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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精選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7.87K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 篇1

酒店規章制度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精選7篇)

第一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一、例會管理制度

為做好每日工作佈置和總,及時糾正工作中發生的錯誤,促進各部配合加強檢查,提高服務質量,

特建立例會制度如下: 每週經理例會管理辦法

目的:加強每週經理例會,提高會議效率。

第一條.部門領導幹部例會定於每週五舉行一次,由總經理主持,總經理助理、各部門主管級人員參加。

第二條.會議主要內容為:

a. 總經理傳達集團公司有關檔案以及酒店總經理辦公室會議的精神。

b. 各部門主管彙報一週工作情況,以及需提請總經理或其它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

c. 由總經理對本週各部門的工作進行講評,提出下週工作的要點,並進行佈置和安排。

d. 其它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條.例會參加者在會上要暢所欲言各持己見,允許持有不同觀點和保留意見,但會上一旦形成決議,無論個人同意與否,都應認真貫徹執行。

第四條.嚴守會議紀律,保守會議祕密,在會議決策未正式公佈以前,不得私自洩漏會議內容,影響決議實施。

部門例會管理辦法

第一條.部門例會每日上午8:00準時召開。

第二條.例會每日1-2次。

第三條.部門領班及組長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加開臨時性例會佈置重點會員接待工作。

第四條. 部門例會內容及程式

a.檢查考勤及在崗情況。

b.檢查儀容儀表及工作精神狀態。

c.檢查服務及生產、銷售應具備的技能知識情況:如選單,酒單,主食單的熟悉情況;崗位責任制、服務程式、注意事項等。

d.總結前一日工作,提出問題並糾正,提出表揚和批評。

e.佈置當日工作。

(1)客情報告及分析。

(2)人員分工和應急調整。

(3)注意事項及工作重點。

f.朗誦企業理念。

二、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考勤記錄

1.各部門實行點名考勤,月底由部門主管將考勤表交到財務部,負責打考勤的人不得徇私舞弊。

2.考勤表是財務部制定員工工資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考勤類別

1.遲到:凡超過上班時間5—30分鐘未到工作崗位者,視為遲到,將被扣罰5—30元。

2.早退:凡未向主管領導請假,提前5—30分鐘離開工作崗位者,視為早退,將被扣罰5—30元。

3.曠工: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

(1)遲到、早退、一次時間超過30分鐘或當日遲到、早退時間累計超過30分鐘者,按累計缺勤時間的2倍處理。超過2小時按曠工1天處理。

(2)未出具休假、事假證明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休假未經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單位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3)輪班、調班不服從安排,強行自由休假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4)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5)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未到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曠工。

(6)不請假離崗者,按實際天數計算。

(7)曠工採取3倍罰款辦法。

4.事假 員工因事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條。事假實行無薪制度。准假許可權:

(1)員工在8:00—17:00之間請假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工資(如:外出辦事、回家等)。

(2)請假2天以內由部門主管批准。

(3)請假3天(含3天)以上由部門主管簽字報總經理審批。

(4)管理人員請假需報請總經理批准。

三、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目的:為了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規範管理和控制辦公用品的採購和使用特制定辦公用品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辦公用品的範圍

1.按期發放類:稿紙本、筆類、記事本、膠水、曲別針、大頭針、訂書釘等。

2.按須計劃類:印表機碳粉、墨盒、資料夾、檔案袋、印臺、印臺油、訂書器、電池、計算器、複寫紙、軟盤、支票夾等。

3.集中管理使用類:辦公裝置耗材。

第二條.辦公用品的採購 根據各部門的申請,庫房結合辦公用品的使用情況,由保管員提出申購單,交主管會計稽核,交總經理批准。

第三條.辦公用品的發放

1.員工入職時每人發放圓珠筆1支,筆芯以舊換新。

2.每個部門每月發放1本原稿紙。

3.部門負責人每人半年發放1本記事本,員工3個月發放1本記事本。

4.膠水和訂書釘、曲別針、大頭針等按需領用,不得浪費。

5.辦公用列印紙、墨盒、碳粉等需節約使用,按需領用。

四、員工配發個人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公司根據員工不同崗位,發給不同崗位的制服.

第二條.公司為因崗位所需的員工提供行李、餐具等生活用品。

第三條.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均發給員工號牌和《員工手冊》。

第四條.員工每人須交納服裝、行李保證金500元,在工資中逐月扣除。

第五條.員工離職市時須填寫離職單,將所有個人領用物品交齊後方可離職。

第六條.員工離職時必須將服裝、床上用品等清洗乾淨交回庫房。

五、員工食堂就餐管理制度

第一條.員工必須在員工食堂就餐,嚴禁在宿舍、走廊,辦公室等地就餐,違反1次罰款20元。

第二條.食堂操作間,除食堂工作人員外,其他閒散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違反1次罰款20元。

