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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的歧義問題

欄目: 寫作指導 / 釋出於: / 人氣:7.83K

歧義是指語句有兩歧或多歧意義,可同時形成兩種或多種可能解釋的一種語言現象。比如,“我們要學習檔案”這句話,就有三種理解:一是我們打算學習一下檔案;一是我們索要供學習的檔案;一是我們應當學習一下檔案。

公文中的歧義問題

對於自然語言而言,歧義本是一種正常現象,難以簡單地說好與不好,更不能一概視為語病,全面禁絕。在一些文體中歧義甚至被作者有意識地加以運用,如在相聲作品中,歧義就常被用來製造包袱。一些日常口語交際、書面交際中使用頻率很高的修辭格,如“雙關”之類,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視作在積極地應用“歧義”。但我們不得不指出的是,在更多的情況下,歧義現象確實有害。這在主要用於事務處理的應用文體中,特別是公文中,其危害的程度尤深。

公文的語言是一種非常講究精確性的語言,因為公文的使用目的就是要使對方接受作者的影響,而且是對對方行為的強制性影響。要使這種影響有效,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使意思的表達高度精確,每一個詞,特別是每一個句子必須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對方“見仁見智”,按各自的理解而不是作者的意圖去行事。從這樣的意義上,歧義對公文當然就是百分百地有害。能對這一點提供證明的實際例證舉不勝舉。據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戰敗局面早定的日本之所以捱了兩顆原子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之一,就與日本政府針對“波茨坦公告”發表的宣告中存在歧義有一定關聯。日本政府稱自己對“公告”的態度是“默殺”。“默殺”這個詞在日語中是多解的,可以理解為“不予理睬”,也可以理解為“暫不作評論”,宣告沒有對此作出限定。如此,美國自然可以作第一種理解,也當然可以用“任何戰爭手段”,包括用原子彈了結戰爭。在日常社會生活中,公文中的歧義,同樣不斷給人們帶來麻煩,諸如在保險合同中將保險範圍寫作:“包括家用電器、床具、臥具等各種生活資料”;在政策規範中將懲戒規定寫作:“我們要嚴厲打擊少數犯罪分子”等帶歧義的表述,就經常把公文作者“等”到被動局面中,甚至“等”到自己的利益白白遭受損失的境地;經常使公文作者的真實意圖令人費解,甚至使作者尷尬地被認作“只打擊少數,對多數則……”。

歧義對公文是有害的,是撰寫者所不需要但又往往在無意之中造成的,那麼,如何才能避免公文中的歧義呢?筆者認為,克服歧義的方法並不複雜,有針對性地對句子成份予以調整,創造必要的語言環境等做法都十分有效,困難的和起關鍵作用的是要能發現歧義的存在。為此,我們必須瞭解歧義的發生規律,對歧義保持警惕。

一般情況下,當公文中出現選詞不當,詞序失當,濫用省略,錯用數量詞,語句中有詞性不明的成份,語句成份間的語法關係不明,語調附加的語義不能被準確讀出,忽略對含義不確定的詞、片語的有效限定修飾,錯用標點符號,濫用修辭格等現象時,都會形成歧義。

(一)選詞不當,造成對概念的歧解,引起歧義。

與歧義出現有關的選詞不當,主要表現為濫用方言詞、口語詞和土俗俚語,使用不規範的簡稱,誤用褒貶詞語等。

我國的當代公文在文體方面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以現代漢語的書面形式(即白話文)作為標準的符號系統,除極特殊情況外,禁絕使用未列入普通話規範的方言詞、口語詞和通俗俚語。如果我們在撰寫公文時不懂得,或者不尊重這一規律,濫用這些詞語,就經常因此而使公文出現歧義。因為這些詞語不僅應用範圍窄,詞義不為多數人所理解,而且往往與普通話中的規範詞形同義異。如長沙話中的“蚊子”還兼指“蒼蠅”在內;吳、粵方言和客家方言中的“腳”相當於普通話中的“腿”;口語詞中的“咬耳朵”除了有普通話書面詞語中的真真切切地用嘴咬住耳朵的意思之外,還可以表示竊竊私語。如果我們在公文中隨意使用這類詞語,當然難免使閱文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作者的本意就會被一部分人歧解,甚至是曲解。

不規範簡稱給公文帶來的歧義主要源於這些簡稱詞本身在脫離語境和精確背景資料情況下的高度不確定性。“人大”在沒有精確交代語境的情況下可理解為“中國人民大學”,也可以理解為“人民代表大會”;“南大”則需要在更精確交代背景的情況下才能被界定清楚是指“南京大學”還是“南開大學”。不規範簡稱給公文造成的歧義,往往不僅僅是出點笑話,如果用“國家人事部”去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在法律意義上,公文作者對其所作的有關意思表示就將是無效的,因為在法律上不存在這樣一個“部”,誰也不能、不需要用這樣的名義去承擔責任,履行義務,行使權利。

