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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關於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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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關於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

市委關於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度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機關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程式和方法,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在本年度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所進行的考察、核實、評價,並以此作為加強對領導班子的管理和領導幹部的任用、獎懲等的依據。

平時考核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考核機關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查、派人蔘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年度總結工作會等多種形式和渠道,瞭解考核物件的有關情況。平時考核由考核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進行。

第三條幹部考核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客觀公正原則,注重實績原則,群眾公認原則。

第二章考核範圍

第四條領導班子的考核範圍:各縣區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事業單位,市各人民團體、市法院、市檢察院,秦皇島開發區,黨的關係在我市的部分垂管單位。

第五條領導幹部的考核範圍:列入上述考核範圍(不包括垂管單位)的縣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在職其他縣級幹部,市人大、市政協的縣級領導幹部和在職其他縣級幹部,縣區人大、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在職其他縣級幹部,縣區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領導班子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建設。包括理論學習、政治表現、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行民主集中制、團結協作、選人用人、廉政建設等情況。

(二)領導能力。包括總攬全域性、科學決策、開拓創新和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

(三)工作實績。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在推進改革、維護穩定方面取得的成績和效果。縣區黨政領導班子主要包括:各項經濟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經濟發展速度、效益與後勁,以及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環境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狀況;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的成效等。部門領導班子,還要重點考核其發揮職能作用,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別是為經濟建設中心服務的情況。

第七條領導幹部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素質。包括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嘗群眾觀點和群眾路線、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質等方面的情況。

(二)組織領導能力。包括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嘗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科學決策、開拓創新的能力;發現人才、培養幹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對黨政正職還要重點考核其駕馭全域性、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

(三)工作作風。包括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發揚民主,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勇於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貫徹落實“xxxx”重要思想,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情況;勇於改革,敢於負責,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嚴謹細緻,勤奮敬業的情況。

(四)工作實績。主要是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取得實績的情況,以及工作過程中所提出的思路、採取的措施、發揮具體作用的情況。

(五)廉潔自律。主要是領導幹部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履行“一崗雙責”的要求情況;堅持“兩個務必”,遵守中央、盛市關於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清正廉潔,以身作則情況;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嚴格要求情況等。

第八條堅持以實績為核心,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作為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考核程式

第九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考核準備、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調查核實、撰寫考核材料、評定考核結果、反潰

第十條考核準備。包括擬定考核實施方案、組成考核組、對考核人員進行培訓等。

第十一條召開述職會議: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同時作個人的述職報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作本人的述職報告。根據實際情況,有的也可以進行書面述職。述職報告應根據考核內容實事求是地彙報領導班子或個人的情況,不擴大成績,不隱瞞缺點或錯誤,事實清楚,簡明扼要。

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由考核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民主測評包括~測驗和民主評議。

~測驗應根據考核內容列出評價專案和評價檔次,由參加~測驗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參加~測驗人員的範圍應與參加述職測評會議人員範圍基本一致。

民主評議由考核組主持,採取召開小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個別談話。個別談話的範圍由考核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一般包括:

(一)考核物件所在地區或部門的同級領導幹部、下一級的領導幹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有關人員。

(二)考核物件所分管的下級單位、部門、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和機關工作人員代表。

(三)考核物件本人。

(四)

其他熟悉和了解情況的人員。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應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做好談話記錄。

第十四條考核組根據需要可採取下列方法調查核實考核物件的有關情況:

(一)查閱資料。查閱考核物件的人事檔案材料、年度工作總結、黨委(黨組)會議記錄、民主生活會記錄、中心組學習記錄、培訓記錄、主持制定的檔案、重要會議上的講話稿、發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讀書筆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收入申報表等。

(二)採集核實有關資料。從統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採集、核實有關考核物件工作實績的資料。

(三)實地考察。通過現場察看、訪問群眾,瞭解、印證和核實考核物件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

(四)專項調查。對一些群眾反映大、情況比較複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由考核組進行專項調查,也可責成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

(五)徵求意見。採取面談或發函的方式徵求上一級分管領導同志、相關部門、執紀執法機關和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考核組在考核物件所在的地區或單位工作結束時,應就幹部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與被考核的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或個別交換意見。

第十六條考核組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寫出考核材料,並向考核機關報告考核情況。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工作的簡要情況和領導班子的基本情況;

(二)考核情況,包括領導班子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三)~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四)考核組的評價和建議,包括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調整領導班子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

第十八條領導幹部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情況,包括優點和取得的成績、存在的不足、問題,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幹部的情況;

(二)~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三)考核組對評定檔次的建議。

第十九條評定考核結果由考核機關提出意見,報市委決定。

第二十條考核結果應正式通知考核物件,考核物件對考核結果若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

第五章考核結果的評定和運用

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時,對領導班子的整體評價和對領導幹部考核結果的評定,應採取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價工作實績要進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個人與集體、區域性與全部、當前與長遠、顯績與潛績的關係。