第三條.就餐要排隊打飯,不得擁擠、打鬧和大聲喧譁,做到吃多少打多少,嚴防浪費。

第四條.員工就餐時,要注意保持室內衛生,不隨地吐痰,不準亂扔髒物,嚴禁在食堂內吸菸。

第五條.就餐員工要養成愛護公物的習慣,不準損壞餐具、餐桌和餐椅,損壞要按原價賠償。

第六條.如有倒飯現象一經發現罰款50元。

六、員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條.員工宿舍為員工休息場所,必須保持環境清潔。

第二條.員工實行輪流值日,對員工宿舍進行日常清理。

第三條.在員工宿舍不得大聲喧譁,違者罰款20元。

第四條.不得在員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和電爐子。

第五條.嚴禁在宿舍內亂寫亂畫,亂釘釘子,違者罰款20元。

第六條.嚴禁在宿舍內賭博、酗酒,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

第七條.宿舍內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經發現將給予罰款或開除。

第八條.男女員工不得混居一經發現,將開除處理。

第九條.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翻動他人物品,違者處20-50元罰款。

第十條.不得損壞宿舍內備品,違者按價賠償。

第十一條.值日衛生清理不乾淨,將處20元罰款。

七、員工洗浴管理規定

第一條.員工淋浴時間為每週三,在康樂部淋浴室進行。

第二條.洗澡的具體時間根據營業的時間詳細通知。

第三條.員工洗澡時自帶浴品。

第四條.員工洗浴結束後共同將浴室衛生清理乾淨。

八、關於對講機的使用規定

第一條.對講機作為酒店辦公用通訊工具,只限在工作場所使用.

第二條.對講機只允許在接待服務過程中使用,不能做為個人聯絡使用.

第三條.使用對講機時必須用耳機,且音量要降到最低.

第四條.對講機必須妥善保管,保證使用通暢.

第五條.在工作交接時,必須將對講機、耳機上交庫房。

第六條.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對講機破損或丟失,由使用人按價賠償。

【酒店規章制度的作用】

酒店規章制度是為了酒店的共同目標,反映酒店各方面共同要求,由酒店各方共同達成的行動規範協議。

規章制度對酒店的每個人的行為有規範制約性,但它首先應該是酒店的每個員工的共同要求。在每個員工意識到為了酒店的繁榮發展,為了酒店的目標,為了自身的利益,酒店的員工應該承擔一定義務和責任,享有一定的權利,應該共同遵守一種合乎規律的秩序準則,應該公平地對待自身和對方時,就會產生制度。

規章制度以條文的形式表達,它根據科學管理的原理,在認識酒店各種規律的基礎上制定。制度既然是酒店各方共同達成的協議,是酒店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那麼制度就應該是酒店員工人人都應該知道的內部法規,每個員工都應自覺遵守執行,自覺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酒店要經常從理論到具體地對員工進行制度教育,酒店要利用業務指揮系統堅決執行制度。

酒店制度對每個酒店來講都是絕對必要的,制度本身是酒店管理的重要內容。利用制度來管理酒店是酒店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方法,制度對酒店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 篇2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完善集團合同管理工作和審批流程,防範集團合同風險,有效控制並維護整個集團的合法權益,集團法律事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範圍為: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民商事合同、協議的經濟活動(勞動合同除外)。

集團及所屬公司之間簽訂、履行合同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履行合同時應當做到:遵守法律,誠實守信,維護集團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四條 集團合同管理由集團及各公司法律事務部、合同主辦部門、其它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

第五條 集團法律事務部為集團公司的合同法律稽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稽核集團的對外合同以及集團董事局、總經理要求稽核的其他合同。

(二)負責制定集團合同管理制度,並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的修改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

(三)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四)負責制定、修改集團統一合同範本;

(五)負責審查、修改、備案下屬公司的合同範本;

(六)負責監督、跟蹤本制度規定的由集團稽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

(七)負責監督、檢查下屬公司執行本制度的情況;

(八)負責對集團法律事務部稽核的合同的原件或影印件的存檔、備案工作;

(九)負責集團合同的訴訟、仲裁工作;

(十)指導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一)其他由集團負責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公司法律事務部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稽核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稽核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二)負責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解釋工作;

(三)負責擬定、修改和解釋本公司合同示範文字;

(四)協助或者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五)負責合同的法律稽核;

(六)協助辦理合同公證和抵(質)押物登記;

(七)負責合同的登記和保管,對應由法律事務部儲存的合同做好存檔工作,對其他已稽核的合同的影印件進行存檔;

(八)負責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

(九)負責合同糾紛的仲裁和訴訟;

(十)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各公司應當設立法律事務部門,並設定合同管理崗位。各公司如果確有困難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後可以外聘律師完成合同稽核管理工作。

第七條 集團及各公司職能部門及業務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起草本部門合同;

(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

(三)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

(四)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和外部的登記、鑑證等工作;

(五)負責監督、跟蹤合同的履行;

(六)負責協調合同糾紛;

(七)負責保管、存檔合同;

(八)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合同主辦部門為最終簽約部門,其它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對合同進行稽核,並協助、配合、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章 合同的審批流程

第九條 集團及各公司內部審批流程:

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然後依次經主管領導、法律事務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確認同意後報總裁或總經理簽字蓋章。

第十條 法律事務部門已經提供合同範本,主辦部門僅需在合同中填寫金額、數量等基本情況的,可以不經法律事務部門稽核。具體事宜由各法律事務部門規定。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前,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必要時,報由公司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或者聘請律師協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

(一)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主體資格;

(二)合同標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許可或者資質證書;

