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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十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9K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目的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十篇

為了規範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稽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專案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檔案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稽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範文字。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公司合同審批的範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採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式是否合法。

第五條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稽核。送交擬籤合同文字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稽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稽核工作並提出初步稽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稽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合同稽核部門應及時將稽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字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稽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稽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稽核。

第六條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稽核標的在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稽核標的在萬元至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稽核標的.在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

第七條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稽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八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民法典》(20xx.1.1生效)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綜上所述,公司應該加強合同審批管理,建立相應的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制度應該包括審批部門人員職責、審批範圍、審批要點和稽核要求等等。其中提高合同審批部門人員業務素質和責任心非常重要,因為再好的制度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所以在制度中要明確人的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2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3

合同管理是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目的:為規範公司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約定、等合同類文書均適用本制度。補充協議、補充約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補充類文書是原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從屬於原合同,同樣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董事長負責標的3萬以上合同的審批簽署;

3.2公司總經理受董事長委託負責標的3萬以下合同的審批簽署;

3.3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3.1負責在有需要情況下介入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

3.3.2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3.3.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3.4負責各職能部門/專案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3.5負責合同糾紛的處理;

3.3.6負責合同的檔案日常管理;

3.3.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3.4職能部門/專案負責各類相關業務的合同談判。

4.合同的簽訂

4.1所有合同必須由公司簽訂,任何職能部門、專案、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4.2簽訂合同前須審查的資料:

4.2.1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如營業執照、法人機構程式碼證、身份證明檔案等。

4.2.2資信能力、履約能力,如資產證明、信譽紀錄、企業規模和狀況、相關的資質證明等。

4.3合同的審批

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

4.3.1具體許可權如下:

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標的超過3萬元的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4.3.2合同原則上由經辦部門/專案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相關職責部門、品質督導部、總辦、總經理(董事長)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簽署。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4.3.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視情況是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4不得與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簽訂與法人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4.5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員工簽訂合同的,該員工為公司委託人。公司委託人,可以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代表公司簽約。公司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公司負責。若公司委託人超出委託許可權簽約,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將按照有關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4.6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本制度有關規定嚴懲。

4.7合同的形式:除即時結算付清款項的合同外,一律採用書面合同,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4.8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要求:

4.8.1當事人的情況:記載清楚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個人的要寫姓名和身份證號)、地址、聯絡方式,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8.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說明材料如圖紙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4.8.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約定標的物數量,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8.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8.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4.8.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8.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8.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8.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8.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8.11合同糾紛解決的約定:為了方便公司控制訴訟成本,合同糾紛統一約定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委員會處理。

4.9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4.9.1簽訂合同前,經辦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2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所有的相關資料如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等留存。

4.9.2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籤表報審批,由總經公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10

.3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籤表報批,審批程式按照本制度4.3規定執行,合同審批通過後再經公司簽章生效。

4.10.4若合同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才生效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總經辦依法及時辦理。

4.10.5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及有關材料影印件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及相關資料的原件和會審表交存公司總經辦備案。

5.合同的履行

5.1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合同的經辦員工應當負責公司依約履行合同,因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的,公司將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追究經辦人的責任。

5.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必須做好對方確認工作。

其中,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5.3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同時及時書面上報總經辦處理,並報總經理。

5.3.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5.3.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5.3.3喪失商業信譽;

5.3.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4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5.4.1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5.4.2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6.合同糾紛的處理

6.1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根據法律和公司規定,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人、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解決;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6.2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總經辦和總經理。

6.3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總經辦。

6.4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6.4.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6.4.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6.4.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6.4.4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6.5凡由總辦處理的合同糾紛,所有相關職能部門及專案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6.5.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6.5.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6.5.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6.5.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6.5.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5.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6.6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的處理意見、仲裁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職能部門/專案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6.7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彙報。

6.8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統一由總經辦處理。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並把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總經辦。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6.9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專案,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7.合同的變更、解除

7.1公司的合同變更、解除,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7.2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經雙方一致同意停止履行的除外。

7.3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有關規定:

7.3.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履行。公司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7.3.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經辦人應當及時向公司合同的審批程式原審批人員報告情況。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7.4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8.合同檔案的日常管理

8.1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原件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專案留存合同的影印件。總經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專案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建立合同檔案;

