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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殘疾人社會保障暫行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W

第一章 總 則

鎮殘疾人社會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解決殘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難和需求,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的辦法》,結合全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物件是具有本鎮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家庭。

第三條 建立鎮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帳戶,同時制定鎮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規定。每年的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額,原則上根據全鎮人口總數並按人均5元的標準籌集。資金籌集的來源為鎮財政補貼、市醫療救助基金、福利企業減免稅資金、民政救濟款、就業保障金、社會捐助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一律從鎮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帳戶中列支。

第二章 生活保障

第五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本人申請,所在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經村委會稽核,報鎮政府批准,優先列入五保,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並按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第六條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門實施低保,且對其家庭中的殘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增10%。

對依靠父母撫養的重度成年殘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體弱撫養困難可單獨列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沒有安排工作的農村被徵地殘疾人,直接列為城鎮低保物件。

殘疾人按本辦法所得的各項救濟金不計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的家庭收入。

第七條 年滿70週歲以上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每月享受10元的生活補助費(已享受第五條、第六條待遇的殘疾人除外)。

第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困難殘疾人實行每月20元的定期補助(已享受第六條待遇的殘疾人除外);

(1)家庭成員中有2名以上殘疾人的殘疾人;

(2)無父母撫養或子女供養的困難?html> /> --> 工總人數的1.5%的比例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進廠。

第二十條 採取舉辦培訓班、購買培訓成果、師帶徒等多種形式,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在培訓期間適當給予生活補貼,免收部分或全部培訓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扶持、鼓勵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謀職業,優先為殘疾人辦理營業執照,減免徵收工商註冊登記費、工商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和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工本費。

第六章 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的雜費由學校全額減免。

第二十三條 低保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物件的殘疾學生,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雜費、住宿費由學校全免。上述物件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含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就學的學費,在上級規定公費生標準基礎上減免50%或酌情予以全免。

第二十四條 對進入本科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屬於低保物件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XX元;對進入大專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800元,屬於低保物件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1500元;對進入中專(不含高中)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500元,屬於低保物件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1000元;

第七章 社會保險

第二十五條 凡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的低保物件殘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條1—6條款的殘疾物件,其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部由鎮統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 凡在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和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依法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從事個體勞動的殘疾人尚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也應主動積極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第八章 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 採取“黨員幹部包扶”、“部門(單位)扶貧”、“志願者助殘”等措施,開展社會互助活動,幫助改善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的生活狀況,確保為特困殘疾人服務,緩解重殘人員和老年人撫養重殘子女所帶來的家庭困難。

充分利用春節、“全國助殘日”等節日,開展形式多樣的助殘活動。

第二十八條 對所有殘疾人及殘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撫卹金等法律服務的,鎮司法部門應優先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二)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諮詢,免費代寫一般的法律文字,

酌情減免其代理費。

第九章 補助金發放的程式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的殘疾人,在申請補助金時應由本人或親屬憑本人常住戶口簿和殘疾人證,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殘疾人救助申請表,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村(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稽核,並簽署稽核意見報鎮殘聯、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對批准給予定期困難補助的殘疾人,鎮殘聯、民政部門及時發放補助金額領取證(卡),收益物件憑發放的“補助金額領取證(卡)”到民政部門領取補助金。符合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定期補助的物件和已納入低保範圍特殘困難戶的補助金按季發放;監時性特殊困難補助金的發放(含大、中專在校殘疾學生補助金)待履行相關手續批准後發放。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定期補助金和臨時特殊困難補助金的領取,必須由申請人本人領取。遇特殊情況申請人本人不能到場領取補助金的,應由民政部門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並履行受理手續;如申請人委託他人代領的,需附代領人身份證影印件,並說明情況。

第十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鎮殘聯、民政部門應會同村(居)委會對貧困殘疾人定期補助金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分別對不同物件進行走訪、核查,並根據收入和康復的變化,及時停發、減發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 貧困殘疾人定期救助金的發放情況實行公示制,領取補助金人員名單、發生的具體困難、救濟補助金額在各村(居)委會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 每年年底,鎮政府組織監察、審計部門對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張榜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鎮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服務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誤,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汙、挪用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應當予以嚴肅查處,並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鎮殘聯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