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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精選8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35W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精選8篇)

第一條為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實行全面預算體制,依據國務院釋出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銀行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及各所屬企業。

第二條本規定是在全面預算體制下,月份資金計劃基礎上,對本公司經濟業務的所有貨幣資金的收支進行管理、控制和監督。貨幣資金包括銀行存款、現金以及其它貨幣資金(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等)。

第三條財務本部和各所屬企業財務部負責本規定的具體貫徹實施,並設專職稽核員負責經濟業務的收支計劃和稽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總公司資金計劃控制

第四條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對總公司資金運作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巨集觀控制”。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必須於每年12月底前將各自下年度用款計劃上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本部於每年底根據總公司下年發展計劃及資金情況進行統籌安排,並制訂總體資金年度安排計劃及季度、月份資金計劃,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下達。

第六條各所屬企業財務部門負責各自單位的年、季、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並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總公司各部門、各所屬企業借領計劃內大額款項,採取“提前通知,積極籌措”的辦法。

(一)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必須提前5天通知財務部。

(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必須提前10天通知財務部。

(三)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開信用證須提前3天,改證須提前之大通知財務部,信用證原則上允許改兩次。

(四)辦理匯票須提前兩天通知財務部。

第八條計劃外借領大額款項,業務部門或專業公司須辦理調整計劃手續,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交財務部,財務部根據資金情況進行安排、籌集,提前通知期暫定10天。

第九條各部門不按規定的提前期通知財務部,而影響用款,申辦部門自負其責,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十條現金的收入、支出範圍:

(一)現金收入包括:公司經濟業務範圍內的一切現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項的退回現金等。

(二)支出範圍: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勞務費,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3.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4.發給職工的各種獎金。

5因採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收款對方元銀行帳號不能辦理轉帳結算或對方當地有特殊情況等,必須使用現金結算的。

6.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條以各部編報的、經財務部平衡、公司總經理批准的月度貨幣收支計劃為依據,由財務部進行日常經濟業務的現金收支管理,對超計劃支出,又元批准計劃調整追補支出的,財務部拒絕支付。

第十二條現金收支業務的管理

(一)現金收入的管理

1.無論是否籤合同、協議,公司的所有現金收入,經辦部門必須連同收款說明書、發票或收據副本等,於收進日(最晚於次日)如數交付財務部,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於經辦部門內。

2業務人員辦理業務預借的現金,其未支用部分應連同有關業務憑證(發票或收據支出憑單)送交財務部沖銷預借款,不得餘款不報,留作他用。

(二)現金支出的管理

1.預算內零星採購,由經辦部門開具經費支出報審表(代借款單),寫明用途、金額,總公司部門總經理或各專業公司總經理簽字後交財務本部總經理或專業公司財務經理籤批後辦理,稽核員按預算稽核。

2.預算內經常性費用支出(辦公費、小額招待費、市內交通費等),無預借款直接報帳的,由指定經辦部門開具費用支出憑單,寫明用途,經總公司部門總經理和專業公司總經理簽字,連同發票或收據交財務部稽核員稽核後,交財務部經理簽字辦理。

3.預算外或超預算支出,由經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全面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4,業務部門借領現金(不包括差旅費借款),必須在15天內報帳,對逾期末報的通知該部門報帳或追回現金,必要時停辦該部門現金借領業務。試工人員不許借款,由該部門經理代借。

5業務人員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費時,不得付給現金,可開出支票轉入其個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銀行收支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本公司目前採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匯兌、支票、委託收款等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業務和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中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

第十四條銀行結算資金管理

(一)銀行結算收入的管理。

1通過銀行轉來的非支票結算方式的營業收入憑證,財務部轉交業務經辦部門,由經辦部門填寫收款說明書,並附有關憑證,交財務部稽核員稽核後,由主管會計辦理有關手續,並進行會計處理。