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8.2公司的公章專人管理,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公司所有合同、授權委託書均由總辦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並記錄領取情況,業務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外,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的除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

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8.3合同有關的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職能部門/專案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總經辦隨合同保管。

8.4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總經辦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總經辦應在情況發生當日二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9.考核與獎懲

9.1公司、所屬各專案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總經辦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9.2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9.3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9.3.1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9.3.2擅自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9.3.3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9.3.4工作疏忽導致公司違約造成損失的。

9.4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9.4.1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9.4.3遺失重要證據;

9.4.4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事發後沒有立即報告公司的按隱瞞不報處理;

9.4.5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9.4.6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9.5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6以上未明晰獎罰的行為均通過年度績效考核體現。

10、附則

10.1本制度由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10.2本制度由總經理批准後生效,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合同管理總則

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保險合同等。

3、簽訂書面合同範圍 除即時交割銀貨兩清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調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5、保守商業祕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祕密。

第二章合同運作程式

1、申請。有關生產的物資採購及維修的申請按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其他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經濟事務應當由經營部提出書面《合同專案申請書》,應寫明合同專案目的,專案內容及要求,專案意向及思路和合同金額,報請總經理審批。

2、起草。《合同專案申請書》經審批後,由經營部對業務內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負責起草、擬定合同文字。

3、稽核。合同文字起草擬定好後必須及時報送總經理,由總經理對送審合同文字及相關材料進行合法性稽核。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給予辦理審批手續。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稽核意見,按《合同稽核規定》的稽核意見處理程式辦理。

4、簽訂。經總經理稽核後,由辦公室負責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5、履行。由經營部具體負責其承辦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稽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

6、監督。由總經辦、經營部、生產部、質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合同質量的履行。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7、歸檔。合同履行完畢,由辦公室按本制度規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職責

1、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辦的主要合同管理職責

1)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 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負責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監督的工作。

3) 審查合同,對送審合同文字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

5) 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6)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並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管理。

2) 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並儲存相關資料。

3) 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具體負責擬訂合同條款或合同文字,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中業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確保合同規範和正確。

4) 經營部應統籌安排合同擬籤時間,必須按規定給總經理留出合同稽核時間,以保證稽核質量,防止出現問題合同。

5) 6) 合同簽訂後,應當及時將合同文字原件辦公室存檔備案。 經營部對所籤合同,認真負責執行,並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絡,儲存履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並做好履約記錄,發生問題及時向總經辦通報。

7) 經營部的業務合同承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經營部應把其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等材料收回,由經營部確認後,辦公室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8) 負責本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3、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 嚴格按照制度對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章進行管理和使用,並設專人管理。

2) 嚴格按照合同審籤程式執行,審查合同稽核與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未經司法辦稽核和未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符合條件的才可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3) 做好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遺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4) 不得隨帶公章、合同專用章或已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應按合同審籤程式辦理《帶章外出審批表》和《空白法律文書審批表》稽核備案,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 做好與合同有關資料的登記歸檔工作。

6)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監督履行部門職責

1) 公司合同監督履行的部門主要由總經辦、質檢部、生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及部門按照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和部門職責要求負責監督合同標的、質量的履行。

2) 監督履行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3)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合同監督履行部門應及時派員對合同標的、質量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質量要求達到約定標準,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合同承辦部門糾正,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維護公司利益。

4)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總經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避免公司經濟損失。

5) 做好並儲存監督工作記錄、履約記錄及有關資料存檔工作。

第四章合同審籤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需要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委託,並對委託代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督。洽談、簽訂合同的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按合同審籤程式經司法辦對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稽核備案,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由辦公室加蓋公章。

3、經營部將合同文字擬定好後必須送交總經理稽核,未經審不得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辦公室統一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必要條款。合同必要條款一般包括對方單位名稱,數量和要求,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的,按實現合同目的的約定標準。有樣品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臵、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併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字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12、總經辦應對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相關經營部的合同訂立程式、合同履行、合同制度執行、有關合同材料歸檔等工作進行檢查,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反饋檢查結果。

第五章合同審籤程式

1、簽訂合同

1)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並保留蓋有公司法人公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影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2)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簽訂合同前,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合同文字起草定稿後,由總經理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並做好登記存檔工作。

