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新增劑必須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
二、、酒店餐廳、食堂為現制現售模式,儘可能不用食品新增劑。一定要使用的,應儘量少用。
三、新增劑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危害。
四、不得使用食品新增劑來掩蓋食品的缺陷(如黴變、腐敗)或作為造假的手段。
五、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範圍、使用量,不得憑經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和使用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要求的食品新增劑不得使用。
六、購買食品新增劑必須索取衛生許可證影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口食品新增劑應索取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明。
七、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必須有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標識內容包括:品名、產地、廠名、衛生許可證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保質期限、使用範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等,並在標識上明確標示“食品新增劑”字樣。
八、不得使用未經批准、受汙染或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新增劑。
九、配備有食品新增劑專用稱量工具,嚴格按照使用量使用。
十、存放食品新增劑,必須做到專櫃、專架,定位存放,不得與非食用產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十一、每次使用須有食品新增劑使用記錄,做好臺帳並予以儲存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