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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通用10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6W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通用10篇)

規範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公司區域內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抽堵盲板作業、裝置檢修作業等危險性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為相關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審批許可權的劃分、存檔、現場檢查。

3.2、各作業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性作業的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現場監護等。

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領導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

4、作業內容

4.1、作業內容

4.1.1、動火作業,包括電、氣焊接、切割等。

4.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包括入儲罐、塔、釜、槽車、地下池、爐膛、溝道、煙道、排氣道等。

4.1.3、臨時用電作業

4.1.4、高處作業,二級以上高處作業情況下。

4.1.5、吊裝作業,起吊5噸以上重物等情況下。

4.1.6、動土作業

4.1.7、抽堵盲板作業

4.1.8、裝置檢修作業

4.2、作業申請

4.2.1、作業單位進行風險分析,列出可能發生的風險,風險分析結果填寫在作業許可證上。

4.2.2、作業單位填寫作業許可證。作業許可證簽名必須由本人簽寫。

4.3、審批

4.3.1、作業單位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的作業許可證後通知審批人,審批人應到作業現場,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逐一落實,確認所有措施都落實到位後,簽字批准。

4.3.2、審批許可權

動火作業,二級、一級動火由車間、部門審批,特殊動火由安全部審批。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裝置檢修作業由作業單位制定措施簽字後,報生產管理部門稽核後,經過公司領導審批後實施。

抽堵盲板作業由作業單位稽核後報生產管理部門審批。

臨時用電作業由電儀科審批。

動土及斷路作業由生產部審批。

4.3.3、審批流程

由作業單位填寫相關內容後,由安全員現場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後,由作業單位交最終審批人簽字,審批部門存檔。

4.3.4、如因特殊情況下的危險性作業,需進行多方會籤的,由作業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會審,共同會籤後交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4.4、作業

作業許可證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進行作業。

4.5、作業許可證存檔

作業許可證必須存檔,作業人員和審批部門各持一份,審批部門存檔備查。

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

5、安全作業許可相關規定

5.1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5.1.2、動火作業區域劃分

特殊動火作業區域: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亞臨界萃取車間、精製車間、燃油鍋爐周邊20米範圍內、其他密閉性容器動火;公司走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二級動火作業區域包括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區域外的其他區域。

5.1.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或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裝置、管道上進行動火作業,應進行除油預處理工序。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動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動火作業前,工段應通知生產排程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1.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使用行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5.1.5、職責要求

、動火作業負責人

、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作業人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監火人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

關人員採取措施。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

場。

、動火部位負責人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

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

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作業人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監火人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動火部位負責人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分析人員

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採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2.5 、監測

、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進入。

、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取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採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

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

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並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恢復作業。

、塗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塗料時,應做連續分析,並採取強制通風措施。

、取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取樣時應採取5.2.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5.2.6、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5.2.3的要求時,應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5.2.7 、照明及用電安全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36v,在潮溼容器、狹小容器及金屬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溼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

5.2.8、監護

、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絡訊號。

、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並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並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5.2.9 、其它安全要求 、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採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

、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

、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作業前後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作業結束後,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5.2.10、職責要求

、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後,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監護人員的職責

、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瞭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並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並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作業人員的職責

、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瞭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交流。

、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並撤出受限空間。

、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現場。

、審批人員的職責

、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現場瞭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2.1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專案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審批部門存查。

5.3、臨時用電作業

5.3.1、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3.2、安裝架設臨時用電人員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接用電源,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5.3.3、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符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3.4、臨時用電應採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線路不得采用裸線,架空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道路不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應用可靠的保護措施。

5.3.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電纜埋深大於0.7米。

5.3.7、現場臨時配電盤、箱應有防雨設施。

5.3.8、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保護。

5.3.9、用電裝置、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

5.3.10、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溼的場所或金屬裝置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5.3.111、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要求後方可送電。

5.3.12、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5.3.12、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單位和電儀科人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5.4、高處作業

5.4.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並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裝置,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在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裝置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鋼斜梯、行動式木梯和行動式金屬梯應符合要求。

