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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制度熱門(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51W

家庭制度熱門 篇1

第一章總則

家庭制度熱門(通用3篇)

第一條為確保本農場健康、持續、規範運營,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自我壯大”能力和市場競爭力,依照《寧夏家庭農場稽核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農場由楊興平等2人發起,於20xx年11月15日召開設立大會。本場名稱:青銅峽市興平生豬養殖家庭農場,成員出資總額260萬元。

本場法定代表人:楊興平

本農場住所:青銅峽市樹新林場樹新分場,郵政編碼:751600。

第三條本場以引進新品種、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員收入為宗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作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擴大再生產資金。

第四條本場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商品化處理、初級加工、貯藏冷藏、運輸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生豬養殖、銷售。

第五條經家庭成員或發起人大會討論通過,本農場投資興辦與本場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場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專案;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六條本場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七條本場為家庭或個人獨資經營,主要勞動力或為家庭成員或為僱工;

第八條年滿18週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皆確認為本場成員或員工。僱用三年每年僱用期在200天以上的農業(農民)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可確認為本場的榮譽成員或員工。

如有需要,本場可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九條本場成員或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場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培訓;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場盈餘;

(四)查閱本場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場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場;

(八)擁有本場設立的個人賬戶。

第十條本場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場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場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場提供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按照本場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

(三)維護本場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場成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損害本場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場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場除名的。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家庭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中止本場成員資格: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場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是本場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場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場長;

(三)決定成員退場、繼承、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審議本場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九)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第十五條本場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場長提議,可隨時召開成員大會。第十六條本場設場長(經理)一名,為本場的法定代表人。場長(經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場長(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場副場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三)組織實施成員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場簽訂合同等。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自治區農牧廳制定的家庭農場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十八條本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本場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實行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

第十九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場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本場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家庭成員籌資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二十二條本場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學習、福利事業和生活改善。

第二十三條本場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場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場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四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記入每個成員個人賬戶或作為家庭共同財產入賬,用於擴大再生產或週轉資金

第二十五條本場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場的債務用本場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第五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本場與他場合並,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存續。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場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本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場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本場分立或者與其他場(合作社、公司)合併後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場無法繼續經營;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場因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解散清算和債務清償。逾期未能清償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組織清算清償。

第三十條本場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周邊農戶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場財產不足以

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場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直接召開成員大會宣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報紙刊登公告的方式釋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提出,場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本場負責解釋。

家庭制度熱門 篇2

一、XX縣清域家庭農場應加強品牌建立工作,積極爭取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國家地理標識認證,積極申報註冊產品商標,積極參與產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動,合理利用網路資訊資源,不得作虛假宣傳。

二、農場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指定的示範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要求,加強示範性家庭農場建立申報工作,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三、農場應制定品牌和示範建立計劃,分步組織實施。

四、農場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扶持家庭農場品牌和示範性建立辦法規定,落實好財政獎補等扶持政策。

家庭制度熱門 篇3

農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服從農業管理部門的管理與指導,實行科學化管理,生產優質和安全的.農產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實行農場主負責制,設定生產技術管理、銷售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崗位,並明確工作職責。

一、農場主職責(負責人良)

(一)負責家庭農場的全面工作,擬定家庭農場總體發展目標和計劃,制定管理制度。

(二)負責組織召開家庭農場會議,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三)有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帶動農場增收。

(四)組織實施家庭農場的各項規劃,及時解決家庭農場的有關事宜。

(五)負責家庭農場的財務稽核審批。

(六)爭取上級扶持政策,開展工作考核和總結評比。

二、生產技術管理崗職責

(一)落實家庭農場年度生產計劃。

(二)制定並實施生產技術規程。

(三)根據生產需要,組織提供所需的生產、生活資料。

(四)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新技術培訓、技術交流、經濟技術協作。

(五)掌握農業氣象、病蟲草害等各種生產災情。

(六)組織標準化生產並負責完善相關記錄,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機制。

(七)加強農業機械設施裝置檢修維護和倉儲運輸工作。

三、銷售管理崗位職責(負責人徐)

(一)擬定並落實年度銷售計劃,預測銷售市場,開闢銷售渠道,尋求定向合作,探求訂單銷售和網路銷售方式。

(二)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規範銷售憑據,回收銷售款項。

(三)堅守公平競爭和誠實守信商業道德,保證產品銷售質量和數量,維護家庭農場整體形象。

(四)努力降低銷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實現家庭農場既得利益。

(五)建立銷售臺賬,及時報告銷售業績。

四、財務主管崗位職責(負責人林)

(一)擬定並落實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方案,制定並執行家庭農場內部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二)遵守財產物資採購審批程式,加強財產物資安全領用、保管。

(三)作好生產經營收支記錄。

(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賬簿,組織財務核算,按時提交、報送財務報告,按時進行稅務登記。

家庭農場各崗位之間要精誠合作,建立獎勤罰懶、評先創優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