(三)非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代理簽署合同的合法授權;

(四)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五)對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是否良好,現時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涉及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人資格,是否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七)涉及抵押擔保的,抵押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是否真實存在;

(八)涉及質押擔保的,質物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可以質押的動產或者權利,是否真實存在;

(九)其他必要的和相關的資信資訊及資料。

第十二條 資信調查報告及調查過程中獲取的下列資料,作為合同檔案資料進行保管:

(一)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影印件;

(二)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及其他有效主體資格證件的影印件;

(三)對方當事人的涉及國家特許經營的許可證及相應資質證書的影印件;

(四)對方當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簽訂授權書;

(五)經法定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的驗資報告、資金證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

(六)對方當事人、保證人現時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者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證明材料;

(七)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價值、存放資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所列各種資料為影印件的,應當由調查人與原件核對無誤後在影印件上予以註明並簽名;無法或者不便核對原件的,應當在資信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公司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貫徹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十四條 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請求法律事務部指派法務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前款所稱合同談判,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數量和質量、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的條款內容等進行協商。

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字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字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合同草案。

第十五條 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以傳真、公文信件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應當隨即以正式的書面合同予以確認。

公司有統一格式文字的,應使用格式文字;如無統一格式文字又需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字,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起草,經法律事務部審定後,公佈使用。

第十六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合同文字用語應當準確、嚴謹、簡練、規範。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部首部分:當事人的一般狀況

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

(二)正文部分:

1、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生產廠家、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2、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3、質量條款

合同應包括質量標準和質量異議期。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 價款或報酬條款及可能發生費用的分擔條款

①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金額及貨幣幣種,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②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③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及履行過程中各方義務及風險責任的劃分

①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②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③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6、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應根據公司規定的程式報批且經有權確認人員簽字確認。

我方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的,業務部門應當審查對方提供標的物的的真實情況和保證人的資信情況。

7、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他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8、根據法律或者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其他條款;

9、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10、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對新客戶、情況不瞭解或曾有輕微違約行為的客戶,在簽約時應設定擔保。可採用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形式。

有法定違約金的,應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方式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

選擇訴訟方式的,簽約時應優先選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合同生效的條件

簽訂合同的批准和授權。

(三)結尾部分

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或業務部門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七條 合同中涉及的時間,應當使用年月日形式,其中年份不得縮寫,也不得省略。

第十八條 示範合同中未選擇的專案或者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十九條 除緊急或者特殊情況外,合同文字應當列印或者印刷製成。

第二十條 非示範文字的合同草案提供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字,應當由合同主辦部門送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文字預審。

第二十一條 合同談判達成一致簽署合同之前,合同經辦人應當按照內部審批流程將合同依次報送合同稽核部門進行業務、財務、法律稽核,最後經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後簽訂合同。

合同稽核部門進行合同稽核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合同主辦部門提供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業務稽核由公司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負責,稽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技術、業務的可行性和經濟性;

(二)技術、業務的可靠性和操作性;

(三)技術、業務方面權利義務的全面性;

(四)技術、業務術語的準確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財務稽核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稽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合規性;

(二)價款或者酬金結算方式的可行性;

(三)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資信情況;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法律稽核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稽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合同主體、內容、形式、簽訂程式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簽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條款內容的齊備性和完整性;

(三)合同用語的準確性和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四)法律風險防範措施的可行性;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合同主辦部門向合同稽核部門送審合同草案時,應當給合同稽核部門預留充分的稽核時間。

合同稽核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及時稽核,不得拖延。

合同稽核、審查部門收到合同草案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重要疑難的合同在兩工作日內稽核完畢,並一次提出全部問題要求主辦部門修改。特殊情況下,經法律事務部部長和主辦部門領導確認,合同稽核應當在半日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合同稽核部門稽核合同草案後,應當出具稽核意見。

稽核意見應當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該類用語,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稽核意見必須有稽核人員和稽核部門負責人的簽名。

第二十七條 法律稽核後,應當將稽核意見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公司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送有關公司領導審批。

集團及所屬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經法律事務部門稽核通過後簽訂,未經法律事務部門稽核而簽訂合同將根據集團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簽訂實行法定代表人簽署和授權委託簽訂相結合的制度。合同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裁(或總經理)簽署。

第二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業務人員經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簽訂合同。授權簽署合同的,公司應當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應當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取得由公司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後,代理人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授權簽署合同的,代理人應當在“代理人”一欄簽署自己的姓名。

合同簽署後,由合同主辦部門報送公司公章管理部門,填寫《公章使用情況表》後,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公司印章。

未經公司授權,不得以公司職能管理部門或者業務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亦不得在合同上加蓋部門印章。

合同文字超過一頁的,應當對整份合同加蓋騎縫章。對於合同文字中的修改、刪除之處,合同主辦部門確定後,應蓋章確認。

第三十一條 對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簽署,由合同主辦部門按照本節規定予以要求,並確保:

(一)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具有簽署合同的合法權利或者有效授權;

(二)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簽署人的簽名真實;

(三)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在合同上加蓋其合同專用章或者單位公章;

(四)合同文字修改、刪除後原則上應當重新制作,特殊原因在原合同文字上修改、刪除的,必須由對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三十二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履行的必要性,應當辦理鑑證、公證或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法律事務部依法應及時配合辦理;