2.由銀行轉來的與其他單位及本公司所屬企業的往來款的單據,收到後交經辦部門,經辦部門填寫收款說明書,附帶結算憑證,交財務部稽核員稽核,交主管會計處理。

3.業務部門收到外單位開具的支票,連同有關憑證、收款說明書,送交財務部,由稽核員稽核,交銀行出納員於當日送交銀行並作會計處理。

4.信用證結算按我公司(迸出口業務財務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銀行結算支出的管理

1.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由業務部門申辦的對外投資、對內貿易等需要銀行辦理匯票、電匯、銀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時,由經辦業務部門填寫經費支出報審表,交財務部稽核員按計劃專案稽核用途後,交財務部經理簽字。需簽報本公司領導的,由財務部簽署意見後簽報。

2日常採購物資或支出費用領用支票按預算報財務部審批。

3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簽發,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用途、簽發日期和規定限額,在銀行規定開空白支票範圍內才可以開出。

4.專設領用空白支票登記簿,由領用人簽字。逾期一週未用的空白轉帳支票要及時交回財務部。財務部根據空白支票登記簿,對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進行查詢。

5.一個部門已領用三張支票,不按規定時間報帳,財務部書面通知該部門啟行查詢,一週內仍無反饋,財務部門停止對該部門簽發新的支票。

第五章報帳銷帳

第十五條各部門預借的支票,結算款項業務處理完畢,應及時執有關憑證(發票或收據、支出憑單等)在一週內到財務部報帳銷帳。

第十六條為貫徹經濟責任制,報帳採取上級審籤辦法,即:總公司業務人員報帳,屬預算內支出,由部門總經理審籤,報財務本部按許可權審批;屬預算外支出,均須報總公司主管財務的領導審批。部門總經理報帳由總公司分管領導審籤,總公司副總經理報帳由總公司總經理審籤。

第十七條應付現金的金額在20__元以上的報帳,原則上以支票轉入報帳人信用卡內。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股份制企業的會計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設立的股份制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符合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制度作必要的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

企業可根據本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本企業的會計制度。

第四條企業應單獨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企業發生的經濟業務應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企業的會計檔案管理,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會計核算一般原則

第五條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曆起訖時間確定。

第七條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外國貨幣計算的,應當摺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

第八條會計記帳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

第九條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專案完整、手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條會計核算必須符合國家的統一規定,做到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條會計資訊必須滿足國家巨集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滿足有關各方瞭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滿足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方法應當前後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動。如有必要變動,應當將變動情況和原因、變動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三條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於當期內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第十四條會計記錄必須清晰,並便於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五條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合,一個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內入帳。

第十六條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都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十七條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發生的實際成本核算。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帳面價值。

第十八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的,應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的,應作為資本性支出。

第十九條會計核算應當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於影響決策的重要經濟業務,應當分別核算,分項反映,並在會計報告中重點說明。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二十條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長於一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運用的資產,一般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企業的各項流動資產應當分類進行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列專案反映。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設定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信用機構的名稱和帳戶進行明細核算。有外幣存款業務的企業,還應分別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發生的外幣業務,應當將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帳,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摺合率。所有外幣帳戶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人民幣記帳。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帳時,可按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採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摺合率,也可以按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摺合率。月份終了,企業應將外幣帳戶的外幣餘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匯帳戶的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外幣帳戶人民幣餘額與原帳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作當期財務費用。

現金的帳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帳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帳單定期核對,並按月編制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二十二條短期投資包括能夠隨時變現並準備隨時變現的股票和債券,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登記入帳,有市價的並在資產負債表有關專案內註明期末時市價。企業取得的股票,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括已宣告發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應作為應收款記帳,不包括在短期投資實際成本內。本期宣告股票應分得股利、債券利息收入,以及轉讓股票、債券所取得的收入與帳面成本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三條應收及預付款按照實際發生額記帳。

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按實際發生額記帳,並按照往來戶名、費用種類等設定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按照規定以應收帳款餘額的規定比例提取壞帳準備的,其提取的壞帳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的壞帳損失,應沖銷壞帳準備。已經確認的壞帳,以後如果收回,應沖銷壞帳損失。期末壞帳準備與應收款項帳面餘額的比例,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提取比例,應予調整,衝回多提或補提少提的壞帳準備。

