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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通用2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4W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

村會計對本村財務管理工作負總責,具體負責各類經濟業務的處理、編制、報表及統計等工作。必須具備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能夠勝任財會工作。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通用23篇)

一、會計人員配置及管理

1、村設會計一名,出納一名,村書記、主任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出納不得兼職。

2、村會計對本村財務管理工作負總責,具體負責各類經濟業務的處理、編制、報表及統計等工作。必須具備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能夠勝任財會工作。村會計任免或調換必須徵求鄉財政、農經意見,鄉政府批准,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3、村會計必須接受鎮財政所、農經站管理、培訓、考核,具備會計資格後頒發會計上崗證,持證上崗。

二、資金管理

1、村級財務應當實行帳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現金,非會計人員不得保管現金。

2、村內各項收款必須由財會人員經管,並統一使用縣農業委員會印製的統一收據,不得使用白條收款,嚴禁無據收款。

3、村集體各項支出要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經手人、證明人及審批人簽字齊全,以帶稅章的票據為準,財會人員要按財務制度嚴格稽核,凡不符合規定和手續不完備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並退回,嚴禁白條頂庫,嚴禁村幹部用打白條的手段挪用公款。

4、村集體資金應詳細記載並納入帳核心算,由出納員保管或委託金融機構代管,其它人員不得存放。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體所有資金為個人或外單位擔保、抵押。

5、非財會人員需要取現金和票據外出辦公,必須向會計辦理預支或領票手續,業務完畢後,5天以內向會計報帳並辦理登出手續,如領用期超過1個月的,會計審查,確實未收回款的,可以直接記錄其往來帳戶,待款收回後再進行帳務處理。

6、庫存現金實行限額制,不得超過1000元,超出限額的現金要及時存入信用社,庫存現金髮生事故由出納員負責。

三、財務計劃管理

1、各村根據生產基本建設的安排,制定本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經村兩委會議通過和民主理財小組審定後,報鎮農經站一份存檔,預算外開支首先經兩委會通過,然後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2、村集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資金,首先,村制定“一事一議”籌資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並報鎮、縣減負辦批准後,向村民發放“一事一議”監督卡,嚴禁強行以捐款等任何形式向村民收取錢物。

3、財務計劃包括: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固定資產購置計劃、收益分配計劃等。

四、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管理

1、村集體所有單位價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資屬固定資產,由村會計登記,做到帳、物相符,保證集體資產安全完整,涉及產權變更及時辦理手續。

2、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登記、保管、使用和維修保養制度。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凡不符合出入庫手續的,保管員有權拒絕辦理。

3、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農用固定資產一般採用綜合折舊的辦法,所提折舊費應保證對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補償。

4、村集體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定期盤點清查制度,確保帳實相符。經查出屬於正常報廢的資產,經村民主理財小組鑑定後,報鎮農經站審查,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進行帳務處理。

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侵佔集體資產,一經發現嚴肅處理並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價款。

5、村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的變賣、轉讓、抵押以及投資入股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由村集體提出意見,經鎮農經管理機構審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五、村集體資產管理

1、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其方案(承包經營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採取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經營者。禁止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出租集體資產。

2、村集體資產實行拍賣、出售、轉讓、兼併、股份經營聯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其集體資產數額較大的(價值超過1萬元以上的),村集體必須委託縣級以上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並報鎮備案。

3、村集體要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資源臺帳,對集體資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價值、承包方案、承包者、承包年限、承包金額及繳納情況等,要登記清楚,定時(每季)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六、帳薄設定與管理

1、村集體設總分類帳,現金日記帳、存款日記帳,固定資產帳、明細分類帳、產品物質帳,出納日記帳。

2、村建帳完畢後,交鎮農經站稽核,經稽核後財務運作規範的村,才可歸還村保管,不規範的村,及時進行改正。

七、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

1、健全完善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代表產生3—7人組成,設組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村主要負責人(書記、主任)及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2、村民理財小組有權對村內所有財務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定期(每月報帳前)逐筆逐項審查各項財務收支並否決不合理開支,未經民主理財小組稽核蓋章的收支單據一律不得入帳。

3、村集體財務公開是村務民主監督的關鍵,主要包括十八個方面,其中財務收支要逐筆逐項公開,並註明日期和經手人。公開內容要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蓋章後方可公開,公開後要認真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解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八、財務審批制度及公章管理

1、村集體要建立健全財務審批制度,全面實施“三審一把關”財務制度,村財務開支要由村書記審查、包村幹部把關、民主理財小組稽核、村主任審批,同時財務票據上要有經手人簽字,凡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都視為手續不完備,嚴禁入帳。

2、村集體要定期召開理財工作會(每月一次),由村兩委、會計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參加。一是對前期財務收支進行逐項稽核;二是對下期財務收支進行討論。對計劃外大型開支(生產性開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開支一次在20__元以上的),村幹部和理財小組研究通過後,還要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方可實行,未按程式批准的開支,財會人員有權拒絕報銷。

3、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文書保管(書記、主任不得管理村公章)。公章的使用必須慎重,一旦出現不良後果由文書本人自負。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用制度約束、規範財務運作,確保機關財務執行健康有序、節儉高效,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經研究,決定製定並執行本制度。

一、機關財務的管理範圍

鄉黨政機關各部門(含事業單位:如計生服務所)

二、機關財務的管理內容

1、經費開支安排的原則。預算內安排的人員經費,不得用於其它經費;預算外收入安排,必須首先保證人員經費,方可安排其他經費。

2、經費報支渠道。機關經費報支渠道原則上隨工資關係,按照“誰承擔工資,誰報支經費”的原則,預算外單位人員報支經費在其單位列支。

3、出差實銷制。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到縣外開會、學習參觀、招商等用車的,由黨政辦申報鄉長同意後,再由黨政綜合辦統一安排公車或者租車接送。縣內除四個一把手用車外,其餘原則上坐中巴車。縣外出差住宿費標準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4、物品領籤制。機關運轉所需的辦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蚊香、蠟燭等),每月初到黨政辦進行申報登記,列出清單後報財政副鄉長稽核,由書記安排,經鄉長簽字批准後,由財政所安排專人(兩人以上)統一購買。報銷票據時必須附具清單,如不附具清單則不予報銷(個人私自購買的辦公用品不予報銷。)購買的物品由辦公室主任清點驗收後交黨政綜合辦統一保管。物品領用統一實行領籤制,辦公室憑黨政一把手簽字方可發放。

高檔用品需經黨政主要領導會商同意後方可統一購買,未經批准擅自購買的,一律不予報銷。預算外單位購買辦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比照執行,明確專人購買,否則一律不予報銷。

5、來客接待制度。

①機關來客招待。原則安排在機關食堂就餐,由機關事務線線長申報,辦公室發出就餐通知單,報書記(鄉長)同意後再送食堂。不報告或者事後報告的一律自負。

②招待餐標準。每人每餐15元,陪餐人員原則上不超過3人,酒水由財政所統一購買,由辦公室主任驗收後保管,並對使用情況予以登記。

③接待實行對口陪餐,原則上不發整包香菸,上級多部門來人,能合併接待的應合併接待。

6、經費支出報銷。

①凡報銷憑證,必須真實有效,經辦人、證明人、稽核人三者齊全。

②嚴格執行“誰經辦誰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杜絕飯店業主、計程車駕駛員等持發票到相關簽字人員處審批。

③票據報銷實行月報制,當月票據當月結清。每月的28-30日安排一天為審批時間,逾期不予審批,費用自理。該條款作為一條鐵的紀律,將嚴格執行,一視同仁,一抓到底。

7、財政所要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每月將收支情況及時報告主要領導,以便領導掌握財政執行情況。

8、嚴肅財政紀律,規範財政行為,堅持財務公開,實施陽光操作。加大人大監督、紀檢監督、審計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堅決杜絕各種亂收、亂支、亂用及坐支現金的違規行為,對違規行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經手誰承擔責任”的原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與直接責任人工資掛鉤,情節嚴重的,在經濟處罰的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3

(一)目的

統一規範財務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的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增強集團運作的效率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經濟效益。財務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中應遵循的規範說明。

(二)制度的適用範圍

從組織結構上看,企業集團是圍繞核心企業組成的,由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關聯層企業和鬆散層企業構成的具有層次結構的企業群體,當中每一型別的企業都可能對企業集團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對企業因此財務制度適用的範圍並不一定就單純只有所有的二級公司和完全控股公司,廣義的講,應是在集團影響力所到範圍內的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控股公司。

因此在制定制度時,制度本身規定的範圍雖然是指狹義的範圍,即集團總部及所有二級分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但在制度運用和實施時應考慮廣義的範圍。

(三)設計原則

10、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一致的原則

2、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原則上財務人員不應干涉經營管理人員3、集團內部的管理原則

(四)制度的修改

本制度會因公司內部和外部環境的變化需要通過修訂、補充加以完善。這需要全體財務人員的積極參與和支援。對本制度中各項條文的修改、更正、補充或刪除,應由公司財務部予以考慮,並經董事會批准後,發放修訂補充的通知。

財務組織結構及相應的權責

(一)設計原則。

1、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2、財權與監控權分離的原則3、分子公司重要財權崗位輪換原則4、總公司財權制約

(二)財務管理組織結構設計

集團的財務管理結構採用財務總監委派制。由集團董事會設立財務管理委員會負責集團總部及下屬分子公司、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的人選,委派、參評、獎懲等管理職責,所委派財務總監的人事、工資待遇由集團總部負責。財務管理委員會由集團總部高層管理人員及董事會成員組成,直接對集團董事會負責。

在集團總部及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內部,採用財務總監負責制,由財務總監負責設立財務會計部門,進行會計核算,執行財務預算管理,參與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重要經濟活動的預測和決策。

(三)財務委員會權責

1、設計和制定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2、挑選、委派、考核下屬分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財務總監

3、稽核通過下屬分子和控股公司年度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

4、通過重大財務決策

(四)財務總監權責

1、設立本公司會計核算機構

2、負責本公司內部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會計監督工作

3、制定、執行、控制本公司預算,年終制定決算

4、參與本公司重大經濟活動的分析和決策

5、向本公司管理層提出管理上的建議

6、向集團財務委員會彙報日常工作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司管理中心財務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資料,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政府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財務法規、制度制定。

第三條本規定目標:

1、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管理要求的、科學的內部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2、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護單位資金和財產的安全、完整。

3、規範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完整。

4、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貨幣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五條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1、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及財務專用章。

2、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對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業務,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七條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應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設賬外賬。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八條財務應當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核定的庫存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交存銀行。

第九條必須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現金,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現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等各類獎金、對職工個人發放的勞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員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應當加強現金的管理,明確收付款等各個環節中出納人員與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

第十一條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現金。

第十二條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出納人員要認真記載現金日記賬,並與會計核對總分類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不得白條抵庫和挪用現金。

第四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第十四條單位除了按規定留存的庫存現金以外,所有貨幣資金都必須存入銀行,單位一切收付款項,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出納人員應當及時核對銀行賬戶,確保單位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並於每月底記完賬後編制當月“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及“出納報告單”,一併裝訂在當月會計憑證中。對核對過程中發生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

第五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單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資產應由需要部室編制計劃,做出預算,呈報領導稽核、批准。

第十七條購置一般裝置和專用裝置數額較小的,由辦公室按照部門填制的經領導審批的《購置物品申請單》,統一負責採購。數額較大,應由三人以上採購小組或向社會公開招標,簽訂合同,擇優購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會計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臺賬。對於固定資產的購進、發放要嚴格出入庫手續,必須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各部室對領取或使用的固定資產或財產應以部室為單位造冊登記,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發生丟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各部室需要維修、更換的固定資產,應由各部室負責人確認後,報領導稽核同意後,再進行維修、更換。對確實不能使用和修復的固定資產,由各部室負責人及時提出意見,經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堅持每年對公司財產全面清查一次,並將清查結果及時報告領導。如發現財產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必要的處罰。對在清查中盤盈盤虧的財產,查明原因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低值易耗品的購入

1、購入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辦理。購入本著節約、實用、分批的原則,防止浪費和積壓。

2、所需的各種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門做出計劃,須填寫《購置物品申請單》,由部門經理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統一負責採購。

3、一次性購入金額、數量較大的物品,要簽訂購入合同,合同的簽訂要通過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和管理

1、辦公室購入低值易耗品後應辦理入庫手續。保管人員根據發票清點實物,填寫“實物入庫單”一式兩份,一份自留登記入賬,一份隨發票報銷交財務。

2、部門領用耗品時,應填寫出庫單,經批准後,保管根據出庫單交付實物。

3、保管人員應建立實物明細賬,並根據實物入庫單、出庫單登記賬薄。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5

一、農村財務管理制度

1、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實行村級賬目和資金委託代理的管理方式,主要內容包括:村集體會計核算、資金管理、財務收支、會計檔案和提供會計資訊等。

2、依託各鄉鎮經營管理站組建各鄉鎮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代理中心),各鄉鎮村委會(社群)和各村民小組委託鄉鎮代理中心為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機構。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必須保持集體資產(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保守財務、商業祕密。對代管的資金,鄉鎮政府只有監管的權力,沒有使用的權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平調、挪用、拆借村組集體資金,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不得侵犯村組集體的合法權益。