6、需外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前(商談擬定階段),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或者確定擬用合同文字後,附《帶章外出審批表》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由合同承辦人員報送總經理審批,然後由辦公室負責人稽核簽字加蓋部門章,並派專人帶章陪同合同承辦人員共同外出,並做好登記工作。

7、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簽訂合同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使用,《帶章外出審批表》上應當註明帶章外出期限,帶章外出事由、許可權、交還時間等內容,並由合同承辦人員與行辦帶章人員簽字,辦理完畢後,由辦公室負責將此表備案。

8、合同文字原件應不少於四份。合同承辦人應將簽訂後的合同文字原件及時送交辦公室和財務備案。

9、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儲存,以備考查。

(1) 名片;

(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4)各類電話等通訊工具號碼;

(5)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資料。

第六章合同稽核規定

1、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稽核。合同法律稽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稽核原則。

2、稽核內容。合同稽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稽核:

1)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應採用標準合同文字。

2) 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①單位名稱;

②標的;

③數量;

④質量;

⑤價款或者報酬;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3) 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3、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擬定合同,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經營部對經稽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對合同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製作審查合同筆錄,應提出稽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通知合同承辦部門報送總經理審批。

5、稽核意見反饋。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及有關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由合同稽核承辦人員提出稽核意見並製作《合同稽核意見書》,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送達經營部進行糾正,並將送審合同文字原件及相關材料退回經營部。稽核意見正確的,經營部應當糾正。糾正後應當及時報送合同稽核部門複核。

6、稽核意見審批。經營部對稽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合同稽核部門充分溝通協商,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經營部應當自收到《合同稽核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或者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送合同稽核部門。由合同稽核部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經營部意見、合同稽核部門意見及處理意見和理由一併製作《合同稽核意見報告》,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

7、稽核意見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後,合同稽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批意見書面反饋至經營部,經營部和合同稽核部門應當按審批意見執行。

8、經營部未向合同稽核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直接向分管領導申請複議協調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和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執行。

9、任何影響合同訂立的指示和表示都應當對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負責,必須提出書面意見並提請法定代表人籤批意見後,方可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執行。

10、稽核重大經濟合同應召開合同稽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稽核制度。

11、稽核期限。經營部應及時將擬定合同送交合同稽核部門進行稽核,統籌安排擬定、稽核、簽訂時間,不得耽誤稽核時間。嚴禁在本部門擬定合同時間安排很充足,而報送合同稽核部門稽核時間緊迫的情況出現,以保證稽核質量,防止問題合同出現。合同稽核部門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稽核。對於重大複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應急合同不得少於一個工作日。

12、應急合同應當由公司分管領導直接安排合同稽核部門稽核,合同稽核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或提出稽核意見。

13、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未按規定給合同稽核部門預留稽核時間,耽誤稽核期限不能保證稽核質量的,除給予罰款外,由責任人承擔不利後果,公司將向經營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14、合同簽訂後,經營部應當及時將一份合同文字原件分別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存檔備案和財務部門作為收付款物的依據。

15、檔案管理。合同稽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並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稽核意見的複製文字予以歸檔。

16、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稽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七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 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稽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先簽訂,後履行,能使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按照雙方權利義務和約定履行合同及承擔責任,避免法律風險。特殊情況應經司法辦稽核備案,報請法定代表人批准。

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 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關於加強物資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式。對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5) 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許可權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6) 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儲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 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 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儲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總經辦報告。

4) 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第八章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 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 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3) 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司法辦參加仲裁或訴訟。

4) 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合同糾紛處理程式

1) 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並通報總經辦。經營部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3)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理。

4)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5) 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 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第九章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1)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檔案;

(2)對方營業執照(影印件)、稅務登記證(影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檔案;

(3)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影印件;

(4)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影印件

(5)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6)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影印件;

(7)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8)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9)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10) 標的驗收記錄;

(11)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影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 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 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3) 辦公室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按合同編號整理,由司法辦主任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臵、銷燬、遺失。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5

1.0目的

規範合同的評審、簽署、履約跟進、歸檔管理工作程式,確保公司利益、信譽得到保障。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合同的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合同的簽署及重要合同的評審。

3.2人事行政部負責本專案合同稽核、監管及歸檔(包括員工勞動合同)。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合同的履約執行。

4.0程式要點

4.1合同管理的範圍:包括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和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

4.1.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委託進行物業管理的合同;

(2)投標書;