第五章 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合同簽訂完畢以後,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聯絡有關部門準備並完成履行合同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應全面、及時履行合同。

合同主辦部門應實施履約跟蹤統計,如有履行不及時或其他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根據規定向財務部門及各稽核部門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

第三十五條 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當立即通報合同主辦部門。

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時,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方式向對方當事人書面催促履行或者提出索賠。

前款所稱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包括不能履行,不全面、不適當履行,以及不履行合同。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送交對方當事人之前,應當經合同管理部門法律稽核。

第三十六條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直接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應當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簽名並註明簽收時間;對方當事人為單位的,應要求對方當事人加蓋其單位印章或者接收部門印章。

對方當事人拒絕簽收直接送達的前款函件的,應當使用特快專遞形式立即郵寄送達對方當事人,並應當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函件內容。

郵寄送達後,應當及時查詢對方當事人的簽收,並應當收存由郵遞部門蓋章確認的查詢回單。

第三十七條 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影印件、對方當事人的簽收單、特快專遞詳情單和查詢回單應當作為合同檔案資料予以儲存。

第三十八條 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收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的,應當立即送交合同主辦部門,由合同主辦部門商同公司法律事務部處理。

第五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合同發生爭議時,經辦人應依照下列程式,提請處理合同糾紛:

(一)合同經辦人應當做出糾紛處理意見並附相關材料,及時報告給經辦部門負責人。經辦部門依據情況及時安排人員與對方協商。

(二)經協商能夠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合同簽訂程式簽訂和解協議。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經辦部門與公司法律事務部協商,確定解決方案後,報公司領導決定提起訴訟。

(三)對方提起訴訟或我方決定提起訴訟時,合同主辦部門應將合同有關材料送交法律事務部門,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法律事務部工作。各公司法律事務部應將其訴訟進展情況報集團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條 對於屬於集團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集團法律事務部依據情況,及時提出意見,由集團總裁對該糾紛及負責處理糾紛的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等作出批示意見。

第四十一條 凡由法律事務部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出庫、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

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合同糾紛發生之日起(一般為合同到期日)6個月內將有關材料移交法律事務部門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移交的,合同主辦部門應當提交書面材料,本部門主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同意可以不移交,但應每三個月向法律事務部門彙報一次情況。

第四十三條 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有關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各單位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跟蹤或履行。

第四十四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彙報。經協商無效者,由法律事務部或者公司外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

第六章 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公司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檔案。合同檔案是指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履行和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書面、電子資料等與合同有關的所有材料。具體範圍包括:

(一)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

(二)資信調查材料;

(三)合同稽核和審批材料;

(四)合同談判、簽訂、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的往來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

(五)合同談判、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意向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

(六)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決定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

(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檔案材料;

(八)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

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合同檔案,依照合同編號,確定合同檔案資料齊全,向法律事務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單,經法律事務部確認後,根據各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定期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由檔案管理部門裝訂立卷並予以保管。

第四十七條 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合同主辦部門移交的合同原件建立檔案備案。合同主辦部門或經辦部門可以在其職能管理或者業務範圍內儲存合同檔案材料的影印件。

第四十八條 合同文字及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為合同終止後至少三年,重大合同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隨工程專案資料歸檔保管。

第四十九條 檔案的使用,按集團及各公司檔案及商業祕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其它規定

第五十條 本制度由集團法律事務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依法治校,規範學校合同管理行為,維護學校各項合法權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的而訂立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合同、協議(書)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檔案。

第三條 學校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自身的合同管理辦法,報學校法律事務室備案。

學校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獨立承擔合同責任,但須接受學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學校所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未經授權不得以自身名義獨立對外訂立合同。

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實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制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簽訂合同的法定簽約人。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簽約的,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在簽訂各類合同前需申請《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第五條 學校合同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工合作,加強監督”的原則進行,即合同的申報、稽核、簽署、備案、履行等各個環節均應按程式辦理,嚴格制度,統一領導,分工負責。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合同管理委員會為合同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成員由黨政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財務處、審計處、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法律事務室人員及學校常年法律顧問律師組成。

第七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根據業務歸口職責範圍負責合同管理:

(一)保衛處:負責安全、消防設施建設及改造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研處:負責科研、技術(開發、轉讓、服務、諮詢)等合同的管理;

(三)研究生部:負責研究生層次的非學歷教育辦班(例如在職研究生課程班,MBA、MPA進修班等)合同的管理,合同應在研究生部稽核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四)人事處:負責人事、勞動合同的管理;

(五)財務處:負責借貸及對外投資等合同的管理;

(六)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學校、院系與國(境)外大學或機構交流與合作等合同的管理,涉及學分互認的合同應在國際合作交流處稽核後報教務處(本科生)或研究生部(研究生)備案;

(七)對外聯絡合作處:負責學校校友捐贈合同的管理;

(八)資產管理處:負責校內各類大宗物資、教學、科研儀器裝置採購,學校專用設施採購,學生公寓傢俱、辦公傢俱等固定資產採購,校內房屋、場地等財產租賃合同的管理;

(九)基建處:負責校園基本建設和大項、專項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合同的管理;