、行動式木梯和行動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線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線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5.4.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後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定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取得聯絡,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交作業人員、交安全管理部門存查。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於作業期較長的專案,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

5.5、吊裝作業

5.5.1、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

(1)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

(2)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至小於等於100t;

(3)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5t至小於40t。

(4)四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小於5t。

5.5.2、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並儲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 6067。

、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實施。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專案的安全檢查: 、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5.5.4、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訊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訊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訊號。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裝置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1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規定,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範。

5.5.6、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裝置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於10t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專案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後,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安全部批准。對本規定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並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併報安全部負責人批准。

、《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專案單位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5.6、動土作業

5.6.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嚴禁動土作業。

5.6.2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裝置、消防、安全等部門會籤,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

5.6.3、作業前,專案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並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並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5.6.4、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6.5 、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5.6.6 、嚴禁塗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5.6.8 、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5.6.9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行動式木梯或行動式金屬梯時,應符合相關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

、要視土壤性質、溼度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如發現邊坡有裂縫、鬆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4.9.6 、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並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採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5.6.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5.6.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5.6.12、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5.6.14、《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後,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有關內容後將《動

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後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並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稽核會籤後審批。

、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

、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留存,分別送審批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週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7、抽堵盲板作業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

、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範製造。

、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製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

、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於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

、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

5.7.2、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

、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並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在作業複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

、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裝置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常壓,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裝置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採取防止酸鹼灼傷的措施。

、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採取防燙措施。

、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規定進行。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並做好記錄。

、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專人共同確認。

5.7.3、職責要求

、生產車間負責人

、應瞭解管道、裝置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

、作業完成後,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

、監護人

、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並及

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作業完成後,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後方可離開現場。

、作業單位負責人

、瞭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作業人

、作業前應瞭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

施。

、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作業完成後,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審批人

、審查《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辦理。

、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

、嚴禁隨意塗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部審批。

、經審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審批部門存檔。

5.8、裝置檢修作業

5.8.1、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並在其等級許可範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在簽訂裝置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根據裝置檢修專案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裝置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裝置使用單位稽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並明確檢修專案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檢修前,裝置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

、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檢修現場應設立相應的安全標誌。

、檢修專案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

、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

、當裝置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範的規定執行。

、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並按規定安裝和架設。

、裝置使用單位負責裝置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後交出。

、檢修專案負責人應與裝置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裝置、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

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對檢修裝置上的電器電源,應採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後在電源開關處設定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

、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訊裝置、照明裝置等應安排專人檢查,並保證完好。

、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杆、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

、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設定警告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乾淨。

、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

、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5.8.2、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

、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裝置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後,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

5.8.3、檢修結束後的安全要求

、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杆、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

、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裝置等應及時撤離現場。

、檢修完工後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汙等應清理乾淨。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2

1、總務處是學校校園建築物和教育教學設施裝置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總務主任和生活老師是負責校園硬體安全管理的責任人。要定期檢查、監督、管理、維修校園“樓房、堂、館、舍”和消防設施、體育器械、電器裝置線路、水暖器材、通訊裝置、辦公用品、學具教具、花草樹木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安全。

2、對校園內的重點部位、安全事故易發設施,值周人員要做好日常的巡查工作。每次檢查要認真做好記錄;發現隱患及時維修、排除;不能立即解決的`,要第一時間上報總務主任或校長,以便採取措施。

3、 師生要自覺維護安全的校園環境,要愛護公共財物。不隨意私拿、亂放、玩弄、破壞公物;對自己負責的公物要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出現正常損耗或故障時,及時上報相關領導或教師,及時主動找工人維修,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以免發生危險,造成傷害。

4、學校微機室、電教室、理化生實驗室及藥品儀器庫、圖書閱覽室、衛生保健室、體育器材庫等管理員是其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定期、認真、仔細做好日常安檢工作,注意防火、防電、防毒、防腐,發現隱患及時排除或上報,不得瞞報、漏報,以免發生教學安全事故。