(3)對外租賃合同;

(4)公司承諾提供的常規服務和管理合同;

(5)顧客(業主、住戶或其他委託方)委託公司進行採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及其他有償服務的合同;

(6)公司車庫、車棚、車位使用或泊車合同;

(7)其他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

4.1.2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包括以下幾類:

(1)採購合同;

(2)招標合同;

(3)勞動合同;

(4)公司委託顧客(供應商或其他受委託單位)進行採購、安裝、修繕、裝修、貯存、檢修、保養、清潔、搬運等合同;

(5)其他須進行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

4.2合同的形式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4.2.1書面的和非書面的。

4.2.2協議或其他法規性檔案的規定和要求。

4.2.3規範合同和格式合同。

4.2.4口頭承諾。

4.2.5招、投標書。

4.3合同的制定。

4.3.1一般情況下由合同的執行部門負責制定,其內容包括以下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或工作內容);

(3)價款或酬金;

(4)履約期限、地點方式及其他履約條件;

(5)合同終止條件;

(6)違約責任;

(7)專用合同約定的其他必要條款。

4.3.2各種合同若有合同範本,可依照合同範本填寫或修改各項條款。

4.4合同的評審。

4.4.1評審許可權:

(1)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總經理委託分管副總經理組織合同執行部門及人事行政部經理進行評審;

(2)標的在10萬~50萬元的合同,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審;

(3)標的在5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進行評審。

4.4.2評審內容。

(1)對外提供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公司的履約能力;

顧客提供的價格;

合同的風險;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的社會效益;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2)對外委託服務合同的評審內容:

分供方的履約能力;

分供方提供的價格;

分供方的信譽;

分供方提供服務的售後服務;

合同的條款是否明確;

合同是否違法;

合同的風險;

合同履約監控能力;

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4.5合同的簽署與生效。

4.5.1合同經評審合格,由總經理簽署。非書面的合同除外。

4.5.2經總經理簽署的合同按印章管理規定辦理蓋章審批手續。

4.5.3所有書面合同均須加蓋公司印章,合同頁數在一頁以上的必須加蓋騎縫章。

4.5.4經簽署並加蓋公司印章的合同正式生效,須公證的合同,經公證後生效。

4.5.5公司承諾提供常規服務和管理的合同簽署與蓋章形式不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4.5.6生效的合同原則上一式四份,公司與顧客各兩份,需進行公證的須報公證機關一份備案。

4.6合同的編號與歸檔。

4.6.1書面合同統一進行編號,編號的方法按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4.6.2一般情況下書面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歸檔(經總經理審批同意,由其他部門保管的除外),歸檔方法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4.6.3公司歸檔合同原件,合同履行完畢或需分階段付款的,報財務部存檔一份,部門需按合同條款監督顧客履約的.,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影印審批程式後,由部門負責人保管一份影印件。合同執行完畢後,須將合同返還公司歸檔。

4.6.4合同條款涉及保密事項的,有關部門均承擔保密責任。

4.7合同的履約。

4.7.1對外提供服務的合同,由提供合同服務的部門負責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2對外委託服務的合同,由合同執行部門監督分供方履約,重要的合同由總經理或人事行政部監督履約。

4.7.3合同執行部門須將合同履約階段性情況向總經理彙報,重要合同須以書面形式彙報。

4.7.4公司監控所有書面合同(員工勞動合同除外)的履約進度,對違反合同進度的及時向總經理彙報。

4.7.5合同履約完畢,對重要合同的執行效果再次進行評審。

4.8合同的變更與廢止。

合同雙方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或合同中須變更廢止情況出現需進行合同條款變更或廢止時,由合同執行部門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合同變更申請,人事行政部按合同評審程式跟進評審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變更條款或廢止合同。

4.9合同的續約。

合同期滿且需辦理續約的,由合同執行部門按合同要求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按合同評審程式跟進評審,重要合同由總經理直接組織合同評審。

4.10合同的統計。

每年12月31日前,由人事行政部對書面合同進行清查統計,寫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內容

包括:合同清單,履約完成情況,存在或需跟進的問題等報總經理審閱。總經理給出批示意見,由人事行政部按總經理批示意見辦理。

5.0相關記錄表格

5.1《合同臺帳》檔案編碼:cd/jy/qr/006

5.1《合同評審表》檔案編碼:cd/jy/qr/007

6.0相關支援性檔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6

為規範分公司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管理

分公司合同管理由成本核算科統一歸口管理,各科室、專案部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1、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具體職責

