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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28W

為增強法律適用的實際操作性,進一步規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的認定,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僅供參考!

治安處罰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民事賠償部分,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公安機關不得強制要求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進行民事賠償。

第二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爭執。

對於因家庭、鄰里、同事之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雙方當事人願意和解的,如製造噪聲、傳送資訊、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公安機關都可以調解處理。

二、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條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需要依法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上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由承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決定,不再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並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應當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再執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

第四條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查獲賭資的處理應當採取收繳。下列款物在賭博活動中認定為賭資:

(一)用作賭注的款物;

(二)換取籌碼的款物;

(三)贏取的款物;

(四)交付的押金;

(五)以“打欠條”、“記賬”等形式事先約定事後交割方式,欠條或者記賬所約定的金額;

(六)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贏取的總點數所代表的實際金額;

(七)其他應作為賭資的款物。

第五條 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人在本縣(市、區)管轄範圍內具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由最後的承辦單位負責合併執行和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是指對外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上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單位。經營規模較大,僱工7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亦視作單位。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有立功表現”:

(一)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為公安機關破獲其他違法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

(三)阻止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人員的;

(五)有其他立功的情形。

第八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其中“六個月”期限的計算,應當從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但是,違法行為人逃避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從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其中“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是指違法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一)曾違反治安管理,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

(二)曾因不滿十六週歲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違反治安管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結案的;

(四)曾違反治安管理,因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而不予處罰的;

(五)曾被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

(六)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七)曾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教育釋放的。

第十條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履行方式中載明不執行行政拘留的依據和理由,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單位聯送達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齡、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的情況,以其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正要執行行政拘留時的實際情況確定,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執行行政拘留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第十一條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預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視為情節較重的情形。

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三條 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檔案、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後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佔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十四條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十五條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執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執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十六條 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幹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十七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依法進行的選舉”,是指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的選舉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破壞選舉秩序行為“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十八條 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夥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九條 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採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二十條 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結夥鬥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婦女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追逐、攔截他人並有侮辱性語言或者實施挑逗性動作的;

(四)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五)使用工具或者駕駛機動車等追逐、攔截、毆打他人的;

(六)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佔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500元以上的;

(七)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八)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九)一人有兩種以上尋釁滋事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二十一條 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後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二十二條 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或者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訊系統進行干擾或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三)干擾無線電通訊,造成一定後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和應用程式,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並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後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二十五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並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攜帶弩和匕首等管制器具主動交出,沒有造成影響的;

(三)營運中的計程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四)不明知是管制刀具且非用於實施違法犯罪而攜帶並及時改正的;

(五)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二十六條 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裝置、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二十七條 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二十八條 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九條 道路施工不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的“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後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條 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後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後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情形”:

(一)該項活動舉辦的場地與預計容納的人數、發放門票的情況等明顯超過核定人員的有關規定的;

(二)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如場地建築不堅固,有發生倒塌墜毀的可能性等;

(三)各種電線、線路老化消防設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可能引發火災的。如滅火器超過使用期限、沒有按照規定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通道和緊急通道被佔用,一旦發生事故,消防車不能開進,人員無法疏散、逃離現場等的情形;

(四)其他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情形。

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是指公安機關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以《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的形式告知場所經營管理人員,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的情形。

五、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未使用強迫、誘騙手段,且對錶演人員的身心健康影響較小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三十四條 強迫勞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勞動強度較低、時間較短,對他人身心危害較小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三十五條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使用毆打、捆綁、侮辱等惡劣手段,時間較短,後果輕微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三十六條 非法侵入住宅(《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進入他人住宅,且時間較短,對他人生活影響較小的;

(二)因糾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經勸阻停止,未造成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三十七條 非法搜查身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一人次,後果輕微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三十八條 威脅人身安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手段惡劣,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公開恐嚇、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威脅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三十九條 侮辱,誹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侮辱或者誹謗未成年人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四十條 誣告陷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二)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四十一條 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威脅、侮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二)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造成財物較大損失的;