壞帳準備應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收帳款的減項單獨反映。

第二十四條存貨包括各類材料、商品、在產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產成品等。

存貨應當按照實際成本登記入帳。

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裝卸、保險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和所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但商業企業購入的商品可以按照買價和所繳納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施工等企業發生的採購保管費,可分配計入購入材料的實際成本。

自制的存貨,以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

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運輸、裝卸和保險等費用作為實際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和應負擔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

股東投入的存貨,按照評估並被確認的價值入帳。

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入帳。

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捐贈實物的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以及同類實物的國內或者國際市場價格等資料而確定的價值入帳。

按照計劃成本(或售價,下同)進行存貨核算的企業,對存貨的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五條領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採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平均、後進先出或者分批實際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劃成本核算的,應當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週轉使用的包裝物、週轉材料等在領用後,可以採用一次攤銷、五五攤銷或者分期攤銷等方法進行攤銷。企業於投入生產經營時一次大量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第二十六條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情況如果與帳面記錄不符,應當於查明原因後按時進行會計處理,一般在年終結帳前處理完畢。

盤盈的存貨,應當相應衝減有關成本、費用;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應當相應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其中,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長期投資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長期投資,包括向其他企業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資金以及購入的在一年內不能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股票和債券。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專案反映。

第二十八條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支付或確定的金額記帳。

股票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記帳。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的股利的,應將這部分股利金額列作應收款;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後的差額,列作長期投資。

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如佔該企業資金總數半數以上的,長期投資應按權益法記帳,並按本制度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編制合併會計報表。企業採用權益法記帳時,長期投資帳戶要反映出它所擁有的接受投資單位淨資產份額及其變化。對接受投資單位股東權益的增加(或減少),要按持股比例計算出本企業所擁有的權益增加(或減少),記入長期投資帳戶;從接受投資單位分得的股利,則衝減長期投資帳戶。

債券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記帳。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應將這部分利息金額單獨記帳。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攤銷。

資產負債表反映庫存股票和債券時,有市價的,應在有關專案內註明期末時市價。

第二十九條長期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利息,作為投資收益,計入利潤總額;收回長期投資大於或小於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投資損益。長期投資採用權益法記帳的,接受投資單位股東權益的增加(或減少)均應作為投資收益(或損失)處理。

第五章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企業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的限額以上的勞動資料,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應按原價登記入帳,企業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固定資產原價:

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照雙方協議價或合理估價加上支付的包裝費、運輸費和安裝成本等的價值記帳;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在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帳;

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投出單位的帳面原價記帳,按評估確認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淨值,如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淨值大於投出單位帳面原價的,以評估確認的數字作為固定資產原價;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裝置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除錯費等支出記帳;

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記帳;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捐贈固定資產的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以及同類固定資產的國內或者國際市場價格等資料而確定的價值記帳;

企業用借款購建固定資產,在購建期內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幣摺合差額等,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提取的折舊,記入成本、費用,不得衝減股本。

第三十三條企業一般應根據月初在用固定資產的帳面原價和月折舊率,按月計算折舊。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算折舊;月份內減少或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照計折舊,從下月起停計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足額(即已提足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殘值+預計清理費用)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補提折舊。

第三十四條報廢或轉讓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淨收入(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產淨值(原價減累計折舊)的差額,作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處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對固定資產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經批准後進行處理,發生的損益列作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六條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應設定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六章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第三十八條企業取得的無形資產應按下列規定入帳:

股東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評估確認的價值入帳;

購入的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入帳;

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成本入帳。

第三十九條各種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於企業時,按照規定的無形資產有效期限分期平均攤銷。沒有規定期限的,按照預計的受益期限平均攤銷;預計受益期限無法確定的,按照不少於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攤銷。無形資產期末未攤銷餘額,應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列示。

第四十條其他資產包括開辦費及長期待攤費用。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差旅費、職工培訓費等。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開辦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一條企業的開辦費應單獨核算,並從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應單獨核算,在費用專案的受益期限內分期攤銷。

