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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長辦案常態化 更需加強制度設計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19W

實現院庭長辦案常態化,要規範院庭長與其他合議庭成員之間的關係,處理好院庭長參與的合議庭與外部監督的關係,落實好院庭長辦案要求。以下是由本站小編J.L為您整理推薦的《院庭長辦案常態化 更需加強制度設計

院庭長辦案常態化 更需加強制度設計

》正文,歡迎參考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並就辦案數量提出原則要求。

目前,除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判權力執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正在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責任制的意見外,其餘法院也正在結合各自實際推進院庭長辦案。

推進院庭長辦案,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但是,受法院自身管理體制等因素的影響,實現院庭長辦案常態化,還需進一步完善現有制度並嚴格加以執行。推進院庭長辦案,需處理好三個方面的關係,才能充分發揮院庭長辦案的作用。

一是要規範院庭長與其他合議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由於院庭長具有行政管理職權,對於法官的升遷、司法資源的排程等都具有重要影響。

在處理院庭長與合議庭其他成員的關係時,不僅要對院庭長與其他合議庭成員的職責許可權加以規範,更要在合議庭成員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程式上提出要求,防止院庭長對其他合議庭成員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產生不當影響。

在合議庭發表意見時,應當按照職務層級由低到高的順序進行,避免其他合議庭成員發表意見時受到院庭長意見的不當干擾,防止合議庭成為變相的獨任審判。對於法官的業績考核、對審判輔助人員的配備,要以統一的規範性檔案予以確定,在規定之外不能再設其餘考核指標,要保障法官有充分的審判輔助人員等司法資源可供利用,防止院庭長通過法官考核、調配審判資源等方式對合議庭其餘成員獨立發表意見產生不當影響。

二是要處理好院庭長參與的合議庭與外部監督的關係。院庭長除了行使一般法官的職權外,還享有對審判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職權,因此,必須處理好院庭長參與的合議庭與院庭長監督、管理權的關係,要讓院庭長在對自己參與辦理的案件行使管理權、監督權時,既不失職,又不越權。

一方面,要防止院庭長借行使監督、管理權之名,使其他合議庭成員無法依法行使職權,導致合議庭其他成員的處理意見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院庭長參與辦理的案件處於無人監督、管理的狀態,導致院庭長參與辦理的案件出現不應有的錯誤或者出現錯誤時無法得到糾正。

三是落實院庭長辦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僅對院庭長辦案數量提出原則要求,並沒有進一步提出具體要求,要實現院庭長辦案常態化,還需具體的制度設計,並嚴格貫徹執行。

具體而言,需要以統一的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對院庭長人均辦案數佔全院法官人均辦案數的比例提出明確要求,健全隨機分案的機制,將院庭長所辦案件交由分案機制進行確定,避免人為操作的隨意性,院庭長辦案應當作為其工作業績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