公文中錯誤地選用了褒義詞或貶義詞也會造成歧義。公文中使用帶褒貶色彩的詞語是為了更鮮明、簡潔地表達作者的立場,如果出現誤用,將使閱文者難以準確理解作者的真正立場。如“小王革新了工作方法,許多人知道後紛紛效尤”一句,“革新”與“效尤”一褒一貶,閱文者對作者的態度的理解,就既可以看作肯定,也可以看作是否定。而作者的真實態度很可能是肯定,或者是否定,甚至是目前不必、不能置可否的中性態度。這種歧義帶來的當然往往是相應的錯誤行為。

(二)語序不當,造成被限定說明的物件不明,引起歧義。

語序是指各級語言單位在組合中的排列次序。語序不當,特別是在有多項定語存在的語句中不恰當地排列了語序,常常會有歧義產生。請見以下例句:

在主席臺就座的還有幾個技術革新小組的代表。

這裡,定語“幾個”的位置不當造成歧義,既可以理解為就座的有若干個小組的代表,也可以理解成就座的是一個小組的幾個代表。

(三)語句中個別詞的詞性不明,也會產生歧義。

請見下面的例句:

作者分析了a企業集團和b企業集團在各個時期進行競爭時所採取的競爭策略的特點。

在這裡,由於“和”字的詞性究竟是連詞還是介詞很難分辨,因此語句就同時有了完全不同的意思:如果作連詞用,其句義就是作者分析了a、b兩個企業集團雙方的競爭策略特點;而如果作介詞用,則句義為作者分析了a企業集團的競爭策略特點。

(四)忽略對含義不確定的詞或片語的限定修飾,引起歧義。

自然語言中總有一部分詞或片語的含義是非確定性的,但在公文語句中如果不能以有效方式對它們加以限定或說明,就很容易因此而出現歧義。如在公文中常常因界定事物不同性質、不同程度和範圍的需要使用“以上”“以下”“以內”之類的詞語。實際上,這類詞語的含義就很不確定,處理上不講究,就會出歧義,而且往往是關係是非界限、政策界限的歧義。這些歧義主要出自人們對“以上”“以下”“以內”是否包含本數在內的理解不一。請見下面例句:

參加工作15年以上的職工一年可享受10天以下的帶薪旅遊假。

對這一規定,至少兩處不確,執行過程中很可能會因此有糾紛:15年以上是否包括15年?10天以下是否把10天也包含在內?

瞭解了上述現象我們就可以理解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會有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五)濫用省略,造成語句成份殘缺,引起歧義。

語言運用過程中,恰當地應用省略確實可使語句簡潔明快,但如果超過必要限度,濫用省略就會走向反面,成為語病並可能因此而形成歧義。與歧義有關的不恰當省略主要是:

1·省略必要的虛詞。請見例句:

經研究,縣政府同意a鄉政府報告。

這裡,“報告”前的助詞“的”被略去後,句義至少有兩個:一是同意a鄉的那份報告;一是同意a鄉作出報告。

2·省略必要的關聯詞語。請見例句:

受託單位誤期,委託單位罰款。

這裡,因為省略了表示複句內部關係的關聯詞語,句義就既可以理解為因為誤期,所以罰款;也可以理解為如果誤期,就要罰款。而這種差別會給檔案執行結果帶來完全不同的影響。

3·省略必要的主語、賓語。請見例句:

局裡調撥給市紡織工業總公司一臺小型計算機,又撥給了精紡分公司。

這裡,由於主語或賓語的殘缺,使句義至少有三種:局裡撥給總公司一臺,總公司又轉而撥給了分公司;局裡撥給總公司、分公司各一臺;局裡撥給總公司一臺,又調回撥給了分公司。

4·盲目套用口語中的省略句式。人們在口語中常使用一些結構簡單的省略句式,在面對面交際的特殊語境條件下,這種省略並不影響表意的精確,但如果盲目將它們套用在書面交際的公文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歧義。如口語中可以把“我非去一趟不可”省略為“我非去一趟”,但如果把“非堅決按市政府的指示辦不可”在公文中省略為“非堅決按市政府的指示辦”就會有歧解。

(六)多義詞、多義片語造成語句中有關成份間的語法關係不明,引起歧義。

本文開頭列舉的“我們要學習檔案”一句所以有至少三種句義,其原因主要在於“要”“學習檔案”都是多義的,它們同時出現在一個句子中形成多種語法關係,按不同的關係去解釋就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要”作一般動詞表示“索取”,作能願動詞則表示“應該”“打算”;“學習檔案”可以是偏正片語,表示供學習的檔案,它也可以是述賓片語,表示學習和學習的內容。多種關係相互搭配,七個字就同時有了三種不同的意思。

(七)錯用數量詞,產生邏輯錯誤,引起歧義。

有時候我們會在公文中看到與“我們要嚴厲打擊少數犯罪分子”相類似的句子,實際上它們也都是歧義句。這裡的歧義源於對數量詞“少數”的誤用。撰稿人要表示的“少數”是指參與犯罪的是少數人,對佔社會少數的這些人要嚴厲打擊,但實際上這句話中的“少數”卻還含有犯罪分子中的少部分人的意思,句義中也就有了嚴厲打擊犯罪分子中的少數人,對多數犯罪分子不打擊,或者不嚴厲打擊的意思。

