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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1W

志願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志願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社群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社群精神文明和和諧社群建設,健全和完善社群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社群志願服務是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群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群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群問題,倡導社群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群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第三條、社群志願者是在本社群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群志願者服務領導小組和社群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三章、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七條、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週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均可到社群志願者組織申請。

第八條、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社群志願者組織填寫註冊登記表,社群志願者組織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稽核,對稽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九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第四章、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第十一條、社群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服務、環境保護、社群文化、社群教育、社群幫困、社群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二條、社群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十三條、社群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

志願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街道精神文明和和諧社群建設,健全和完善街道保障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志願服務是在街道黨工委、團支部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群居民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群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問題,倡導社群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群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社群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群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志願者是在街道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群志願者服務領導小組和社群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和共青團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三章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志願者的管理推行志願者註冊登記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八條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週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願者協會章程,履行入會登記手續,接受入會輔導,均可到社群志願者組織申請。

第九條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社群志願者組織填寫註冊登記表,社群志願者組織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稽核,對稽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十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組織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第十二條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服務、法律援助、環境保護、社群文化、社群教育、社群幫困、社群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三條服務的重點物件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十四條社群要確保有專門的志願服務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

第十五條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街道紀檢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社群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分管志願者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群志願服務工作,在社群志願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八條社群黨員志願者組織、婦女志願者組織、社群老年人協會、關心下一代協會、老年科協等統一納入社群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群志願者組織的協調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註冊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5小時的志願服務。

志願者考核評估推行星級制,共分五級。服務時數累計達100小時者為一星級志願者,累計達200小時者為二星級志願者,以此類推,累計達500小時者為五星級志願者。

志願管理制度 篇3

中學志願者掛牌上崗管理制度

一、志願者平常分別從事鎮集清掃、扶助退休教師、公寓樓衛生檢查督促、聯絡團委老師和各社團等日常崗位,各小組由小組長帶領,必須佩帶上崗證。

二、小型校園活動時段,抽調一個或者幾個小組,團委老師制定臨時負責人,搞好服務工作。但是也必須佩戴志願者上崗證。

三、大型校內外活動期間,各小組組長,到團委辦公室,聯絡具體的活動協助任務。工作起來,既要保量,又要保質,並佩戴志願者上崗證。

四、對於表現比較突出的.志願者,小組組長每學期向學校團委上報1――2名,優秀小組組長直接由團委老師直接評選,稱號為“優秀志願者”。

五、對於功利色彩濃或工作不得力的學生,各小組幫助提高思想認識;否則,使其退出組織。

六、各志願者小組每學期開始,要有工作計劃;學期末了,要有工作總結,在總結中,注出“優秀自願者”的姓名。如果沒有計劃,或者沒有總結,則取消該小組優秀資格。

七、志願者不得因為工作耽誤學習時間(特殊情況除外),否則,沒收志願者上崗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