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築物內時,宜在距建築物不小於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二、當建築物內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築物門前不小於5m處進行裝卸;
三、裝卸危險品的高位站臺,應設定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衝件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車裝車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且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後,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六、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後,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七、裝運危險品時,駕乘人員應對危險品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危險品時應按《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1、生產區內“十四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菸。
(2)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3)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4)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幹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6)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裝置、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8)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裝置不準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裝置、工具不準動用。
(10)檢修裝置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1)停機檢修後的裝置,未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2)不戴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3)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2、操作工“六嚴格”
(1)嚴格進行交接班。
(2)嚴格進行巡迴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票。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3、動火“六大禁令”
(1)沒有有效的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4、進入容器、裝置“八必須”
(1)必須申請並得到批准。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必須器外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後備措施。
(8)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5、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排程令)。
(2)嚴禁酒後開車。
(3)嚴禁超速開車。
(4)嚴禁空檔溜車。
(5)嚴禁裝置帶病行車。
(6)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7)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量)裝載行車。
6、起重作業“十不弔”
(1)指揮訊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弔。
(2)超負荷不弔。
(3)工件緊固不牢不弔。
(4)吊物上面站人不弔。
(5)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弔。
(7)工件埋在地下不弔。
(8)斜拉工件不弔。
(9)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弔。
(10)鋼(鐵)水包過滿不弔。
7、預防事故“十問”
(1)身體狀況是否正常。
(2)心理狀況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進行安全檢查。
(4)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術是否熟練掌握。
(6)是否會處理工作中的異常情況。
(7)自己周圍是否存在危險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習慣。
(9)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險隱患。
8、安全生產現場自律準則“20條”
(1)要正確使用與清潔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業檯面要整潔。
(3)正確使用、定位擺放模具、量具、工夾具。
(4)機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擺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車、小推車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鐵箱、紙箱等搬運箱要定位擺放。
(8)潤滑油、清潔劑等用品要定位放置並作標識。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掃把等)要定位擺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齊。
(11)通道、走道要保持暢通。通道內不能擺放物品(如電線、手推車)。
(12)不良品、報廢品、返修品要定位擺放並隔離。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擺放並隔離。
(14)下班後,要清掃物品並擺放整齊。
(15)垃圾、紙屑、菸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廢料、餘料、吊料等要隨時清理。
(17)地上、作業區的油汙要清掃。
(18)垃圾箱、桶內外要清掃乾淨。
(19)工作環境要隨時保持整潔乾淨。
(20)地上、門窗、隔壁要保持清潔。
9、員工防火“三懂”、“三會”
(1)三懂
1)一懂本崗位產生火災的危險性。
2)二懂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
3)三懂本崗位撲救火災的方法。
(2)三會
1)一會報警。
2)二會使用本崗位滅火器材。
3)三會撲救初起火。
1、目的
為建立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整改程式,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促進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應於本公司各部門的各類安全檢查。
3、職責
3.1裝置動力部是安全檢查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檢查規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單位負責本辦法實施工作。
3.3各班組安全生產工作由班組長負責監督、檢查。
4、工作程式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可分為公司級安全檢查、車間級安全自查、班組級安全檢查、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後的檢查和不定期的特種檢查。
4.1.1公司級安全檢查
由總經理帶隊,各部門主管參與進行檢查,每季度最後一週週五下午進行。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彙總,分別提交相關部門進行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4.1.2部門級安全自查
由裝置動力部長負責組織保衛部、行政人事部、保衛部以及各車間進行檢查,每月至少二次,檢查情況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4.1.3崗位級安全檢查
由班組長組織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範圍內,按時按點進行巡迴檢查,並嚴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4.1.4日常性檢查。