5、班級任課教師要時刻注意教室及周圍環境的安全,一旦發現隱患,立即採取果斷措施;在上課及組織學生活動期間,一旦發現學生周圍校舍、設施有異常情況,立即組織學生疏散撤離,並報告分管領導。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徹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確保全域性本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主要目標

1、不發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發生農電職工(包括臨時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3、不發生農村人身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4、杜絕送電變電事故;

5、配電事故(倒杆、斷線配變燒燬、出口故障24小時內未恢復送電)不超市局下達的指標;

6、不發生火災事故、責任交通事故和鍋爐壓力爆炸事故;

第三條:事故責任劃分

1、發生事故追究事故責任者,事故單位的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2、發生特大、重大的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的事故和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追究黨、政、工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責任;

3、送、變電和10kv線路因裝置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長、專責,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4、低壓電網發生事故,抄收班班長、供電所長、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5、由於管理不善給工企使用者造成事故,追究供電所所長,營銷科科長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分管局長負有一定的責任;

6、單位安全員工作不到位發生事故,追究安全員的責任;

7、人為違章作業造成事故:

1)未按規定嚴格培訓考核,追究主管局長和有關科室的責任;

2)未經安全、技術崗前培訓,就將人員安排到農電生產崗位或調換工作崗位,誰安排誰負責,誰接收誰負責;

3)喀喇沁旗農電局系統網內裝置上工作的電工未參加安監部門年度《安規》考核,追究其部門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分管局長的的責任;

8、發生火災事故和盜竊事故的單位,追究保衛人員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9、發生責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機、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10、發生一般考核事故,終止安全記錄,除追究有關責任者外,還追究主管部門和分管局長的責任;

第四條:電氣裝置管轄範圍責任劃分

1、 66kv送電線路由興達公司負責;

2、變電裝置生技科負責;

3、 10kv配電線路、0.4/0.2kv低壓線路、配電變壓器臺,由各供電所負責管理;

第二章:發生違章、違紀的處罰規定

第五條:發生違章、違紀責任的劃分

1、必須追究違章違紀者的責任;

2、按其嚴重程度追究發生單位的責任;

3、安全監察人員檢查不到位,不嚴不細,對發生違章違紀行為不嚴肅處理,追究安全監察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不能有效控制違章、違紀的單位,給予單位負責人降職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違章違紀者行政處分,給予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300元的經濟處罰,並扣罰發生單位年度安全獎。

1、違章指揮;

2、帶地線合閘;

3、帶負荷拉刀閘;

4、誤拉合開關;

5、誤入帶電間隔;

6、帶電掛地線;

7、誤登帶電裝置;

8、約時停、送電;

9、誤指揮、誤發令;

10、在電氣裝置及線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1、停電作業,一條線路多處施工且附近有帶電線路,事先未認真核對所有作業點的線路名稱及杆號,未安排勝任的工作負責人,安全措施不完備就開工;

第八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違章者及有關人員200/次的元經濟處罰

1、聽到上級線路停電或系統停電,不辦理工作票,見縫插針擅自作業;

2、使用鋼捲尺和有金屬的尺測量或比劃帶電裝置;

3、工作人員未全部撤離工作現場就提前拆除接地線;

4、拉開分支開關的停電作業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經許可,工作人員就進入施工現場登杆或做其它的準備工作;

6、登杆前不核對線路名稱和杆號就盲目登杆;

7、工作負責人已辦理工作終結手續,但工作班成員還未完全撤離工作現場或還在工作;

8、不經請示彙報,將不符合《規程》要求、或存在嚴重缺陷的裝置投入執行;

9、驗電不認真,對無電、有感應電不認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經排程許可,值班員就擅自恢復送電;

11、擅自擴大工作票工作範圍;

12、工作票填寫後,工作票簽發人不詳細稽核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就簽發;

13、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及安全監察人員在現場默許或不制止違章作業和不安全行為;

14、無證駕駛或隨意串車、酒後駕車者;

第九條:有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有關人員150元/次的經濟處罰

1、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後從事作業;

2、高空作業不使用安全帶;

3、高空作業不使用傳遞繩,隨便拋擲物品或工具;