第七章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四十二條企業的流動負債是指將在一年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其他暫收應付款項以及預提費用等。

按照國家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應視同流動負債進行核算;從所得稅後利潤中提取的集體福利基金,應作為股東權益,單獨核算,不作為流動負債處理。

第四十三條企業各種流動負債應籌措資金按期償還,如發生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可按規定程式經批准後轉作營業外收入。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預收貨款、應交稅金、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職工福利基金等分別核算,在會計報表上分別列示。

第四十四條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應付引進裝置款,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第四十五條長期負債應以實際發生額記帳,長期負債的利息以及外幣的摺合差額,均應與其相關的債務本金一併記入同一帳戶。支付的長期負債利息和外幣摺合差額,與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應當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其他利息和外幣摺合差額,作為當期費用處理。

第四十六條各項長期負債應按長期借款、應付債券、其他長期應付款等分別核算,在會計報表中分項列示。將於一年內到期償還的長期負債,在會計報表中應作為一項流動負債,單獨反映。

第八章股東權益

第四十七條股東權益是指股東對企業淨資產的權利,企業的淨資產(即企業的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後的淨額)屬股東權益,包括股本、公積金(包括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集體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潤等。

第四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應在核定的資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範圍內發行股票取得。企業發行股票應於收到現金及其他資產時,登記入帳,並按股票種類及股東單位或姓名設定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核定的資本總額、股數、每股面值以及已認股本等,應在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如由國營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應按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原企業的帳面價值和國家資金,並按調整後的淨資產換取的股份總數和每股票面價值的乘積作為股本入帳,如有差額,應作為超面額發行溢價收入處理。

企業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登記股本帳戶,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部分,應記入公積金帳戶。委託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佣金、股票印製成本等,溢價發行的,從溢價中抵銷;無溢價的,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企業經營期內分期攤銷。

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本,應按股東實際繳入的出資額入帳,並按各股東進行明細核算。以現金投資的,應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時的金額入帳;以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以評估確認的價值在驗收後入帳;以專有技術、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投資的,應以評估確認的價值和協議、合同規定的日期入帳。因採用收購合併方式取得投資所形成的商譽,應按協議的投資額同被併入單位淨資產的差額入帳。

第五十條企業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符合增資條件,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增資的,在實際取得股東的出資時,登記入帳,並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減少註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股款或登出股本時,登記入帳。採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股票時,登記入帳。

企業應將因減資而銷除股份、發還股款或登出每股部分金額以及因減資需更換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帳戶的明細帳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股東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企業應於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股本帳戶有關明細帳戶及各備查記錄中轉為受讓方。

第五十一條企業的公積金應單獨核算,公積金分為盈餘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其中,盈餘公積金分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金,應分別設定明細帳戶進行核算。

企業應按照規定,從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盈餘公積金,自利潤分配帳戶轉入公積金帳戶。

接受現金或者實物捐贈,應在收到現金或實物時,作為資本公積金入帳。

企業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應作為資本公積金,按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十二條企業的盈餘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虧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用盈餘公積金分派股利。公積金可以轉增資本。

用於彌補虧損的盈餘公積金,應自公積金帳戶轉入有關利潤分配帳戶;用於轉增資本的公積金,應自公積金帳戶轉入股本帳戶;用於分派股利的盈餘公積金,應自公積金帳戶通過利潤分配帳戶後,再轉入應付股利帳戶。

第九章成本和費用

第五十三條企業的成本、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耗費。

第五十四條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帳面單價計算,列入成本、費用。

企業應根據國家規定股份制企業實行的工資形式,以及企業的工時、產量記錄等,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應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職工福利基金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企業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商業企業的進貨費用,應直接計入營業損益;其他費用應按成本核算物件計入成本。凡能直接計入成本核算物件的費用,應直接計入,不能直接計入成本核算物件的費用,應分配計入。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確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成本核算物件、成本專案和成本計算方法。成本核算物件、成本專案以及成本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變更,如有變更,應經董事會同意並報送當地財稅機關備案,並在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第五十六條銷售費用包括在銷售商品以及提供勞務中發生的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展覽費、代銷手續費和廣告費,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工資、福利費、業務費等費用。