(三)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影響證人如實提供證言的;

(四)被侵害人屬於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四十二條 傳送資訊干擾正常生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擾的;

(二)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四十三條 侵犯隱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在公共場所、網際網路上散佈他人隱私的;

(三)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的;

(四)被侵害人屬於未成年人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四十四條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傷害後果顯著輕微的;

(二)因民事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後果輕微的;

(三)在校學生、未成年人之間發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行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物件為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

第四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是指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陰私部位或者故意赤身裸體的。

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惡劣”:

(一)多次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的;

(二)引起群眾圍觀或者造成現場秩序混亂的;

(三)向異性或者未成年人裸露的;

(四)在重要場所或者重大場合故意裸露身體的;

(五)其他情節惡劣的。

第四十七條 猥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一)猥褻兩人次以上的;

(二)在公共場所或者當眾猥褻他人的;

(三)造成被猥褻人精神受到傷害等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八條 強迫交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二)強迫交易財物價值較小的;

(三)損失得到彌補,尚未造成其他影響的;

(四)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尚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

(五)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四十九條 冒領、隱匿、譭棄、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郵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初次實施,且尚未造成後果的;

(二)經批評教育後及時改正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五十條 盜竊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情節特別輕微”情形,可依法不予處罰:

(一)因生活所迫盜竊少量食品自用的且價值低於五十元的(入戶盜竊除外);

(二)盜竊放置在室外無人看管的少量公私財物(法律有規定的特殊物品除外),價值低於五十元的;

(三)在校生、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沒有作案工具,且價值不足五十元的;

(四)盜竊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受害人不要求處理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輕微的情形。

盜竊財物價值未達到600元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處罰。

盜竊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節較重”,依法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

(二)盜竊財物數額雖未達到600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盜竊行為受過處罰或者一年內實施二次以上盜竊行為的;

2.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的;

3.扒竊或者入戶、結夥、流竄盜竊的;

4.採取專用工具、技術性手段或者破壞性盜竊的;

5.攜帶凶器盜竊的;

6.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人盜竊的;

7.盜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的;

8.盜竊機動車車牌的;

9.在中、國小校及其周邊對在校學生實施盜竊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五十一條 詐騙行為,財物價值未達1000元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詐騙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節較重”,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詐騙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

(二)詐騙財物數額雖未達到1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詐騙行為受過處罰或一年內實施二次以上詐騙行為的;

2.多次實施詐騙或者詐騙多人的;

3.結夥、流竄詐騙的;

4.教唆、脅迫、誘騙未成年人詐騙的;

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詐騙的;

6.使用假幣等手段詐騙的;

7.採用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話等方式對不特定物件實施詐騙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五十二條 哄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哄搶行為的;

(二)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

(三)哄搶殘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四)哄搶軍用物資、救災、救濟款物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

第五十三條 搶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搶奪財物價值250元以上的;

(二)搶奪財物價值雖未達到25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實施搶奪行為的;

2.使用車輛進行搶奪的;

3.在交通工具上實施搶奪的;

4.以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取款人為搶奪物件的;

5.造成被侵害人受傷或者財物損毀的;

6.搶奪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7.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特定款物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五十四條 敲詐勒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敲詐勒索財物價值500元以上的;

(二)敲詐勒索財物價值雖未達到5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

2.對中國小生敲詐勒索的;

3.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

4.敲詐勒索殘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故意損毀財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20xx元以上的;

(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雖未達到20xx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兩次以上故意損毀財物的;

2.故意損毀公共場所設施的;

3.持械或者結夥損毀公私財物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六、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六條 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糾集、煽動他人抗拒執行決定、命令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等後果,影響惡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五十七條 阻礙執行職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煽動、糾集他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以潑灑汙物、公然辱罵、使用輕微暴力等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搶奪、扣留、汙損執行職務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務標誌、器械等物品的;

(四)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五)當場隱匿、撕毀執法機關法律文書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五十八條 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煽動他人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通行的;