3、各鄉鎮代理中心以村、組為單位設立總賬和明細賬,及時記賬、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並反饋情況;代理會計認真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合規性,填制好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對本單位發生的各項收支認真填制或及時取得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村、組報賬員及時報賬,並負責好有關報表填制及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的收支辦理和保管工作。

4、各鄉鎮代理中心不得用村組集體資金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銀行貸款擔保、抵押手續,不得代其它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各種款項。

二、民主理財制度

1、各村組必須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組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一般由3-5人組成,並推選一名組長,由其負責召集日常理財和聯絡、協調工作。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名單須報代理中心備案,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2、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1)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遵紀守法、認真負責、廉潔奉公,敢於講實話,辦實事,政治思想好,覺悟高,在群眾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影響力;

(2)具有為群眾服務的思想認識,有積極參與集體事務管理的主動性和工作熱情;

(3)具備一定的財務管理基本知識和技能,熟悉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有關政策、法規、制度,熟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4)堅持原則,敢於制止侵犯集體經濟和農民利益的行為,勇於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作鬥爭。

3、民主理財小組的權利。民主理財小組行使監督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權利,具體是:

(1)參與制定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2)檢查、稽核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

(3)否決本集體經濟組織不合理開支;

(4)監督、檢查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

(5)向上級部門反映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4、民主理財小組承擔的義務:

(1)按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制定民主理財章程,開展民主理財活動;

(2)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委託查閱、稽核財務賬目;

(3)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4)提出財務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5)配合代理中心及農村審計部門做好農村審計;

(6)保守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商業祕密。

5、民主理財的程式。民主理財工作的一般程式為:事前參與、事中監督、事後檢查。即民主理財小組在每一個財務事項發生時,要積極參與,提出意見和建議;在財務事項進行過程中,要切實履行職責,仔細監督財務事項的每一個環節和步驟;在財務事項完成後,認真進行檢查,查閱財務會計憑證、賬目、報表、財務公開等財務會計基礎資料,聽取群眾的意見,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民主理財小組應根據經濟業務量多少按月或按季開展理財活動。重要財務事項應隨時發生隨時理財。稽核結束後,民主理財小組要將活動內容記錄在《民主理財登記簿》上,並由理財小組全體成員在記錄上籤章。

三、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由各鄉鎮代理中心的總出納負責,村組由報賬員專收、專付、專管,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對外經濟交往中,超過1000元人民幣結算起點的,通過銀行轉賬支付,轉賬確實有困難的,必須事先報各鄉鎮代理中心批准,方可現金支付。各村組銀行存款賬戶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不允許透支。

2、不準坐收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嚴格控制資金出借,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單位和個人,村幹部因公出差辦事需借款的,須在事後5日內結賬。

3、現金收付必須有憑有據,對於經濟業務內容或憑證格式錯誤,手續不全的,應拒絕支付;錢款應當麵點清,唱收唱付,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戳記並簽章。

4、各賬戶必須留有相關印章,對書寫不規範,印章不齊全,手續不完備的取款、轉款,各鄉鎮代理中心要拒絕辦理。

5、現金使用範圍:

(1)幹部報酬;

(2)個人勞務報酬;

(3)獎金(責任制兌現)、勞保、差旅費

(4)五保戶供養;

(5)村組辦公經費、農業生產經費;

(6)向個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收購農產品和其他物資的款項。

6、加強村、組庫存現金的管理。各村組的一切收入必須存入代理中心統管賬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坐收坐支,嚴禁轉移、隱匿各項收入。根據各村組實際,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各村組提取備用金最高限額3000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多餘款項須存入統管賬戶儲存,若各村組的現金餘額超過3000元,各鄉鎮代理中心要停辦其用款業務。

四、收入管理、財務事項監督管理、用款審批和開支審批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

1、嚴格實行“零戶統管”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村組實行“零戶統管”,即取消一切在外開設的銀行存款戶頭,由各鄉鎮代理中心開設一個賬戶統一管理。各村組集體資金屬全體村民所有,必須全部納入村級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不得設定賬外賬,不得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收坐支款項。

2、強化預算管理,嚴格預算約束。進一步增強依法理財、強化預算約束的意識,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收支計劃。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年度生產性支出計劃報批制。村委會(社群)的先由村(社群)兩委會議擬定支出計劃,經鄉鎮掛點領導、農經分管領導稽核,再報鄉鎮政府工作會議或鄉鎮長辦公會議稽核同意;村民小組的由小組支部書記、組長、副組長會議擬定支出計劃,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按程式經村委會主任、鄉鎮掛點領導、農經分管領導稽核,再報鄉鎮政府工作會議或鄉鎮長辦公會議稽核同意。支出計劃要按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和“抓生產、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原則合理安排。各村組年度生產性支出計劃由各鄉鎮代理中心監督實施。

(二)財務事項監督管理制度

1、各村組對其財務享有所有權,鄉鎮政府及職能部門負責對各村組涉及具體的財務收支事項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進行監督管理。各村組在處置集體資產(裝置)及涉及財務開支的重大事項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前必須實行事前報告制和分級稽核審批制。由各村民小組、村委會擬定處置集體資產(裝置)或財務開支事項實施方案並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會議決議或會議決定事項後,以書面申請按要求和程式報鄉鎮政府,經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按照用款審批程式辦理用款業務。

2、各村民小組300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以下的財務開支事項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由小組支部書記、組長、副組長班子共同討論決定;300-500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的財務開支事項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由各村民小組班子擬定方案並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村委會(社群)兩委會討論同意後方可實施。

3、各村委會(社群)500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以下的財務開支事項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由村(社群)兩委會議討論決定。

4、各村委會(社群)、村民小組500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以上的財務開支事項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必須由各村民小組、村委會(社群)擬定專案實施方案,提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請鄉鎮掛點領導、農經分管領導稽核同意後方可實施;20__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以上的財務開支事項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須按照500元以上的程式以書面申請報批稽核,再經鄉鎮實施本專案的分管領導和農經分管領導稽核同意後方可實施;處置集體資產(裝置)必須報鄉鎮政府工作會議或鄉鎮長辦公會議稽核同意;10000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以上的財務開支事項和公益事業建設專案,必須按照20__元以上的報批程式稽核,再經鄉鎮長稽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5、規範責任制監督管理。各村民小組不得訂立任何責任制考核。各村委會(社群)訂立責任制必須跟鄉鎮、縣訂立責任制要求相一致,必須跟各村委會抓產業、促生產、引專案、保安全穩定和重大社會事務緊密相關,必須做到量力而行,經兩委會議討論通過,並經鄉鎮掛點領導、農經分管領導稽核同意。工作完成後或年終經兩委會議對各項責任制進行考核(附會議記錄),並提出考核兌現申請,經掛點領導、農經分管領導稽核,提交鄉鎮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鄉鎮長審批方可兌現。嚴禁巧立名目訂立責任制,嚴禁借責任制之名亂髮獎金、補助。

(三)用款審批制度

1、各村組使用資金時,必須填寫用款申請表並寫出資金使用計劃,逐級審批簽章後方可到各鄉鎮代理中心辦理用款業務。其中,屬興建工程的,還必須報工程預算、公開招標、施工合同、議標記錄等影印件。用款數額在1000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以下的,寫出用款申請和資金使用計劃後,經各村民小組組長和各村委會(社群)主任在用款申請上審批簽章後辦理用款業務;1000-20__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的,經各村民小組組長和各村委會(社群)主任籤批後,再經鄉鎮掛點領導稽核同意,方可辦理用款業務;20__元(各鄉鎮可結合實際確定)以上的,經村(社群)兩委班子會議討論同意,經鄉鎮掛點領導稽核,報鄉鎮分管農經站的領導稽核同意後,方可辦理用款業務。若有特殊情況鄉鎮領導不在而村(組)又急需用款的,可經各鄉鎮農經站站長請示鄉鎮領導並經同意後,先到各鄉鎮代理中心辦理用款手續,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

2、村委會、村民小組在辦理用款業務時,原則上必須將前一次所批准用款的支出單據到鄉代理中心上賬,且庫存現金不超過3000元方可辦理。因工作需要領取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3000元的,必須憑村兩委會議決定事項方可預領,事後7天內結賬。在本季度內沒有到代理中心辦理用款業務的,必須於本季度最後月的27日前將支出單據準時到鄉代理中心上賬,否則停辦一切業務。

(四)支出審批稽核制度

嚴格執行支出聯合審批稽核制度,實行報賬制統一管理。做到支出有預算、開支有標準、支前必請示、審批按程式、記賬要限時。

1、村、組的所有支出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稽核並加蓋民主理財小組稽核章。

2、村民小組100元以下的支出由小組長決定、審批並經農經站站長稽核後方可報銷記賬;100-300元的由小組班子(小組支部書記、組長、副組長)共同討論決定,小組長審批並經農經站站長稽核後方可報銷記賬,記賬時須附會議記錄;300-500元的經小組班子共同討論報村委會審批同意,村委會主任籤批後並經農經站站長稽核後方可報銷記賬。村民小組支部書記、組長未一肩挑的,實行支部書記、小組長雙批制。

3、村委會的支出由主任審批(村總支書記、主任未一肩挑的,實行書記、主任雙批制;書記、主任一肩挑的實行主任、副書記雙批制)。500元以下的由書記、主任直接審批並經農經站站長稽核後方可報銷記賬。

4、村、組支出500元以上的,由村、組審批並經民主理財小組稽核簽章後,經農經站站長稽核,再由鄉掛點領導稽核同意後方可報銷記賬,記賬時須附村兩委會議討論決定記錄;村組預算外及預算內非確定性一次性支出超過20__—10000元的,按照《沾益縣村組一事一議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村委會的必須經兩委會議討論同意,村民小組的必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經村委會主任審批,再經鄉掛點領導、農經站站長稽核同意後,報鄉分管農經站的領導稽核同意,方可報銷列支記賬;1000元以上的支出須按照20__—10000元的程式審批稽核籤批,再由鄉長稽核方可報銷列支記賬。

5、村、組非生產性支出實行總額控制管理。非生產性支出按照村、組規模大小實行總額控制,村民小組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村委會最高不得超過7000元。對有經營收入,包括村辦企業收入、二三產業收入、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房屋資產出租收入的村組,可按不高於20%的比例用於非生產性支出。

6、實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的村、組,每個季度最後月的'27日準時到鄉代理中心上賬。無特殊原因不按時上賬的,停辦所有財務業務,待上賬後方可辦理。鄉代理中心在上賬後及時記賬,在15個工作日內以村、組為單位編制財務執行情況報表並向分管領導、掛點領導、村委會書記主任書面反饋情況。

7、實行印章、簽名、公章預留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定審批人所用印章、民主理財小組專用章以及審批人簽字字模,以書面形式向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機構預留。凡無預留印章、簽名或公章的,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機構有權拒付資金,有權拒絕入賬。

8、各類收支票據必須印章齊全,手續完備。要求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做到“六有”: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有合規的支出事由,有具體的經辦人、證明人,有單位負責人審批簽字和領導稽核簽字,有代理中心的稽核意見和有民主理財小組稽核簽章。對手續不完備的單據不準付款、入賬和抵庫,否則由經辦人承擔責任。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基建工程估算造價在3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並做到“八有”:一是有村“兩委”或村民小組黨員代表、群眾代表民主議事會議記錄;二是有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和預算方案;三是有稽核資金的批示;四是有公開招標證明書;五是有施工合同書;六是有工程驗收報告;七是有決算報告;八是有合法的支出憑證報賬。

五、財務公開制度

建立健全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程式公正規範、公開方式及時長效的財務公開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3個月公佈一次,收支金額大、往來頻繁的村實行按月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

涉及村民利益並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實施情況:

(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4)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5)村民的經營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六、票據管理制度

1、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製的《雲南省農村集體經濟專用收款收據》和統一的票據,向外單位收款使用財政部門提供的《收款專用收據》和《內部往來收款收據》。村組使用的票據由鄉代理中心和財政所登記管理,村組不得自行購買和印製,嚴格實行票款同行、票據繳銷制度,杜絕使用一般的三聯收據和其他票據。

2、村、組集體支出的自制憑據必須使用縣統一規定的格式,從外部取得的支出單據須為正規的稅務發票。

3、鄉政府、鄉直(屬)各站(所)撥付村委會、村民小組的資金款項,由村委會、村民小組統一到鄉代理中心開具收款收據。

七、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1、集體資產必須以村、組為單位由村組報賬員設專賬管理,並按資產的類別建立明細賬,分類登記,載明該資產的購建時間、原始價值、折舊方法、留存地點、管理及使用者等基本情況,做到賬物相符。

2、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的添置。固定資產的添置必須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履行報批手續,納入招標程式進行購建。

3、對村組固定資產和水庫、壩塘、漁池、果園、山林等資產資源的經營權或所有權處置,必須本著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簽訂合同,報鄉代理中心備案。凡未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集體決議造成集體資產資源損失的,視情節追究有關人的責任。處置資產資源的收入款項可用於償還村級債務。

八、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以村、組為單位建立債權債務臺賬。堅決制止新增村組債務,鄉代理中心要對新增債務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向群眾公開。凡違反規定新增債務的村組,必須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嚴禁村、組集體借款。因集體公益事業和生產性建設急需開支的,必須堅持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原則。嚴禁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嚴禁舉債用於村組支出;嚴禁超出規定訂閱報刊;嚴禁超村級定額補貼標準發放報酬、補貼;嚴禁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貸款或為企業(個人)提供貸款擔保,對於違反規定,擅自借款和擔保形成的債務,按照“誰借款、誰負責”和“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由簽字人和村委會主要領導負責償還。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規定程式決策,盲目舉債營造“政績”造成經濟損失的,以集體名義舉債個人從中牟利的,違反借(貸)款規定的,對主要責任人嚴肅處理。

