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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7W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週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管理機構 (一)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二)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係,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係。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帳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一)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民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下達執行。 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二)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帳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三)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萬-2000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委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稽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一)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三)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000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資金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並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專題報告。 (一)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二)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三)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帳工作。 (四)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10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彙總後於旬後2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 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餘額表。

資金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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