規定“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等方便群眾的做法;(2)擴大了行政複議法的範圍,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3)賦予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對具本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權力; (4)規定各級政府和各級行政部門不再另外組建行政複議機構,也不再成立行政複議委員會,而是由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使行政複議工作成為行政機構的日常工作; (5)確立了國務院受理各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複議案件的最終裁決制度,加強了國務院對所屬部門和省級政府的監督; (6)賦予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案件管轄權的自由選擇權。即複議機關可以是本級政府,也可以是上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選擇誰作為行政複議機關是當事人自己的權利。以上這些都與過去的“準司法化”

的行政複議制度不同,使人民群眾覺得到政府或行政機關要求行政複議,並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一項很普通、正常的事情。這就使復行政複議工作能夠在最大範圍內開展,極大地方便人民群眾和基層百姓,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複議法立法原則的特點。行政複議法的立法原則有5點:(1)合法原則;(2)公正原則;(3)公開原則;(4)及時原則;(5)便民原則。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時,必須要遵循這些原則。其中及時和便民原則體現了該法的重要特點。及時原則主要體現在政府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時,要從有利於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角度及時地、快速地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糾正了以往實施《行政複議條例》時由於申請複議時的條條框框較多,時效過長,申請複議不方便的弊病,現行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復義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所有這些規定,有利於為人民群眾及時快速的解決問題。堅持便民原則。首先,行政複議法將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由原複議條例規定的15日改為60日;第二,申請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第三,對群眾難以弄清楚究竟向哪一個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雜情況,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然後由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轉送。

(三)獨具特色的法律責任制度。與《行政複議條例》相比,行政複議法強化了對複議活動的監督,加重了對行政複議機關和被申請人(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而去掉了對複議參加人的法律責任。對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和不按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行政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複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申請人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申請行政複議的;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也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這些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以促使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復議職責,真正把行政複議制度落到實處。

四、學習、貫徹、實施行政複議法,有效規範行政行為根據國務院國發[1999]10號檔案,和雲政發[1999]10號檔案的要求,要從貫徹執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嚴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提高對行政複議的認識,要充分認識到行政複議法不僅僅是規範行政機關管理社會事務的法律,是規範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法律,也是保護千百萬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同時更是交給他們如何進行行政複議、如何“向行政機關討個說法”的法律,它既是一部程式法,又是一部實體法,體現了我黨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宗旨。因而國務院要求讓其“家喻戶曉、使人民群眾熟悉行政複議制度”。作為科技戰線,應當讓行政複議法為廣大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深入瞭解,使省科委在推進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保護和發展我國自主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全省科技進步事業,推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過程中,保護科技人員和科研機構的合法本站權益、依照科技法律法規和行政法律的要求,代寫論文依法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把科技事業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同時,由於行政複議工作是一項法律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應當結合行政複議法的實施,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的培訓。要求通過對該法的學習,把法律和相關規定的業務知識紮紮實實學好,認識施行行政複議法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法律的精神實質,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保證行政複議法的順利施行。

公共行政學心得體會 篇10

《行政強制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深刻體會及正確應用其法理和條文在工作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 明確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是從源頭上解決行政強制“亂”的關鍵。過去由於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法,立法法也沒有對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作出明確劃分,行政強制的設定權不明確,不僅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法規、規章也在設定行政強制,甚至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也設定行政強制。其後果是,行政機關在實施管理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對此,本法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本法還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物件、條件、種類作了規範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關於行政強制執行,本法規定也應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設定行政強制應進行事前論證。為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本法規定了設定行政強制的事前論證和實施中的評估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