管理費用包括企業的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費用,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費、諮詢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開發費、提取的壞帳準備等。

財務費用包括利息淨支出、匯兌淨損失和銀行手續費等。

商業企業進貨費用包括企業在進貨過程中發生的應當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

第五十七條企業必須分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生產企業必須分清各種產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產品成本和產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壓低或提高在產品和產成品的成本。

第五十八條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商業企業的進貨費用,應分別進行核算。並按成本核算物件、成本專案或費用專案進行明細核算。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商業企業的進貨費用,在利潤表中應分別列項反映。商業企業的上述四項費用,也可以合併核算,在報表上合併為流通費用專案予以反映。

第十章營業收入

第五十九條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十條企業應按下述規定確認營業收入實現,並將已實現的收入按時入帳,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於商品已經發出、商品的所有權已自賣方轉移給買方,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證據時,確認營業收入實現。

長期合同工程(包括勞務),應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利息收入,應根據尚未收回的本金和適用的利率,按計息時間計算確定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一條企業實現的營業收入,應按實際價款記帳。企業當期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是屬於本期還是以前期間銷售的,都應衝減當期的營業收入。

第六十二條企業各項營業收入,應分別核算,在利潤表中按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分項反映。同時經營幾種主營業務的企業,應將每種基本業務的營業收支在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中分別列示。

企業本月實現的營業收入,應全部記入本月帳內,並相應計算結轉本月營業收入有關的營業成本、稅金、費用。但這些成本、稅金、費用應單獨核算,在會計報表上單獨反映,不得抵減營業收入。

第十一章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企業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支淨額。

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商業企業還包括進貨費用),再減去營業收入應負擔的稅金後的數額。

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潤、股利、利息等,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後的數額。

營業外收支淨額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減去各項支出後的數額。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收益、罰款淨收入、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式經批准後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項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損失、非常損失、職工勞動保險費支出等。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並在利潤表中分列專案反映。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還應當按照具體收入和支出設定明細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第六十四條企業一般應當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企業,經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第六十五條企業實現的利潤,應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在不超過規定的彌補期限之內),按照國家稅收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應交未交的所得稅,應作為應付款項單獨核算。

第六十六條按照規定,企業所得稅後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指超過用所得稅前的利潤抵補虧損的期限後,仍未補足的虧損)。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按本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核算。

提取公益金。企業提取的公益金,用於集體福利。在會計上應單獨核算,在會計報表中單列專案反映。

企業實現的利潤,在計算應交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後的餘額,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為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分配順序如下:支付優先股股利;經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支付普通股股利。決定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股利,應按各普通股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已分配但尚未交付股東的股利,應當作為應付款,轉入應付股利帳戶。

第六十七條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在扣除已分配給股東的利潤和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後的餘額,為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企業如發生虧損,可以按規定由以後年度利潤進行彌補。企業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專案反映,作為股東權益的加項或減項。

第六十八條企業年終結帳後發現的以前年度會計事項的處理錯誤,包括會計政策重要改變和會計處理重要錯誤,應在當年有關帳戶中作相應調整。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損益的,應在利潤分配帳戶核算,不作為本年損益處理。

第六十九條企業實現的利潤和利潤分配應分別核算,利潤構成及利潤分配各專案應設定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應交所得稅、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分配的優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上年利潤調整數、期末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等,均應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予以反映。

第十二章會計科目和會計報告

第七十條企業使用的會計科目名稱、內容和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種類、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企業的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企業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增加或減少規定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專案,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有關附表。

第七十二條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企業進行股份制試點期間還應抄報體改部門一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會計報表應分送給各投資單位。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報表還應在股東會議召開二十日之前備置於公司辦公處所,供股東查閱。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公告有關報表檔案。

月份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六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出。

第七十三條企業對其他企業的投資如佔該企業資金總額半數以上的,應編制合併會計報表。企業的合併會計報表應隨同企業會計報表一併報送。如果其中某些接受投資企業經營內容獨特,單獨反映會計報表更為有用的,也可以不予合併,但應將其會計報表附於企業合併會計報表之後。

