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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參事工作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7.13K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湖北省政府參事工作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參事工作的領導,為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參事工作機構和參事工作聯絡員做好參事工作。

第四條 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和參事工作聯絡員的工作。

第五條 參事實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參事由省長聘任,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市長聘任。

第六條 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從中國共產黨黨員專家學者中聘任。

聘任參事應當注重整體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的優化、完善,以適應政府參事工作的需要。

第七條 參事除應當符合《政府參事工作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相關領域有較深造詣,有較強的綜合研究和政策諮詢能力;

(二)有較強的口頭和文字表達能力,能獨立完成參政建議或調研報告的撰寫;

(三)作風正派,清正廉潔。

第八條 聘任參事應當依照下列程式:

(一)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方面向參事工作機構推薦參事人選,或者由參事工作機構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遴選參事人選;

(二)參事工作機構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方面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研究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考察;

(三)參事工作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方面根據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參事擬聘人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四)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聘書。

第九條 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因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可以續聘。

第十條 參事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內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者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參事工作機構應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參事在任期內可以向參事工作機構申請離任。參事申請離任的,由參事工作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參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辭聘: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一年中累計三次無故不參加參事工作機構組織的重大活動的。

第十二條 參事受聘、續聘、解聘和辭聘後,參事工作機構應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參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瞭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參與研究,提供諮詢意見;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和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和督促辦理等方式進行監督;

(四)對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討論稿和其他重要檔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五)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六)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或者列席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參事工作機構召開的會議或組織的活動,每年至少參加一個參政諮詢課題組的專題調研;

(七)根據邀請列席本級人民政協的全體會議,就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協商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參事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不因發表的意見、建議或者批評的內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五條 參事應當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祕密,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鼓勵支援參事積極建言獻策,尊重參事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並確保其渠道的暢通;

(二)提出本級人民政府參事開展參政諮詢的重點任務及需要研究的重大議題;

(三)定期向參事通報政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四)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研討會等方式直接聽取參事的意見、建議,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

(五)根據需要安排參事列席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有關專題會議,參與重大決策的研究;

(六)安排參事對重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和重點工作事項的完成情況開展調研;

(七)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辦理經政府領導人員批示後的參事建議,並定期通報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 參事工作機構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參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參事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參事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

(三)承辦參事建議的呈報,向有關部門瞭解辦理進度,並將辦理情況向參事通報;

(四)承辦參事為決策進行諮詢服務的各類會議和活動;

(五)組織參事對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重要檔案草案進行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組織參事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七)承辦參事的遴選、解聘和辭聘等事宜;

(八)對參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考評;

(九)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和服務;

(十)組織參事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未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參事工作聯絡員。參事工作聯絡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上級人民政府有關參事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針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向參事推薦參政諮詢課題;

(三)協調本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援、配合參事開展調研活動;

(四)保持本級人民政府與上級人民政府關於參事工作的聯絡;

(五)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與參事工作有關的工作。

第十九條 參事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援參事履行職責,落實國家規定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參事受聘期間享受所在單位同職級在職人員的同等待遇。

參事所在單位根據參事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適當核減其業務工作定額或工作量。

第二十條 參事編制實行專項管理,編制規模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參事的人事關係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其編制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事在參事工作中成績顯著、為政府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做出突出貢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