(二)阻礙執行國家安全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通行的;

(三)以挖掘壕溝、設定路障等方法進行阻礙的;

(四)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等後果的;

(五)在自然災害發生期間或者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期間,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通行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五十九條 衝闖警戒帶、警戒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煽動他人強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的;

(二)強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不聽勸阻的;

(三)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失或執法活動無法進行等較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條 招搖撞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騙取財物數額較小的;

(二)不以獲取實際利益為目的的;

(三)未取得實際利益,社會影響較小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六十一條 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因本單位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丟失,而偽造、變造的;

(二)因本人的證件、證明檔案丟失,而偽造、變造的;

(三)尚未造成後果或者其他惡劣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六十二條 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因本單位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丟失或者本人的證件、證明檔案丟失,而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

(二)尚未造成後果或者其他惡劣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六十三條 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偽造、變造、倒賣的有價票證、憑證數量較少的;

(二)偽造、變造、倒賣的有價票證、憑證,尚未使用或出售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六十四條 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因船舶戶牌丟失,而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的;

(二)不以謀利為目的的;

(三)因更換髮動機,不願履行登記手續,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六十五條 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組織他人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的;

(二)多次進入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

(三)不聽制止,強行進入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非法以社團名義活動,被撤銷登記的社團繼續活動,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活動時間較短,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六十七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認可的行業”,是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保安培訓業等行業。取締應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如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進入無證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等。在取締的同時,應當依法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多次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造成一定後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八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旅館業”,是指根據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度假村等。“工作人員”是指旅館業的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等。“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是指旅客可以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市民卡、機動車駕駛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報告(《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十六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曾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受過處罰的;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導致上述人員逃脫的;

(三)公安機關偵查案件需要向旅館業的工作人員瞭解情況時,其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仍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的;

(五)明知住宿的旅客是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六)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兩人次以上的;

(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入住後,又在當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六十九條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告(《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機關對房屋進行檢查、搜查等行為,影響正常辦案工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一)在居民區內停放的機動車報警器長時間鳴響,而未採取措施,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經營場所的排油煙機、空調室外機噪聲過大,而未採取措施,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使用喇叭長時間叫賣或者播放強音樂等方式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休息時間裝修房屋噪聲過大,影響他人正常休息的;

(五)其他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第七十一條 違法承接典當物品,典當業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承接典當物品,或者多次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承接典當物品價值較大的;

(三)發現重大犯罪嫌疑人或價值較大贓物不報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二條 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違法收購或者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價值1000元以上的;

(二)違法收購的廢舊專用器材為贓物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三條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或者歸個人使用而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收購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屬於收購贓物或者收購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行為。

收購贓物及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多次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二)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價值20xx元以上的;

(三)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屬於路面井蓋、供電裝置等公用設施或者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四條 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多次收購的;

(二)收購物品價值較大的;

(三)收購的物品屬於贓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五條 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蹟(《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損壞國家保護的一般文物、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名勝古蹟兩次或者兩處以上的;

(二)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七十六條 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

(一)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違法實施爆破、挖掘等行為,危及文物安全的;

(二)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違法實施爆破、挖掘等行為,不聽制止,危及文物安全的;

(三)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違法進行爆破、挖掘等行為,產生一定危害後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第七十七條 偷開機動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偷開機動車的;

(二)偷開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機動車損壞、車內財物丟失等後果的;

(三)偷開救護車、消防車、軍車、警車等特種車輛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八條 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多次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後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損害後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七十九條 破壞、汙損墳墓,毀壞、丟棄屍骨、骨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對墳墓、屍骨、骨灰破壞程度較為嚴重,或者導致屍骨、骨灰滅失的;

(二)破壞、汙損具有公共教育、紀念意義的墳墓的;

(三)破壞、汙損他人墳墓,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引發治安、刑事案(事)件的;

(四)破壞、汙損墳墓兩處(次)以上或者毀壞、丟棄屍骨、骨灰兩具(次)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條 違法停放屍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造成群眾圍觀、秩序混亂,社會影響惡劣的;

