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52W

導語:食品安全關乎我們的身體健康,下面小編整理了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歡迎閱讀!

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

(一)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新增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檔案,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裝置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執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12、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13、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14、第一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5、第一百二十五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或者擔任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