(十)後勤管理處:負責校園綠化美化,校園維修工程及材料、燃料等消耗材料採購合同的管理;

(十一)教育技術中心:負責校園資訊化建設、技術服務、軟體購置等合同的管理;

(十二)圖書館:負責書刊採購、圖書館資料庫建設等合同的管理;

(十三)其他部門根據業務歸口職責範圍負責合同管理;

(十四)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應制定本部門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報學校法律事務室備案。

第八條 校部機關各部門、各院系、各教輔單位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作為合同承辦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簽訂合同前,審查合同相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情況;

(二)組織合同專案談判;

(三)起草合同文字;

(四)負責合同文字稽核會籤的流轉;

(五)履行合同備案程式;

(六)指定合同承辦人員;

(七)監督、組織合同履行;

(八)負責本部門合同統計;

(九)保管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檔案。

第九條 財務處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專案的經費預算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要求;

(二)審查合同中資金撥付和使用事項是否符合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三)協助合同承辦部門監督合同執行情況;

(四)保管合同承辦部門送交的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正本;

(五)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收支事項。

第十條 審計處負責監督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的執行程式和履行情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及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 法律事務室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合同的法律風險,並提出修改意見;

(二)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並建立使用記錄;

(三)建立合同登記制度,保管合同承辦部門送交的合同影印件;

(四)保管合同承辦部門送交的不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正本;

(五)制訂或協助各部門制訂、釋出合同示範文字;

(六)處理學校涉及的合同糾紛,參與或委託法律顧問參與仲裁活動和訴訟活動;

(七)對學校各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八)處理合同管理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學校及其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除即時結清外一律採取書面形式。學校有合同示範文字的,原則上應採用示範文字。不能採用示範文字或根據情況需要對示範文字條款予以調整後使用的,應按本章其他條款的要求進行合同談判。 合同承辦部門如採用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字,應按合同稽核程式獲得批准。

第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對外簽訂合同,必須按照合同標的(以下稱“專案”)具體情況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一)專案名稱、範圍、內容;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專案期限、進度安排或工作計劃;

(四)專案質量要求(服務標準)、檢驗與驗收方法;

(五)合同價款與付款方式;

(六)專案變更方式;

(七)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八)爭議解決方式。

第十四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掌握專案履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履行進度、合同相對方資產情況及履行能力),並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相對方應定期將專案履行情況報送學校,並根據學校提出的需求,及時提供必要資訊。

第十五條 專案檢驗與驗收方法。合同承辦部門應根據專案的具體需求,做好驗收工作。合同中約定的驗收條款應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並應約定驗收不合格時我方的救濟權利。對於貨物採購專案,可將貨物的驗收分為表面驗收和質量驗收;對於諮詢服務採購專案,可將服務成果的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效果驗收;對於技術開發類專案,可將工作成果的驗收分為階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等。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相對方應承擔保密義務,對屬於合同涉及到的我方的保密資訊、事項不能向任意第三方披露、洩漏,必要時雙方可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

第十七條 履約保證金。合同如約定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以能夠控制合同風險為限;合同應約定:如果合同如約履行,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返還履約保證金。

第十八條 付款方式。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按稽核程式獲得批准可以採取其他付款方式。

第十九條合同必須明確專案完成期限,對時間總量的約定應用工作日來核算,對時間段的約定應明確截止日期。

第二十條 合同應約定:合同到期、合同相對方失去其承擔專案的能力或者違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相關條款時,我方有權啟動合同相對方退出、再選擇等變更程式以及單方解除合同程式,合同相對方有義務在約定的交接期限內提交相關專案資料,並配合合同承辦部門另行選擇合同相對方,並與新的合同相對方進行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條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或訴訟地點原則上以約定我方住所地仲裁機構或法院(仲裁或訴訟只能選擇其一,如選擇仲裁,選定的仲裁機構應明確,如北京仲裁委員會)為宜。

第四章 合同稽核及簽署相關流程

第一節 申報

第二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簽訂合同金額在10萬元以下(包括10萬元)時,合同承辦人員須填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稽核表”,該稽核表需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代表人簽署意見後,報送法律事務室稽核。

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部門簽訂合同金額在10萬元以上時,合同承辦人員應認真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屬於政府採購專案的,審查合同相對方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合同承辦人員完成上述審查事項後提前3個工作日填寫“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稽核表”,並隨同以下資料:對方簽約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影印件並加蓋公章;法律、法規規定對方簽約單位所需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特許經營證影印件並加蓋公章;對方簽約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註明授權範圍)、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招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等,經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代表人、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後,一併報法律事務室稽核。

第二節 稽核

第二十四條 合同需經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稽核的,合同承辦人員應先將合同草案及相關材料報送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稽核,由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代表人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後,報送法律事務室稽核。

第二十五條 合同需經分管校領導審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由分管校領導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後,報送法律事務室稽核。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報送法律事務室稽核時,應至少預留3個工作日的稽核期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稽核時間時,由法律事務室提出,與合同承辦部門進行協商。

第二十七條 對送審的合同,法律事務室應認真稽核,必要時可組織有關法律專家及學校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進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見及合同修改意見。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或通知合同承辦人員補報材料,最後做出可行、不可行或需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等稽核意見。