4、工作現場不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應掛接地線只做相應間短路,甚至不帶接地線和驗電器;

5、工作已經許可,但工作負責人不攜帶工作票,在現場亂指揮;

6、在同杆架設的線路,平行帶電線路上工作,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7、高空作業,砍伐樹木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8、工作隔日間斷再恢復工作時,不檢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杆、緊線、放線等大型作業時無統一口令,無專人統一指揮;

10、立起電杆後,未等回填土分層夯實就撤除立杆裝置和臨時拉線並登杆作業;

11、人在杆上用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撤線;

12、穿越帶電線路放線、緊線未採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擬圖板指示與現場執行接線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認真進行模擬操作,不認真核對裝置名稱及編號;

15、執行人員交~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經所長或領導同意擅自私下調班、連班;

16、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未經許可退出執行;

17、排程、變電值班人員空崗、擅離職守;

18全部檢修工作結束時,執行值班人員不檢查驗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復送電;

19、全部檢修結束後,未清點現場,將工具物品遺留在裝置上;

20、裝置清掃,倒閘操作時應設專人監護而未設;

21、在無人監護情況下進行電氣檢修試驗;

22、高壓試驗現場不設圍欄、不掛標示牌,無人監護;

第十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100元/次的經濟處罰

1、作業前不填寫工作票,作業完後補工作票;

2、工作負責人離開現場未臨時委派能勝任的同志承擔或雖委派卻未通知全體工作班成員;

3、不能按工作票的計劃時間完成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不能適時辦理工作票延期許可手續;

4、工作負責人對工作中臨時加入的工作班成員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措施就允許參加工作;

5、施工中該加裝臨時拉線的不加裝;

6、未按《規程》要求裝設接地線;

7、工作負責人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

8、裝置巡視不認真,重要缺陷未及時發現、發現後不登記,消除缺陷後無記錄;

9、使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刀閘不戴絕緣手套;

10、裝、拆接地線時不戴絕緣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裝置不穿絕緣靴;

12、裝拆接地線不使用絕緣杆;

13、高壓驗電不戴絕緣手套;

14、非工作人員進入變電所開關場地、高壓室、控制室,值班人員不制止;

15、電業生產、工作場所內小孩出入無人制止;

第十一條:發生下列習慣性違章行為之一時,給予當事人及有關人員50元/次的經濟處罰

1、進入建築,高空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

2、在杆塔上作業,將安全帽掛在杆塔上或當工具包使用;

3、通往高壓室的門沒閉鎖;

4、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不隨手將門關上鎖好;

5、巡視裝置、線路不按規定時間進行;

6、分合斷路器操作後,現場不檢查分合動作的實際位置;

7、標示牌懸掛處不符合現場實際;

8、線路分支開關停電作業,開關拉開後未懸掛“線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9、工作票填寫內容和簽字字跡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農電生產和管理人員無特種操作證,且不主動辦理,並參加電氣工作;

12、無證電工在系統電網內操作;

13、使用銅絲、鋁絲和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14、照明線路檢修後不檢查,錯誤地將火線和零線倒接;

15、應有保護接地的電器裝置無可靠接地;

第三章:發生事故的處罰規定

第十二條:發生特大、重大事故、農電職工生產重傷以上事故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上述人員和有關人員各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2、給予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降職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200元的經濟處罰;

3、局級領導的處罰,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三條:發生農村觸電傷亡責任事故

造成責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經濟損失達一萬元以上的;

(1)給予事故責任者開除留用的處分,留用期間只發給基本工資,並罰其經濟損失的5%;

(2)給予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撤消職務的行政處分;

(3)責任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罰款200元;

(4)局黨、政、工主要領導、分管局長罰款100元;

第十四條:發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災事故和責任交通事故,鍋爐事故,扣罰事故責任者500元,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200元,主管部門管理不到位,給予負責人和有關人員100元罰款,給予分管局長100元罰款

第四章: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規定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條: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扣發發生單位20%的安全獎金

1、上級安全生產檔案、通報沒有貫徹落實,沒有做好記錄;

2、上級佈置的安全工作任務沒完成的;

