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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管理制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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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管理制度 篇1

一、醫療會診包括:院內會診和院外會診,院內會診分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內大會診、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等。

會診管理制度十二篇

二、科間會診:患者病情超出本科專業範圍,需要其他專科協助診療者,需申請會診。普通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主治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請科室。應邀科室應在24小時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進行會診。會診時主管醫師應在場陪同,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會診後要填寫會診記錄。

三、急會診:因患者病情緊急、急需其他專業協助診療時能夠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急會診,相關科室在接到會診通知後,應在10分鐘內到位。會診醫師在簽署會診意見時應註明時間(具體到分鐘)。

四、院內大會診:凡遇到下列狀況,應及時申請院內大會診;危重疑難病例需要有關科室協助診治;患者病情危急需要及時搶救;重大手術前因病情複雜、涉及其他相關專業;以專業基礎性疾病收入院後經診斷有其他專業狀況或合併症;家屬或患者有會診要求,需要轉科治療等。

五、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出現以下狀況時,科室應申請組織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

(一)臨床診斷困難(一般入院後超過3天不能確診)或療效不滿意的疑難、危重病例;

(二)申請會診超過3個專業的病例;

(三)出現嚴重併發症的病例;

(四)已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投訴或可能出現糾紛的病例。

六、院外會診:邀請外院醫師會診或派本院醫師外出會診。

(一)外院醫師會診:因疑難病例或家屬要求邀請院外專家來院會診,務必有科主任提出書面申請《院外專家會診邀請函》上報醫務部,邀請函資料包括簡要病史、查體、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初步診斷及會診目的和要求等狀況,醫務部稽核同意後與受邀醫院相關職能部門聯絡,確定會診時間,安排相關會診事宜,由科主任主持會診,必要時醫務部或分管院長參加,主管醫師作好詳細會診記錄,院外專家簽字確認。

(二)外出會診: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七、會診許可權:科間會診醫師應由主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上主治醫師擔任;緊急會診可由值班醫師先行處理,根據實際狀況請示上級醫師指導或由上級醫師隨後到達現場處理。院內大會診管理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務必保證隨時能夠找到會診人員。院內大會診,會診醫師應由主任(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擔任;點名會診時,被點名的會診醫師應及時參加會診,原則上不能安排其他人員頂替;被邀請參與第二次會診專業,應安排主任(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擔任。

八、會診流程:

(一)科間會診:科室邀請會診前應將患者各項資料準備齊全,填寫“會診通知單”,送達被邀科室。被邀會診的科室醫師須按時會診,書寫會診紀錄並簽名。

(二)院內大會診:應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請,填寫《院內大會診申請表》報醫務部同意或由醫務部指定並決定會診日期。會診時由申請會診科室主任主持召開並作總結歸納,應力求統一明確診治意見。主管醫師認真做好會診記錄,並將會診意見摘要記入病程記錄。會診時,申請科室要主動介紹病情,務必由同級醫師陪同會診。會診醫師應根據常規診察患者,並按照規定書寫會診意見,證明完成會診的具體時間。會診後,應將會診意見以及執行狀況在病程記錄中詳細記錄。

(三)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申請院內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的科室應提前三天向醫務部遞交《醫院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申請表》(緊急會診除外)並明確會診主持人(主持人須副高或副高以上醫師或科主任)。醫務部根據申請確定會診專家後,將會診專家名單反饋給申請科室。申請科室須提前將醫務部核定後的《醫院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申請表》送達各受邀請專家,以便受邀專家瞭解病情。

九、會診管理:

(一)各科室應高度重視院內會診工作,安排貼合本制度規定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會診地點,醫院將院內會診制度落實狀況納入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與科室獎金、科主任津貼掛鉤。

(二)各科室有互相監督院內會診落實狀況的義務,對違反本制度的科室和相關人員需及時報醫務部備案。

(三)各臨床科室每年從本科室的多學科綜合診療會診病例中至少挑選一例參加院內疑難危重、複雜病例多學科討論會,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專家評定“疑難危重病例搶救組織獎”。

