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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停送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6.15K

煤礦停送管理制度 篇1

(一)為加強煤礦停送電管理工作,防止觸電事故,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制度”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煤礦停送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二)凡從事電氣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排程人員、電氣執行人員和電氣修理、試驗人員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三)上述人員在停送電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熟悉並掌握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

(四)開關進行分閘後,井下工作點進行驗電、放電之前,必須檢查瓦斯濃度,只有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方可操作。

(五)停送電必須憑工作票進行。工作票由機電管理部門和井(廠)分管電氣工作的技術負責人(或技術員)簽發。工作票簽發人要書面通知各地面變電所。工作票簽發人要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熟悉變電所主接線並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全負責。

(六)電氣裝置正常停電順序必須從負荷側至電源側逐級停電,送電順序必須從電源側至負荷側逐級送電。要做到誰停電誰送電,嚴禁約時停送電。每次停、送電操作後,必須檢查確認開關的分、合狀態。

(七)停電工作的`程式為:

1.工作負責人持已簽發的工作票到變電所(配電室)交值班員,值班人員根據工作票指定應停開關或隔離開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變電所值班負責人稽核無誤,並與簽發人核對後進行操作。

2.停電操作由乙值班員進行,甲值班員進行監護,停電後進行驗電、放電、掛接地線,最後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和“已接地”的標示牌。

3.由工作許可人(監護人,即值班員甲)在工作票上相應欄內簽發許可工作的命令,

工作負責人再向工作人員發出“現已停電,開始工作”的命令。(八)覆電工作的程式為:

1.工作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檢查作業現場,核實施工質量是否合格、施工人員是否齊全、裝掛的接地線是否全部拆除、工具是否齊全(工具是否掉入裝置內),確認無誤後全部人員撤離現場,向工作許可人(監護人)報告工作終結,具備送電條件。

2.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雙方再次檢查無誤後在工作票上相應欄內簽字方可送電,送電後正常執行半小時,工作人員才能離開,至此認為全部工程完工。

(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電氣裝置。嚴禁帶電搬遷非本安型電氣裝置、電纜,採用電

纜供電的移動式用電裝置不受此限。

煤礦停送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節總則

一、停送電工作是直接關係著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做好停送電安全工作是一項科學的技術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及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停送電安全工作規定》。一切電氣工作人員,在執行停送電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二、釋出停送電命令或執行停送電工作以及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是按規定經過安全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沒有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單獨執行停送電工作。

三、井上下一切電氣裝置,凡在進行停送電工作時,除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外,還必須執行本規定。若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四、停送電操作人員在工作中,對違反本規定的命令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向發令人申述理由,提出更正符合規定要求時,才能執行。

五、對認真執行規定避免造成事故者,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者,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電氣裝置(包括電纜格電線),不論在檢查、修理、安裝、遷移、拆除、接電、解脫電源等工作時,要嚴格禁止帶電作業。井下有特殊情況需要帶電作業時,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並制定一定安全措施,批准後方可進行工作。

七、本規定所謂“帶電”按其危險程度規定如下:

1、不論任何電氣裝置(包括電纜和電線),其電壓在36伏及以上的導電部分,和失去絕緣效能的電纜電線均認為是“帶電”。

2、不論任何電氣裝置(包括電纜和電線),雖已切斷電源,但未妥善地完成驗電、放電、接地、短路之前仍認為是“帶電”。

3、一切電氣裝置的外殼,配電裝置的構架,電纜的附件和電纜的金屬外皮等的接地裝置遭到破壞時,即認為是“帶電”部分。

八、本規定所謂“停送電工作”係指執行第6條任務,在井上下變電所(臺)輸配電線路上,動力和照明等裝置的開關上,進行停送電操作及在被停電部分的一切電氣裝置上進行工作,不論全部的或區域性的,凡有以上工作,均稱為“停送電工作”。

九、本規定適用下我礦各單位、供電範圍內的停送電工作,作為貫徹《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具體規定。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可根據現場具體要求,另制訂補充措施,但不得與本規定相牴觸。

