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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縣機關效能建設考核扣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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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彬縣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考核評價辦法》精神,結合彬縣機關效能建設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彬縣機關效能建設考核扣分細則

機關效能考核實行扣分制。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直接從該單位當月機關效能考評基礎分中扣除。(二級單位和主管單位掛鉤,村組、社群、居委會與鎮掛鉤)。

(一)紀律作風

1、對上級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執行不力,消極牴觸,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發現一次扣責任單位2分。

2、不按規定要求報送相關計劃、總結、資訊、統計資料等材料,發生一次,扣報送單位0.5分。

3、上報材料及公文質量不高,不符合要求被退回或出現明顯錯誤的,發生一次,扣報送單位0.5分。

4、工作日(必要的公務活動除外)中餐飲酒,發現一人次扣單位1分。

5、未按規定程式履行請假手續缺席會議或縣上組織的各類重大活動的,發現一人次扣單位1分。

6、對上級和縣委縣政府決定事項、各類會議確定事項、工作安排、單位本職工作消極應付或未按要求辦理的,發現一次扣單位1分。

7、妨礙重大專案、重點工程專案建設和徵地拆遷安置工作、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等行為,發現一次扣單位2分。

8、對專案業主反映的問題,不及時報告處理答覆的,發現一次扣單位1分。

9、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違背下級單位、投資客商、企業或服務物件意願,直接或變相收費、攤派,或要求參加各類活動及社團組織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0、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向服務物件推銷產品、介紹施工隊伍、承攬工程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1、接受或者索要專案、企業或服務物件的現金、物品、有價證券,或者違反規定接受其提供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2、要求專案、企業或服務物件報銷相關費用,無償或者變相佔用其財物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3、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服務態度生硬,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故意不辦理,或者拖延、推諉、刁難、不按規定要求辦理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1分。

14、公車私用以及違反公務用車購置、使用、維修、處置管理規定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15、違反公務接待和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16、違反規定開展檢查、評比活動,或者違反規定亂罰款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17、不按規定辦理信訪件或對政風行風熱線及群眾反映的問題、信訪機關交辦事項不及時處理或回覆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1分。

18、未報經上級部門批准同意而自行發放各類補貼、補助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2分。

19、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私設小金庫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2分。

20、未按規定程式報批和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自行借調人員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2分。

(二)機關管理

21、上班遲到、早退,發現一人次扣單位0.5分。

22、上班時間玩遊戲、看影視、觀球賽、炒股、串崗聊天,發現一人次扣單位1分。

2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或參與其他娛樂活動的,發現一人次扣單位2分。

24、不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未報告擅自外出的,發現一人次扣單位0.5分。

25、違反《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不節約用水用電的,發現一次扣單位1分。

26、值班人員不堅守工作崗位、不保持通訊暢通的,發現一次,扣值班人員所在單位1分。

27、辦公場所和工作單位環境髒亂差,發現一次扣單位1分。

28、機關工作人員不按要求著裝的,發現一人次扣所在單位1分。

29、違反《公務員法》規定對單位工作人員放長假、或對單位工作人員長期不上班不予處理的,發生一起,扣所在單位2分。

30、出現失洩密事件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4分。

31、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出現公共財物被盜、火災等事故的,扣責任單位1分;造成嚴重損失的,扣責任單位4分。

(三)產業發展

32、對縣委縣政府決定實施徵地拆遷且具備條件的專案,不能按期完成交地任務影響專案建設的,分別扣相應部門和拆遷辦各1分。下月仍未完成的,繼續執行此規定。

33、不按要求落實縣政府與客商簽訂專案投資協議中約定具體事項的,每項扣責任單位1分。

34、企業或專案業主對服務工作不滿意經查證情況屬實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35、相關職能部門對專案業主的舉報、投訴處理不及時的,發生一次扣責任單位1分。

36、對其他單位依法提請支援、配合、協助的有關事項,不履行法定義務辦理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扣責任單位2分。

37、對本轄區、本部門存在的問題長期失察,或者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處理不力的,扣失察單位4分。

38、發現破壞經濟發展環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不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移交,以罰代管,或以罰代刑的,扣責任單位4分。

39、應當納入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未經批准拒不納入,或者不按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權,限時辦結制落實不到位的,扣責任單位1分。

40、未按《工程建設招標及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違規進行招標、採購的,扣違規責任單位2分。

41、違反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的,扣責任單位1分。

42、不按規定受理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投訴,或不按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的投訴案件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43、對舉報、投訴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刁難或者打擊報復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4分。

(四)城市建設管理

44、散佈違背徵地拆遷政策言論影響徵地拆遷工作的,發現一起扣所在單位1分。

45、在徵地拆遷中執行政策不嚴,優親厚友,營私舞弊的,發現一起扣所在單位2分。

46、參與或暗地策劃、操縱、唆使群眾阻撓專案徵地拆遷的,發現一起扣所在單位2分。

47、在政府投資專案建設中,不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的,發現一起扣監管單位1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後果的,扣發監管單位和建設責任部門各10分。

48、未及時發現或制止違法建設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49、城市綜合管理部門接到違法建設報告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處的,發現一起扣相關管理部門各1分。

50、在各級政府或有關工作部門組織的綜合執法整治活動中,不參加或不按要求派人蔘加或者參加後不作為的,發現一起扣相應責任單位1分。

51、縱容、庇護親友及他人實施違法建設的;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干擾、妨礙、抗拒執法部門依法執行相關拆違控違活動的,發現一起扣所在單位1分。