(四)醫務部負責每月月底檢查彙總全院會診落實狀況,對科室安排不具備會診資質、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會診、未安排相同資質人員進行陪同會診以及參加院內大會診遲到者,院內通報批評並按照醫院相關規定處罰。

(五)醫院每半年對全院死亡病例、糾紛病例、申請院內多學科診療會診病例進行總結、評價和反饋。由醫務部主持,參加人員為醫院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相關科室人員及臨床藥師。

(六)對於因會診不及時觸發的醫療糾紛,按照《臨邑縣人民醫院醫患糾紛處理辦法》處理。

會診管理制度 篇2

(一)院內科間會診

1、會診的提出:會診由病房主治醫師決定,住院醫師填寫會診單,須詳細填寫申請單的申請會診專案,簡要重點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診療狀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時間具體到日,經主治醫師稽核並籤宇。申請科室負責將申請單送達邀請會診科室。特殊病人經科主任(或主任醫師)同意並籤宇,能夠特邀會診醫師。

2、會診時間要求:一般會診48小時內完成,如需特殊檢查的輕病人,可預約時間到專科檢查。院區內急會診務必在10分鐘內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適當放寬時限)搶救須隨請隨到,危重病人能夠電話邀請,被邀請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會診,嚴禁會診醫師不親自檢視病人進行電話會診。

3、會診醫師的資格認定:由有執業資質的總住院醫師(二線)或主治醫師職稱以上的醫師承擔院內會診工作。如被邀請科室的會診醫師因故不能及時到場,須請該科其他同級醫師或上級醫師代為會診。對特殊或疑難重症病人需要專家或科主任會診者,須由申請會診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同意並簽字。院內急會診如二線醫師正在手術或搶救病人,由三線醫師或上級醫師及時完成會診。

4、會診醫師職責:詳細閱讀病歷,瞭解病人的病情,親自診察病人,會診後須書寫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包括會診意見和推薦,會診醫師的科室、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會診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對疑難病例、診斷不清或處理有困難時,須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助會診。會診時須有甲請科室醫師陪同、介紹病情。

5、會診後確認需轉科的病例,由會診醫師簽署轉科意見,自簽署時起,病人的診療職責由轉入科室負貢。因各種原因暫時不能轉入時,轉入科室須確保病人不發生診療延誤。搶救及危重病人須及時轉入,確有困難時須上報醫療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院際間會診制度

1、疑難病例或特殊病例需請院際間會診時,經病房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同意,寫好病人的病歷摘要和會診目的,確定請求會診醫院的相關專業(或會診醫師),報醫務處,由醫務處與有關單位聯絡,確定會診時間,會診時需有科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陪同,主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工作,並做好會診記錄。

2、院內外聯合會診由科室向醫務處提出申請,並帶給病歷摘要。會診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工作。

會診管理制度 篇3

1、當臨床醫生在診斷、治療過程中,遇到以下狀況時應請會診:

(1)病人病情不屬自己職權允許的;

(2)病人病情危重、複雜,不是自己潛力能夠解決的;

(3)受各種原因限制,本科、本院不能解決的狀況時。

2、會診批准許可權:請院內會診,主管醫生報科室主任批准;院外會診由科主任報醫務科、分管院長批准。院內會診要求在24小時內完成。

3、會診醫生資格:例行會診、急會診應請相應科室主任,或相應專業醫生;在科主任不在時,能夠請值班醫生。會診醫生在會診過程中,技術潛力不足時,應請所在科室上級醫生、科主任會診。

4、例行會診:病人病情不屬急、危、重症的,屬例行會診。例行會診由主管醫生填寫會診單準備會診資料,彙報病史,記錄會診意見,執行上級醫師指示。

5、急會診:病人病情危急,需要本科和他科立即會診時(不允許按例行會診手續進行會診時),應當緊急會診。請急會診科室科主任在班,由科主任決定。科主任不在時,由上級醫生或值班醫生決定。可用會診通知單通知,也可用電話通知,會診人員在接到通知後須立即應診。因特殊狀況不能前往時,也要派相應醫師前往。會診時,申請醫師務必在場,配合會診和搶救。

