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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管理制度(通用5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95K

質量管理制度 篇1

一、專案部、施工隊領導必須堅決執行上級頒佈的各種質量管理檔案、規程、規範和標準,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必須有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機構和制度有專人負責施工質量檢測和核驗記錄,並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會籤記錄,完善各項技術資料,確保施工質量符合要求。

質量管理制度(通用5篇)

二、施工現場工程質量管理必須按施工規範要求,保證每道工序質量符合驗收標準。堅持做到每分項、分部工程施工自檢自查,把好質量關,不符合要求的不處理好決不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隱蔽工程施工前,必須經過質量員、建設單位工地代表和監理驗收後,方可進行工程隱蔽。

四、嚴格把好材料質量關,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工程施工前及時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化驗、試驗材料沒有檢驗證明,不得進行隱蔽工程施工。

五、建立建全工程技術資料檔案制度,工地有專人負責整理工程技術資料認真按照工程竣工驗收資料要求要根據工程進行的進度及時做好施工記錄自檢記錄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記錄。

六、對違反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的人將按不同程度給予批評處理和罰款教育,並追究其責任。對發生事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將按上級有關規定程式追究其責任並做出處理。

質量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確保生產過程質量穩定,並求質量改善,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損耗,對生產和服務程式進行有效控制,滿足客戶的要求和期望。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產品從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間過程的控制、產品損耗的防護等。

三、職責

1、技術部負責工藝檔案及操作規程的制定。

2、生產部負責按生產任務單組織生產並實施生產過程的控制。

3、生產部負責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及檢修(肉機、凍庫等)。

4、品管負責對產品質量,包裝及標示等檢驗、驗收、放行、交貨等的監控。

5、銷售部負責產品交貨和服務過程的控制。

四、程式

1、 獲得規定產品特性的資訊和檔案

1.1 技術部負責產品工藝檔案及操作規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後發放到生產部和品管處。

1.2 生產部根據批准的生產計劃,進行生產。

2、生產過程控制

2.1 生產部根據相關的產品工藝檔案及操作規程進行生產加工,確保產品質量。

2.2 關鍵技術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2.3 對生產運作實施監視。生產中要認真做好自檢、互檢、專檢(品管),並做好相應記錄。

2.4 品管對生產過程實施監督檢查。

2.5 使用合適的生產服務裝置,確保產品衛生安全。

產品質量檢驗

一、檢驗管理制度

(一)、產品進入公司的檢驗(查檢疫票確保產品合格)

1、凡進入公司的產品,在入公司前必須由品管進行抽樣檢驗,填寫檢驗記錄,合格後方可辦理進入。

2、品管在抽樣時,要注意具有代表性,並要註明產品的品名、數量等,並做好原始記錄工作

3、品管在檢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進行檢驗,不得隨意改變。

(二)、過程檢驗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現場進行巡檢,按規定填寫記錄。

1、每批產品須按客戶要求為標準進行檢驗,必須經檢驗合格才可出貨。

2、填寫《檢驗報告單》,由品管儲存。

3、品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檢驗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檢驗產品是否變質、變色,不得隨意改變。保留所有記錄,歸檔存查。

(三)出貨檢驗

1、成品出貨檢驗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對成品進行適當的檢驗,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適用範圍,適用於各類成品出公司前的檢驗活動。

2.1技術部負責確定成品的技術要求。

2.2品管負責編制產品技術標準,及成品出公司檢驗安排和組織落實。

2.3生產部或品管員負責配合成品出公司檢驗活動的實施。

3.管理辦法

3.1成品出貨檢驗活動的策劃

3.2技術部須根據客戶要求,確定成品的各項技術要求。

3.3品管部根據技術部確定的成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3.4品管部在編制《產品技術標準》時,須規定成品出公司檢驗的有關內容:

a.檢驗方式:入產前檢驗/出公司前檢驗;

b.檢驗專案:產品質量、分割要求等

c.檢驗要求:根據客戶對產品要求進行檢驗。

d.檢驗時機、頻次:隨時防止出現質量事故。

e.檢驗數量:根據當日產量。

f.檢驗方法:

4、成品出公司檢驗的實施

4.1在生產過程中,品管須及時配製檢驗指導書、檢驗人員、檢驗裝置等並組織檢驗活動的開展。

4.2檢驗人員須按照《產品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檢驗。

5、出公司檢驗報告及反饋

5.1品管在檢驗過程中須將及時檢驗情況和檢驗結果記錄。

5.2品管在檢驗過程中,發現異常或不合格情況時,須及時向品管負責人報告該不合格情況。

5.3品管部負責人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不合格情況進行處理。

6、相關記錄

6.1《原始檢驗記錄》

6.2《出貨檢驗報告單》

(四)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識別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交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對整豬、半成品、成品及交貨的產品發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職責

3.1 品控部負責不合格品的識別,並跟蹤不合格品的處理結果。

3.2 各相關部門負責人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不合格品進行處置。

3.3 生產部負責對本生產發生的不合格品採取糾正措施。

3.4 其他相關部門配合控制。

4、程式

4.1不合格品的分類及處理

A、嚴重不合格:經檢驗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不合格;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B、一般不合格:個別或少量不影響整體產品質量的不合格。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4.2進貨不合格的識別和處理

A、對品管部確認的不合格品,品管員做出“不合格品”標識,並放置於不合格品區,品管員通知生產部,生產部負責處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戶同意讓步接收時,由主管批准後,在原不合格標籤上加註“讓步接收”。對重要產品,不允許讓步接收。

C、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經品管確認後,按上述條款執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識別和處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產部立即返工。返工後的產品必須重新檢驗。須報廢產品由主管決定執行,並填寫相應的處置記錄。

B、品管檢驗判定的嚴重不合格,需貼上“不合格品”標籤放置於不合格品區,由品管負責人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簽字確認,並填寫《不合格品報告》交各相關部門處置決定。

4.4交貨後發現的不合格品

對於已交貨後發現的不合格品,應按的重大質量問題對待,應儘可能將產品召回。並由品管部組織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根據公司規定。銷售部應及時與顧客協商,滿足顧客的正當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當生產部生產的產品對客戶產生的危害發生時,引用本《產品召回管理程式》,儘早 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客戶、公眾的不滿,維護公司形象,減少公司損失,特制訂本程式。

2、適用於適用範圍:

本公司產品的回收控制。

3、職責:

3.1 總經理為本程式的最高決策者,指定品管負責本工作,並指定對外發言人,負責提供資源支援。

3.2 質量安全負責人(生產部負責人、品管)

A、收集客戶回饋來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顧客投訴,如實記錄每一細節,包括銷售部的迴應;

B、保證生產部主管在產品回收上能瞭解事件的最新動態,決定如何迴應消費者,確保銷售部對每一詢問的迴應都是有根據的;

C、與客戶一起進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討論,保持記錄,包括已確定的決議和還在

討論中的決議;

D、有權召集任一人員提供回收程式中任一方面的優先協助,包括質疑產品和生產過 程情況。

3.3 銷售部門負責提供銷售資訊,確定不合格產品的回收方案處於銷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負責發現問題,對產品進行檢驗和分析,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

3.5 生產部負責人、銷售負責人與客戶保持聯絡,做好溝通,同時與衛生部門及衛生防疫部門、技術部門協作。及時與法律部門溝通,以確保決議與行為的合法性。

4、產品回收步驟:

4.1 發現問題

A、各部門在銷售前發現的問題,立即停止銷售產品,隔離存放,並對該產品進行檢驗。

B、顧客發現的問題,由銷售負責人瞭解並記錄問題發現的具體情況,及時向生產負責人報告,保持與顧客的持續聯絡。

4.2 投訴評估:

投訴彙總報告由發現問題的品管部門如實整理書面材料,品管如果發現產品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則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A、銷售部及生產部調查研究以確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時要相關衛生部門來協助;

B、立即通報品管負責人、總經理;

C、品管負責追溯產品的所有標籤。立即停止銷售;

D、品管部、銷售部聯合收集並反覆研究有關質疑產品,生產前後的產品與質量記錄。

4.3 回收的開始:

一旦確認問題產品具有危害性和質量問題而且已進入銷售,立即啟動回收程式,銷售部立即通報生產負責人,對已出貨產品進行調查。同時,指示各部門人員在回收工作中的職責和許可權。生產部應立即停止出貨,對未出貨產品進行貯存隔離工作。負責採購的人員和質檢人員與經理確認問題的發生點。

確認方式主要有:

A、如與供應商有關,經理、品管部、生產部與供應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時,提供詳細

的問題產品資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發生在產品生產環節,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六)退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程式。

2、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有產品。

3、措施

A、退回的產品由品管重新檢驗並做記錄。

B、檢驗合格按合格品處理。

C、檢驗不合格按不合格品處理。

D、檢驗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產部加工處理。 E、加工產品由品管檢驗合格才能出貨並做記錄。

4、做好相關記錄

a、《退貨處理記錄》

質量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管理,明確質量責任,嚴格基建程式,保證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某某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建設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各參建單位應加強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

第四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五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實行質量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的工程科工程負責人、駐工地代表三級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 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對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工程科工程負責人對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駐工地代表對質量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重慶市開縣滿月鄉馬營村新農灣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通過招標選擇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檔案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裝置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 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專案劃分,明確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單位工程,並報質量監督機構確認。

第十一條 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職,稽核批准設代機構、監理部、施工專案部主要負責人員變更。

第十二條 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十三條 單元工程完成後,應由施工單位自評合格後才能申請驗收評定,否則監理單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驗收評定,應由建設單位主持(或委託監理單位),組織參建單位組成聯合小組,共同驗收評定,並在驗收前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單元工程驗收評定合格後,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署結論,不能事後補籤。

第十六條 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未達到合格標準時,應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後應按規定進行重新驗收評定。

第十七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質量由採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裝置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採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採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九條 建築材料或工程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3)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4)工程裝置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裝置還應附有線路圖;

(5)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二十條 對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抽檢過程進行督促檢查、整改落實,對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核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 認真抓好驗收工作,把好工程質量驗收關。制訂工程驗收工作計劃,及時組織做好相關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加強檔案資料管理,確保資料準確、及時、完整。

質量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水利部頒佈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更好地發揮投資效益,結合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鄉鎮供水、城市防洪、灘塗圍墾、堤塘建設(以下統稱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不受其投資來源的限制,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和地方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範,質量標準和經批准的設計檔案等。

第五條 水利水電工程在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必須以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並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質工程專案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兩級設定:

(一)省級設定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簡稱中心站)。

(二)市(地)級、省錢塘江管理局設定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

省、市(地)質量監督機構隸屬於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 省重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專案站(組)和市(地)重點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專案組,由省、市(地)質量監督機構組建,其人員由省、市(地)站選派、委聘。

第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的站長宜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工程建設的領導兼任,並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副站長。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副站長由其主管部門任命,並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質量監督員。其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

(三)經過培訓並通過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上述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專案的專、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不得委聘從事該工程監理、施工、裝置製造的人員作為該工程的質量監督站(組)人員。

第十二條 中心站負責全省各市(地)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的考核、認證工作;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員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複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三條 中心站負責向各市(地)站頒發由水利部統一印製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三章 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 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省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以及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範、技術標準等。

(二)歸口管理並指導各市(地)質量監督機構和省、市(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的工作。

(三)對本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組織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由部總站和流域分站組織監督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參與水利水電工程優秀設計優質工程評審。

(五)參與水利工程質量大檢查工作和重大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仲裁有關水利工程質量爭端。

(六)參加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提出工程質量評定報告。

(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總站報告,並抄送流域分站;組織培訓質量管理人員,總結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經驗,不斷提高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水平。

第十五條 市(地)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廳有關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執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範、技術標準,以及總站、中心站制定的有關質量監督的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負責管理市(地)範圍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及所屬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工作。

(三)負責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監以外及中心站委託的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

(四)參與重要的小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審查、招投標工作;參與市(地)、縣級水利水電工程優秀設計、優質工程評審。

(五)參與水利工程質量檢查和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仲裁受監工程的有關質量爭端。