3、對歷史欠債,以村委會為單位清理核實,完善債務登記制度,摸清債務底數,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年消化。

4、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一律不準參與高利貸活動。放高利貸從中牟利的村、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九、土地補償款使用管理制度

1、在村民小組會計賬簿開設土地補償款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杜絕開辦存摺或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

2、土地補償資金使用必須由村民小組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經“一事一議”表決同意後,附有由村民按手印的花名冊報村委會、鄉代理中心核實後方可使用。

3、土地補償款使用賬目由代理中心統一記賬、監管,村民小組按季公示土地補償款使用情況。

4、在兌付土地補償款之前,村委會、村小組必須將補償面積、金額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且村民無異議後方可到代理中心辦理用款手續。

5、土地補償款的兌付必須轉賬打入農戶存摺,杜絕以現金直接支付農戶。村委會、村小組在代理中心辦理轉賬手續後必須在20日內將款項打入農戶存摺,並於30日內將支出單據到代理中心上賬。

十、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村委會、村民小組的發單、賬薄統一由代理中心保管,並立卷歸檔。代理中心應認真理單、記賬、做好會計憑證、賬薄的歸案管理工作。按“一村一櫃”要求設立檔案櫃,妥善保管各項會計資料,做到內容齊全、歸檔及時、裝訂成冊、存放有序、查詢方便,財務電算化資料要定期備份。

2、會計檔案要求單據齊全、分錄清楚、記賬憑證不缺不漏,編號不亂不重。每季做完一次賬務裝訂一次憑證,不得跨年度做賬和裝訂憑證。

3、會計憑證檔案須用牛皮紙封面裝訂,須有村、組名稱,賬目起止日期、經手人登記等,賬薄須規範裝訂。

4、村組會計檔案須以村小組為單位分開保管,各村組的賬目、發單不得相混。

5、建立檔案管理責任制和會計檔案調閱登記制度,不允許外單位人員及其它非財務人員將檔案借出。有要查閱和影印發單的,須經領導同意在檔案管理人員的陪同下使用,並在檔案備欄內登記查閱情況。

6、在代理中心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應辦理好移交手續,做好登記清冊工作。到期要銷燬的必須提出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在上級主管部門人員的監督下登記銷燬,銷燬後要將登記清冊立卷保管。

7、村、組會計檔案管理人員離任必須辦理會計檔案的移交手續。

十一、農村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1、村、組財務活動必須由村、組報賬員負責辦理。村委會報賬員原則上由文書擔任,履行村委會報賬員職責,負責本村委會具體賬目和資金的管理,並負責村小組報賬員業務指導。村民小組設報賬員,具體承擔收款、付款、報賬業務。村、組主要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報賬員工作。

2、村、組領導負責組織村組的資金籌集、資金使用、資金管理以及審批工作,原則上村組其他領導和工作人員不得插手現金收支等財務工作,更不得坐收坐支、代收代支。

3、對村、組財務人員的任免或調換由村委會提名,經村“兩委”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掛點領導稽核、分管農經站領導批准,方可任免或調換。鄉代理中心代理會計離崗或更換需鄉政府分管領導稽核批准,並做好工作交接,報縣級農經部門備案。

4、鄉代理中心建立村組報賬員管理檔案,村“兩委”成員名冊報代理中心備查。

5、鄉政府積極開展對村組報賬員農經業務和財會知識的培訓,提高村組財會隊伍整體業務素質和水平。

十二、村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制度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必須接受農村審計檢查和審計監督。村、組幹部任期屆滿,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2、幹部任期屆滿換屆的前一個月即進行任期屆滿審計;有離任的幹部,必須進行離任審計,方可辦理離任手續。

3、村委會幹部任期離任審計工作由鄉黨委、政府抽調紀委、農經、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實施。村民小組幹部任期屆滿、離任審計在鄉政府的統一安排、組織及鄉農經站的業務指導下,具體由村委會組織和抽調有關財務人員進行實施。

4、審計的主要內容:

(1)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審計包括:農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指標是否增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完成;集體資產是否增值;債務是否下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民主理財是否得到貫徹實施。

(2)財經法紀執行審計:包括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有無侵佔、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有無濫用職權侵佔、挪用、平調集體資產和長期佔用集體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式私自定發包、變賣集體資產資源等問題。

(3)熱點問題審計:包括集體資產處理;債權債務化解、專項資金審計;“一事一議”審計;財務公開檢查。

5、村小組的審計報告由村委會稽核報鄉農經站;村委會的審計報告由鄉農經站站長審查簽字報鄉政府。對群眾來信來訪要求審計的事項,審計結果要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對違法違紀案件,移交紀檢部門、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三、農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1、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興辦集體公益事業,應當遵循村民自願、群眾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議定、程式規範、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

2、村委會公益事業包括:農田(地)水利基本建設、修路、架橋、植樹造林、改水、村莊建設、建校等。

3、村委會籌資的物件是本村戶籍在冊人員。籌勞的物件是勞動年齡男18至55週歲、女18至50週歲的村民。退伍傷殘軍人、在校學生、孕婦、分娩後未滿一年的婦女和喪失勞動力的村民,不承擔籌資籌勞義務。

4、各村、組每年農民人均籌資金額的上限不得超過全縣限額標準;每年每個農村勞動力投勞的數量最高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作日;以資代勞每個標準工作日價格不得超過全縣當年限額標準。遇有特大防洪、搶險、抗旱等緊急任務投勞需突破10個標準工作日的,必須上報縣政府批准方可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

5、村委會範圍內的籌資籌勞計劃,須經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數參加並經80%以上的人數通過方可將方案上報。村小組範圍內的籌資籌勞計劃須經村民戶主會80%以上的人數通過方可將方案上報。

6、村民會議通過的籌資籌勞預算,須報鄉農經站稽核,由鄉政府會同縣農民負擔監督部門批准,並在農民負擔卡上一一登記,同時張榜公佈。村組籌集的資金由鄉代理中心實行專款管理。

7、未經批准要求農民出資、投勞的,由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責其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紀檢、監督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屬村委會領導幹部的,村民會議討論依法處理或罷免,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8、進一步規範涉農收費管理,不斷減輕農民負擔。認真落實已經公佈取消、免收和降低標準的涉農收費。全面執行涉農稅收、價格和收費公示制,農村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以及涉農負擔案件事件責任追究制。鞏固農村教育、農村土地、農民建房、道路修建、用水用電、計劃生育、農民務工等方面的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行為的治理成果。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 1 月 1 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準則。

第四條 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章 資 產

第五條 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 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七條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週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十一條 存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穫為農產品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小企業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週轉材料、委託加工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並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二)在產品,是指小企業正在製造尚未完工的產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以及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業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製造完工成為產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

(四)產成品,是指小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並已驗收入庫,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外購或委託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用於銷售的各種商品。

(六)週轉材料,是指小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且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小企業(建築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

(七)委託加工物資,是指小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八)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條 小企業取得的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

經過 1 年期以上的製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也計入存貨的成本。

前款所稱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三)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確定。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五)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穫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鬱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4.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第十三條 小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專案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週轉材料,採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產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週轉材料,也可以採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出租或出借週轉材料,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

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營業成本。

第十四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選擇適合於本企業的成本核算物件、成本專案和成本計算方法。

小企業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物件和成本專案分別歸集。

(一)屬於材料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成本和輔助生產成本。

(二)屬於輔助生產車間為生產產品提供的動力等直接費用,可以先作為輔助生產成本進行歸集,然後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基本生產成本;也可以直接計入所生產產品發生的生產成本。

(三)其他間接費用應當作為製造費用進行歸集,月度終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產品的成本。

第十五條 存貨發生毀損,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十六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七條 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在 1 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第十八條 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第十九條 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三)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 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小企業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衝減其賬面餘額。

處置長期債券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 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所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餘額。

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第二十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第二十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 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一)被投資單位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 3 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 10 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 3 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 3 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

第三節 固定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 1 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裝置、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五)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餘額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預計淨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淨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計折舊額。

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一條 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處置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後的金額。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五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確定。

(二)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稱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三十七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四節 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小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相關的其他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由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第四十條 小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應當在其使用壽命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於 10年。

第四十二條 處置無形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的成本扣減累計攤銷後的金額。

第五節 長期待攤費用

第四十三條 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 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 2 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其攤銷期限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管理費用,並衝減長期待攤費用。

(一)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二)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四)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得低於 3 年。

第三章 負 債

第四十五條 負債,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小企業的現時義務。

小企業的負債按照其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第一節 流動負債

第四十六條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 1 年內或者超過 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週期內清償的債務。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

小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四十八條 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小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小企業的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

第五十條 小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並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物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專案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其他職工薪酬(含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節 非流動負債

第五十一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二條 非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長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財務費用。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十三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小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五十四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到小企業、構成小企業註冊資本的部分。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計入實收資本,超出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二)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對小企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小企業應當增加或減少實收資本。

第五十五條 資本公積,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衝減資本公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第五十六條 盈餘公積,是指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小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應當衝減盈餘公積。小企業的盈餘公積還可以用於擴大生產經營。

第五十七條 未分配利潤,是指小企業實現的淨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留存在本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條 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第五十九條 銷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或產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採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四)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安裝程式比較簡單的,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六)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處理,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七)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產品之日按照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第六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前款所稱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商業折扣,是指小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六十一條 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屬於本年度還是屬於以前年度的銷售),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稱銷售退回,是指小企業售出的商品由於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發生的退貨。銷售折讓,是指小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六十二條 小企業提供勞務的收入,是指小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群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條 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提供勞務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項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的金額為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

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會計年度的,應當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本年度的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估計的提供勞務成本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營業成本後的金額,結轉本年度營業成本。

第六十四條 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含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六章 費 用

第六十五條 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小企業的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一)營業成本,是指小企業所銷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二)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負擔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汙費等。

(三)銷售費用,是指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展覽費等費用。

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也構成銷售費用。

(四)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等)、業務招待費、研究費用、技術轉讓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財產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等費用。

(五)財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髮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銀行相關手續費、小企業給予的現金折扣(減享受的現金折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 通常,小企業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小企業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已予確認的,應當將已銷售商品和已提供勞務的成本作為營業成本結轉至當期損益。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七條 利潤,是指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或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金額。

前款所稱營業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總額。投資收益,由小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處置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置價款扣除成本或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三部分構成。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後的淨額。

第六十八條 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淨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在實現時按照其實現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九條 政府補助,是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含政府作為小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一)小企業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營業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補助,用於補償本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或發生虧損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本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計量;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計量。

(三)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徵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不含出口退稅)、消費稅、營業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七十條 營業外支出,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出。

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淨損失,壞賬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一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

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

第七十二條 小企業以當年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剩餘的稅後利潤,可用於向投資者進行分配。

小企業(公司制)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第八章 外幣業務

第七十三條 小企業的外幣業務由外幣交易和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構成。

第七十四條 外幣交易,是指小企業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小企業的外幣交易包括: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和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前款所稱外幣,是指小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記賬本位幣,是指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第七十五條 小企業應當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小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除外。

小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採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專案折算為變更後的記賬本位幣。

前款所稱即期匯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第七十六條 小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外幣交易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交易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採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交易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第七十七條 小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專案和外幣非貨幣性專案進行會計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專案,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專案,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前款所稱貨幣性專案,是指小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專案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非貨幣性專案,是指貨幣性專案以外的專案。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七十八條 小企業對外幣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對外幣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所有專案進行折算。

第九章 財務報表

第七十九條 財務報表,是指對小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附註。

第八十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1.貨幣資金;

2.應收及預付款項;

3.存貨;

4.長期債券投資;

5.長期股權投資;

6.固定資產;

7.生產性生物資產;

8.無形資產;

9.長期待攤費用。

(二)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1.短期借款;

2.應付及預收款項;

3.應付職工薪酬;

4.應交稅費;

5.應付利息;

6.長期借款;

7.長期應付款。

(三)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1.實收資本;

2.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

4.未分配利潤。

(四)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專案;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專案;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專案。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專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專案。

第八十一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報表。

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四)銷售費用;

(五)管理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所得稅費用;

(八)淨利潤。

第八十二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前款所稱現金,是指小企業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八十三條 經營活動,是指小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小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一)銷售產成品、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購買原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三)支付的職工薪酬;

(四)支付的稅費。

第八十四條 投資活動,是指小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購建和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小企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一)收回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收回的現金淨額;

(四)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

(五)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五條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小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小企業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二)吸收投資者投資收到的現金;

(三)償還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

(四)償還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利潤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六條 附註,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專案的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專案的說明等。

附註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宣告

(二)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專案的說明。(三)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專案的說明。

(四)利潤分配的說明。

(五)用於對外擔保的資產名稱、賬面餘額及形成的原因;未決訴訟、未決仲裁以及對外提供擔保所涉及的金額。

(六)發生嚴重虧損的,應當披露持續經營的計劃、未來經營的方案。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專案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註中說明的事項。

第八十七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按月或者按季編制財務報表。

第八十八條 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前款所稱會計政策,是指小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採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

前期差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錯發生或發現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九十條 本準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財政部20xx年釋出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7