法律事務室稽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採用合同範本;

(二)專案是否屬於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範圍;

(三)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

(四)是否有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利益或者其他可能引發法律糾紛的條款;

(五)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合理,是否對學校造成較大風險。

第二十八條 合同中如涉及重大事項、不確定或有爭議的事項,法律事務室應向分管校領導提示,提請合同管理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照合同稽核機構的稽核意見與合同相對方協商修改合同,如相對方不同意修改或未按照要求修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協商結果告知合同稽核機構,由其稽核是否接受修改內容。

第三十條 合同承辦部門必要時可就合同中涉及資金的事項徵求財務處的意見,財務處應根據自身職責對合同相關條款提出修改意見。

第三十一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需要辦理批准、鑑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先報學校法律事務室稽核,再報有關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 簽署

第三十二條 合同經稽核程式獲得批准的,合同承辦人員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向法律事務室申請合同編號。

第三十三條 合同承辦人員申請合同編號後,須向法律事務室申請蓋章,法律事務室按學校用印管理規定辦理用印手續,簽署合同。

第三十四條 一般情況下,應在合同相對方先行簽字、蓋章後,我方再簽字、蓋章。合同承辦人應核對相對方在合同上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否與簽約主體名稱一致,審查應由對方提供的重要合同附件是否提供齊全等情況後,方可簽字、蓋章。

第三十五條 凡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必須使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專用章,校內各單位行政公章一律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合同專用章由黨政辦公室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也不得以其他圖章代替。凡未加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學校一律不予認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和合同承辦人員負責。

原各單位經批准刻制的合同專用章,自本規定頒佈之日起三日內送交黨政辦公室,由黨政辦公室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節 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合同稽核過程中,合同承辦部門應將“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合同稽核表”原件及經過稽核的合同草案影印件留存法律事務室備案。

第三十七條 合同正式簽署後,合同承辦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如下方式備案: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合同正本送財務處留存,影印件送法律事務室留存;不涉及資金往來的合同,合同正本送法律事務室留存。合同承辦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保留合同影印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八條 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我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督促合同相對方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對於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情況,合同雙方負有通知(包括提示有關部門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期間履行合同義務或主張權利)、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三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員應定期向所在部門領導彙報、請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爭議。

第四十條 合同履約過程中,如合同承辦人員發生變動,應向本部門指定的其他人員書面交接工作。

第四十一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對方當事人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我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應採用信件、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

第四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需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由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變更或解除的依據,送法律事務室稽核,按稽核程式經批准後,合同承辦人員與對方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後,按主合同訂立程式簽訂書面的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協議,或由我方依據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程式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 雙方一致同意變更、中止、解除上述合同的文書、電報、信函及其他附屬檔案、資料,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必須及時完整地送法律事務室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於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糾紛,應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訂立程式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依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及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追究行政或經濟責任:

(一)學校所屬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學校授權,擅自以部門或學校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者;

(二)簽訂合同不做調查,不瞭解對方資信,導致上當受騙,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學校聲譽者;

(三)超出職責範圍和履約能力,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者;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盡到相應職責,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者;

(五)無代理權或超越代理許可權,使合同不能履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者;

合同承辦人員與對方惡意串通,損害學校合法利益,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法律事務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並施行。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 篇3

年終考核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和提升員工的工作質量和本公司工作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活力,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制定此考核制度。

2. 工作質量考評(以下簡稱“考評”)是指用系統的方法、原理,評定、測量員工在職務上的工作行為和工作效果,工作質量考核針對員工的工作表現。

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

4.以員工在被考核該段時期工作成果與表現為依據,各部門經理對所屬員工的平時的工作留意,嚴密考核。

二、考核的內容

1、分以下四部分:

(1)、工作質量情況:本季度內完成的所有工作,是否完全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

(2)、安全生產情況:在本季度的工作中,是否有不安全的工作生產行為;

(3)、工作表現情況:指本職工作內的協作精神、積極態度等。由部門內部同事或被服務者進行考評。

(4)、技術水平情況:在本季度的工作中,技術水平是否有所提高。

三、考核方法

1.季度考核: 每季度對員工考核一次,由部門經理具體考核,填寫到《jl0303-05員工考核表》中(具體見表)季度考核從四方面進行——工作質量情況、工作表現情況、安全生產情況、技術水平。 分為六檔——優、好、良好、良、一般、差。如在四項中有低於良檔的將累計到年終獎金一併計算。

如在一季的考核中全部為優的,在年終獎金髮放時係數將+0.1,如在一季的考核中全部為好的,在年終獎金髮放時係數將+0.05,三季可累加。 如在一季的考核中全部為差的,將立即離崗培訓,時間為3個月,如經考核再不合格將予以辭退。

2.年終考核: 第四季的考核為年終考核。

年度綜合評判在90分以上,為優秀,年終獎金的係數為1.2;年度綜合評判在80分以上,為良好,年終獎金的係數為1.0;年度綜合評判在70分以上,為好,年終獎金的係數為0.9;年度綜合評判在60分以上,為一般,年終獎金的係數為0.8,年度綜合評判在60分以下的,為較差,無年終獎金。並且公司將視情況給予其警告、降級使用或辭退。