合併報表應在抵消了有關專案之後編制,一般應當抵消下列專案:

投資企業的投資和被投資企業相應的資本;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和被投資企業向投資企業支付的股利;

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相互持有的債券,即一方為債權,一方為債務的,應將這類債券持有數與發行數相互抵消。持有債券企業的利息收入,也應與發行債券企業的利息費用相抵消;

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間的應收票據和應付票據,應收帳款和應付帳款,以及應收股利和應付股利等應收、應付款項;

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間的購貨、銷貨業務,應消除由此產生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存貨專案中所包含的利潤。

如果投資企業未擁有被投資企業的全部股權,則合併報表要反映出少數股權。

第七十四條企業報送年度會計報表應附送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

1、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2、盈虧情況及利潤分配情況;

3、資金週轉情況;

4、股本結構及其變動情況;

5、主要稅費的繳納情況;

6、會計核算和會計報告方法的變更;

7、資產承諾事項和年度結帳後至報表報出前發生的重要事項;

8、其他財務會計方面需要說明的問題。

財務情況說明書,要求全面詳細,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

企業向外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由企業行政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簽署。

第十三章查帳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對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會計帳目進行查帳驗證,並出具查帳報告。

第七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各投資方於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要求自行聘請註冊會計師對企業的帳目進行檢查,所需費用由聘請方自行負擔。

第七十七條向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國投資者可以聘請中國或者外國的註冊會計師查帳,費用由外國投資者承擔。但聘請的外國註冊會計師的工作機構需系在中國設有常駐代表機構的會計公司。

第七十八條企業應向查帳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憑證、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回答查帳人員提出的詢問,對有關事項作出解釋。查帳人員應負責保密。

第十四章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九條企業營業期限屆滿或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及其他原因宣佈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對企業進行清算。

第八十條清算組應對企業的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處理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企業債權、向股東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股金、清算納稅事宜、償還企業債務、處分企業剩餘財產、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第八十一條企業辦理清算所發生的清算費用應優先從企業現存的財產中支付。

第八十二條清算費用及清算損益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專案反映。

清算費用包括清算期間發生的法定清算組成員的酬勞、公告費用、諮詢費用、訴訟費和利息淨支出等。清算損失包括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虧、財產重估損失、財產變現損失以及無法收回的債權等。清算收益包括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財產重估收益、財產變現收益和無法歸還的債務等。

清算終了,清算收益減去清算費用和清算損失後的差額,為清算淨損益,在依照稅法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當視同利潤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八十三條企業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區別下列情況處理:

如為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如為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如不能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2、按各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企業開始進行清算,應當視作會計年度終了,按照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規定,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清算期間跨年度的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清算費用及損益表。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出清算報告。企業提供的清算報告及清算期間的會計報表等,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進行審查,並出具證明方為有效。

第十五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範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 1 月 1 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準則。

第四條 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章 資 產

第五條 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 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七條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週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十一條 存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穫為農產品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小企業的存貨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週轉材料、委託加工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經加工改變其形態或性質並構成產品主要實體的各種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

(二)在產品,是指小企業正在製造尚未完工的產品。包括:正在各個生產工序加工的產品,以及已加工完畢但尚未檢驗或已檢驗但尚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產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業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品倉庫保管,但尚未製造完工成為產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的中間產品。

(四)產成品,是指小企業已經完成全部生產過程並已驗收入庫,符合標準規格和技術條件,可以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送交訂貨單位,或者可以作為商品對外銷售的產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外購或委託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用於銷售的各種商品。

(六)週轉材料,是指小企業能夠多次使用、逐漸轉移其價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態且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材料。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小企業(建築業)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

(七)委託加工物資,是指小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

(八)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條 小企業取得的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