為加強我園的食堂財務管理工作,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嚴格財經紀律,特制訂《財務管理制度》,以規範我園的食堂財務收支行為。

一、預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幼兒園制訂出第二年財務開支預算,每學期開學再視其收入,具體修訂預算表。

2、除常規開支以外的大額經費開支,應寫書面報告交教育局及縣採購中心審批,同意後,才能納入預算內開支。

3、每年的開支,不得超出當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開支經費。

二、統一審批制度

1、實行園長“一隻筆”審批制度,先由經辦人簽字再由總務處主任稽核簽字,最後由園長簽字報銷。

2、對不合理的開支和未經審批的開支,會計不得付款不能入賬,並及時向園領導反映。職工不得無理糾纏會計。

三、各類費用報銷制度

1、食堂用品添置費的管理。

食堂內確需添置炊具或其他用具,經夥管委會研究,需經分管領導擬出報告,經園長辦公研究同意並決定其總金額方能開支。先斬後奏者不予以報銷。

2、食堂原材料的採購費用。

採購人員到規定的地點採購食品原材料,經質檢員驗收合格後方能入庫,每天對原材料價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然後到會計那裡報銷。

3、培訓及差旅費的管理

食堂人員參加培訓學習費用按教代會制度執行

4、辦公用品費用的管理。

食堂辦公用品一律由總務處統一購買。不得私自購置,否則不予以報銷。購買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處造冊,再由食堂人員領走。

四、財務公開制度

由各班班主任每月預收幼兒伙食費,上交報賬員處管理,伙房班長每天根據需要支取採購需要的費用,月底根據實際開支與家長結算幼兒伙食費,多退少補,並向家長公佈,由家長簽字領取退回費用,學期末發放伙食費收支清單,公開收支情況,增強幼兒園食堂財務開支的透明度。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本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目前我司經營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及下屬各分店的財務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其他加盟合作的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核算體系

第三條

統一核算,分級管理。公司財務核算體系由總部-地區總部(必要可設)-輔助核算部門/輔助核員-分店構成。公司的核算以總部為一個核算中心,所有的分店都視為該總部的銷售終端,門店的所有賬目必須併入總部賬目,同時門店應根據管理的需要設定必要的輔助賬目,並定期與總部總部對賬。門店所有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都歸總部或地區總部統一核算。在總部和分店不在同一個城市當中,或是在比較近的下級縣市設定門店,總部可以視情況而定在該區域設定輔助核算部門(可以是單獨指派一個人),作為總部在該區域負責對所有分店的核算、監督、彙總等職能,輔助核算部門/輔助核算員是總部為了管理的目的所設的異地部門,輔助核算部門/輔助核算員直接向總部負責,並對該區域所有分店進行日常工作的監督和票流的彙總工作。公司在非總部管理輔射區域內,可以設立區域總部,實行“總部——地區總部——門店”的管理模式,地區總部在總部監督下嚴格按總部有關規定開經營管理活動,並進行獨立核算,從而形成總部和地區總兩級管理體制。區域總部具有單獨的財務核算中心,區域總部下設的所有的門店的所有帳目都入區域總部的帳目進行統一核算,區域總部應定期和總部進行對帳工作,並在指定的財務核算週期內向總部上交經營和財務報表,由總部進行帳套合併處理。

第四條

由連鎖總部進行統一核算是連鎖經營眾多統一中的核心內容。區域性的連鎖企業,由總部實行統一核算;跨區域且規模較大的連鎖擴充套件,可建立區域性的分總部,負責對本區域內的店鋪進行核算,再由總部對分總部進行核算。

第五條

本企業統一核算的主要內容是:對採購貨款進行支付結算;對銷售貨款進行結算;進行連鎖企業的資金籌集與調配等等。

第六條

店鋪一般不設專職財務人員,店鋪與總部在同一區域內的,由總部統一辦理納稅登記,就地繳納各種稅款;店鋪與總部分跨不同區域的,則由該區域的分總部或店鋪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就地繳納各種稅款。

第七條

區域分總部應定期向總部彙報該區域各店鋪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各項制度執行情況。

第八條

原則上連鎖企業在建立時就應實行統一核算,有特殊情況的企業在實行連鎖初期,可以分階段、分步驟地逐步進行核算上的統一。

第三章會計核算原則、科目及報表

第九條

本公司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十條

本公司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帳。第十一條本公司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十二條

公司及下屬各分店對同一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一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計提折舊、應交稅金、各項攤銷和預提等均應按規定時間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第十三條本公司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一致,非總經理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四條

本公司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數額;企業因分立、合併、變更投資時資產評估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資產價值與原帳面淨值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資本公積。

第十五條本公司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應收股利、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款、待攤費用、存貨等。應收及預付款、待攤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價;應收票據按面值計價,其貼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六條本公司不計提壞帳準備及存貨跌價準備,年度內所發生的壞帳損失直接計入期間費用。

第十七條本公司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設定備用金二級科目,公司採用備用金定額管理制度,根據具體情況,核定一定金額的備用金,使用單位實際使用後所產生的支出,以符合公司規定的原始憑證向財務部報帳,財務部在稽核無誤後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

第十八條本公司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下設定內部往來二級科目,專門核算本公司下屬各企業內部之間以及與公司本部之間的業務往來。

第十九條本公司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均按實際成本計價,上述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均按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第二十條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傢俱用具、辦公用具、工具、陶瓷用品等;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採用一次性攤銷方法,所有低值易耗品均在領用時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個別分店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對各分店的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盤點,盤盈的存貨衝減當期費用,盤虧和毀損的存貨在扣除過失人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當期費用。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的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20__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它與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或雖不屬於經營用裝置,但單位價值在20__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物品。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平均年限法計提,淨殘值率按固定資產原值的1%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房屋為20年;

(二)通用機械及其它裝置為10年;

(三)電子裝置、運輸工具、辦公裝置、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根據月初在用固定資產的帳面原值和月折舊率按月計提折舊。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提折舊。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司出售或清理報廢固定資產變價淨收入(變價收入、殘料價值減去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產淨值(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值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值扣除累計折舊、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即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從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進入長期待攤費用;年底在申報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應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3年的期限內分期調整扣除。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所發生費用直接計入當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而各分店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直接計入當期的營業費用,各分店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

第三十條

本公司不計提職工福利費等,所發生的職工福利等開支直接記入期間費用,但其開支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4%。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實現的營業收入按實際價款核算,當期發生的銷售折讓及免單,直接衝減當期營業收入;當期發生的現金折扣,屬於公司的計入財務費用,屬於各分店的可計入營業費用。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稅後利潤按下本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被沒收財物損失和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

(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資產負債表(月);

(二)利潤表(月);

(三)分部報表(月);

(四)現金流量表(年度);

(五)管理費用明細表(月);

(六)營業費用明細表(月);

(七)利潤分配表(年度);

(八)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

以上各表按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制,公司分部報表及分店利潤表本公司要求體現毛利率和淨利率,各分店應於次月8日前將各種報表上交財務部。財務部應在每年度進行合併報表的編制。

第三章資金及費用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的資金主要採用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方式,在到達州市內的下屬分店,當天所有收入應全部存入該分店的開戶銀行(分店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其小額支出採用定額備用金管理制度,較大額的支出則由公司出納員進行支付;外埠下屬分店的全部收入則採用按50%存入該分店所在地的開戶銀行(分店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另外50%交由分店出納員用於支付日常採購及零星開支,而較大額的支出則採用分店提前申請,總經理批准後,再由公司轉款到該分店出納支出帳戶。

第三十六條針對大宗原材料的支付,根據與供貨商的約定進行核對,財務人員應對入庫單及張數、入庫單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驗收簽字等事項認真稽核,同時收回入庫單結算聯並出具貨款結算單,在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後,出納人員方可根據資金安排情況付款。

第三十七條

對於原材料的零星採購,採購人員必須在當天持採購發票和通過驗收並簽字的入庫單,經財務人員稽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後,出納人員方可付款。

第三十八條

出納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含自帶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總經理稽核同意後的用款申請表辦理。用款申請表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第三十九條

關聯企業之間內部往來款項,用款單位要開出《收款收據》蓋齊有關印章,註明時間、金額、用途,放款單位出納人員要在總經理審批後方可付款。

第四十條

因辦理公事需要財務預支款項的,可向出納借款,借款人應認真填寫《借款單》,註明借款人、時間、用途、金額、及約定償還時間,並經部門經理、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批准後,出納人員方可付款,借款人在公事辦理完畢後,應在當天到財務部履行報賬手續,逾期不報賬者,財務部門有權從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四十一條

購置資產、物料用品應按規定填制申購單,辦理審批手續。報銷時經手人、驗收人應在發票上簽字並註明用途,連同入庫驗收單一併交由財務部門稽核,並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後,出納人員方可付款。

第四十二條

購置零星物品、資產維修及其他開支,報銷人應在提供的發票上註明用途,同時在經手人、驗收人簽字後交由財務部稽核,並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審批後,出納人員方可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開支業務招待費時,應事先報總經理批准,本著節約、合理、有效以及不超標的原則,嚴格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執行,報銷人在填寫費用報銷單後,經財務部稽核,並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後,出納人員方可付款。

第四十四條

公司員工工資應由人事管理部門按月根據考勤情況編寫員工工資發放表,計算應發應扣及代扣款項,核算出各員工實發工資數後交由財務部稽核,並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發放。

第四十五條

出納人員在付款業務中,應認真稽核原始憑證中的經濟事項是否真實、準確、合法、大小寫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經辦人、驗收人或證明人的簽字,是否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並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付款,同時應根據付款方式加蓋“現金付訖”或“轉賬付訖”戳記。

第四十六條出納人員應嚴格遵守現行的現金、銀行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坐支及挪用現金,不得白條抵庫;否則,以挪用公款行為追究出納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出納人員在財務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出納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財務部規定的財務工作操作流程進行出納收支業務工作;出納必須在完成每天的支付業務後,及時登記日記帳,並在正確填制“出納收付報告單”後連同原始憑證一併交給會計,便於會計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章

採購及資產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分店的原材料採購,採用供貨制,在供貨商確定之後,根據第二天的營業預測,開具採購計劃書,核定後通知供貨。

第四十九條

供貨商將原材料送到後,店長應對原材料的數量、質量、單價等進行驗收核定,並通過“高點餐飲管理軟體”錄製入庫單,該單以一式兩聯的方式打印出來,在驗收人等(二人以上)簽字後,第一聯交給留由該店儲存(月底一起上交公司),第二聯交供貨商作結算憑據。

第五十條

各分店產品的供應與保管由吧檯專門負責,貨商將產品送到後,店長產品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單價等進行驗收核定,並通過“餐飲管理系統”錄製入庫單,該單以一式兩聯的方式打印出來,在驗收人等簽字後,第一聯交財務對帳用,第二聯交供貨商作結算憑據。

第五十一條

財務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清查及抽查,核實債權債務,查明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與帳面數量是否一致,各項結算款項的拖欠情況及其原因,材料物資的實際儲備情況,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其完好程度。

第五十二條

財務部門在清查核實上述情況後,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處理辦法向總經理報告,並按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五章

內部牽制制度

第五十三條本公司設定專職現金出納員崗位,實行錢賬分管,現金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特殊情況的,分店可設定兼職現金出納員崗位,兼職現金出納員的責權與專職現金出納員相同。第五十四條

本公司單獨設立現金日記帳,現金出納員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彙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現金出納員應按照日記帳的登記要求登帳,做到日清月結;財務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現金進行盤點核對,同時編制現金盤點表。

第五十五條

本公司設定銀行出納員崗位,根據系統資料和銀行存款,負責對各分店營業收入的稽核,保證資金的正常回籠,同時負責公司內部之間款項的劃轉工作。

第五十六條

本公司單獨設立銀行日記帳,銀行出納員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彙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銀行出納員應按照日記帳的登記要求登帳,做到日清月結;會計人員應定期核對銀行日記帳和銀行明細帳,銀行出納員應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餘額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第五十七條

銀行帳戶印鑑及支票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經理名章由本人保管,支票由出納員保管,不得由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鑑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第五十八條

本公司各分店設定專職會計崗位,負責本店財務的日常核算工作,保證“餐飲管理系統”的正常執行,負責對本店營業收入的核查工作、系統資料與手工簽單(掛帳、免單、銷售折讓、跑單等)的稽核工作、酒水單據的每日核對工作,負責監督並參與本店物資的採購、驗收、保管、耗用、盤點等工作,嚴格採供兩條線,負責對本店庫存與銷售的連動分析,並保證準時準確上傳各項財務資料。

第五十九條

出納員因暫離崗位臨時性交接時,應編制交接表,一式三份,由主管會計監交;因工作調動、辭職等永久性交接時,應編制交接表,一式三份,由本單位負責人或公司財務部監交。交接記錄應由三方簽名,並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六十條

出納員崗位採取輪崗制度。出納員在同一單位一般不得連續超過五年。

第六十一條

本公司設定專職審計崗位,專門負責對本公司及下屬分店的所有經濟業務、會計檔案等進行稽核、審查工作,並按月編制審計報告。

第六章

財務檔案

第六十二條財務部應負責對各種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資料的裝訂、登記、歸檔及保管工作,與之相關的儲存光碟、U盤等應指定專人進行保管。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會計檔案資料不得借出,不得私自進行復印、拷貝,如有特殊需要,經公司批准,並在辦理了登記手續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但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抽換。

