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以,企業應當高度重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印章管理,明確管理責任,維護企業利益,確保企業各部門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印章包括企業公章、合同專用章、部門行政章和銀行預留印章。
銀行預留印章包括企業公章和法人私章。
第三章印章由部門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由行政部統一辦理刻制。
第四條印章遺失,應及時向上一級部門領導彙報,並向有關部門或個人通報,以不影響企業利益為前提。
第二章印章保管
第六條企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祕書保管;部門行政章由各部門經理負責保管。
總經理有時間保管公章和合同章嗎?
總經理一般會委託祕書保管印章,所以祕書的道德、為人就至關重要了。總經理應當經常過目印章使用登記情況表,應當觀察祕書日常的工作態度和變化,應當高度重視印章的管理。總經理不在企業,應當通過電話請示,並待總經理回廠後及時補籤審批手續。
公章和合同章的管理重點是要防範蓋空白合同和非法合同。
第六條銀行預留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和法人私章:企業公章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祕書保管;法人私章由財務經理或授權主辦會計保管。
銀行預留印章管理是重中之重,重點應當防範出納員蓋空白支票,從而逃款。出納員杜絕保管印章。
出納員取款需要企業公章,由財務經理審批,祕書就應給予蓋章。
為了避免公章攜帶到室外使用,而影響到企業日常的資金流,企業可以向銀行申請銀行預留印章將公章改為財務章。為此,可以考慮設定兩個有所區別的財務章,一個是財務部行政章,另一個是財務部銀行章。
第七條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隨意存放,不得私自委託他人保管;確需委託他人代管的,應當在印章使用單上登記。
第八條印章使用應當登記,用印登記表由用印人親自填寫,不得由他人寫;用印審批單,由用印人填寫,由審批人簽字審批。
第九條印章應當存放在保險櫃等安全的櫃裡,應當隨手存放並上鎖。
第三章印章用途
第十條企業公章適用企業對內對外發布公文或重點事項。
第十一條合同專用章適用於企業與客戶或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部門行政印章一般適用以下內容:
1、報告:向上級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的有關報告。
2、通知:向下級或相關部門通知或知會有關制度、協作工作等事宜。
3、證明:向有關部門或個人證明有關事情與本部門有直接關係。
4、往來:財務部門與客戶或供應商確認往來賬。
第十三條銀行預留印章適用於與銀行辦理取、存款往來關係,一般僅有出納員使用。
第四章印章使用
第十四條印章使用必須詳細登記用印日期、用印事由、印章類別、用印份數、審批人、經辦人;確因業務需要需將印章帶離室外使用的,還必須載明歸還日期。
第十五條企業公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確認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六條合同專用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經部門經理確認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七條部門行政印章使用流程:由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單,上報本部門經理審批;如果是跨部門使用印章的,還需要使用部門的經理確認。
第十八條銀行預留印章使用流程:
1、原則上由出納提出申請;辦理非貨幣資金形式的款項(如信用證開證申請、信用證承兌等)可由當事人(非出納)提出申請。
2、由財務經理負責審批。
第十九條印章確需帶離室外使用的審批流程:按照以上流程和要求辦理,但印章保管應當跟蹤印章管理,直至印章收回。
同時,企業公章和合同章帶離室外使用,應當有兩個經辦人共同攜帶辦理。
第二十條各部門經理自己使用印章的同樣要在印章登記表上登記印章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印章使用時,印章保管人應當認真督促和審閱,應當預防經辦人弄虛作假,以確保印章使用申請內容與實際相關資料相吻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行政部和財務部負責解釋、修改。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一條 印章詩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為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並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核准後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為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啟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並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斧章的檔案、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核准,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董事長同意後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並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儲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准後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核准並籤批遺失處理辦法後,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檔案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核准後,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並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於公司主要印章管理,採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並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專案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並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籤批後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籤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儲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製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籤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絡,更新印籤薄。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檔案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稽核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為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稽核。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儲存,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後,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物件、蓋章時間等並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檔案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財務印章的分類:
(一)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二)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一)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出納保管。
(二)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儲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室,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註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還給保管人。
(四)財務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須暴力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五)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時,應立即更換相應印章,同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六)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並迅速財務應急和防範、措施、。
(七)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財務印章的使用
(一)財務印章的使用必須基於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二)銀行預留印鑑除用於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三)發票專用章除用於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外均應審批、登記;
(四)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於規定位置;
(五)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六)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七)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後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耽誤。
第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為:
(一)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登出財務印章;
(二)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三)任何人以任何名義複製公司財務印章;
(四)為各種空白文件加蓋財務印章;
(五)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六)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資訊;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