52、運輸車輛出現嚴重汙染城區主幹路面未及時處理的,發生一起扣監管部門和責任部門各1分。

53、不按運輸管理整治要求,認真開展監督管理和查處工作的,發生一起扣相關單位1分。

54、交通運輸中超員、超載、超限、私改車型的,發現一起扣相關單位1分。

55、城市綠化、市政維修、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整治管理不到位的,發現一處扣責任單位0.1分。

56、對出店經營,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以及違規戶外廣告管理不到位的,發現一處扣監管責任單位0.1分。

57、對亂砍濫伐、毀林開荒等破壞林業或林業用地行為未及時制止和處理的,發現一處分別扣鎮和林業部門各1分。

58、“門前三包”管理不到位的,發現一處分別扣監管部門及當事單位各0.1分。

(五)民生領域

59、人民群眾反映的社會民生問題,承辦單位未及時或在規定時間回覆或解決,發現一起扣承辦單位1分;應該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扣承辦單位2分。

60、未按要求完成縣委、縣政府確定的民生實事的,扣責任單位2分。

61、發生重大汛情、森林火災或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處理不及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別扣相關責任單位各4分。

62、監管不力,發生或出現煤礦安全事件、交通安全事故、旅遊安全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停水、停電、停氣等情況的,分別扣相關責任單位各4分。

63、單位內部工程拖欠工人工資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引發群眾性事件的扣責任單位10分。

64、人民群眾到勞動部門反映的勞資糾紛訴求未及時處理的,分別扣勞動部門及責任單位各1分;引發群眾性事件的扣責任單位10分。

65、對企業員工工資拖欠問題未及時排查、督促解決的,發生一起分別扣勞動保障部門和責任單位各1分;引發群眾性事件的扣責任單位10分。

66、對困難群眾、弱勢群體反映的正當訴求,司法、民政、社保等部門應當辦理或提供救助而未及時辦理或提供救助的,扣責任單位1分。

67、人民群眾反映的環境汙染問題未及時處理的,釦環保部門1分;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影響的,釦環保部門6分;引發群眾性事件的再扣10分。

68、在急難險重緊急集合及應急拉動演練中,少一人次扣所屬單位1分;未按要求完成急難險重任務及應急拉動演練任務,分別扣相關部門各2分。

(六)社會管理

69、出現社會穩定、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性事件,按照部門管理職能,主管部門未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資訊的,發現一次扣主管單位1分。

70、對社會穩定、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性事件處理不及時或不到現場處理的,扣責任單位4分。

71、違反信訪條規,發生非正常上訪或群體上訪,責任單位或主管部門接到通知後未及時到現場勸返處理的,扣責任單位或主管單位1分。

72、因工作不力出現封堵大門、堵塞交通要道、阻撓施工等非正常訪或集體訪的,發生一起,扣公安局及責任單位各2分。

73、赴市非正常上訪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2分。

74、赴省非正常上訪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8分,扣信訪局1分。

75、進京非正常上訪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0分,扣信訪局5分。

76、對交辦信訪件未按期辦結的,分別扣信訪局和責任單位各2分。

77、未按要求完成精神文明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建設、黨的建設、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招商引資、重點專案等安排的階段性工作任務的,發生一次,扣責任單位2分。

78、承擔省、市考核指標任務的單位完不成進度目標任務的扣2分,下月不能完成的繼續扣分。

79、未按要求做好社會矛盾聯動化解資訊平臺登入上報工作,出現延時辦理、紅燈警告的,每項扣責任單位1分。

80、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和燃放管理規定的,發生一起扣公安局1分。

81、社會治安管控不力被企業、專案業主及人民群眾投訴的,扣公安局3分。

82、學校違規收費、亂收費、搭車收費的,發現一次扣教育局1分。

83、學校教師違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規定的,私自招生補課的,發現一次扣教育局1分。

84、司法部門及行政執法單位不依法辦案、不按程式辦案或者違規辦案,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受到上級部門批評和追究的,發生一起扣責任單位5分。造成辦案安全事故的,扣辦案單位10分。

85、辦案中不嚴格執法,不規範執法,工作中吃拿卡要,發生一起扣辦案單位1分;造成辦案安全事故的,扣辦案單位10分。

(七)黨的建設

86、不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不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的,發現一次,扣單位2分。

87、領導班子不團結的,造成不良影響和影響工作的,發生一次,扣所在單位1分。

88、未按要求完成輿論宣傳、黨委(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理論調研、文化體育等工作任務的,發生一次,扣責任單位1分。

89、未按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活動的,發生一次,扣責任單位1分。

90、未按要求落實反腐倡廉工作任務,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91、未按要求落實基層黨建、創先爭優、黨員電化教育和幹部培訓以及其他黨務工作任務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1分。

92、違反《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發現一起,扣責任單位4分。

93、違反廉潔徵兵相關規定的,工作任務完成不好,預徵物件不落實,報名應徵進體檢站人數及合格率達不到要求,每項分別扣縣人武部和責任單位各1分;出現責任退兵,分別各扣4分。

(八)違紀違法及通報事項

94、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招商引資和重點專案等被“一票否決”的,取消單位年終獎評選資格。

95、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報批評的,發生一次扣單位6分。

96、凡被縣委縣政府、市級業務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發生一次扣單位4分。

97、凡被縣委、縣政府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縣級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發生一次扣單位2分。

98、因工作不力被新聞媒體(含網站)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發生一次扣單位4分。

99、工作人員被問責的,發生一次扣單位6分。

100、其他違反效能建設事項,由考核辦提出處理建議,報考核領導小組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