十、各單位在執行中,要廣泛群眾意見,隨時報機電科,以便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使本規定逐步完善。

第二節一般規定

一、井上下變電所,必須掛有該供電範圍的.供電系統圖,當系統變動時應予隨之修改,必須做到與實際相符,所有開關上應設標示牌,標明開關編號、供電地點或供電線路和裝置名稱等,以供操作人員識別,防止發生誤操作。

二、在備用和停用的裝置、線路上進行工作時,也應履行停送電手續,事前與有關單位和人員聯絡清楚,並妥善地完成驗電、放電、接地和短路,證明確實無電時才能開始進行工作,否則認為“帶電”,不得進行工作。

三、在進行停送電工作之前,必須準備好合格的安全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鞋、絕緣檯等)登杆工作必須系安全帶。

四、如遇漏電開關突然掉閘,可按照下列規定。

1、供井下的分路開關拒掉閘,沒有查明原因不準強送。

2、供井上的分路開關櫃因過流動作掉閘(繼電器有動指標),允許強送一次,一次強送不上必須通知有關單位查明原因,待切斷事故點後進行送電。

3、確係由於操作機構失靈,或受到某種原因的碰觸和震動而造成的掉閘,可以強送。

4、由於系統短路,電壓突然降低,使裝有無壓釋放器的井下分路開關櫃動作掉閘,又查時確非本開關櫃饋出系統的事故(過流繼電器無動作批示時),也可強送。

五、已經停電的裝置和線路,隨時都有突然來電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觸及裝置格線路或進入遮護欄內。

第三節對停送電工作人員的要求及職責範圍

一、有下列情況者,不得令其參加停電的有關工作。

1、精神病患者。

2、有影響工作的殘廢者。

3、工作前飲酒或因其他思想致使精神不振者。

4、未經安全規程考試合格沒有發給“電工證”者。

5、如需登杆爬高,不得患有高血壓病症致頭暈者。

二、一切電氣工作人員應學會觸電緊急救法。

三、對停送電工作人員的要求:

1、全礦性的停送電負責人,應由負責全礦的輸配電技術人員擔任。區域性性的停送電負責人,應由該專責範圍內的技術人員擔任。停送電負責人不在時,可由能勝任的當班排程員一人負責代理。

2、檢修工程的停送電工作,應由該項工程的負責人或由該工程負責人委派一名能勝任的人員擔任。

3、停送電操作,由變電室專責值班人員擔任,在高壓(3kv及以上)裝置上進行操作時,一般應有二人來執行,其中一人對裝置較為熟悉者作監護,單人值班的配電室停送電操作可由一人執行。無人值班的配電室和區域性地區的開關停送電操作,應由工作負責人指派能勝任工作的人員一人擔任,中途不得隨便更換人員。

四、停送電工作人員析職責範圍。

1、停送電負責人,負責安排安全停電的有關工作,審查停電申請,簽發工作票,釋出停送電命令,對外聯絡停送電事項,辦理停送電手續,監督檢查工作人員遵守本規定。

2、工作負責人負責本範圍內停送電工作的人部責任,正確指揮全部工作和釋出停送電命令。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規定。

3、工作負責人在送電之前後,負責檢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妥善,有關開關的合閘是否正確可靠。

4、停送電操作人,必須嚴格按照合閘與拉閘的操作順序進行操作,並負責完成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不經本範圍工作負責人計可,不準任何人代替。如遇漏電、火災等特殊情況可不受此限,但沒有電氣常識和電氣裝置及線路系統不熟悉的人,也不得進行操作。

5、凡變電室進行停送電操作時,必須有監護人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錯誤的操作,監護人的技術水平一般不得低於操作人。

五、停送電工作,必須熟悉本範圍內的輸配電系統。

第四節停送電制度

一、操作程式

1、檢修高壓線路高壓裝置或其它情況需要停電或送電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做到誰停電、誰送電。

2、各用電單位需要停電檢修時,首先向排程室提出停電申請,並填寫工作票,工作票由機電科負責人填寫,一式兩份,一份交礦排程值班人(工作許可人),另一份交檢修單位實施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上所列人員分別簽名。