手術中出現意外狀況,需請會診,屬急會診,術中會診包括術中變更術式或變更手術範圍,術中狀況不能處理,低年資醫師請高年資醫師或科主任、院長、院外會診。

6、急會診病人的會診須堅持邊搶救,邊會診的原則。

7、會診醫生在會診完畢後,務必填寫會診意見。

會診管理制度 篇4

管理制度: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為規範我院醫師外出會診,促進醫學交流與發展,保證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

一、醫務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與在全院的管理實施,並定期檢查本制度的落實情況,促進《醫師外出會診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並持續改進;各臨床及醫技科室負責在本科室內貫徹落實本制度;各級臨床醫師、技師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二、醫院或科室接到會診邀請後,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部與相關科主任協商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對於外出會診可能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但確因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由業務副院長或院長批准。我院醫師未經醫務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的。

3、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會診邀請或不能派出醫師會診時,醫務部應及時通知邀請醫療機構。

五、醫務部決定派出會診醫師後,應及時填寫“外出會診回執單”,會診醫師攜此單前往執行會診任務,存根由醫務部留存。

六、會診醫師應當詳細瞭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七、醫師外出會診要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不得接收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

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裝置、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證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如果患者擬轉入本院進一步診治,應事前通知醫務部,由醫務部通知相關科室做好相應準備。

十、醫師會診結束後,應當在返回我院兩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部,並填寫“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記錄單”,由醫務部留存。

十一、醫師外出會診收入納入醫院財務部統一管理,會診收費和醫師會診報酬按照財務部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醫師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必要時我院協助處理。

十三、醫務部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將會診情況與科室、醫師的考核工作相結合。

會診管理制度 篇5

為規範外請專家會診管理,更好地發揮外請專家作用,提高醫療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據衛生部《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結合我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上級醫院專家會診時,經治科室應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醫療風險等情況,徵得患者同意後,報醫務科、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擬邀請專家會診需向醫務科提供外請專家來院會診申請表,內容應按表逐項填寫,報醫務科登記後,加蓋公章,由醫院向被邀請醫療機構醫務部門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徵得被邀請的.醫療機構及被邀請人同意後,方可來院會診。

三、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時,應履行上述的審批手續後,及時補辦書面材料。

四、邀請會診科室將專家的會診意見認真記錄在病歷中。手術病人的手術記錄由專家簽字,科室相關人員記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會診手術邀請:

(一)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範圍或被邀請的醫院或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我院的技術力量、裝置、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三)我院可獨立開展的診療技術。

六、如外請專家手術或者診療出現意外立即向醫院報告,通知專家本人及被邀請醫院立即積極協調處理,避免糾紛。

會診管理制度 篇6

鄉鎮衛生院會診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患者得到及時、準確的診斷和治療,特制定會診制度。

二、定義

會診的流程標準。會診包括:科內會診、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赴外院會診。

三、職責

1、醫務部主任負責制定和修訂會診制度。

2、醫療科室醫師負責執行會診制度。

3、醫療科室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本科室會診制度的執行。

4、醫務部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全院會診制度的執行。

5、院長負責監督和檢查醫務部主任會診制度的執行。

四。程式

1、會診物件

急診、門診、住院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確診病例。

2、會診人員資格

原則上會診人員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緊急狀況下除外。

3、會診申請

(1)科內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向科主任提出口頭會診申請,科主任批准後執行。

(2)科間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主治醫師以上資格醫生稽核簽字,送達被邀請的科室執行。

(3)急診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並在申請單上註明“急”字,立即送達被邀請科室執行。病情個性緊急可在會診單上註明“特急”,立即送達被邀請科室執行,或用電話邀請先執行,後補寫書面會診單。

(4)院內會診申請

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後,上報醫務部或總值班批准。由臨床部或總值班通知受邀請科室後執行。

(5)院外會診申請

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後,上報醫務部批准。

醫務部負責與有關醫院聯絡,發出邀請函;緊急狀況時,可由醫務部派人派車前往;必要時也可由申請會診科主任攜帶病歷,陪同患者到外院會診;也可將電子病歷資料,網上轉發有關醫院,進行遠端會診。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申請