第六十四條

會計檔案儲存期滿需銷燬時,應抄具清單,報總經理、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同意後,才能銷燬。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9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會計和出納組成。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稽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範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八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七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八條 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十九條 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登出。

第二十條 財務人員月底清賬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賬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凡一週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 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賬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籤。

現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准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五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六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稽核;交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稽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二十九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會計稽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賬憑證。

第三十條 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稽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 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門經理簽字,會計稽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 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和其他有儲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四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稽核、記賬、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儲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三十五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第三十六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

處罰辦法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檔案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洩露祕密及貪汙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8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母公司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範外經貿企業的財務行為,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有關的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結合外經貿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經貿部所屬的中央外經貿專業總公司及其在境內的各級公司,同時也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方外經貿專業公司及其在境內的各級公司;上述各類公司在境內投資控股的合資、合營企業及其在境內的公司,也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原則是: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第四條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職責是: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財經法規和財會制度,認真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預測、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業的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母公司,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並且擁有一個或若干個子公司的企業。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資設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

二、明確財務關係

第七條 母公司所設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屬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其所有權。

第八條 母公司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依法決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勞動工資的分配。母公司有權決定子公司的重要財務事項,並根據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實行監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活動進行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的管理、監督和控制,對子公司的財務指標進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條 母公司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向子公司收取(七分攤)必要的管理費。

第十一條 母公司有權任命子公司財會負責人員,併為子公司配備合理必要的財會人員。

第十二條 子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利,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和上級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依法向國家繳納稅收,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第十三條 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並按財會制度規定及時、準確地向母公司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會計資料。

三、加強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對子公司財產的所有權,並行使其所有者權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財產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有對子公司資產管理的責任。子公司享有財產的支配權和經營自主權,並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五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及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切實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與安全,促進子公司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檢查、監督並加以考核,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為評價子公司領導人經營業績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固定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母公司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及子公司的具體情況,規定子公司購置、處理固定資產的數額許可權,實行固定資產購置和處理的審批或報上級公司備案的制度。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企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都必須納入帳內管理和核算,確保固定資產完整與安全。

第十八條 母公司要切實加強對子公司的流動資產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項流動資產,做到節約使用,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果,杜絕資產閒置和浪費。

第十九條 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各項收入的管理與監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業務收入、聯合經營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種手續費收入等,都必須全部、及時地納入帳核心算,不得將收入轉出私設小金庫。有違反規定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存貨管理,幫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嚴格商品物資出入庫制度和盤點制度,做到商品物資入庫有驗收,出庫有手續,定期有檢查盤存。嚴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貨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一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現金,要嚴禁以任何名義和藉口將公款私存,嚴禁企業出租或出借銀行帳戶。母公司要經常對子公司的現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二十二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各種往來帳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強對子公司應收帳款的管理和監督,要督促子公司及時清理和收回各項應收帳款,加速資金週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呆帳、壞帳的報損,要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層層報批制度,不得越級批准。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出口收匯管理,嚴格按國家的規定,加強外匯管理,嚴禁以各種名義套匯、逃匯或在境外結匯,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結匯稽核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的出口退稅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出口退稅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的出口退稅政策和程式辦理出口退稅,要加強對出口貨物進貨、報關及其他重要出口環節的管理、稽核,嚴防上當受騙,嚴禁騙退稅行為。有騙取出口退稅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四、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母公司要切實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建立健全對外投資的立項、審批、控制、檢查和監督制度,規範投資行為。

第二十五條 母公司要統一控制子公司的對外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以利於與母公司的整體發展規劃相一致。為保證投資專案的經濟效益,子公司對外投資時,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進行立項,並報母公司審批。母公司要嚴格規定子公司的投資許可權,並實行投資專案的審批或備案制度。

第二十六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已立項投資專案的管理。對投入資金或佔控股地位的投資專案,母公司必須派一些懂業務、懂管理、懂財會的人員參與專案管理,並建立健全投資專案的跟蹤管理制度,嚴防只投資不管理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七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投資專案的事後管理,所有的投資專案的收益或損失都必須納入當期的投資損益,即對盈利的專案,要及時地收回投資權益;對虧損的專案,要進行整頓;對那些產品不對路,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專案,按國家法律規定和企業章程規定予以解散、破產。對確定為解散或破產的投資專案,要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處理收益、虧損,要全部計入清算損益,納入帳核心算,不得以任何名義將清算損益轉作他用,清算虧損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財產損失處理。

第二十八條 母公司要規定所有對外投資專案都要納入帳核心算,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搞帳外投資。嚴禁以對外投資的名義搞集體“小金庫”。違反規定的,要追究領導人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規範分配行為

第二十九條 母公司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子公司的各種分配的管理,嚴格規範子公司的分配行為。

第三十條 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有關稅法,準確計算應稅所得額和應納各種稅款,並及時納稅。

第三十一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工資、獎金分配的管理,根據工效掛鉤的原則,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工效掛鉤辦法,對子公司的工資、獎金的分配實行總量控制,規範子公司工資、獎金的分配行為。子公司要嚴格按照母公司所規定的工效掛鉤具體辦法,計提工資總額,在核定計提的工資總額範圍內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對下級公司工資、資金分配的考核、檢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擁有所有權”的原則,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財產所有權,並享有對子公司稅後利潤分配的決定權。

母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權決定子公司有關分配事項:

1、子公司任意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餘公積金補虧;

3、子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潤。

六、加強對財會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財會工作的檢查和監督,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幫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用規章制度來規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同時,母公司要幫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學的、合理的財務指標考核體系,並對子公司的經營成果進行有效的考核,以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條 母公司要幫助、督促子公司的財務部門,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會計人員工作守則、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稽核制度,明確財會人員的職責,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同時,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五條 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的財會基礎工作的管理。嚴格要求財會人員按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規範地進行記帳、算帳和報帳,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母公司要經常組織財會人員對子公司的財會基礎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比,對財會基礎工作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揚、獎勵,並加以推廣;對財會基礎工作差的,要對其進行整頓、限期改正;對因財會基礎工作差或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財會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並予通報。

第三十六條 為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母公司要幫助子公司開發、推廣會計電算化。按外經貿部規定,外經貿部直屬企業在1997年以前、地方外經貿企業在2000年以前,全部實行會計電算化。母公司要按規定對子公司的會計電算化推廣和運用作出安排。

第三十七條 為確保企業的資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銀行開戶和財務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銀行開戶必須報經母公司稽核批准。所開銀行帳戶必須由財會部門統一管理,其他業務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開設銀行帳戶。

第三十八條 母公司要對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項經濟指標的考核和檢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計劃、事中有控制、事後有考核,要組織力量,經常深入子公司,對其財務工作和各項經濟指標和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進行考核、檢查,以提高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充實和配備必要的審計人員,根據本企業和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每年審計計劃,尤其要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收支、財會管理、繳納稅款、出口退稅等進行全面審計,把問題解決在內部審計之中。

七、附則

第四十條 各級外經貿企業要認真做好本規定的落實工作,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第四十一條 外經貿部所屬各外經貿專業總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企業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保障機關日常工作正常運轉,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有關財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

1、各部門收費時,必須使用從財政領用的正式收據,不得自行購用其他收據。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各部門所收取的資金必須直接繳入財政結算專戶,不得私存或私設小金庫,不得直接或變相坐支。

二、財務審批制度

鎮政府機關所有支出(包括報銷、發放津補貼、撥轉經費和往來性支付)一律由常務副鎮長一支筆審批,除特別授權外,否則財政不予受理和入賬。

三、審批程式和許可權

1、鎮機關後勤費用支出1000元以內的需經經辦人簽字、主管領導簽字,常務副鎮長審批,經財政稽核無誤後方可報銷;1000元以上的必須經黨委會研究同意後方可報銷。

2、各站辦所費用支出需站辦所長簽字、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

四、支出管理制度

支出報銷實行三手製,即由經辦人籤明具體事由,分管負責人稽核,常務副鎮長審批。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應經使用(或保管)人簽字,財務同時進行固定資產財務核算。除工資和對個人補貼性支出以外的支出,應開具正規發票,嚴格控制白條支出。

1、辦公費:一般辦公用品的購置,需經分管負責人稽核後,經常務副鎮長同意,由財政負責購買,並建立領用手續和分發記錄。

2、旅差費:旅差費的報銷標準嚴格按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外出學習、培訓等所需經費報銷必須附主辦單位通知檔案,並經領導審批。按上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銷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應該在出差歸來七日內填寫《差旅費報銷表》,及時辦理報銷,外出進行招商考察活動經費支出必須經領導批准,並列編制經費預算,報銷時不準超出預算。

3、交通費:車輛維修必須到指定的汽修廠,經常務副鎮長同意後方可修車,修車費用由財政安排專人定期結賬,如需租車時,必須經常務副鎮長同意,否則不予結賬。

4、招待費:政府來客人一律在食堂就餐,標準按實際需要安排。食堂費用要每月同財政結一次賬,用食堂報銷單核銷入賬。特殊情況需在飯店招待的,或需在飯店要菜的必須經常務副鎮長同意方可招待,標準按領導安排意見辦。

五、現金管理制度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況需借款的,必須經常務副鎮長批准,借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前次未還的不得辦理新的借款,出納人員要加強對借款情況清查,及時催還到期借款。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超千元以上的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單位現金不得超範圍留存,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做到日清月結。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1

一、第一章總則

(一)第一條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中心環節,為管理好企業的各項資產,正確核算企業收入、成本、利潤,保證各項核算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將公司的各項成本、資金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財政管理制度,經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專案單位、公司內部實行獨立核算的部門及科室。

(三)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2、貨幣管理制度;

3、成本資金管理制度;

4、收入管理制度;

5、各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第二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第一節總則

(二)固定資產是企業從事生產的主要勞動手段,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管理好固定資產,充分發揮其生產能力,對促進企業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規模的壯大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確保公司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規範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三)固定資產應具備的條件: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以上;

2、單價價值在5000元以上;

3、能獨立發揮其作用;

(四)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作為低值易耗品或週轉材料管理。

(五)公司固定資產由公司財務科負責統計,由行政部具體負責管理。

(六)行政部具體保證公司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並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以便更好的為生產技術服務。

(七)納入公司固定資產的專案及下屬單位的資產,由各專案、下屬單位具體負責保管和使用,並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為公司發展提供服務。

(八)固定資產必須設定數量明細登記簿,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登記卡,記載必須保持其連續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九)固定資產每年置點一次,造冊上報,差額必須及時清查、核算。

(十)第二節固定資產的分類

(十一)辦公用房、營業用房、庫房、其他房產、交通工具、通訊裝置、由公司行政部負責管理。

(十二)租賃、承包、出租的固定資產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由使用人進行日常管理,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條款執行,費用協商解決。

(十三)第三節固定資產的折舊

(十四)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對施工機具實行單項折舊。為適應建築市的變化,加速施工裝置的技術裝備含量及更新改造,對施工機具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折舊的辦法。

(十五)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財務管理政策執行。

(十六)第四節固定資產的增加

(十七)由公司或使用單位提出成本報告。並對新增固定資產投入價值和新增加的收益提供可行性的分析報告,供公司作為決策的評估依據。

(十八)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新增固定資產由:

1、10萬元以內由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2、10萬元以上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十九)使用部門必須經公司決定,下達新增固定資產通知書後,方可實施購置,購置固定資產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驗收質量和效能是否符合標準,並將技術資料存檔備查,經驗明資產管理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付款。

(二十)計價入賬,按財務制度規定的計價方法入帳。

(二十一)進行固定資產編號,記入臺帳。

(二十二)固定資產的維修

(二十三)固定資產必須建立技術登記卡,保持其連續性完整性,一旦發生維修,必須要求進行登記。

(二十四)公司管理系統所用的固定資產經使用部門申請,由公司總務提請批准後,由公司出資維修。

(二十五)已承包經營,出租房屋、施工機具按協議由資產管理人督促維修,費用按承包合同規定辦理。

(二十六)固定資產報廢的管理

(二十七)由使用單位提出局面報告,說明原因,報送公司質檢科認定後,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批准後作報廢處理。

(二十八)經決定報廢的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人驗收後予以處理。

(一二十九)報廢資產的`處理殘值收入應由資產管理人負責上交公司財務科。

三、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第一節總則

1.貨幣資金是企業各項資產中最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如果管理不善,也最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為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防止意外事件或損失的發生,制訂本制度。

2.第二節現金管理

3.現金的收入

4.公司一切現金收入應由兩個經辦人員分工負責辦理,並由業務部門或會計填制發票或收款收據,出納據此收款並在發票或收據收款人處簽字,會計人員據此記賬,從而確保發票收款和入賬金額的一致性。

5.一切現金收入均應開具發票或收據給交款人,做到有賬可查,職責清楚。

6.庫存現金應控制在核定的庫存金額內,超過限額的應當天送存銀行,防止盜竊丟失。按照公司具體情況,庫存限額控制在10000元以內。

7.一切現金收入均應當天入賬。出納人員應做到日清日結,不應以白條抵庫,保證實際庫存現金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金額核定相符,發現若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予以核實。

二、現金的支出

(一)公司的所有資金支出均應符合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範圍。公司現金支出應適用於下列幾項: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各種資產;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

5、出差人員差旅費用;