四、考核時間

季度考核:考核時間為每季最後一個月的15日。

年終考核:員工於12月底舉行總考核1次。

考核年度:~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要 求

1、員工的直接上級為該員工的考評負責人,具體執行考評程式;

2、本部門經理為該員工的考評負責人;

3、考評結束時,考評負責人必須與該員工單獨進行考評溝通;

4、各部門經理對於所屬員工應按工作質量情況、工作表現情況、安全生產情況、技術水平嚴正考核。

六、保 密

1、考評結果只對考評負責人、被考評人、人事負責人、(副)總經理公開;

2、考評結果及考評表格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3、任何人不得將考評結果告訴無關人員。

七、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行。

八、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 篇4

廁所衛生管理制度

1、廁所管理有專人負責,並進行定期檢查。

2、禁止在廁所裡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核、紙屑等廢棄物。

3、禁止廁所的牆壁、隔板亂塗亂畫。

4、每天一次對公共廁所進行消毒除臭處理。蒼蠅、蚊蟲孳生季節積極採取滅殺措施。

5、大小便池要隨時沖洗,並及時清查廁所內紙簍垃圾。

6、保持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潔乾淨,做到無積水、無尿鹼、無汙物、無異味。

7、加強對師生文明衛生教育,注意衛生、文明如廁。

8、清潔工人每天沖洗2次。

9、學校按時發放清潔工工資,不少於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兩百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 篇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管理人員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由公司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條 公司下屬各部門相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生產班組應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部門主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公司分管生產的經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工程技術人員在稽核、批准技術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檔案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要保證“三同時”的實施。

第八條 各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員職責:

1、協助總經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檢查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進行整改,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4、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5、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6、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資訊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裝置、工具等安全檢查和保養工作,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條 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裝置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二條 對新員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班組、生產崗位),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準其上崗操作。

對改變工種的員工,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三條 對從事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

四、裝置

第十四條 各種裝置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

第十五條 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 引進國外裝置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有相應保護設施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八條 車間生產裝置、產品存放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

第十九條 車間廠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條 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非生產作業,進入車間施工作業時,須到生產技術部或安全消防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動火證,要有公司安保消防人員在場監督,方可作業。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使用地和貯存點,嚴禁煙火,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裝置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公司安保消防人員監護下進行。

六、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並教育員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第二十五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定期職業體檢制度。

七、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每年不少於二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裝置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二十七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九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三十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 2、重傷。 3、死亡。

第三十一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

3、事後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三不放過”;

4、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領導、員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裝置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裝置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裝置、機器、開關、電閘、訊號等;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 篇6

一.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為了員工建造適宜和工作和勞動環境,保障群眾健康,促進企業經濟的發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確保生產過程中的汙染物和噪聲經處理後達標排放,使生產不致對周圍環境造成有害的影響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2、範圍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三廢"環節。

3、責任

生產部、總務部及各生產車間。

4、內容

4.1"三廢"定義: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或有害影響的廢水、廢氣、廢渣。

4.2生產部具體負責日常的"三廢"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符合達標的排放源應豎立合格排放標誌。

4.3設立"三廢"處理人員崗位負責制,實行嚴格的獎、罰制度。

4.4生產部負責維護環保治理設施,在環保治理設施一旦出現故障時,有"三廢"外排的生產工序必須停產,以杜絕汙染物排放的出現。

4.5定期進行環保技術業務培訓,以提高工作人員的技術素質水平。

4.6搞好工廠綠化,改善生產區及周圍環境,接受市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4.7廢水方面

4.7.1鍋爐房消煙除塵廢水。

4.7.2車間生產產生的廢水及生活汙水。

4.7.3純化水站、鍋爐房及車間產生廢水直接進入廢水處理站,經處理達標後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汙水經過濾池濾過達標後排放。

4.8廢氣方面:鍋爐燃燒產生的含煙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經水幕除塵處理。

4.9生產車間產生的廢包裝材料及鍋爐煤渣採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設堆放場。

4.10空調機、空壓機及鍋爐引風機等動力裝置採用隔音、吸音及減振等治理措施。

4.11公司內危險品必須按照有關危險品的管理規定貯存、保管以及銷燬等,不得對生產區及其周圍環境造成汙染

二.各級環境保護任制

1.1環境管理者代表

由總經理任命的,代表其建立,實施,保持環境管理體系,並負責向總經理彙報執行經果和管理者

1.2環境管理委員會

由由主任委員(環境管理者代表)及各委員組成的一個環境方面的審議機構。

1.3各層人員的職責

總經理:

三.三廢處理方案

1.1廢氣的處理:少量有毒氣體可以通過排風設務排出室外,空氣稀釋。毒氣量大時,必須處理生再排出。

1.2含重金屬廢液的處理

1.3一般有機溶劑的廢液處理

一般有機溶劑是指醇類、酯類、有機酸、酮及醚等由c、h、o元素構成的物質。對此類物質的廢液中的可燃性物質,用焚燒法處理。對難於燃燒的物質及可燃性物質的低濃度廢液,則用溶劑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處理。再者,廢液中含有重金屬時,要保管好焚燒殘渣。但是,對其易被生物分解的物質(即通過微生物的作用而容易分解的物質),其稀溶液經用水稀釋後,即可排放。