經過 1 年期以上的製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也計入存貨的成本。

前款所稱借款費用,是指小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三)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確定。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五)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穫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鬱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4.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六)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第十三條 小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專案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於週轉材料,採用一次轉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在領用時按其成本計入生產成本或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週轉材料,也可以採用分次攤銷法進行會計處理。出租或出借週轉材料,不需要結轉其成本,但應當進行備查登記。

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營業成本。

第十四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選擇適合於本企業的成本核算物件、成本專案和成本計算方法。

小企業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成本核算物件和成本專案分別歸集。

(一)屬於材料費、人工費等直接費用,直接計入基本生產成本和輔助生產成本。

(二)屬於輔助生產車間為生產產品提供的動力等直接費用,可以先作為輔助生產成本進行歸集,然後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基本生產成本;也可以直接計入所生產產品發生的生產成本。

(三)其他間接費用應當作為製造費用進行歸集,月度終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產品的成本。

第十五條 存貨發生毀損,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十六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小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包括: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七條 長期債券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在 1 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債券投資。

第十八條 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利息,不計入長期債券投資的成本。

第十九條 長期債券投資在持有期間發生的應收利息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確認為應收利息,不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二)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計算的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應當增加長期債券投資的賬面餘額。

(三)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 長期債券投資到期,小企業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應當衝減其賬面餘額。

處置長期債券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 小企業長期債券投資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所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作為長期債券投資損失。

長期債券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長期債券投資賬面餘額。

第二十二條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小企業準備長期持有的權益性投資。

第二十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二)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第二十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

在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確認為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處置價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 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損失:

(一)被投資單位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登出、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 3 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 10 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 3 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鉅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 3 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長期股權投資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衝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

第三節 固定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 1 年的有形資產。

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裝置、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安裝費等,但不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小企業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產品、副產品或試車收入衝減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

(五)盤盈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後的餘額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預計淨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淨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計折舊額。

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一條 小企業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處置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後的金額。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五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小企業(農、林、牧、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確定。

(二)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稱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三十七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淨殘值。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小企業(農、林、牧、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四節 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小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

(一)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相關的其他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

(三)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由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含相關的借款費用)構成。

第四十條 小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應當在其使用壽命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於 10年。

第四十二條 處置無形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後的淨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前款所稱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的成本扣減累計攤銷後的金額。

第五節 長期待攤費用

第四十三條 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 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 2 年以上。

第四十四條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其攤銷期限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管理費用,並衝減長期待攤費用。

(一)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二)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四)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得低於 3 年。

第三章 負 債

第四十五條 負債,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小企業的現時義務。

小企業的負債按照其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第一節 流動負債

第四十六條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 1 年內或者超過 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週期內清償的債務。

小企業的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

小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四十八條 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小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小企業的職工薪酬包括: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非貨幣性福利。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

第五十條 小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並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物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專案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成本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其他職工薪酬(含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節 非流動負債

第五十一條 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小企業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二條 非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其實際發生額入賬。長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財務費用。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十三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小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五十四條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到小企業、構成小企業註冊資本的部分。

(一)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投入的資本,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的份額計入實收資本,超出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二)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對小企業進行增資或減資,小企業應當增加或減少實收資本。

第五十五條 資本公積,是指小企業收到的投資者出資額超過其在註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小企業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應當衝減資本公積。小企業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第五十六條 盈餘公積,是指小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小企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應當衝減盈餘公積。小企業的盈餘公積還可以用於擴大生產經營。

第五十七條 未分配利潤,是指小企業實現的淨利潤,經過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後,留存在本企業的、歷年結存的利潤。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八條 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第五十九條 銷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或產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採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四)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安裝程式比較簡單的,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六)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處理,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七)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產品之日按照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第六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前款所稱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商業折扣,是指小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六十一條 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不論屬於本年度還是屬於以前年度的銷售),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稱銷售退回,是指小企業售出的商品由於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發生的退貨。銷售折讓,是指小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六十二條 小企業提供勞務的收入,是指小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郵電通訊、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群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條 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並完成的勞務,應當在提供勞務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項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的金額為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

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會計年度的,應當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本年度的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估計的提供勞務成本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營業成本後的金額,結轉本年度營業成本。