6、其他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各項支付,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二)按照有關規定,每一筆現金支付業務都必須由經辦人簽字證明,主管領導稽核同意,出納人員才能據此付款。對手續不齊備,無主管領導稽核同意的憑據不得支付款項。

(三)對特殊情況下的個人借支款項,必須由借款人出具主管領導稽核同意的憑據方能支付,並在借款人完成的事由結賬時全額扣回,當月借出款項,必須當月全額收回,防止呆賬給公司造成。

第三節銀行存款管理

1.為保證企業貨幣資金的安全,避免經濟損失,按照國家《銀行結算辦法》規定,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結算辦法》的各項規定,遵守結算紀律,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過期支票。

3.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結算辦法,對不同的付款業務,應按照有關規定選用恰當的結算辦法。

4.銀行結算憑證由出納員負責購買、保管、簽發。並設登記簿,對作廢的憑證要及時報請處理。

5.不得將空白支票借給他人代辦理結算業務,或自行填制各項欄目。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需經主管領導同意,出納人員應在支票上填明收款人名稱、用途、控制金額、日期等欄目。同時建立登記簿,註明原因、用途、金額,應交回時間,並由經辦人簽字,交回時及時登出。

6.對需要簽發的結算憑證,應具備原始憑證,經辦人簽字證明,領導稽核同意等手續,方可簽發。對各專案單位資金,必須由專案單位主要負責人出據,按內部承包合同規定的限額以內辦理。

7.銀行明細賬必須按規定逐步登記,每月5日前應將銀行對賬單取回進行核定,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8.堅持印鑑與空白結算憑證分別保管的原則和管錢不管賬的原則。印鑑和結算空白憑證應設專人分別管理,明確責任,各負其責,確保企業各項資金安全。若有不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送司法機關。

四、第四章成本管理制度

(一)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成本費用,準確真實的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根據國家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公司實行兩級成本核算制,公司會計負責公司的成本管理及核算,專案單位會計負責本專案的成本管理與核算。專案會計每月按時向公司會計彙報工作。

(三)成本管理與核算制必須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劃分成本與其他費用支出的界限,按照成本開支的範圍核算公司及專案的成本。

(四)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行業成本開支範圍,正確核算公司及專案成本,成本費用必須真實足額,不得弄虛作假。違反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和適當的經濟處罰。

五、第五章收入管理制度

(一)為保證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各項費用的足額及時收繳,保證各專案單位能按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有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由公司簽約的對外合同價款及專案單位在生產經營中按合同約定增加的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嚴禁各專案向建設單位收取現金,或轉入公司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

(三)除合同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提供材料的款項可直接由建設單位支付外,其他材料款一律不得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材料款。

(四)公司嚴格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除按,內部承包合同比例逐筆扣繳有關費用和稅金外,其他資金由專案負責人按先內部後外部的順序支配。

(五)凡專案部直接從建設單位收取現金或將資金直接從建設單位轉入其他賬戶的,一經發現公司有權拒絕辦理有關手續和其他票據證明,同時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並以相應金額的20%-50%經濟處罰,且發生的一切損失由專案部單位自行負責。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2

一、總則

1、為加強財務管理一經濟核算,規範企業財務行為,保證公司經濟健康、穩步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2、財務管理以公司價值增值為目標,以財務資源合理配置為內容,價值分析為工具,以決策---控制---評價為主線,保障公司價值最大化與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3、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籌集資金,積極參與經營投資決策,有效利用公司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4、公司財務管理基本原則是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賬務管理制度,做好賬務管理基礎工作,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稅收,保證投資者權益不受侵犯,保證企業利益不受損失。

5、公司經濟核算必須以法規、準則為準繩,以資訊採集、加工、反饋、披露為重點,不斷改善財務資訊質量,以更好地為經營管理決策、風險控制及業績評估提供有效資訊。

6、公司及各控股企業(含全資、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各級企業的負責和財會人員為執行本制度的責任人。

二、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1、公司及控股公司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核算企業設定財務機構,配置會計人員並指定主管會計。

2、公司總部設財務總監、財務部。各控股公司設定財務機構,必須報股份公司財務部,經理室審批。

3、公司財務部門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財務總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財務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良好的品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對財會人員被告統一任用,持證上崗,重點委派。

4、財會人員任命的程式

(1)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

(2)公司財務部部長由總經理任命。

(3)各級控股公司財務部長(賬務負責人)及財會人員由各控股公司提名,報公司財務部備案。

(4)未經委派或任命的財會人員,不得在財會部門從事財會工作。人事關係不在本公司的,不能從事出納工作。

(5)公司財務部是公司財會業務的主管部門,各級財會人員接受本單位的行政領導,同時接受公司財務部的業務指導,具有雙重性。對財會人員的處罰、解聘、辭退必須報公司財務部經總經理室審查批准。

5、聘用財會人員應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6、各控股公司財務部長(財務負責人)在上級財務部門和所在公司領導下工作。其具體職如下:

(1)主持財務部日常工作,保證財務部門崗位責任制的切實執行,組織財會人員完成各項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司的利益。

(3)維護企業資產的完整、安全、增值,搞好企業的資金籌集、管理除錯和合理使用。對已付出的資金去向,正在執行的經濟合同,應收未收的賬款,投資分紅款,單位及個人貸款等,應定期檢查、監督、追蹤、督促限期收回。

(4)負責稽核企業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證會計核算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5)組織編制本企業的財務計劃,並督促其實施。

(6)搞好經濟活動分析和財務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資訊。

(7)參與企業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以及參與重大經濟合同的洽談及簽訂。

(8)嚴格控制成本費用開支,制止鋪張浪費。

7、各級財務機構、財會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為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會計監督職能,賦予各級財務部長(財務負責人)如下職權:

(1)有權對所在企業各項資金使用和費用開支稽核、檢查和監督;

(2)有權檢查所在企業財務收支、資金使用和財產管理執行情況。

8、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9、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賬、算賬、報賬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賬。

10、賬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11、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賬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財務科監交。

1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存現金的;

(2)用不符合賬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3)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4)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5)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6)保留賬外款項或者將公司款項以賬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7)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以處罰的。

1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賬務人員應予解聘”

(1)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2)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檔案資料的;

(3)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薄的;

(4)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5)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洩露祕密及貪汙挪用公司款項的;

(6)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7)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予以辭退的。

三、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

1、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賬薄、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2、公司採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並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3、記賬方法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同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海外企業應選定一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

4、合資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同時應選用一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摺合成本位幣記賬和編制財務報表。

5、一切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6、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7、公司各單位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賬。

對同一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一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後。

8、公司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一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9、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本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存入開戶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賬依據;

(2)以廠房、裝置、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賬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作為記賬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10、公司向其它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賬,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賬,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11、公司對境外的投資或在境外購置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行。

12、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13、公司以單價20__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公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裝置;

(3)電子裝置及辦公裝置;

(4)運輸工具;

(5)其它裝置。

14、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裝置(含室內裝修)10年;

(3)電子裝置、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裝置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15、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16、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賬,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衝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產淨值的差額,其收益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定固定資產明細賬時行核算。

17、凡單項債權(不論境內外)賬齡超過1年仍未回收時,各核算單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壞賬準備金。

四、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1、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2、銀行賬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餘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

3、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洩。

4、銀行賬戶印鑑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鑑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5、銀行賬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賬,不準多筆彙總高收,也不準以抵支記賬。按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也逐筆調節平衡。

6、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並經總經理批准,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7、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作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賬面餘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餘款與銀行對賬單相符,確保現金我、銀行日記賬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數額相符。

8、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准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並經總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9、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餘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總經理批准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定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稽核,總經理批准後支付現金。

10、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11、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付款。

12、未經董事會批准,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13、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責任。

14、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含自帶票匯)、轉賬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賬備查。

付款審批單由專案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付款審批許可權如下:屬預付貨款、定金的,10萬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賬務部部長共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30萬元(含3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部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共同審批;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董事長審批。

報上級審批的專案上,上報單位應先提出初審意見;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先報總會計師審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支付,並及時向上級請求處理。

五、工資及資金

1、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製度。

2、公司員工年度工資及資金總額,由總經理按章程的規定擬訂。

3、員工的工資標準和獎勵方法,應由總會計師提出方案後,報總經理審定。

4、下屬公司、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制度,具體辦法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5、下屬公司、企業的資金按下達的利潤基數及實際完成的利潤額分別提取,採取平時預提、年終結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6、實行全員抵押承包經營與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下屬公司、企業,其工資及獎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書》的規定執行。

六、稅收及利潤分配

本利潤分配製度用於規範公司的利潤分配順序和分配內容。

第一條 範圍:本公司的利潤分配管理按本制度執行。

第二條 目的:本規定的目的在於加強對利潤分配順序的規範,提高管理效率,實現對公司業務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

第三條 內容:

1、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依法向國家繳納的稅金,不準偷稅漏稅。

2、稅後利潤的分配按章程的規定執行。

3、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國家規定做相應調整後,應先依法繳納所得稅,利潤總額減去繳納所得稅後的餘額即為可供分配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即彌補超過用所得稅的利潤抵補期限,按規定用稅後利潤彌補的虧損。

(3)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即按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金的50%時可不再提取。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按國家規定轉增資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

(5)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都分配。分配順序為:

①支付優先股股利。

②按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條 注意事項:

1、企業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2、盈餘分積金轉增資本金時,轉增後留存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金應不少於企業註冊資金的25%;

3、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4、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七、利潤不交和庫存物資財務管理

1、下屬公司、企業應上交公司的利潤(含基數利潤和分成利潤),必須在當年12月底前上交70%,餘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對不按時全額上交的單位,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計收利息。

2、本公司所得稅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10%;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3、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

公司不得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限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盜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後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4、倉庫必須建立嚴密的出入庫制度和保管規範,每月向財務部門報送一次庫存報表,報表同時抄送上級財務部門。

5、倉庫每月由會計會同倉庫管理員進行一次實物盤點,並編制出庫存物資盈虧表,報表同時抄送上級財務部門。

6、對庫存物資的笑盤盈、盤虧,倉庫不得自行作財務處理。盤虧在1000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單位賬務部稽核,報經理審批後處理;1000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須呈報會計師審批後處理;5000元以上的由總理經審批後處理。

八、會計憑證和檔案保管

1、各下屬公司、企業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發票的登記、領用、清理、核對工作。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違者處發票額15%以上的罰款和扣發1-2個月的獎金,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2、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和其他有儲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會計憑證必須內容真實、手續完備、數字準確、不得塗改和挖補,如事後發現差錯,也必須由經辦人負責畫雙紅線並蓋章進行更正。

3、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稽核、記賬、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儲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4、會計檔案必須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至少儲存15年。採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機器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賬簿、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至少15年。

5、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會計檔案儲存期滿需銷燬時,應抄具清單,報總經理、董事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同意後,才能銷燬。

九、附則

1、本制度自xx年x月x日起執行。以前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2、企業可以根據本制度及本企業管理需要擬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3、制度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4、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收益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資訊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援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委託代理記賬。

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稽核或備案。

第八條 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並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經營活動,簽訂經濟合同並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的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條 監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二)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督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稽核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憑證稽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會計檔案保管、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管。通過接受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及時入賬,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範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稽核或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

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第四章 資產運營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計提折舊。在建工程專案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集體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資產管理,做好增減、攤銷、死亡毀損等核算工作,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明確無形資產權屬及價值,納入賬核心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履行民主程式,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發生產權轉移的廠房、設施、裝置等大宗資產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納入賬核心算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資產進行價值評估。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進行。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並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對外投資或進行集體資產轉讓、發包、租賃等情形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價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應當依法依規加強管理,做好賬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等各種支出,應當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式。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組織章程約定的分配原則,按程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範圍、分配比例等重點事項,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確定計提比例。

第二十九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 產權管理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明確資產權屬,登記資產臺賬,編制資產負債表;建立成員名冊和份額(股份)登記簿。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更資產權屬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 村莊撤併的,不得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不得隨意合併、平調集體資產。

第七章 財務資訊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使用科學有效的方式採集、儲存、管理和運用財務資訊,逐步實現資訊化管理,確保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按要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以易於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開財務資訊,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做好會計資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4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循增收節支、精打細算、勤儉辦事的原則,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適用範圍:局機關及會計核算中心。各站所可參照執行

二、財務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堅守制度,處理好每一筆財務帳目,理好財、管好錢、做好帳。三、財務人員要做到日清月結,每月向局長彙報一次上月財務收支情況,當好領導參謀助手。

四、嚴格財經審批許可權。凡是局機關、基層站的財務支出,無論金額大小均要報經局長籤批。

五、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局機關、基層站所有收支由局裡統一管理,集中建帳,分戶管理,專項專用。嚴格執行錢帳物分離,即:管物不管錢帳,管帳不管錢物,管錢不管帳物。

六、局機關財務室和會計核算中心應做到增收節支,嚴格控制費用支出。

七、嚴格財經手續。費用發票一律使用正式發票,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三者齊全方可報銷,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付和不入帳。

八、因公出差、下鄉按縣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如實填報,填寫報銷單要詳細寫明起止時間、地點、報銷標準等。凡填報不實者,局領導可拒絕簽字,辦公室可拒絕稽核,財會人員拒絕報銷。

九、局機關幹職工外出出差等公務需提前借款的,必須經局長簽字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核算所需經費,並在回局後及時辦理核銷手續。其他個人非公務一律不得借款。

