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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52K

二氧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裝置的設定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礦井總迴風巷都應納入檢查範圍。

二氧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二條採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每班不少於3次。

第三條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

第四條採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檢查2次,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

第五條本班未進行工作的採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檢查一次;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六條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第七條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並撤到安全地點。

第八條每旬對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檢查一次。

第九條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檢查一次,檔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週檢查一次。

第十條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風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及時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生產部彙報。

第十一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二氧管理制度 篇2

一、操作規程

低壓二氧化碳惰化滅火系統具有自動啟動、手動啟動和機械應急啟動功能。

(一)當系統接收到來自火災報警器的火警訊號時,主閥、主電磁閥和區域電磁閥開啟,自動啟動系統噴射氣體滅火。

(二)當自動啟動功能失靈時,可以按控制箱上的`啟動按鈕進行手動操作滅火。

(三)當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失靈或不能實施時,採用機械應急操作。操作方法是:

1、手動開啟險情對應區域的區域電磁閥;

2、開啟主電磁閥;

3、拉開先導控制器門蓋;

4、將先導閥上的手柄順時針轉動到水平,開啟主閥,進行初步噴放;

5、達到穩定後,關閉主電磁閥。

6、氣體通過節流裝置、區域電磁閥進行二步噴放。

7、噴放完畢後順序關閉先導控制器、主閥和區域電磁閥,系統實現機械應急惰化。(應急惰化的前提是氣化器能正常工作)

二、管理規定

(一)消防專職和專業消防員負責低壓二氧化碳惰化滅火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檢修公司負責系統缺陷的消除。

(二)消防專職對該裝置應做到每月定期檢查、保養,確保裝置功能正常安全,並做好檢查記錄。

1、保證各區域電磁閥掛牌準確;

2、保證儲存裝置內氣體儲量正常,發現儲量不夠應及時補充;

3、按照壓力容器管理規定,定期校驗安全裝置和保護裝置。

(三)對相關執行操作和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操作指導培訓,以保證能正確使用裝置。

(四)低壓二氧化碳惰化滅火系統正常時應處於備用狀態,非火警不得動用。

(五)該系統小修週期為二年,大修週期為6年,由檢修公司負責實施。

二氧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礦井瓦斯等級劃分:

礦井瓦斯等級的分級指標為瓦斯相對湧出量和絕對湧出量。二氧化碳相對湧出量和絕對湧出量只作為礦井二氧化碳湧出情況的瞭解,不進行二氧化碳等級劃分。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瓦斯相對湧出量≤10m3/t且礦井瓦斯絕對湧出量≤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瓦斯相對湧出量>10m3/t或礦井瓦斯絕對湧出量>40m3/min。

(三)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低瓦斯礦井中,相對湧出量大於或等於10 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區域,按高瓦斯礦井標準進行管理。

(四)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礦井在採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1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為突出煤層。

第二條所有生產礦井和正在建設的礦井都必須進行年度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鑑定工作與礦井瓦斯鑑定工作同時進行。

第三條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鑑定工作應在生產正常時進行,鑑定地點的選擇要按礦井、煤層、一翼、水平和採區以及瓦斯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分別選點,被鑑定地點的回採產量應達到該地區總產量的60%。

第四條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鑑定工作應在每年7至9月份進行,期間任選一個月,在上、中、下旬中各選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班或四班進行。測定點應選在測風站,若測點無測風站,可選斷面規整,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巷進行測定。

第五條抽排瓦斯的'礦井,在鑑定之日內還必須測定相應區域的抽排瓦斯量。按照包括抽放瓦斯量在內的相對瓦斯湧出量和絕對湧出量來鑑定礦井瓦斯等級。

第六條鑑定前必須編制礦井瓦斯等級鑑定計劃,並召開鑑定預備會。做好鑑定組織分工,對參加瓦斯鑑定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專業培訓。所用儀器儀表、裝置必須具有校驗合格證。

第七條鑑定月產量以礦排程室當月統計的產煤量為準。礦井要按照核定生產能力安排當月生產計劃,防止超能力組織生產。

第八條礦根據測定、化驗結果,編制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鑑定報告。鑑定報告中對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來源、規律、鑑定月產量是否正常、上年度煤層自然發火及火區發展變化以及近年度的瓦斯鑑定等情況應有詳細說明,並提出等級鑑定意見。要求附通風系統示意圖,圖中標明風流方向、通風設施、測定點位置等。

第九條測定資料的整理、鑑定報告的編制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鑑定規範》(aq1025—20xx)規定執行。

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鑑定報告,經通風科長、副總、專案部(礦)總工程師和專案部經理(礦長)審閱後,一式六份呈報到分公司通風管理部(附電子版)。

第十條未進行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的礦井,下一年度不得進行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