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安全責任心如何;特種作業是否持證上崗;對忽視安全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於鬥爭;出了事故是否從思想上認真吸取教訓。
安全活動是否認真開展,各種記錄資料是否齊全。
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的議事日程,是否堅持了領導值班,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執行情況,出了問題能否嚴肅處理,是否認真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有無違章指揮不按操作程式動作標準執行、違章作業現象,有無制定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執行情況。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無脫崗、串崗、睡崗等違紀情況。
各種原料是否按規定投入,各單元操作是否按規定操作,操作原始記錄是否如實記錄。
機械、儀表、廠房、通道、安全裝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狀況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齊,職工勞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生產現場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產、標誌是否齊全,是否做到照明充足,安全防護設施齊全、可靠,安全標誌醒目,現場有無安全生產隱患。
對職工工傷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中是否堅持了“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查作業環境及勞動條件、生產裝置及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氣體等引發安全事故的防範措施,查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護標準,以及通風、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業環境,勞動條件是否符合相關安全防護的標準。
安全管理考核內容規定的安全檢查;
4.1.5專業性安全技術檢查。
檢查安全設施、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器具、通風、除塵、噪聲、護罩、欄杆等安全裝置等;檢查文明生產、環境衛生等;
電氣檢查:車間內的照明不準接一相一地。電氣設施的金屬外殼保護接地、臨時線、配電及停送電裝置、裝置、儀表、安全聯鎖、報警儀器、安全狀況;
機臺安全防護裝置:如軸頭應有套、輪應有罩、臺應有欄、坑應有蓋等。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特殊工種及用具等;
易燃易爆場所安全檢查:主要對危化品倉庫、煤粉倉等。檢查防爆、防觸電、防雷、防靜電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庫房檢查:消防標識、消防設施、門窗、燈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檢查工藝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專業性安全檢查由總經理組織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每月檢查一次。
4.1.6季節性安全檢查:
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為重點檢查內容;
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傷害為重點檢查內容;
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為重點檢查內容;
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防凍、防滑、防毒為重點檢查內容;
季節性安全檢查由總經理組織各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聯合大檢查。
4.1.7節假日安全檢查:
重要節假日(如: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前,為保證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產,應進行安全檢查;
節假日安全檢查由安全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自查並做好記錄;
節日前需認真檢查下列情況:
生產原料、燃料、輔助原料及備品準備情況;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況;
貯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區的防火和安全保衛情況;
假日生產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實情況;
勞動紀律、操作規程的執行以及節前安全教育情況;
各類裝置的安全執行以及隱患整改情況;
節假日值班人員的落實情況。
4.1.8不定期安全檢查
新、改、擴建裝置執行、試運、投產驗收檢查,裝置開停工前、檢修後檢查,臨時性專業檢查及生產出現問題必須進行安全檢查。該項檢查由主管職能部門、車間、班組分別負責進行。
4.1.9綜合性安全檢查:包括生產現場各方面的安全檢查。
4.1.10事故現場調查與屬實:事故發生後,由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調查屬實,在調查時,各單位負責人配合,並實事求是的介紹發生事故的經過和原因,不得隱瞞事故的真相。
4.1.11其它安全檢查。
開展安全活動時,對各單位佈置、進展情況的檢查;
對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選礦廠尾礦庫電力線路、照明、危險地段安全警示標誌管理等工作、崗位安全教育及相關裝置的安全管理,保證員工管理工作和崗位安全情況處於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選礦廠尾礦庫。
第二章電力電纜線路安全管理
第三條禁止挖掘地埋電纜溝上部及兩側,保持電纜溝蓋板完整,溝內無積水、淤泥堵塞情況,無機械損傷。
第四條定期檢查電纜終端盒,中間接線盒接頭,保證其牢固,無發熱滲油現象。
第五條保持戶外露天電纜鋼帶完好、外護層麻被無脫落。
第六條接地線必須良好,無鬆動、斷股現象。
第七條定期測試絕緣電阻,並要有記錄。
第八條庫區內電力線路必須按要求敷設整齊,禁止亂扯亂接。
第九條架空線路、牽引網路、通訊線路的對地距離要符合規程要求,線路通道要及時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
第十條夜間作業時,所有作業點及危險點有足夠照明。白班作業時,注意節約用電。
第十一條變電所(室)內照明裝置和防火設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危險地段安全警示標誌管理
第十二條供配電設施及危險地段(山坡、壩體、深水區等)的安全警告標示牌齊全、清晰、正確、規範、安裝牢固。
第十三條安全標誌牌要懸掛端正、保持清潔、嚴禁人為惡意塗抹破壞。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樺甸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通鋼礦業公司的相關規定相牴觸,按國家和通鋼礦業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實施。
1、生產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坑溝、池必須有蓋或圍欄,原材料、器材、廢料應合理分類堆放,不妨礙操作、通行和裝卸;
2、廢料必須及時清除,人行道必須暢通無阻;
3、生產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不準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執行;
4、生產現場必須保證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過期滅火器必須更換;
5、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6、進入生產現場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將頭髮露出帽外,不準穿裙子、高跟鞋、拖鞋、長大衣等;
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8、從事可能被傳支機械絞、輾傷害的作業,不準戴手套、長圍由或其他佩物上班,嚴禁用工具或身體接觸機械的運動部位;
9、進入生產場所,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2m以上)或下料倉、坑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從事電氣作業應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