(六)參與受監工程的階段(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提出質量評定報告。

(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中心站彙報;組織培訓質量管理人員,學習交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及管理工作經驗,不斷提高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許可權: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發現越級承包工程任務、能力明顯不足、質量管理混亂的單位,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對偽造現場施工記錄、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記錄、隱瞞工程質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單位,應視其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批評、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範、質量標準或設計檔案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採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責令其停止施工。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裝置等,責成建設(監理)單位採取措施糾正。

(五)質量監督人員需持“水利質量監督員證”進行施工現場質量都督,檢查施工質量,有權調閱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質量評定記錄和施工記錄等。

(六)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

(七)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第四章 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專案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專案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專案組,或進行巡迴監督檢查。質量監督專案站(組)每年的質監活動不少於四次。巡迴監督檢查次數應視工程建設總進度確定。

第十八條 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或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專案建設審批檔案;

2、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3、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資料。

從工程招標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專案的質量監督期。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專案站(組)根據受監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定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和人員。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1、施工準備階段

(1)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2)對主體工程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對施工單位檢測試驗室的資質、技術力量、儀器裝置等進行監督檢查。

2、施工階段

(1)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情況等實施監督檢查。

(2)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3)對工程專案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劃分進行核定,對單元工作的質量評定進行抽查,並檢查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的準確、完整情況。

(4)監督檢查重點施工工序、隱蔽工程,參加階段(中間)驗收並提出質量評定報告。

(5)參與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

(6)對中間產品及成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3、工程竣工階段

(1)參與審查竣工報告及竣工驗收資料;

(2)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評定報告。

第五章 質量檢測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核查受監督工程參建單位試驗室的資質、人員素質、裝備、試驗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方案。

(四)質量監督機構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三條 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鑑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資料準確可靠,並對出具的資料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有償服務,檢測費用由委託方支付。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章 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二十五條 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屬事業性收費。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92)浙價費聯51號、(1992)財農134號、浙水政(92)第60號檔案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收費標準按水利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0.15%~0.25%收取,並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確定。原則上,大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區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費標準適當提高。

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繳納。大中型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根據總工期確定按年繳納計劃,年七年級次結清年度工程質量監督費。小型水利工程在輸質量監督手續時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的50%,餘額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收取。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須繳清全部工程質量監督費,若概算調整,質量監督費應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七條 質量監督費應用於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開支,支款專用,財務收支必須進行統一管理和統一核算,其具體使用和開支範圍如下:

(一)自收自支質量監督機構的事業性費用;

(二)聘任質量監督員及差旅費的費用;

(三)檢測儀器、裝置及交通工具購置、使用費用;

(四)委託抽樣檢測、試驗費用;

(五)工程質量監督會議及資料費用;

(六)業務培訓和技術諮詢費用;

(七)用於獎勵優秀質量監督機構、優秀質量監督員的費用;

(八)其他用於質量監督方面的費用。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八條 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予以通報批評或建議其主管部門按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向施工單位提供不合格建築材料、裝置、構配件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階段(中間)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驗收,而將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九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 無證或超越次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施工圖設計滿足不了的工程質量、進度要求的;設計單位現場服務不到位的;

(四)未向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的;

(五)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裝置,擅自修改施工圖,或在施工中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和質量評定成果的;

(六)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工程未按規定進行質量保修的;

(七)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三十條 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資料、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建設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建議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撤換負責人並進行機構改組,或由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都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銷授權。

質量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質量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xx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專案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准的設計檔案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託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專案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工程質量由專案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專案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條 水利工程專案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專案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建立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範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十二條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檔案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後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託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採用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抽樣檢測。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資料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

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資料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三章 專案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專案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案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檔案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裝置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專案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專案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專案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四章 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範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專案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章 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範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並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檔案的稽核、會籤批准制度,做好設計檔案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條 設計檔案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檔案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並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檔案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 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檔案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並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並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專案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專案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專案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 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檔案要求,並應向專案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 建築材料、裝置採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質量由採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裝置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於工程。

第三十七條 建築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採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採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 建築材料或工程裝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裝置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裝置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於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條 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三條 專案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

(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檔案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裝置,或在工程施工中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資料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並進行機構改組。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濫用職權、貪汙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