(八)忽略語音同語義之間的可能影響,產生“語音性”歧義。

語言是人的發音器官發出的聲音和意義的綜合體,一定的意義是通過一定的聲音形式表達的。這一現象就是在人們並不直接張口講的寫作過程中也同樣存在,為此,如果在公文寫作中忽略語義同語音之間可能的相互影響,就會出現同一句話可以“讀出”幾種不同意思的現象,我們暫且將其稱之為“語音性”歧義。

1·語調附加語義引起歧義。在一些場合,同一語句,講話時的語調不同,語義會有很大差異,這是由於語調附加了語義的緣故。這種現象會造成公文中的歧義,特別是當撰稿人對此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如下例:

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顧問曾來過事故現場。

這句話可以有至少兩個意思,它們分別來自於不同的讀法:讀作“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顧問――曾來過事故現場”時,表示來過兩個人,即a先生,以及b先生的法律顧問;而讀作“a先生和b先生的――法律顧問曾來過事故現場”時,則表示只來過一個人,即a、b共同的法律顧問。

兩種讀法的差別只是重音的位置不同,在書面表達中沒有什麼手段可以準確表示這種不同,而且撰稿人寫作時往往只邊寫邊默讀其中的一種,忽略另外一種讀法的存在。這種最不經意中產生的歧義最隱蔽,危害也最大。

2·同音異義在特殊情況下引發歧義。漢語語音系統的特點之一就是自身日趨簡化。據統計,如果不將聲調計入,大量書面材料中實際出現的音節只有400個左右,而其中的47個音節又佔了總出現率中的50%以上。這些音節用於表示絕大多數常用字,這就使漢語詞彙的同音異義現象比較普遍。本來,公文作為一種書面的交際工具,在人們主要靠“看”而不是“聽”接收資訊的情況下,同音異義現象不會給準確理解帶來困難和問題,但如果一部分公文在其傳遞中也存在一段以聲波為載體的運動過程,同音異義也會給對方造成理解上的困難,甚至會有歧義形成。電話通知、會議報告以及經計算機處理的語音形式傳遞處理的檔案,都可能存在同音異義帶來的歧義問題。“3日內,油輪不準進港。”的電話通知很可能會造成一個海濱城市斷郵3天,或者對該城市的旅遊業造成不良影響,因為“油輪”與“郵輪”“遊輪”發音完全相同,而含義卻相差甚遠,如果不作特別說明或其他處理,收文(實際上是“聽”文)各方很可能分別將其記錄為不同的詞,從而作出不同的理解。類似現象在領導者所作的各種會議報告中也會出現。

(九)錯用標點符號,改變了詞語間的關係,引起歧義。

標點符號與句法結構有密切關係,如果錯誤地使用了標點符號,就有可能改變詞語間的本來關係,從而引起歧義。請見例句:

3日內蒙古人民共和國有暴風雪。

本來,在“3日內”後邊應當有一個逗號,如此,其語義會十分明確。但缺少了這樣一個逗號之後,只因念讀時的停頓有可能發生一點點改變就使語句的意思表示大變,歧義產生,而且帶來嚴重的政治性錯誤。類似的例句還如:

我們一定要以實際行動反對,a國侵略者支援b國人民的正義鬥爭。

這裡是因為逗號標錯了位置(應在侵略者後)而使語句產生了非常有害的歧義。只有修正了這個錯誤,句子才能還原成包含兩個分句的複句,歧義才不復存在。

(十)濫用修辭格,破壞文體風格的統一,引起歧義。

公文需要修辭,甚至公文更講究修辭,但公文的使用目的決定了這種修辭主要是在更有效地選詞、煉句方面下功夫,可以運用一些修辭格,但必須慎之又慎,不能採用有礙於莊重、準確、直接表意的方式,如誇張、擬人、反語、雙關等,就是使用比喻、借代、對偶、排比、反覆、引用等方式時,也必須符合公文文體的特殊要求。背離了上述原則,濫用修辭格,不僅會使表達冗繁,還會因破壞公文文體風格的統一,無限制地擴大了閱文者的聯想範圍而形成歧義。請見下面例句:

你校《關於裝修招待所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不同意你校擬定的裝修方案。其理由主要是目前擬定的裝修標準偏低。請參照國際五星級飯店總統套間的裝修標準對這一方案作出修訂後再行請示。

這是在公文中濫用修辭格引起歧義最極端的一例。檔案對一個縣處級招待所準備超標準裝修的問題,沒有正面批評,而是用了一個“反語”的修辭格,通過旁敲側擊、諷喻等間接表達了作者的意思。如此表達不僅破壞了公文所特別需要的鄭重嚴肅的色彩,而且給閱文者以過寬的聯想餘地,使其或者真的不明所以,或者可以藉此故意曲解。規範的公文文體是不允許間接表意的,因此如果對方將上述例文視為一份“規範”的、直接表意的公文,從正面去理解其含義,當然看不出,至少可以說看不出文中有什麼批評之意。由此可見,這種歧義的危害性很大,而且它往往成為“曲解”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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