10、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區域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明火作業;
11、作業現場的電力線路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規範敷設,嚴禁亂接亂拉;
12、保持作業現場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未經相關人員的允許,不準任意拆除或移動。
為了進一步規範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減少員工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原國家電信總局《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結合上海電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以規範員工及外協施工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線路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一、線路施工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安全防護欄(輔以紅白帶),晚間必須增加使用紅燈等警示標誌,以便行人和車輛注意。
二、為了保護行人、車輛和作業人員的安全,在下列地方應設立安全警示標誌:
(1)在道路拐彎角處;
(2)有礙行人和車輛通行處;
(3)跨越道路線,需要車輛暫停通行處;
(4)挖掘的坑、洞、溝處;
(5)揭開蓋的窨井處;
(6)架空電纜接續處;
(7)敷設人井、架空電纜和光纜處。
三、在鐵路、橋樑及船隻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業,不得使用紅旗和紅燈,以免引起誤會而生意外,應使用有關部門規定的標誌。
四、車輛及其它物品不能代替安全警示標誌。
五、在道路上進行佔路施工必須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第八章第五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的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急需搶修時,搶修單位在組織搶修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兩日內不能完工的和按施工本施工的,須申辦或補辦《道路施工許可證》”做到合法施工。
六、施工班組或施工隊伍,在施工現場必須設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瞭望和其它現場安全事項。
七、佔路施工前必須首先做好場地護欄警示標誌,根據需要做好護欄工作,儘可能少佔場地,確保道路暢通。
八、在人行道(包括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等地施工)、應在四周設立護欄,不留間隙。
九、在快、慢車道上施工時,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來往車輛方向設立1—3個方向護欄。
十、施工現場如遇環境複雜、交通繁忙,應指派專人維護秩序。施工完畢應及時清理現場,不留遺棄物品和液體,保障道路暢通、市容整潔。
十一、施工現場的護欄必須使用顏色鮮明、塗有反光漆的路架和紅白帶、夜間紅燈須懸掛在醒目處。
十二、施工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定佩帶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夜間在交通繁忙路段工作人員必須穿著反光背心。
十三、架空掛牆施工只能一人在梯上作業,還需要一名作業人員在現場監護。同時在以下場所必須同樣做好護欄、醒目標誌(以紅白帶為主),防止車輛或行人撞擊梯子以及空中物體墜落傷及行人;
(1)人行道、車行道;
(2)行人任意走動的場所,如集市、商場等;
(3)新村、住宅區內人員和行走區域。
十四、在佔路施工時若本規定與交通管理部門規定有矛盾時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執行。
十五、在施工中的其它安全如:器材搬運、挖溝、打洞立杆、登高和井下作業等均按《市內電話線路維護手冊》中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操作。
1、目的
為了規範安全作業行為,消除安全隱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廠各部門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
3、職責
3.1本規定由安全領導小組制定。
3.2安全領導小組對廠各單位的現場安全作業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3.3各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和落實。
4、規定要求
4.1特殊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方可上崗獨立作業。學徒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安全作業證》不得獨立作業,特殊情況需經過安全環保科認定許可,在老師的的監督指導下方可作業。
4.2凡屬高處作業、動火作業、入罐作業、帶電作業、吊裝作業、抽堵盲板、裝置檢修等作業都要依據《作業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並辦理相應的安全操作票證。各類安全作業票證要有完整的簽字審批手續,不準代簽代填。
4.3動火作業
4.3.1在廠動火作業區(氫站、還原車間、碳化車間等)內動火必須到綜合管理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4.3.2在固定動火區可不辦理動火作業證,但必須落實安全措施。
4.3.3在使用氣焊時,乙炔瓶與氧氣瓶要分開放,其距離不少於5m,距離明火不少於10m,在焊接前必須消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物,或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4.3.4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站在絕緣處,在潮溼的工地或地溝槽內要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4.4登高作業
4.4.1首先要辦理登高作業證,1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由綜合管理部審批辦理票證。
4.4.2年老體弱人員、視力差、患有頭暈病者,不能登高作業。
4.4.3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等惡劣氣侯,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要有足夠的照明。
4.4.4登高作業前應檢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裝置、建築物、支架、管道、繩索、不堅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設施,作為登高工具。
4.4.5在登高作業時要顧前思後,細心從事,穿戴輕便,不準帶重物。
4.4.6登高作業時在沒有取得上下聯絡好的情況下嚴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監護人應和登高者統一聯絡訊號。
4.5裝置內作業
4.5.1裝置內作業必須到分廠辦理“裝置內安全作業證”,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4.5.2進裝置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裝置與其它裝置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採用其它方法代替),並清洗、置換合格。
4.5.3對於進入有害物質的儲罐內作業,必須通風置換,並在進入前30分鐘之內由化驗室取樣分析,分析合格,經安全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進入作業。如在裝置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5.4在裝置內作業時,應採取適當的通風措施(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確保裝置內空氣良好流通。
4.5.5裝置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壓應≤36v,在潮溼、狹小容器內作業應≤12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5.6裝置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並與裝置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6在帶電運轉裝置上進行作業時,必須採取停電、掛牌等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4.7在生產區內不準使用電爐子取暖。
