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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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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於XX年9月在武漢召開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就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各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及民一庭庭長參加了此次會議。會議期間,與會代表對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以及訴訟程式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在以下方面達成了共識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大綱

一、關於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的範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本車人員因機動車顛覆、傾斜等脫離了被保險機動車輛造成損害的,不宜將受害人認定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限額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援。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時應區分有責和無責,並根據各自的死亡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實行分項賠償。

3、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委員會處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及事故發生的時間間隔、連貫性等因素來綜合認定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政部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警部門均不屬於“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

6、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發生衝突時,以《侵權責任法》為準。

7、賠償權利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僅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其他共同侵權人不參加訴訟不能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加為第三人;被起訴的部分共同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將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加為被告的,應當追加;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經人民法院明確告知法律後果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賠償份額不承擔責任。

8、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4條的規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相關損失。

侵權人構成犯罪,並被判處刑事處罰,其侵權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對於侵權人構成犯罪,判處刑事處罰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要求侵權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不予支援。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9、發回重審案件中,應按照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度相應標準計算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10、誤工費的計算方式為受害人的實際工資或平均工資除以365天乘以實際誤工天數;護理費的計算方式參照誤工費的計算方式。

11、受害人主張營養費的,一般不予支援。但根據醫療機構和鑑定機構的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酌情支援。

1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期限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等因素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年。超過確定年限後,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經法院審理查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置輔助器具的,法院酌情判令義務人繼續給付一定年限的殘疾輔助器具費。

13、對於身體權、健康權被侵害,權利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以達到傷殘標準作為認定嚴重精神損害的依據,對於沒有達到傷殘標準的,則要結合侵害行為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生活不便,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生活質量,是否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考慮。

對於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人身權益被侵害,嚴重的標準則要考慮受害人精神是否遭受極大的痛苦,受害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勞動、生活秩序是否受到影響,是否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疾病等後果。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不超過5萬元。

14、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

15、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按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有關損害賠償費用。

二、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16、如果婚姻一方當事人起訴與對方離婚,而對方下落不明的,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並採取缺席判決的方式判決雙方離婚。但考慮到現實生活中人口流動性比較強,公告送達的覆蓋面相對有限,且關係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公告送達應在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適用,缺席判決離婚應從嚴掌握。

17、離婚訴訟財產分割時,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債所負的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此處應理解為以一方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負債),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債並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債的夫或妻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證明舉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如夫妻一方以與債權人發生糾紛的生效民事法律文書為證據,主張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另一方共同償還的,如一方未能舉證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的,贈與合同無效。贈與財產為不動產的,第三人應返還不動產;贈與財產為動產的,第三人應返還動產。

19、同居關係的財產處理問題。重點應審查雙方同居關係中財產是否發生混同的情況、是否構成了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發生了財產混同、以夫妻名義同居則先推定財產為共同共有,並結合相關事實及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雙方的收入情況以及雙方的存取款習慣來綜合判斷財產的權屬。

20、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佔房屋本金和已還貸款利息的比例,乘以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本金+已還貸款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

21、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認定居住權期限時,不僅要考慮到房屋的實際狀況、生活困難方的困難程度、婚姻關係存續期長短等因素,也要考慮到訟爭房屋是所有權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婚後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法院判決給予對方居住權期限可適當縮短,如果是雙方婚後共同財產,給予對方居住權期限可適當放長,法院可根據個案情況酌情判決。

三、關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22、關於社會保險爭議的受案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應按照該解釋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理由和訴訟請求確定具體案件應否受理,不宜對該條內容作擴大解釋。

23、關於養老保險的損失賠償,在勞動者已經交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動視窗自行繳納或其他單位代繳的社保費金額進行賠償。在勞動者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無法補辦、補繳的,可以根據鄂人社發(XX)35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第15條的規定,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勞動者申請仲裁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損失;因用人單位原因無法補辦、補繳的,可以以勞動者主張損失時的繳費標準按工作年限予以賠償。

關於醫療保險的損失賠償,對於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勞動者發生醫療保險事故的,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酌定用人單位支付應由醫療保險報銷的金額;若此期間勞動者未發生醫療保險事故,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應當繳納的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部分,應予以支援。

24、考慮到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時工作制的特殊性,原則上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時工作制不宜認定存在加班費,但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對支付加班費有約定的,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25、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實踐中,區分情況處理: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且該計算基數並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照雙方約定計算加班工資;

(2)勞動合同中未對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進行明確約定,但用人單位在其內部規章制度中對加班工資進行明確規定,若該規章制度經過合法程式制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且該工資基數並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按照該規章制度的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3)在既沒有勞動合同約定,也沒有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勞動者前12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內的計時工資或者正常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如果前12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

26、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不能再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對於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單位聘用,雙方法律關係定性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認定:

(1)按照國家規定,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單位聘用的,屬於勞務關係;

(2)勞動者連續工作已滿十年的,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應當終止,此後勞動者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務關係;

(3)在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期間,勞動者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其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務關係處理;

(4)達到退休年齡後,初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屬於勞務關係。

27、勞動者死亡後其近親屬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代為主張勞動者生前財產權利的,法院應予受理。

