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係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係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準則、方法等一系列規範約束性條款,統稱為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於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禦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餘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餘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餘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餘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於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並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於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後,廠長(經理)最後審批,屬於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准。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係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並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諮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後,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瞭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蒐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執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 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 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 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 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 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 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採購、採購與驗收保管、保 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 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 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 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週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 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 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 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鑑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 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 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 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 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 _______ 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 _______ 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稽核後,由理事長審批; 在 _______ 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 作社出資額度 2 倍以上重大專案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 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 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稽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稽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 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專案進行稽核,對未按規 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向社 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 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 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 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 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 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餘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後不再享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 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援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執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 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託)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託)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託)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並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 村民合作社設立後,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 村民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登出等手續。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條 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 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村民合作社設定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 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閒旅遊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塗等資源型資產和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於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 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於以下專案: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專案。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託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第六章 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願、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執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村“兩委”應當支援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託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幹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蔘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定、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並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檔案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執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幹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戶貧困戶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戶109戶入股19.2萬餘元,通過紮實扶貧互助合作社執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戶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群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__〕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範>的通知》(晉林造發〔20__〕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完善和規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執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__〕51號)等檔案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縣範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裝置,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幹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援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援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專案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餘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於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並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示範文字)》(林改發〔20__〕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蔘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稽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註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資訊,彙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資訊稽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稽核許可。
3、登記註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稽核許可後,合作社領辦人持稽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後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範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範培訓。培訓的主要物件為合作社領辦人、專案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後,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範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範培訓。
第七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註冊並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乾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專案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範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範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範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採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__]37號)。
第八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 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匯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佔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稽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彙總、月總彙”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資訊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彙總,每月將彙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並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幹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並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專案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後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專案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並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檔案、投資計劃檔案、議標檔案、專案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專案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範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專案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__〕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併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實施專案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餘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專案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佔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並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餘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採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並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後,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稽核同意後,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專案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後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後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