4.8各種安全作業票證要保證完整無損,不得損壞、亂畫。現場作業時必須由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4.9安全裝置
4.9.1現場安裝在機械裝置上的各種防護設施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
4.9.2移動電動工具必須安裝安全保護裝置。
5、處罰規定
5.1現場作業不按要求辦理票證或票證內容不全的每處扣100元,動火、三級以上高處作業未經安全環保科辦理票證而進行作業的每處扣150元,各類票證不隨身攜帶和填寫不符合要求的每處分別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全就進行作業的,每項扣100元。
5.2私自使用電爐子取暖和移動電動工具未設保護裝置、現場檢修帶電執行而未採取停電、掛牌等措施作業、生產使用電爐子未經安全環保科批准的每項(次)扣200元。
5.4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的,每處扣100元。
5.5上崗作業時未持《安全操作證》和《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每人次扣30元,在作業證上亂畫、損壞、無照片每人次扣50元。
5.6特種作業人員未辦理相應作業票證而擅自作業的,每人次扣100元。
5.7其他違反規定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每項(次)扣50-200元。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職能業務科室安全管理責任,強化外委隊組現場施工過程中人、裝置、環境等不安全因素,提高作業現場本質安全,根據有關檔案要求及礦現實際情況,特編制《礦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外委單位)》。
第一章、管理內容
第一條、全礦外委掘進隊組、礦各職能業務科室管理人員需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確認職責。
第二條、現場安全確認制度實行簽字責任制,本著“誰檢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原則進行安全確認,責任落實至相關業務科室主管領導及落實人員。
第三條、安全生產確認制度是各業務科室針對掘進工作面本專業的安全要點和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因素進行確認,確認期間必須做到現場認定、確認可靠、確認準確原則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各業務職能科室按照《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逐項進行排查,對於現場存在隱患對其當班管理人員說明,規定整改期限,根據所檢查隱患填寫安全確認結論,確認結論需闡述是否具備施工條件、所存在隱患產生何影響。若現場存在隱患不影響正常生產及安全,業務單位下發“四定表”勒令施工隊組整改,同時業務單位需按所下發“四定表”要求時間追蹤落實,落實後將已簽字落實“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彙總、儲存;若現場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具備施工條件現象,業務單位現場勒令該施工隊組停產整改,下發“四定表”令其整改,待施工隊組整改完畢後,工程科與業務單位聯合進行驗收工作,待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同時將落實後已簽字“四定表”交至工程科,由工程科彙總、儲存。
第五條、外委施工隊組按照《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班班進行自我排查,施工隊組當班負責人員於接班過程中根據《掘進工作面現場安全確認表》內容逐項排查,對於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當班安排作業人員進行整改,並按照要求填寫安全確認表,每天三班確認表需當班跟班隊長、專案部生產經理、專案部經理簽字後報至工程科,每週確認表需於週一前報送至工程科進行存檔、儲存。對於現場存在隱患不得未整改即進行生產作業,自我排查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未查填表現象。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組針對各職能業務科室所查出安全確認隱患內容,專案部經理、專案部生產經理、現場跟班隊長三人聯合跟蹤落實、按照求整改,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各業務職能科室必須每週至少深入各外委掘進工作面一次,進行本專業安全確認工作,現場安全確認後,業務單位安全確認人、外委專案部現場負責人、工程科科長三方於安全確認單上簽字後,此安全確認單方可生效。
第八條、各業務職能科室每週週五前需將已生效安全確認單、已閉合四定表交至工程科進行存檔、備案及總結。每月28日前針對本月檢查內容及隊組整改情況進行歸納總結,同安全確認單、已閉合四定及閱讀總結一同交至工程科進行備案、存檔。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一條、各職能業務科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安全確認工作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200元/考核管理;
第二條、各職能業務科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安全確認單、閉合四定表及閱讀總結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2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三條、各職能業務安全確認人員未檢查謊報已查、檢查過程中未按要求內容檢查、落實過程中弄虛作假、矇混過關等情形,造成安全隱患未落實、未整改情形,對相關職能科室主管人員處以300元/次考核管理,對安全確認人員處以1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四條、外委施工隊組自我排查過程中發現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謊報檢查結果情形,對外委施工隊組專案部經理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生產經理處以400元/次考核管理、當班跟班隊長處以300元/次考核管理;
第五條、外委施工隊組未按照要求時間報送安全確認表情形,對專案部經理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組當班自我安全確認安全後,業務科室安全確認期間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未確認整改情形,對外委隊組專案部經理、安全經理及當班跟班隊長各處以500元/次考核管理。
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凡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制度。
二、進行爆破、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組織力量,分析、研究現場狀況,提交由負責人簽字的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報安環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審查、批准,方可實施。
三、進行吊裝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至少一人的現場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五、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
六、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七、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採取臨時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於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於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重特大危險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並採取儘可能的應急措施;採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和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必須立即報告,並保護好現場。
九、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用火,進入有毒的容器、裝置工作,非建築行業的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