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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食品新增劑處罰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59W

許多食品行業專家為食品新增劑進行背書的前提,是基於國家對食品新增劑的標準制定和嚴格規範。下文是違法使用食品新增劑處罰細則,歡迎閱讀!

違法使用食品新增劑處罰細則
違法使用食品新增劑處罰細則全文

比如在20xx年以前,國家允許在小麥粉中新增溴酸鉀,起增白、強筋作用,含量限制在30毫克/千克以內,且在用麵粉製成的食品中最終得檢出。20xx年,國家衛生部對溴酸鉀進行了危險性評估後,就規定溴酸鉀不得用作食品新增劑了。

瞭解到,20xx年國家最新出臺了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xx》),這是對20xx年食品新增劑版本的最新修訂,涉及的食品新增劑共22類、上千種。

大致包括:防腐劑(常用的有苯甲酸鈉、山梨酸鉀、二氧化硫、乳酸等);抗氧化劑,與防腐劑類似,可以延長食品的保質期(常用的有維C、異維C等);著色劑,可改變食品的外觀,使食用者增強食慾(常用的合成色素有胭脂紅、莧菜紅、檸檬黃、靛藍等);增稠劑和穩定劑,可以改善或穩定冷飲食品的物理性狀,使食品外觀潤滑細膩;營養強化劑,可增強和補充食品的某些營養成分(常見的有維生素、氨基酸、無機鹽等);膨鬆劑,可促使糖體產生二氧化碳,從而起到膨鬆的作用(常見有碳酸氫鈉、碳酸氫銨、複合膨鬆劑等);此外還有甜味劑、酸味劑、香料等。

根據有關法律,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使用食品新增劑過程中不得超出上述關於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規定等,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法律規定,如果採購或者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標籤不規範或者來源不明的食品新增劑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xx元至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至五倍罰款。

比如,用於調色的檸檬黃60和日落黃60,是不允許新增在麵包裡的食品新增劑。但是新增日落黃和檸檬黃可以讓麵包顏色更好看,一些商家為此常會違規新增,從而達到少放果醬、降低成本的目的。

一些食品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而濫用食品新增劑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無疑給食品安全帶來了隱患。根據質檢部門多次抽檢的結果綜合分析,過量或違規使用尤為突出的主要有以下五種食品新增劑:

1.漂白劑。在食品加工中應用甚廣,如雙氧水,亞硫酸鹽類等。氧化漂白劑會使食品的營養成分遭到氧化破壞。

2.著色劑。使食品著色和改善食品色澤的物質,如莧菜紅、胭脂紅、赤蘚紅、新紅、誘惑紅、檸檬黃、日落黃等。那些顏色濃豔誇張的食品,都有可能存在濫用著色劑的問題。

3.防腐劑。主要指山梨酸、苯甲酸等化學物質,有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選擇並超量使用苯甲酸,有的企業甚至使用甲醛和福爾馬林等非食品級的工業原料來強行殺菌,給食品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

4.香精香料。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調味液體香精、微膠囊粉末香精和拌和型粉末香精。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私自生產、經銷、使用未經國家批准的食品香料,或使用低價貨、違規原料,以牟取暴利。

5.甜味劑。包括蔗糖、葡萄糖、果糖、果葡糖漿、糖精鈉等。成本較低的糖精鈉,在使用上有一定的上限,但一些企業違規超量使用的現象依然存在,特別是在某些劣質飲料、蜜餞和果脯中最為常見。

食品新增劑

食品新增劑指食品生產商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在食品中加入一些化學制品,用來改變食品的色澤、氣味、或調整食物口感及延長儲存時間(防腐劑、抗氧化劑),但有些則會導致癌症,例如許多肉類食品所新增之部分物質,在胃中由於蛋白質、胃酸、新增物相互作用產生之亞硝酸鹽類,可導致生理慢性的病變。這些化學制品被稱為食品新增劑。

定義

世界各國對食品新增劑的定義不盡相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食品法規委員會對食品新增劑定義為:食品新增劑是有意識地一般以少量添加於食品,以改善食品的外觀、風味和組織結構或貯存性質的非營養物質。按照這一定義,以增強食品營養成分為目的的食品強化劑不應該包括在食品新增劑範圍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中國對食品新增劑定義為:食品新增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和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特徵

食品新增劑具有以下三個特徵:一是為加入到食品中的物質,因此,它一般不單獨作為食品來食用;二是既包括人工合成的物質,也包括天然物質;三是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