3、春、秋檢查和百日安全活動沒有做計劃、佈置、總結、評比,重要缺陷沒有及時處理;

4、班、組未按規定開展每週安全活動的;

5、沒有按規定開展考問講解、技術問答、反事故演習等,上級檢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會、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沒有做到;

7、應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有人缺席,補考還有不及格的人員;

8、需上報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種報表沒有及時上報的;

第四章:安全監察人員未履行其到位標準的處罰

第十七條:安全監察人員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後,不能跟蹤現場監察,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八條:安監人員必須按要求對“兩票“進行定期檢查,不按規定檢查扣罰安全監察人員20元

第五章:獎勵規定

第十九條:各單位全年不發生考核事故,統計事故控制在上級下達指標之內,無違章行為時,局級各單位發放安全獎金

第二十條:對及時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200-5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於超過10萬元以上的較大單項工程專案,未發生違章及事故,在專案中列取1%的安全獎金獎勵有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安全獎

1、年內受到事故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2、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兩次以上的單位;

3、觸犯本條例中有關規定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一次時,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安全獎金30%,扣違章違紀者安全獎金50%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的獎罰與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考核同時進行,重複獎罰

第二十五條:防火、交通、鍋爐的安全管理,由辦公室制定考核細則,負責落實,檢查、考核,考核情況報安監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農電局,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權屬局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規範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範圍

2.1本細則適用於公司所轄範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專案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範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鑽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範》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執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執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汙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執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裝置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准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稽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取樣分析,並對分析檢測資料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後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後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誌,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並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後,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後,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並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籤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瞭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並得到落實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准後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稽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儘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電焊機迴路線應直接接於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裝置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線、低排或高排應全部開啟。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採取安全措施後,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於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範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範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排程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裝置、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行動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託,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裝置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裝置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後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行動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貼上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於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並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儲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儲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儲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儲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儲存期為1年)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5

為搞好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高溫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4、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高溫車間應採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放口。

6、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並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佈。

7、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定員工休息室。

8、按制度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人丹、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9、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制度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10、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制度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6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採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鑽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資料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於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裝置、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裝置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裝置、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裝置、管道處於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裝置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裝置、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晒,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汙,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後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後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塗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裝置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晒。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裝置、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生產排程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於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專案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並註明動火時間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許可權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許可權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誌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許可權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稽核後送消防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稽核後送安全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批准。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准,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裝置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並得到批准;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並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並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7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專案負責人聯絡,由裝置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專案,然後根據動火等級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專案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專案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複檢簽字後,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專案,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專案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裝置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後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並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裝置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於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並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裝置所在單位統一儲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8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範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範圍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在公司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後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專案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後,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9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於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範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執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執行裝置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線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築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使用者新增用氣專案或用氣裝置、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並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專案,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專案,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專案,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註: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採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後,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籤後,一聯交排程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並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籤後,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專案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准,並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裝置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准,並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採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執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並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範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範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並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採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洩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於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裝置、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餘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准的動火時間、範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範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範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准後,按新批准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採取可靠的措施,並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餘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並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安全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篇10

電梯必須經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或定期檢驗,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特種裝置使用登記證,並對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予以確認蓋章後,方可投入正式執行,電梯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操作。

1、電梯在投入執行前須進行試執行,以檢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無異響及異味,通風、照明是否良好,觀察有無其它異常現象。

2、搞好轎廂、層轎門清潔衛生,清理門地坎滑槽內雜物,保證電梯門的正常開閉。

3、嚴禁電梯超載執行,禁止運送超大、超長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4、禁止在電梯執行中使用三角鑰匙開啟層門。

5、電梯執行中發生故障時,應啟動緊急報警裝置,電梯管理人員應立即切斷電梯電源,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

6、電梯困人救援操作規程:電梯管理員或援救人員與被困人員取得聯絡,使其保持鎮靜,等待救援,被困人員不可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轎廂外;準確判斷轎廂位置,保證層轎門可靠關閉;用三角鑰匙開啟層門、轎門,疏散乘客;關閉層轎門,填寫救援記錄並存檔,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