由院外醫院邀請,填寫院外會診邀請函,醫務部稽核後,上報院長審批。

4、會診人員

(1)科內會診人員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2)科間會診人員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請科室應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特殊狀況除外。

(3)急診會診人員

被邀請科室應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特殊狀況除外。

(4)院內會診人員

由醫務部主任主持,應由被邀請科室主任或專家擔任,醫務部確定會診時間及組織相關人員參加。

(5)院外會診人員

由醫療院長主持,應由市級以上三級甲等醫院科主任或專家擔任。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人員

由我院科主任或專家擔任,在不影響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會診時間

(1)科內會診時間

由本科主任根據狀況自行按排。

(2)科間會診

在接到會診單2小時內完成,如需專科會診的病情較輕的患者,可由醫護人員帶領到專科會診。

(3)急診會診

務必在接到書面申請單後10分鐘到達會診科室,病情個性緊急會診務必在接到書面申請單或電話後10分鐘到達會診科室,不得延誤。

(4)院內會診

在接到書面申請單後12個小時內完成。

(5)院外會診

應有臨床部與院外受邀請單位協商後確定時間。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時間

應由臨床部確定。

6、會診記錄

所有會診均由主管醫生填寫會診申請單,彙報病情。受邀會診醫生會診完畢後,要在會診患者病歷中詳實記錄會診記錄,會診記錄上要有會診醫生的手寫簽名,並歸檔到病案中。

會診管理制度 篇7

一、凡來我院請求專家外出會診者,須持有對方醫院醫務科蓋章的會診單,由我院相關科室主任審批後,方可到我院醫務科辦理會診手續。會診須按規定交費後由醫務科指定專家前往並備案。被派外出會診的醫師要遵守職業道德,對患者認真負責,嚴格執行醫療技術常規,並遵守有關醫療政策法規,會診結束後,填寫會診反饋單,交回醫務科。如違反操作規程,發生的醫療糾紛,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

二、除急診搶救等任務由醫務科委派外,專家外出會診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由科主任根據科內情況進行審批、安排併到醫務科辦理相關手續。

三、所有醫務人員,凡因擅離職守、脫崗失職或私自外出會診、手術、外出行醫及未經科主任審批和未到醫務科備案而引發的醫療糾紛,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不予受理。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等後果均由本人及相邀單位負責。

會診管理制度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42號令《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凡遇疑難危重病例,應運用科內及院內技術力量及時進行會診。

2、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危重病例,或治療、診斷上有困難的病例,由科主任提出請外院專家教授會診的申請,經醫政科或主管副院長同意。由醫政科與有關醫院聯絡併發出書面邀請函。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等情況,並加蓋我院公章。急診,可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會診完後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3、申請外院專家教授會診的科室,會診目的要明確,準備充分;患者病史、各項輔助檢查必須儘可能完善。

4、外院專家教授會診時由科主任主持,上級醫師必須陪同會診專家教授並詳細介紹患者病情。

5、進行病情及治療方案討論時,管床醫師要認真詳細做好會診記錄。

6、外院專家教授的會診費用,按照醫療機構規定由醫政科與受邀請醫院醫務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

7、會診結束後,醫政科給外院專家教授出具一份會診結論的回執,由專家教授帶回受邀醫院。

會診管理制度 篇9

管理制度:

1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醫院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醫務管理部門接到會診邀請(用書面檔案、或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後,在不影響本院(科)正常臨床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本院(科)正常臨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醫院領導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2.1會診邀請超出本院診療科目或者是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的`;

2.3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2.4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會診醫師應當詳細瞭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4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

6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裝置、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7醫師會診結束後,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管理部門。

8會診費用應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複收費,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9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並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

會診管理制度 篇10

為做好我院外請專家的管理工作,根據醫院發展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一、外請專家的目的