28、勞動者在工傷認定程式之外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29、社保賠償數額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確認轉化為一般債權債務糾紛的,適用普通訴訟時效。除此之外,涉及社保賠償數額的勞動爭議仍然適用《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

30、嚴格掌握勞社部發(XX)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適用範圍,認定發包的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應符合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在不具備勞動關係應具備的實質要件的情況下,勞社部發(XX)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不作為確認建築施工、礦山企業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唯一依據。

3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一直未補訂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四、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32、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按包乾價結算,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範圍完工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變化或質量標準變化,當事人要求對工程量增加或減少部分據實結算的,應予支援。

如果工程未完工,承包人請求結算工程款的,區分情況處理:

(1)已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由承包人進行修復,修復後質量合格的,可以請求支付工程款,修復後質量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援;

(2)已完工程質量合格的,合同約定以單價包乾方式計價的,按照包乾單價和已完工程量計算工程款;合同約定以總價包乾方式計價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導致,按合同約定的取費標準鑑定未完工部分,以總包乾價減未完工部分造價計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發包人原因導致,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定額及取費標準據實結算。

3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或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34、建設工程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規範屬於管理性規範,不是效力性規範,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5、經過招標投標的專案,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兩份實質性內容不一致合同的(即所謂“黑白合同”),在雙方因工程款結算髮生糾紛時,應以中標合同即“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必須經過招標投標的專案,發包人與承包人存在惡意串標、虛假招標的行為,雙方簽訂的“黑白合同”均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結算工程款的,區分情況處理:

(1)“黑白合同”中對工程結算方式約定一致的,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黑白合同”中對工程結算方式約定不一致的,參照“白合同”的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黑白合同”結算價款之間差價作為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根據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責任的大小進行分擔。

惡意串標、虛假招標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民事制裁。

工程不是必須招投標的專案,實際也未經過招投標程式,但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施工合同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備案,該備案合同內容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另行簽訂的施工合同不一致的,以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3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施工人主張支付工程款的,若涉案工程已被髮包人使用或發包人同意支付工程款,可以參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算工程價款,但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

(合同無效,未竣工驗收,但工程質量合格,施工人可以依舊合同要錢。)

37、實際施工人為無資質個人,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若無合同約定,可通過鑑定確定工程價款,對於直接費和實際發生的間接費按最低標準計算。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待實際施工人對工程修復合格後方可主張工程價款。

38、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並未作出特別約定,承包人僅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字中的通用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主張雙方當事人就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進行了約定的,不予支援。

五、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

39、對於合同訂立後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屬於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應予支援。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返還給買受人;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適用定金罰則的,不予支援;經審查合同解除確實導致當事人間利益失衡,損失方要求對方補償其所受合理損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援。

房屋買賣合同依約定期限能夠實際履行,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致合同處於遲延履行狀態,在此期間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對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另一方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違約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守約方可就違約方行為導致的損失,另行主張權利。

40、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後,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或虛構相關事實,導致訂立的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繼續履行,另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或撤銷合同,並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失的,應予支援。

41、因住房限購政策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實際買受人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不予支援;借名人因自身條件變化或政策發生調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購政策的,可以判決登記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42、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並向社會公開銷售,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

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賣給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該買賣合同無效;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關於宅基地分配、使用條件的規定。

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應根據締約過失原則、利益衡平原則並綜合雙方的過錯和實際損失進行處理。

(一句話評論:大的方向沒有問題的!)

43、對於購房者為預購房屋交付的訂金、押金,購房者在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放棄購買房屋的,如當事人之間明確約定雙倍返還訂金、押金,則該訂金、押金具有定金性質;如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約定,則該訂金、押金應作為預付款退還給購房者。(這一點有意思,明確約定,不能玩單純的文字遊戲了,即使是訂金不是定金,但只要約定了雙倍返還,出賣人違約時買受人可獲賠)

44、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損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賠償多少?如何計算?)

六、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45、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於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借貸關係,可根據借貸金額大小、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該借貸關係的真實性。

46、債權人應當對借貸合意、借貸金額、期限、利率等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47、對需要通過司法鑑定確認“欠條”或“收條”等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申請鑑定。

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1)債務人提供了相應證據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存在疑點的,由債權人申請司法鑑定,債務人應當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債權人不申請司法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該借條的真實性;

(2)債務人雖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條的真實性存在疑點的,由債務人申請鑑定並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債務人不申請司法鑑定,或者雖然申請司法鑑定但拒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的,可以認定該借條的真實性。

48、一般應將借據上記載的借款金額認定為本金,但當事人約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出借金額確定本金。

49、借款合同約定應當支付利息,但未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已償還部分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根據債務人的主張,可衝抵本金;還款時約定不明的,優先衝抵利息。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重新出具計算複利的,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出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抵扣本金。

50、逾期利率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但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不予保護。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區分情況處理:

(1)雙方僅約定借期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債權人蔘照約定利率或根據人民銀行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逾期還款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2)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債權人蔘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3)雙方既約定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的,債權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率或違約金,但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債權人同時主張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可以支援。

七、其他問題

51、以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小組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履行民主議定程式。

52、簡易程式需轉換為普通程式的,應由案件承辦人報請業務庭庭長或分管院長批准,獲批後可製作民事裁定書,落款應署合議庭成員姓名。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應當另行製作,與民事裁定書一併送達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