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現金管理按照結算、存入、支撥、轉借的要求,做到手續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現金管理人員不得公款私存,否則,按違紀論處。過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100元,否則,由於保管不當,出現短款、丟失或失盜等現象,責任自負。

十一、辦公用品採購。日常消耗性辦公用品採購的方法和程式:

(1)局領導和各股室(含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提出辦公用品需求計劃,報辦公室彙總;

(2)辦公室將全域性辦公用品需求情況向局長請示彙報,待批准後確定全域性辦公用品採購計劃;

(3)由辦公室和財務室按需求進度統一購買、保管,並填寫《溫泉縣畜牧獸醫局辦公用品採購登記單》;

(4)局領導和各股室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登記領取,領取數一般不得超過規定數額;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群眾的合作經濟組織,其資產全部歸供銷社社員所有,受法律保護,各級理事會依法管理,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護社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縣聯社對縣直各企業、基層供銷社實行主任、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主要經濟指標實行逐年核定、分項考核、年終審計兌現。

各企業應根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職責分明,獎懲嚴明。

第三條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以及各項方針政策,決不允許坑農害農事件發生。

第二章資產經營管理

第四條縣聯社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必須替社員監督管理好社有資產。

基層供銷社主任作為企業法人代表,直接對農民的合作社負責,要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保證其經營管理的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接受縣聯社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社屬企業的社有資產經營主體是縣聯社,縣聯社行使對社屬企業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權利,各企業的經理在縣聯社的授權下經營社有資產,要對社有資產合法權益負責。

第六條各基層供銷社、縣直各單位對社有資產的承包、租賃、經營實行分層審批制。

所有承包租賃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社有資產流失。

1—3年期(含三年)的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由本級社務委員會決定並經職代會通過。

4—5年(含五年)的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由縣聯社主任辦公會議審批並備案;超過5年期以上的承包租賃合同,須由本單位提出方案和書面合同,由縣聯社常務會議審批並備案。

第七條各基層供銷社,縣直各單位必須做好資產管理制度的建設,健全資產登記手續,建立產權變更審批程式,加強資產增減變動、毀損報廢處理的核算和管理。

報廢的固定資產及庫存商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須由縣聯社審批在當期損益中核算。

建立並登記產權變動和資產管理臺帳,及時地記錄和反映所有產權資產增減的品種、數量、結構和價值等全面的資料,同時要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建立規範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經營管理者既有激勵機制,又有約束機制。

第八條企業為了盤活資產,凡涉及土地變更,資產處置等,必須按規定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值作為處置資產的價格依據,不得隨意估價或低價出售。

並將評估情況及時報告縣聯社。

第九條為確保社有資產的安全,各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社有資產為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抵押。

第三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對於企業的自身基本建設專案,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新增固定資產。

要對專案投資總額進行認真預算,積極籌措資金,企業在徵得發改、城建、規劃、等部門的同意後,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必須報縣聯社審批後,方可進行專案建設招投標。

專案竣工後,要及時進行工程決算,和帳務處理,嚴格管理好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購買運輸工具、機器裝置,辦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報縣聯社審批,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二條企業現佔用的土地屬國家劃撥的土地,拍賣、出讓應按國家土地政策執行,企業不得向其它個人轉借或抵押土地使用證。

企業出售或轉讓經營設施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由縣聯社審批,同時要及時收回資金,進行帳務處理,按財務制度辦理有關手續。

變賣收入要在縣聯社的監督下有計劃的使用,決不能胡支亂花。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維修,一次性投資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必須報縣聯社審批,在當期損益中核算,年終考核可視利潤,不準掛帳。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社有資產收益歸本級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社有資產收益包括承包利費收入和租賃收入等。

第十五條社有資產收益主要用於上繳社有資產使用費及幹部職工的各種勞動保險費等鋼性開支。

一般不得用於發本單位行政人員的工資。

各企業行政人員要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本著“以收定支”的原則,收多少,支多少,不能坐吃皇糧,更不能將發不了的工資預提掛帳。

要積極開展業務創收,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農資商品經營及農副產品的收購屬集體經營收入,企業必須按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正確核算,嚴禁體外迴圈,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經縣聯社批准出租或拍賣的固定資產收入,原則上留給企業,用於供銷合作事業的發展,按規定辦理有關財務手續,並在縣聯社監督下合理開支。

第五章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必須嚴格審查外來原始憑證,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如“白條”現象等,會計人員不準入帳。

對各項費用支出,必須嚴格把關,手續齊全。

無經辦人簽名和單位領導審批的費用開支,不準報銷,對於數額較大的開支專案。

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下帳報銷。

第十九條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要同企業的經營情況和帶來的經濟效益掛鉤,不搞鋪張浪費,損公肥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對已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進行帳務處理,要遵守企務公開制度,按月向職工大會公佈,實行民主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的通迅費用,包括主任(經理)的手機費,固定電話費,原則上據實列支,但要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而視,虧損企業不得報銷通訊費。

第二十一條縣直企業的`各項費用支出,嚴格執行按月由縣聯社稽核後進行帳務處理。

第六章專案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爭取的所有專案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截留挪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否則帶來的後果由單位一把手負責。

第七章經營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供銷社的主任、公司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全面負責,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社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企業的財務人員要在主任(經理)領導下具體搞好財務管理工作,企業的全休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並監督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企業經營活動的正常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經營的農資商品必須從正規渠道進貨,杜絕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否則被質檢、工商、農業部門查獲,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各單位為購進商品,儲存化肥及其它業務,需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收到借款後記入短期借款戶下,月利率不得超過8%。

外單位及個人向企業投入的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戶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可分得紅利,不得計付利息。

如果計付利息只能作為借款,記入短期借款戶下,不能作為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經法規規定,並視情節輕重,縣聯社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或予以必要的行政處罰,年終考核將實行一票否決,並不得提拔職務、對於問題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1、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和決策失誤,玩忽職守,致使企業遭受較大損失的。(一次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

2、財務人員違反《會計法》規定,集體經營收入不帳,私設“小金庫”,給企業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3、編造篡改會計資料,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該支不支,使企業經濟包袱不斷增加,嚴重影響企業發展後勁的。

4、藉故業務招待大吃大喝,請客送禮、胡支亂花、浪費集體資財的。

5、不執行縣社財務制度,不經審批,擅自修建,搞土地變更,使社有資產流失的。

6、放鬆管理,使企業連續發生虧損的。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主任(經理)要認真遵守,並自覺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縣聯社的各項管理制度,縣聯社審計科對各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制度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主任(經理),除賠償損失外,要給予免職、撤職或開除,觸犯法律法規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財務人員不能執行財務制度的要免去會計或出納職務,造成損失要給予賠償,違犯法律法規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從二Oxx年元月一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及時向縣聯社財統科反映。

第三十條各企業根據本制度制定企業內部管理實施細則。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6

為了加強民非單位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認真貫徹執行財務工作紀律和職責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結合民非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預算制度

財務預算由董事會(所、中心領導)根據年度計劃,必須在年末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下年度的各項收支計劃報告,經董事會(所、中心辦公會)研究評審後逐項批准實施,重大專案開支(1萬元以上的)由董事會(所、中心辦公會)決定,無預算計劃的不得開支,特別情況支出專案應做追加預算。

二、財務報表制度

財務報表,由財務專人負責,有關財務工作人員每月月初5日前報上月財務報表,報董事長(主任、所長)簽署,凡有經濟收入的'服務專案,必須及時填寫報表,其收入及時上繳財務。做到報表清楚,帳款相符,若發生錯誤,其經濟損失由財務經辦人員負責賠償。

三、有獨立的銀行賬號

出納員收入的帳款應及時存入銀行,正規現金支出,應在規定限額內提取,現金帳目要日清日結,嚴禁以白條借據抵頂現金,嚴禁挪用公款。

四、因公借款或使用支票(500元以上),須經單位領導同意,由經辦人員寫出借款單據,登記簽字方可;經辦人應在一週內辦理報銷,報銷單由董事長(所長)簽字,不得無故拖延報銷時間。

五、重大開支,由董事長(所長、主任)辦公室研究決定,事後向董事會(所長、主任辦公會)報告。

六、嚴禁外借賬戶、支票和虛開增值稅發票。實行空白支票與財務專用章分開管理的規定。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7

第一條收入管理

機關收入應全部納入財務核算,在業務活動中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發生的一切款項,應該及時開具財務票據、收取款項、登記入賬,不得截留、隱瞞、挪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機關的房屋出租,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指定專人負責收取租金。

第二條經費開支審批

機關財務開支堅持“一支筆”審批。

第三條經費開支報銷規定

經費報支要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當月的票據當月報銷,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在資金結算中,1000元以上的大額開支必須通過銀行轉賬,不能用現金支付。

發票(原始憑證)應具備以下內容:

①單位名稱;

②填制日期;

③款項內容(用途)、金額;

④填制單位發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單位公章)。凡從外單位取得的發票(原始憑證),一般應為正式發票或財政票據,並蓋有填制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票據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挖補,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多聯套寫憑證,不得拆開分張單寫。禁止白條報支有關費用。

1、辦公費。核報各種辦公用品時,必須附按發票規定的品名、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開具的發票。若一次性購買辦公用品較多,無法在發票中寫明,可附上購物清單並加蓋銷售單位的發票印章。辦公用品一律由辦公室統一購置,符合政府採購的支出一律實行政府採購。其他科室所需辦公用品按規定手續到辦公室領取,不允許自行購置。

2、電話費。注意節約電話費的開支,單位公用電話原則上用於公務活動,嚴禁撥打語音、小額支付等特殊服務電話。

3、水電費。加強水電管理,壓縮水電費支出,從嚴控制辦公用電用水。家屬樓家庭用水用電和單位出租的門面房暫未向供電(水)部門直接交費的,由辦公室2人以上抄錄各使用者電(水)表數,據實收費後統一交機關財務。

4、車輛維修費。機關車維修應由司機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報請主管領導審批,然後將車輛交付定點維修廠維修,如發現有新增維修專案,必須報主管領導批准。車輛修好結束後,司機應將維修單帶回交主管領導稽核簽字,然後轉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根據車輛維修單,定期與維修廠核對,稽核無誤後將票據(修理廠家的維修明細結算清單)轉交給車輛管理人員履行結賬報銷手續,經領導審籤後財務部門予以支付維修款項。司機補助按機關規定執行。機動車保險按財政局要求統一辦理。

5、交通費。按照辦公會研究制定的費用標準,單位的具體規定(略)……全年費用總額不能超支,結餘部分可結轉下年。

6、差旅費。差旅費報銷標準嚴格按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外出學習、培訓等所需經費報銷必須附主辦單位通知檔案,並經領導審批。報銷內容主要由交通費(車、船、飛機等)和住宿費(培訓費、會議費、餐費等作單獨列支)組成。外出進行招商考察活動經費支出須經領導批准,並事先編制經費預算,報銷時不允許超出預算。如通過旅行社安排交通和食宿,可憑旅行社開具的發票作為報銷票據,報銷憑證需附考察活動支出明細單。

7、會議費。各科室承辦會議,必須先列出會議經費預算方案,由主管領導審查,報辦公會批准。報銷會議費應附會議通知檔案、參加人員簽到單、會議費預算審批表、會議費結算清單和會議費的發票。凡超出審批標準的會議費,不得報銷。赴國內出差等公務活動經領導同意後應按當地現行規定的差旅費、會議費專案標準由經辦人持真實有效的原始票據據實到財務部門報銷。

8、接待費。公務接待一般由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和標準統一安排,接待經辦人員每週將接待情況列出詳單,報請領導審批後轉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根據接待清單,定期與飯店核對,無誤後由接待經辦人員履行簽字報銷手續,最後財務部門予以支付款項。

9、慰問費。在職幹部職工因病住院,由人事科提出慰問意見,經領導批准後組織慰問。慰問費標準科級幹部200元,處級幹部300元,離退休人員另行規定。

10、修繕費。所有修繕專案(包括零星修繕費)應編制預算,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施工方,並簽訂施工合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必須憑合法正式的原始憑證。修繕專案竣工後,應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和修繕專案明細單,報領導審批後方可支付款項或餘款。

第四條往來款項管理

1、各科室因公需要借款時,由借款人按規定填寫借款單,經主管領導稽核,報請領導審批後,財務部門方可辦理借款手續。

2、預支的差旅費,在出差人員返回7日內應結清;零星購物借款,應在收到發票15天內辦理報銷手續。借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5天。前次借款未還的,不得辦理新的借款。出納人員要加強對借款情況的清查,及時催還到期借款。

3、公款不得借給個人或私人使用。

第五條政府採購

機關大宗、大件物品採購,較大支出的.維修及各項長期支出活動,要按照政府採購的程式公開招標購置或決定施工服務單位,以節約開支。所有物品採購、經費結算必須由財務人員參與、兩人以上經辦,並在單據上簽字;其他科室人員如需報銷,須經主管領導確認簽字,並報請領導審批後方可支付款項。

第六條票據、印章管理

收款票據、印章應分別指定專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據、管票據的不管章。票據領用時要進行登記。出納人員在收到款項時,必須按款項的內容開具票據(除財政正常經費撥款無需開票外),並嚴格按規定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楚、不得塗改,作廢的票據(一式三聯)應同時加蓋“作廢”章。