1、外請專家是醫院為提高醫療業務水平、解決業務急需、加強學科建設,而聘請的各學科專家和顧問。臨時來院進行學術交流、學術報告和舉辦各類講座的專家不在其列。

2、外請專家的範圍一般限於臨床、醫技科室中業務技術緊缺、薄弱或重點發展的專業。

3、充分發揮外請專家在學科建設、拓展業務和人才培養中的重要作用,為建設重點學科、培養年輕醫師和為“三級醫院”建立做準備、打基礎。

二、被請的專家條件

1、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名望,如省級醫院的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

2、擬請用專家的專業必須與所請學科的專業相同或相近;

3、每個學科原則上可聘請一名專家指導本學科的建設與發展,優先考慮重點學科的專業。

三、聘用專家的任務

1、指導學科建設,使所在學科儘快挺高一定質量水平;

2、定期為我院醫師和實習生舉辦專題講座,對科室負責人進行具體指導;

四、聘用專家的待遇

1、聘用專家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發給一定津貼,具體以雙方洽談數目為準;

2、專家津貼由醫院根據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情況決定。

3、聘用專家由醫院提供住宿,並配備生活用品;

4、外請專家來我院往返旅差費等費用均由我院按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五、聘用專家的'管理

1、聘用專家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未經科教科批准,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許諾請用條件和待遇;

2、聘用專家由科教科和科室共同負責管理,我院對所請專家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保留備案。我院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繼續聘請。

會診管理制度 篇11

一、會診內容:急診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等

凡遇疑難急危重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會診完成後,必須填寫會診記錄,並簽字。

(1)急診會診:急性危重病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快進ICU。被邀請會診的科室人員,由值班醫生必須隨請隨到。院內醫師必須10分鐘內到達。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一般會診應邀醫師要在24小時完成。會診醫師必須由主治醫師及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會診時必須對病人進行體檢及檢視相關檢查報告。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以避免專業裝置儀器搬運。

(3)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4)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主管院長和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和相關科室人員參加,並報告主管院長,做最後處理決定。

(5)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同意,進行遠端會診;如遠端會診解決不了,由醫務科與有關單位聯絡,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負責組織,並報告主管院長參加。

二、會診程式: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

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由醫務科組織,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三、會診收費:參考河北省二級甲等中醫院收費標準進行收取

院內普通會診費2元/次,高階職稱6元/次。指定專人會診,按照副主任醫師40元/次,主任醫師64元/次收取。會診費按50%比例抽取給會診醫師。

會診管理制度 篇12

會診制度

1、當臨床醫生在診斷、治療過程中,遇到以下狀況時應請會診:

(1)病人病情不屬自己職權允許的;

(2)病人病情危重、複雜,不是自己潛力能夠解決的;

(3)受各種原因限制,本科、本院不能解決的狀況時。

2、會診批准許可權:請院內會診,主管醫生報科室主任批准;院外會診由科主任報醫務科、分管院長批准。院內會診要求在24小時內完成。

3、會診醫生資格:例行會診、急會診應請相應科室主任,或相應專業醫生;在科主任不在時,能夠請值班醫生。會診醫生在會診過程中,技術潛力不足時,應請所在科室上級醫生、科主任會診。

4、例行會診:病人病情不屬急、危、重症的,屬例行會診。例行會診由主管醫生填寫會診單準備會診資料,彙報病史,記錄會診意見,執行上級醫師指示。

5、急會診:病人病情危急,需要本科和他科立即會診時(不允許按例行會診手續進行會診時),應當緊急會診。請急會診科室科主任在班,由科主任決定。科主任不在時,由上級醫生或值班醫生決定。可用會診通知單通知,也可用電話通知,會診人員在接到通知後須立即應診。因特殊狀況不能前往時,也要派相應醫師前往。會診時,申請醫師務必在場,配合會診和搶救。

手術中出現意外狀況,需請會診,屬急會診,術中會診包括術中變更術式或變更手術範圍,術中狀況不能處理,低年資醫師請高年資醫師或科主任、院長、院外會診。

6、急會診病人的會診須堅持邊搶救,邊會診的原則。

7、會診醫生在會診完畢後,務必填寫會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