1.4廢料銷燬

鍋爐房中出現的固體廢物不能隨便亂放,以免發生事故。如能放出有毒氣體或自燃的危險廢料不能丟進廢品箱內和皋廢水管道中,不溶進水的廢料禁止丟進廢水管理中,必須在適當的地方燒掉或用化學方法處理面無害物。

1、堅決執行和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杜絕環境汙染和擾民。

2、施工組織設計必須考慮環境保護措施,並在施工作業中組織實施。

3、定期進行環保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

4、清理施工垃圾,必須搭設封閉式臨時專用垃圾道或採用容光煥發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散。施工垃圾應及時清運,適量灑水,減少揚塵。

5、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進行硬化處理,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6、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採取防止揚塵措施。

7、從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應採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採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出入口處應採取保證車輛清潔的措施。

8、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堅實。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密閉存放或採取覆蓋等措施。

9、施工現場混凝土場所應採取封閉、降塵措施。

10、施工現場設定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類存放,並及時清運出場。

11、施工現場的機械裝置、車輛的尾氣排放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的要求。

12、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13、施工現場設定排水溝及沉澱池,施工汙水經沉澱後方可排入市政汙水管網或河流。

14、施工現場存放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做防滲漏處理。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15、食堂設定隔油池,並及時清理。

16、廁所的化糞池應做抗菌素滲處理。

17、食堂、盥洗室、淋浴間的下水管線設定過濾網,並與市政汙水管線連線,保證排水通暢。

18、施工現場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施工場界噪音限值及其測量方法》制定降噪措施。

為了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為員工建造適宜的工作和勞動環境、保障群眾健康、促進企業經濟的發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制定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環境保護應貫徹國家的環保法規,遵循"全面規化,綜合利用、化害為利"的方針,提高全體員工的環境法制觀念,重視環保工作;

2、技術中心做好環保基礎工作,掌握公司汙染情況,按期測定汙染排放資料,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規劃和年度治理計劃;

3、企業改造和生產,必須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其中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4.生產廢棄物的管理:生產中產生的各種包裝袋、包裝桶等其他廢棄物應分類存放,儘量回收利用,對不能再使用的物品,由總務部門回收;

5."三廢"處理:生產中產生的廢氣、廢液和廢渣,必須經過處理才可排放,處理必須符合排放標準;

6.躁聲的管理:採用低躁聲裝置。

公司各部門管理制度經典 篇7

一、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的加大公司日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環保管理力度,提高員工安全環保意識,加強公司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及上級環保部門的相關要求,落實“安全清潔生產、綜合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浙江保聖配料有限公司內部管理。

三、職責

1、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公司安全環保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公司安全環保總體管理和協調。

2、各部門、車間負責人為本部門、車間的安全環保第一責任人,負責各自管理範圍內的安全、環保管理工作,並承擔安全環保管理責任。

3、管理部對各部門、車間的環境衛生、定置定位擺放及勞動紀律等工作負管理責任。

4、安全環保部主要負責各部門、車間的安全環保督查,對公司安全環保工作負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

1、負有安全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安環部人員履行安全環保監督檢查時,各部門及車間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2、安全環保監督檢查人員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3、安全環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記錄,並開具《隱患整改通知書》,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安環部主管領導報告。

4、各部門、車間負責內部的管理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定期上交安全環保部存檔備案。

5、安環部人員到車間現場檢查及廠界周邊巡查每天不少於3次,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車間和部門進行整改並考核。

6、車間班長每天到廠界巡查次數不得少於3次,巡查時在門衛登記備案。

7、車間中的相關廢氣治理按照車間既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考核細則

1、安全環保部對各部門和車間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部門及車間主管嚴格按照通知書的日期進行整改,,對不能按時整改的,考核責任部門20元/條,由於工藝及生產的原因不能按時整改的,需責任部門出具延期整改申請,並交副總簽字方可延期整改(未整改期間加強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3、安環部人員在廠界巡查時聞到廠界有生產車間廢氣,通知車間進行處理,對不做及時處理的考核20元/次,並要求強制處理。

4、安全環保部人員現場發現違規操作的,當場制止其違規行為,作為安全隱患統計通知當班班長。對當場制止無效的要求車間進行處理,並將處理考核結果上報安環部,月末由安環部上報管理部核算考核工資。

5、各部門及車間隨意動用消防器材的,考核主管部門50元/次,處理事故用過的滅火器及時送回倉庫,並補領新滅火器,用過沒有補領的考核20元/次;原則上消防箱內水帶不得隨意動用,特殊情況時,經安全環保部同意可使用,使用後晒乾及時放回。

6、安全環保部接到環保局人員廢氣投訴的,安全環保部在第一時間通知車間進行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考核20元/次。

7、公司副總及以上領導接到廢氣投訴的,安全環保部安環管理人員考核20元/次,車間考核50元/次,並要求車間強制處理。

8、部門或車間現場衛生、物品定置定位擺放、現場勞動紀律、工作服等勞保用品的佩戴按照公司《現場督察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9、車間廢氣吸收塔吸收液更換及車間內部廢氣的的管理按照車間現有的考核規定進行考核。

六、附則

1、 本規定根據運作情況的需要可進行補充修改。

2、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