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有關示範文字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組織各類合同及檔案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評審工作;

負責各類合同及相關檔案的檔案管理;

監督、檢查各科室、專案部對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等情況;

負責各類合同糾紛的調查、應對、處理;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專案部及專案對口合同管理科室管理職責

專案部負責宣傳、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分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組織學習各類合同並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等工作;

配合專案部合同的起草、評審、學習、履行、建檔工作;

負責專案部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及時收集、記錄、整理和儲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編寫索賠報告;

專案部及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跟蹤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向成本核算科報告。

二、合同的評審與簽定

1、合同的簽訂條件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重點審查業主的專案立項檔案、招標檔案,以確定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審查專案資金落實程度及業主以往合同履約情況,以確定業主的履約能力。

簽訂分包合同要重點審查承包人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

分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必須經主管領導或分公司經理同意。

訂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有示範文字(包括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的應當使用示範文字。

2、合同內容的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類分包合同、按照國家或公司制定的示範文字規定的內容填寫。沒有示範檔案的由專案部起草,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配合。

其他合同(主要指材料買賣、租賃合同)必須明確填寫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的總額或暫估價,不能只約定單價,不確定數量,對供貨數量無法一次確定的合同可分批次簽訂合同。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的日期後多少日內。

合同履行期限應具有確定性,難以在合同中確定具體期限的應約定確定期限的方式。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施工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分公司合同主管科室配合專案部起草文字並初審,附合同會審表交成本核算科組織分公司各科室進行評審,評審後分公司分管領導認為已經基本沒有異議的,報分公司領導班子評審簽定。

專案經理和分公司分管領導及相關科室人員必須參與合同簽訂活動的全過程,並按實際需要確定簽定合同的總份數。

4、勞務(專業)等分包合同的簽訂

合同洽談前,工程管理科、專案部必須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分包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要求分包方提供以下證件原件: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勞務隊伍資格證書、關於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專案部在符合分包方條件的企業中進行招(議)標工作。成本核算科對招標檔案、評標辦法及合同條件進行審查,並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勞務(專業)分包招標檔案由工程管理科負責起草,成本核算科及專案部配合制定合理招標檔案進行勞務(專業)工程招投標或議標工作。由專案部與分包方起草勞務(專業)分包合同,並初步評審分包合同。專案部初評後報成本核算科進行合同評審,稽核無異議後,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方可簽訂。

各科室、專案部在合同經過商談、評審修改合理後由分管領導批准簽定後(重大勞務合同或特殊合同由分公司經理批准簽定),成本核算科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5、材料裝置採購及租賃合同的簽訂

材料裝置採購合同由相關科室、專案部根據建設工程合同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洽談,擬訂合同條款,專案部初評後報送分公司成本核算科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分管領導批准同意後,按評審意見進行修改,發往對方單位蓋章,成本核算科收到對方修改蓋章後的合同給予辦理用印手續加蓋合同專用章。

6、所有合同正式簽訂後,分公司成本核算科與財務管理科各留一份,其餘返回專案部及合同對方。

三、合同的履行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終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分公司成本核算科及相關領導處理,分公司成本核算科應立即向分公司法律顧問諮詢,並將基本情況和法律顧問的處理意見一同上報分公司領導。情況如下: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重大、複雜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與對方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四、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以公司名義變更或解除合同。若確須變更或解除時,經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稽核批准後,進行變更或解除。

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並辦理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檔案的整理、儲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的發放範圍相同。

3、對於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同終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收集因終止合同給本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終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恢復與終止都必須通知成本核算科和主管領導。

4、合同未履行完畢,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檔案,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整理後移交成本核算科儲存。

五、合同的日常管理

1、專案部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負責所在專案的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向成本核算科移交有關合同管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退場手續。

3、成本核算科負責對分公司的合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各科室、專案部應當在公司檢查前開展合同自查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檢查時與對口的合同管理人員一對一進行。主要檢查內容:

(一)合同的起草、評審、簽訂、建檔情況;

(二)合同的學習、交底、履行等控制情況;

(三)合同執行中有隱含的履行風險、糾紛情況等;