(二)持續時間較長,嚴重影響他人或者單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三)伴有侮辱性、煽動性、鼓動性等言行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一條 賣淫、嫖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被脅迫、誘騙賣淫的;

(二)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八十二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引誘、容留、介紹的賣淫行為,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八十三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製作、複製淫穢書刊10冊以下,淫穢圖片50張以下,淫穢影片2部以下,淫穢音像製品5盤以下;

(二)運輸、出售、出租淫穢書刊20冊以下,淫穢圖片100張以下,淫穢影片、淫穢音像製品10部(盤)以下;

(三)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物品獲利500元以下;

(四)不以牟利為目的,製作、運輸、複製淫穢物品數量未達到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2倍的;

(五)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八十四條 傳播淫穢資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訊檔案2個以下;

(二)傳播淫穢音訊檔案10個以下;

(三)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20件以下;

(四)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實際點選數1000次以下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20人以下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七)不以牟利為目的,數量未達到本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2倍的;

(八)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八十五條 參與賭博活動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賭資、人均賭資在10000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獲利1000元以上的或者為賭博人員提供賭資10000元以上的;

(三)多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四)一年內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行政拘留以上處罰的;

(五)誘騙、教唆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六)賭博有詐騙性質或者結夥設局騙賭的;

(七)在公共場所或者營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設賭局的;

(八)通過計算機網路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九)以發行、銷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形式賭博的;

(十)組織、招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十一)以“拔二張”、捺六名”等形式聚眾賭博的莊家或者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提供資金、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等服務的;

(十二)為他人放置或者放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

(十三)或者在校園周邊放置賭博機賭博的;

(十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參與賭博活動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參與賭博,個人賭資、人均賭資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獲利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三)個人賭資達不到5000元,在菜場、碼頭、車站、廟宇等公共場所賭博,影響較大的;

(四)一年內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受過罰款處罰的;

(五)參與“拔二張”、“捺六名”等形式進行賭博的莊家,但是同案中其他人員處罰高於莊家的除外;

(六)設定賭博機進行賭博的或者設定賭博機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參與賭博活動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賭資在5000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獲利200元以下的。

第八十六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50株、大麻不滿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少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八十七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不滿5克、大麻原植物種子不滿10克或者罌粟幼苗不滿100株、大麻幼苗不滿1000株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八十八條 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運輸、買賣、儲存罌粟殼不滿20xx克的;

(二)非法使用罌粟殼不滿500克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八十九條 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克或者非法持有其他少量毒品,未達到追刑標準十分之一的;

(二)初次向他人提供第一項所列少量毒品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九十條 吸毒(《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一)初次吸食、注射苯丙胺類、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且認錯態度好,有悔改表現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九十一條 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定的“情節較輕”:

(一)欺騙醫務人員開具少量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且未造成後果的;

(二)其他情節較輕的。

第九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

(一)動物吠叫,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動物在居民住戶門前便溺而不制止的;

(三)動物本身或者圈舍氣味濃烈而不採取措施,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在規定的非禁止遛犬區域遛犬,不主動控制動物,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放任動物撲咬他人的;

(六)其他干擾他人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情形。

七、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可以按照較高、最高或者較低、最低幅度選擇適用處罰。

第九十四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選擇適用處罰;對於“並罰”的規定,單處行政拘留一項處罰的屬於“減輕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情節的,按下列規定適用:

(一)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減輕處罰;

(二)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三)規定拘留並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者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

(四)規定拘留可以並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九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規定”、“有關規定”、“安全規定”,是指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七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是指國家管理層面的有關規定,即第一款所列國家規定中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九十八條 以“麻將”、“雙扣”、“紅五星”等參賭人員相對固定、輸贏概率均等、參賭情節相當等形式賭博的,原則上按人均賭資數額標準對參賭人員同等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25日印發的台州市公安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則(臺公通字〔20xx〕50號)同時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部、省廳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