財務專用的公章、名章和支票,由會計和出納分別保管,超出正常業務範圍用章必須事先請示領導批准。

第七條固定資產管理

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單價在規定金額以上(一般裝置500元,專用裝置800元)的購入物品,都應記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1、固定資產要指定專人管理,並將固定資產進行分類分項登記、編號,建立財產管理卡片,會計賬簿必須設定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末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2、固定資產一律不準私人侵佔或帶回家用,嚴禁以物易物或贈送、轉讓。機關工作人員調離本單位時,必須將借用或領用的裝置、圖書等歸還,並由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簽字清賬後方可辦理調離手續,否則由管理人員負責追回或賠償。

3、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實行政府集中採購。購進的資產要由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驗收並登記固定資產實物帳。固定資產購置應做到資源共享、優化配置,避免重複購置和閒置。

4、固定資產報廢處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經與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核對後,填寫“固定資產報廢處置表”報局領導批准(必要時報財政審批)後方可核銷,任何科室及個人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必須納入局機關收入管理。

5、每年度末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確保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和實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按有關規定辦理盤盈盤虧手續。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採取措施,加強管理。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8

為規範我園財務管理,參照相關會計準則,制定以下各項制度。

一、收支管理制度

1、設兼職會計、出納管理幼兒園收支事務,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幼兒園所有的收費專案,所有收費均開具幼兒園收據。

2、報銷手續必須健全,原始發票必須具有名稱、填制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大小寫必須相符,開票人簽字。原始發票內容如不能反映詳細情況的,需附件說明。報銷單據必須有經手人及驗收人簽署,方可由會計稽核,園長簽字同意後報支。

二、票證管理制度

1、所有收費票據和內部結算憑證全部由會計保管。

2、各種票據使用前必須實行登記備案,票據必須加蓋幼兒園公章。

3、票據開票人開票收費時,相關專案內容必須填寫完整,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必須一致,收款人應簽字或蓋章。記帳聯應定期向會計繳銷,票據使用完畢後,存根聯繳交會計,並領取新的票據。

4、建立財務會計檔案資料保管制度,有關業務歸檔後須編制清冊,專人保管。

三、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1、經濟業務發生以後必須立即記賬,做到記載及時、賬目清楚、賬實相符。園內各種財產都要登記造冊,貴重物品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對自然損壞的物品做到定期維修或者核銷,對人為的不合理損壞物品應追究責任,並按制度賠償;

2、隨時反映財產物資收入、發出和結存情況,財產物資收發手續齊全,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有接收人驗證證明。

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財產清點制度,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實行永續盤存的方法。

4、管理人員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檢查掌握物資使用情況,避免積壓與浪費,原則上每月按班級發放一次日用品、學習用品,在節約的基礎上保證各項供應工作。

5、幼兒園的一切財產物品外借,必須經園長同意後向保管員借取。借用必須登記。如有損壞或遺失,借用人員負責修理或照價賠償。

6、對財產物資進行科學編號和存放,便於清查、保管。

(一)會計員職責

(1)、貫徹執行會計法和財務工作方針政策,為教育教學服務。

(2)、工作認真細緻,帳目清楚,手續完備,日清月結,按時完善報帳手續。

(3)、認真履行監督職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向有關領導反映,堅持勤儉辦園的方針,精打細算,協助園長搞好學期和年度預算,合理安排經費,計劃開支。

(二)出納員職責

(1)、認真做好往來帳目登記,做好現金收支工作。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結,手續齊備。

(3)、每月及時統計幼兒出勤天數及職工出勤天數。及時收結幼兒各項費用,

(4)、堅持原則,發票必須有經手人、驗收人、領導簽名方能報銷。

(三)保管員職責

(1)、對全園的財產全面管理,做到隨時收驗、入庫、分類保管,存放地點清楚明確,做到心中有數,每半年清點一次,帳物相符。

(2)、新購入物品憑發票入帳,領用或借出物品手續齊全,領用人和借用人必須簽名或蓋章。

(3)、嚴格做好三防(防盜、防火、防潮)工作,保證物品的安全、衛生、整潔,杜絕黴爛變質,做到手勤、腳勤。

(4)、做好開學前的物品準備工作,對各班財產進行清點,做到有計劃供應、學期末對財產進行一次核對,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結。

(5)、及時供應所需物品,對園裡的物品,做到有數有帳,發現丟失和損壞及時追查。

(四)採購員職責

(1)、按食譜要求有計劃地配合食堂,及時採購好所需物品,做到價廉物美。

(2)、關心集體利益、儘量做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減少浪費,執行物品驗收制度,嚴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3)、配合制訂好食譜。

(4)、負責採購幼兒園日常所需一切用品。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19

為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用制度約束、規範財務運作,確保機關財務執行健康有序、節儉高效,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經研究,決定製定並執行本制度。

一、機關財務的管理範圍

鄉政機關各部門(含事業單位:如計生服務所)

二、機關財務的管理內容

1、經費開支安排的原則。預算內安排的人員經費,不得用於其它經費;預算外收入安排,必須首先保證人員經費,方可安排其他經費。

2、經費報支渠道。機關經費報支渠道原則上隨工資關係,按照“誰承擔工資,誰報支經費”的原則,預算外單位人員報支經費在其單位列支。

3、出差實銷制。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到縣外開會、學習參觀、招商等用車的,由政辦申報鄉長同意後,再由政綜合辦統一安排公車或者租車接送。縣內除四個一把手用車外,其餘原則上坐中巴車。縣外出差住宿費標準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4、物品領籤制。機關運轉所需的辦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蚊香、蠟燭等),每月初到政辦進行申報登記,列出清單後報財政副鄉長稽核,由書記安排,經鄉長簽字批准後,由財政所安排專人(兩人以上)統一購買。報銷票據時必須附具清單,如不附具清單則不予報銷(個人私自購買的辦公用品不予報銷。)購買的物品由辦公室主任清點驗收後交政綜合辦統一保管。物品領用統一實行領籤制,辦公室憑政一把手簽字方可發放。

高檔用品需經政主要會商同意後方可統一購買,未經批准擅自購買的,一律不予報銷。預算外單位購買辦公用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比照執行,明確專人購買,否則一律不予報銷。

5、來客接待制度。

①機關來客招待。原則安排在機關食堂就餐,由機關事務線線長申報,辦公室發出就餐通知單,報書記(鄉長)同意後再送食堂。不報告或者事後報告的一律自負。

②招待餐標準。每人每餐15元,陪餐人員原則上不超過3人,酒水由財政所統一購買,由辦公室主任驗收後保管,並對使用情況予以登記。

③接待實行對口陪餐,原則上不發整包香菸,上級多部門來人,能合併接待的應合併接待。

6、經費支出報銷。

①凡報銷憑證,必須真實有效,經辦人、證明人、稽核人三者齊全。

②嚴格執行“誰經辦誰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杜絕飯店業主、計程車駕駛員等持發票到相關簽字人員處審批。

③票據報銷實行月報制,當月票據當月結清。每月的28-30日安排一天為審批時間,逾期不予審批,費用自理。該條款作為一條鐵的紀律,將嚴格執行,一視同仁,一抓到底。

7、財政所要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每月將收支情況及時報告主要,以便掌握財政執行情況。

8、嚴肅財政紀律,規範財政行為,堅持財務公開,實施陽光操作。加大人大監督、紀檢監督、審計監督和群眾監督力度,堅決杜絕各種亂收、亂支、亂用及坐支現金的違規行為,對違規行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經手誰承擔責任”的原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與直接責任人工資掛鉤,情節嚴重的,在經濟處罰的同時,給予紀政紀處分。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20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各項財政、財務規章制度,以及上級單位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

2、按規定向上級單位和財務部門報年度預算、月份用(繳)款計劃、月份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

3、根據國家規定和上級核定的預算,辦理各項財務收支,在規定的許可權內,支配和辦理本單位預算支出正確核算,合理分配資金,努力增收節支。

4、按照本校實際,加強財務活動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努力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果。

5、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按期進行財產物資的清查工作,保護國家財產的'完整和安全。

6、接受財政部門、上級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主動提供有關資料。

7、組織、指導、監督所屬報銷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及繳銷工作。

8、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9、每學期的經費收支,大致情況學期結束須定期向教師代表彙報並公示,徵求意見,做到民主理財、精打細算,合理安排,注意效益。

10、各項經費支出,都要按原始憑證結報,嚴格執行開支標準,不得自行提高或變相提高,並實行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

11、財務人員要隨時主動向校長室反映財務活動情況,上交財務月報表,做到忠於職守,隨時接受學校領導的調查和意見。

12、在一般情況下,購物由專人負責,購物發票須有經手人、驗收人或證明人、稽核人、校長簽名,並註上用途,以作備查,不符合規定的事項有權拒絕支付。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21

根據高縣教育局關於貫徹《教育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學校財會人員必須按章辦事,廉潔奉公,實事求是,不假公濟私,搞好學校財務工作;

二、一切原始憑證在合法的前提下經校長簽字報銷;

三、出納在付款前必須先審查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1、必須有接受憑證單位名稱;

2、憑證日期必須是近期;

3、有實物的數量、單價、金額且必須吻合;

4、必須加蓋簽發憑證單位的公章和經辦簽字;

5、購買實物必須有經辦人或實物驗收人簽字;

四、凡是購置物品,大金額的,購置前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且有文字記錄,購買時有兩人及以上的經辦人,購買後同時作財產登記;未經領導批准,出納員不得私自購買;

五、凡是會議伙食和來客接待由領導指定專人聯絡,報銷時必須附件說明事由、人數,必須取得經營單位的合法憑證,自辦伙食必須有附件支出明細、經辦人和證明人的簽字;

六、凡屬1000元以上的修建或維修工程,開工前經校行政集體研究決定,並要有預算或合同,竣工後要有決算,並由具體經辦人員和驗收人員同時簽字有效;

七、出納取現金後,應開給對方合法的收款憑證,專案必須填寫完整;

八、出納員應建立日記帳,按教辦會計要求設立專案,按月向學校交收支報表,期末按專案給教師公佈帳;

九、出納員一律不得私自把公款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公款應立即歸還,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付息給單位,並追究其責任;

十、出納員應按時把教師工資或補助發到教師手中,做到熱情服務,公正服務;

十一、學校預算內外經費帳由教辦會計管理,出納每月要按時上報報表和單據,做好月結工作。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22

1、財務管理採取綜合概算制、科室包乾制和節約激勵制相結合的機制。財務室對全年經費安排要作好綜合預算,預算方案報部務會研究決定。

2、以州財政對本部的預算總額對專案經費、包乾經費和公共經費進行綜合預算,經費開支優先保工作運轉,年度節餘和超支都結轉下年。和財政共管的專項經費由相關科室報審後實施。

3、各科室包乾經費以職能與職數為依據計算,主要用於辦公、出差、會議、調研、接待、培訓、用車等開支。經費使用要優先保證調研、會議支範圍。財政預算外爭取或聯絡贊助支援的專案經費,必須經會計核算中心進部裡賬戶,為厲行節約,部裡預留20%,其餘經費由科室憑工作實際開支發票報帳。涉及科室收費的,須由部財務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爭取財政預算外資金必須先經分管財務副部長同意後才能蓋章。凡年初財政已預安排預算經費的工作專案,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部務會研究審定列入專案開支範圍。

4、嚴守財務紀律。財務審批實行分管財務副部長一支筆審批,大額支出須報部長同意或部務會研究決定,其中,凡價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購置、處置必須經部務會研究;各科室辦公用品的購置,須先報辦公室備案,經分管財務副部長同意後,由辦公室統一購買;經費列支需按預算科目和撥款專案進行,嚴禁挪作他用;每月向部長和分管財務的副部長報送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採取適當方式對各科室及相關人員包乾經費使用情況進行點對點通報;因公出差必須先報告,再辦理出差借款手續,並嚴格按州財行檔案規定及時報銷差旅費。

5、經費開支憑發票報銷。科室包乾經費支出,科室負責人簽字後,報送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字報銷。專項經費需科室負責人報分管副部長籤批後,再經分管財務副部長簽字報銷。發票上必須有經辦人籤“經手”,分管副部長籤“屬實”,分管財務副部長籤“同意”後才能報銷,否則,財務室拒絕報銷。

6、本部各項收款,經手人必須在收到款項的次日,足額向財務室交帳,任何人不得坐支、拖欠、代付和提前支取。

7、經費開支堅持做到日清月結,凡差旅、活動、辦公、借款等經費開支,必須在公務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報賬,逾期不再簽字報賬,特殊情況除外。

8、每三年組織機關婦女同志在“三八”節期間外出考察一次,每二年組織機關全體人員體檢一次。

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篇23

一、為了規範醫院財務行為和會計工作秩序,發揮財務在醫院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醫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療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財務管理任務: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正確安排和合理使用資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積極推進績效考核方法,完成目標管理,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

三、醫院財務管理範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對外投資、貨幣資金等,以及財務分析和監督檢查。

四、醫院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醫院一切財務活動在總院長的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管理。醫院財務實行"計劃"為特徵的總院長負責制。各醫療分支機構預算內的支付,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複核,執行院長審批,即可辦理。屬預算外的,由醫院財務負責人複核,經醫院總院長審批或由總院長書面授權的執行院長審批。

五、院長為醫院財務總負責人,對醫院財務負總責。執行院長為各醫療分支機構財務總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負總責。醫療分支機構的財務主管人員由醫院任命,接受醫院財務部門的管理。

六、各醫療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定期上報會計報表及財務分析,服從醫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七、醫院的財務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