第二十二條領導班子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較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

(一)優秀:經考核全部達到下列標準的,評價為優秀檔次。

1、考核目標完成得好。縣區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綜合排位靠前;市直單位和垂管單位全面完成考核目標,並在主要工作方面有突破創新,取得顯著成績;

2、班子團結協調,幹部精神狀態好;

3、群眾公認程度高。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優秀、較好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優秀得票率一般在60%以上;黨政正職民主測評優秀、稱職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優秀得票率一般在60%以上。

(二)一般:經考核多數專案符合下列情況的,評價為一般檔次。

1、考核目標總體完成情況一般,比上年進步不大;

2、班子存在一定問題,整體作用發揮一般;

3、群眾公認程度一般。縣區領導班子民主測評一般、較差得票率之和在20%以上;市直領導班子民主測評一般、較差得票率之和在30%以上。

(三)較差:經考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較差檔次。

1、考核目標總體完成情況差距較大;

2、班子不團結,問題較多,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差;

3、群眾公認程度低。領導班子民主測評較差得票率在30%以上(或一般、較差得票率之和在50%以上),且存在突出問題;

4、年內主要工作出現較大失誤,且造成嚴重後果。

(四)較好:除優秀、一般、較差外,其他為較好檔次。

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完成差的,實行一票否決,一般降低一個檔次。

第二十三條領導幹部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

(一)優秀:經考核全部達到下列標準者,評價為優秀檔次。

1、思想政治素質高;

2、組織領導能力強,在班子中能起到骨幹作用;

3、密切聯絡群眾,工作作風好;

4、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各專案標任務,分管工作有新思路、新突破,成效顯著;

5、認真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切實履行“一崗雙責”,並做到清正廉潔;

6、群眾公認程度高,民主測評優秀、稱職得票率之和一般在90%以上,其中優秀得票率一般在60%以上。

(二)基本稱職:經考核多數專案達到下列情況者,評價為基本稱職檔次。

1、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2、組織領導能力一般或駕馭全域性能力較弱;

3、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4、履行崗位職責一般,基本完

成目標任務;

5、基本做到“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但在某些方面還有差距;

6、群眾公認程度一般。縣區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得票率之和在20%以上;市直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得票率之和在30%以上。

(三)不稱職:經考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評價為不稱職檔次。

1、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

2、組織領導能力差,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

3、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4、分管的部門和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自身存在以權謀私行為和不廉潔問題;

5、工作不負責任,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較大損失;

6、群眾公認程度低。民主測評不稱職得票率超過30%(或基本稱職、不稱職率得票率之和超過50%),經核查確有嚴重問題。

(四)稱職:除優秀、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檔次外,其他為稱職檔次。

對受紀律處分的縣級幹部檔次評價,按照現行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領導班子考核結果運用

(一)黨政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結果,市委、市政府予以通報,並通過新聞媒體公佈,表彰先進,鞭策後進。

(二)對優秀、較好的領導班子,市委、市政府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br><br>

(三)對一般、較差的領導班子,由市委有關領導進行集體談話,限期改進,必要時採取組織措施予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領導幹部考核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應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職務升降、獎懲、培訓、調整級別和工資等的重要依據。

(一)選拔擔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人選,應從考核中評定為優秀、稱職的幹部中產生。

(二)領導幹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考核機關應對其提出誡勉,限期改進。視具體情況,也可調整其領導職務。

(三)領導幹部在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的,應視具體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式作如下處理:1、免去現任領導職務。2、責令辭去領導職務。3、降職。

領導幹部被免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後,可另行分配適當工作。

(四)年度考核結果書面通知單位及本人,領導幹部綜合評價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五)考核中發現領導幹部違紀問題,由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第六章考核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實施考核,要全面、準確、細緻地瞭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物件的情況。

實行考核工作責任制。考核組負責人和考核人員要在考核材料上簽名,對考核材料和考核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實行考核人員迴避制度。迴避物件包括:與自己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員。考核人員還要實行一定範圍的地域迴避。

第二十八條被考核物件要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彙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條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物件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憑個人好惡瞭解或反映情況。

(二)不準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

(三)不準洩露考核機密。

(四)不準故意誇大、縮孝隱瞞、歪曲事實。

(五)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六)不準設定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

(七)不準弄虛作假,向考核組提供虛假資料或情況。

(八)不準對反映其問題的人打擊報復。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宣佈考核無效。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黨委、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對考核工作實施監督;支援、鼓勵群眾監督,認真受理下級機關、幹部、群眾的檢舉、申訴,並按職權範圍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縣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工作在市委領導下進行,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縣、區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直屬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由縣、區委根據本辦法結合縣區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三十五條對雙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主管方為主,協管方協助,共同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在評定考核結果時,主管方應徵求協管方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凡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