(四)成本核算科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

各科室、專案部對合同評審不規範、不及時,使合同文字出現重大問題的處罰,所有評審相關人員300元/次。

專案部沒有進行合同交底、初步評審或評審不認真出現重大漏洞的,處罰專案經理200元/次,相關評審科室人員及合同管理人員100元/次。

5、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三)凡出現以上兩條分公司不予付款,責任由主辦人及相關參與人員負責。

6、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視情節嚴重情況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未履行規定手續擅自在對方出具的確認書、索賠報告上簽字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7、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後,專案部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糾紛情況上報成本核算科。

9、出現合同糾紛,根據不同情況,由成本核算科報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經分公司經理同意後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稽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 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避免經營失誤,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公司統一採購辦公用品、維修車輛等與供貨方或者維修廠商簽訂的協議,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部門及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合同談判須由主管部門(或專案部)和公司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公司負責。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當事人個人或公司經營活動信譽狀況、工作或經營業績、經濟實力、有無違法行為等。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一律採用書面格式,必須由公司職能部門稽核後,採用統一合同文字。對於重大合同以及對方草擬的合同,還需公司法律顧問進行稽核確認。

第九條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涉及人民幣金額的資料必須有大寫。

第十條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有:

(一)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二)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的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保時間、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三)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除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章外),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合同地點,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應力爭在我方所在地簽署。第十二條在合同協商或談判過程中,凡合同對方承諾的各種對公司有利的事項必須全部寫入合同條款。

第十三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合同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法人代表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合同簽字蓋章前,原則上要求對方應先完成簽字蓋章,我方才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相關工作的副總或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以下簡稱“三總師”)初審,再由公司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確認。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三總師”、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做好維權取證工作,取得對方單位同意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確認檔案,並按公司規定的許可權上報合同。

第二十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任何部門均不得以個人或部門名義與對方簽訂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合同,如需簽訂此類協議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第二十二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所規定的簽訂合同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給予合同對方補償、賠償、獎勵或調整合同價格的,必須以合同書形式,嚴禁採用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傳真等各種非合同書形式。嚴禁以非合同書形式變相修改合同內容。嚴禁以變更合作單位名稱、名為降價實為增加我方造價成本等形式變相調整合同價格及其包含的內容。嚴禁以甩項、分包等形式變更原合同,增加我方實際造價成本。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五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八條合同糾紛由與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第二十九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互通訊息,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第三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第三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二)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第三十五條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第三十六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部門,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授權人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入檔案室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辦公室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一)建立合同檔案。

(二)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三)填寫“合同簽訂情況月度統計表”。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效力範圍包括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9

一、公司合同審批管理制度內容有什麼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範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合同審批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稽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專案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檔案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稽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範文字。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公司合同審批的範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採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四條 合同審批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式是否合法。

第五條 合同審批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稽核。送交擬籤合同文字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稽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稽核工作並提出初步稽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稽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合同稽核部門應及時將稽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字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稽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稽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稽核。

第六條 合同審批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稽核標的在 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稽核標的在 萬元至 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稽核標的在 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 個工作日。

第七條 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稽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八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二、審批流程簡介

在企業內部,一條審批流程的存在是不同部門、業務單元協作共同完成一件事情的過程體現。

從審批流程的發起者開始,隨著流程的流轉,不斷有新的人員參與到該業務中來,共同把關業務的質量,流程是業務訴求和管理需要的共同提現。

合同審批流程是企業內部流程的一部分,又不同於其他的審批流程,那麼合同審批流程應該如何設計?

三、合同審批路徑

在講合同審批路徑之前,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合同審批的時候,是審批過程還是審批結果。

一個合同從草稿擬定到定稿定義其為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同的人員會有不同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進行草稿調整,最終形成合同的定稿。

合同的定稿定義其為結果,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的'審批路徑會稍有差異。

1、 審批過程的合同審批路徑

合同從擬定到定稿,是需要不同的業務部門一同會籤,所以該路徑的第一段為:草稿會籤階段,可能需要反覆修,。當合同定稿以後,走正常的合同審批流程;第二階段為:合同審批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修改也會有,但是會比較少。

2、 審批結果的合同審批路徑

合同審批結果即就是審批已經定稿的合同內容,從起草到定稿的過程則放線上下或者有另外的流程。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篇10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公司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八、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合同管理總經理負總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