3、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後即可與變電所聯絡進行倒閘操作命令(口頭、電話),變電所值班人員可根據命令填寫倒閘操作標票,受令人將命令內容向發令人複誦,核對無誤,然後操作員和監護員在操作票上分別簽名。

4、操作員和監護員可根據操作票的順序進行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相應打一個“對”,操作完畢把接地及掛上,並掛停電牌和有關安全標誌牌,這時可向排程值班人員(工作許可人)報告。

5、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發出工作命令(口頭、電話),這時工作負責人可根據工作票要求和有關安全措施,實施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場所,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工作完成後,清理現場由工作負責人親自向工作許可人彙報工作結果,並將工作票交給工作票簽發人保管。

6、工作許可人向變電所操作人員命令恢復送電,操作人員按規程要求送電,送電後由操作人員向排程值班員彙報,送電正常則本次停電檢修結束。

7、只有礦排程值班員才有權向變電所值班員發出停送電命令任何人都不得直接命令變電所停送電。

二、管理辦法

1、各用電單位在申請停電前必須由工作負責人提前與單位聯絡好,安排好單位之間的配合事項及生產安排情況,並商定停電時間。

2、停關電操作之前,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查清所要停關的裝置、線路、是否與工作要求一致經查清核對確定無誤時,方可進行操作。

3、在帶電裝置的非導電部分進行工作時,必須考慮到工作過程中,一旦操作不當或其貨原因,容易使工具人體等可觸及到導電部分,必須切斷電源再進行工作。

4、在井下進行停電工作時,切斷電源後必須將導體接地放電,接地放電前,對可能積聚沼氣的地方,必須進行檢查,當沼氣濃度在1%以下進,才準放電。

5、工作完成後,必須得到工作負責人的命令後才能進行合閘關電,嚴禁用訊號,擺燈鹼話右會計時間等不可靠的做法指揮送電,杜絕約時送電。

6、工作全部完全後要求送電前,工作負責人必須對現場進行詳細檢查,接線是否正確、合格;螺絲、墊圈、卡爪等是否堅固,有無毛刺,有無障阻物,以免送電後發生短路、冒火花其它事故,特別是井下檢修後安裝必須把防爆蓋蓋好。

7、工作完成後,工作負責人應命令全部現場人員撤離工作地點至一定距離。清點人員和工具,並監護工作人員不準再接近導電部分。申請送電人一經離開工作現場,去辦理送電手續時,即認為裝置或線路上已經帶電,絕對禁止靠近或繼續工作。

8、在同一線路或同一電源供電的若干分支線路上,同時進行數項工作時,各項工作負責人必須分別辦理各自的停送電工作票,不準趁別人申請停電的機會私自進行線路工作。停送電許多人必須在各項工作全部完成,得到該線路上所有的工作負責人送電通知後方可命令線路送電。

9、在井下同一線路或一個開關控制範圍內有數項工作時,各項負責人必須在這趟線路的總開關上分別掛各自的停電牌或填有電工姓名的電工停電牌,只有等全部停電牌拆除以後方可給該線路送電。

煤礦停送管理制度 篇3

一、員工的招聘、錄用、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由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員工的崗位調動、勞動力的'使用,由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生產情況,綜合平衡統一調配,任何基層單位和部門無權自行調配。

二、綜合管理部門每年應根據礦當年生產、經營目標,核崗定員,編制礦各工種用工計劃,確定各崗位工種用人數量,確保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三、核崗定員後,各單位、部門未經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培訓和簽訂合同,不得私自安排人員上崗,一經查出,立即停止上崗,由此而產生的工傷或其它責任,一律由使用單位負責人承擔,勞動報酬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人支付。:

四、各生產單位嚴格按勞動合同確定的崗位工種安排上崗,若生產需要,確需變更工種時,必須報經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工種變更手續,雙方簽字同意後,方可變動崗位工種。

五、員工上崗後,因身體或其它原因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工種,用人單位應報綜合管理部門,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予以處理,若需補員時,按員工錄用規定迅速補充勞動力。

六、員工負傷治療終結,由用人單位報綜合管理部門,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