第六十四條 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含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六章 費 用

第六十五條 費用,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小企業的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

(一)營業成本,是指小企業所銷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二)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小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負擔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汙費等。

(三)銷售費用,是指小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商品維修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展覽費等費用。

小企業(批發業、零售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等)也構成銷售費用。

(四)管理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等)、業務招待費、研究費用、技術轉讓費、相關長期待攤費用攤銷、財產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等費用。

(五)財務費用,是指小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髮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費用(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銀行相關手續費、小企業給予的現金折扣(減享受的現金折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 通常,小企業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小企業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已予確認的,應當將已銷售商品和已提供勞務的成本作為營業成本結轉至當期損益。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七條 利潤,是指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加上投資收益(或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金額。

前款所稱營業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總額。投資收益,由小企業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處置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置價款扣除成本或賬面餘額、相關稅費後的淨額三部分構成。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三)淨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後的淨額。

第六十八條 營業外收入,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形成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入。

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淨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應當在實現時按照其實現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九條 政府補助,是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含政府作為小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一)小企業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營業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補助,用於補償本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或發生虧損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本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計量。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政府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計量;政府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計量。

(三)小企業按照規定實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先徵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不含出口退稅)、消費稅、營業稅時,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七十條 營業外支出,是指小企業非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淨流出。

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淨損失,壞賬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支出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一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

小企業應當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

第七十二條 小企業以當年淨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剩餘的稅後利潤,可用於向投資者進行分配。

小企業(公司制)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第八章 外幣業務

第七十三條 小企業的外幣業務由外幣交易和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構成。

第七十四條 外幣交易,是指小企業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小企業的外幣交易包括: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和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前款所稱外幣,是指小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記賬本位幣,是指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第七十五條 小企業應當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小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小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除外。

小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採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專案折算為變更後的記賬本位幣。

前款所稱即期匯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第七十六條 小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外幣交易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交易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小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採用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和交易當期平均匯率折算。

第七十七條 小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專案和外幣非貨幣性專案進行會計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專案,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專案,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前款所稱貨幣性專案,是指小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專案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非貨幣性專案,是指貨幣性專案以外的專案。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七十八條 小企業對外幣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對外幣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的所有專案進行折算。

第九章 財務報表

第七十九條 財務報表,是指對小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小企業的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附註。

第八十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1.貨幣資金;

2.應收及預付款項;

3.存貨;

4.長期債券投資;

5.長期股權投資;

6.固定資產;

7.生產性生物資產;

8.無形資產;

9.長期待攤費用。

(二)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1.短期借款;

2.應付及預收款項;

3.應付職工薪酬;

4.應交稅費;

5.應付利息;

6.長期借款;

7.長期應付款。

(三)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1.實收資本;

2.資本公積;

3.盈餘公積;

4.未分配利潤。

(四)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專案;負債類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專案;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專案。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專案,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專案。

第八十一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報表。

費用應當按照功能分類,分為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四)銷售費用;

(五)管理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所得稅費用;

(八)淨利潤。

第八十二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前款所稱現金,是指小企業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八十三條 經營活動,是指小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小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一)銷售產成品、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購買原材料、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三)支付的職工薪酬;

(四)支付的稅費。

第八十四條 投資活動,是指小企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的購建和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及其處置活動。

小企業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一)收回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收回的現金淨額;

(四)短期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支付的現金;

(五)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五條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小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小企業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資訊的專案: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二)吸收投資者投資收到的現金;

(三)償還借款本金支付的現金;

(四)償還借款利息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利潤支付的現金。

第八十六條 附註,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專案的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專案的說明等。

附註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宣告

(二)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專案的說明。(三)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專案的說明。

(四)利潤分配的說明。

(五)用於對外擔保的資產名稱、賬面餘額及形成的原因;未決訴訟、未決仲裁以及對外提供擔保所涉及的金額。

(六)發生嚴重虧損的,應當披露持續經營的計劃、未來經營的方案。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列示專案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註中說明的事項。

第八十七條 小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按月或者按季編制財務報表。

第八十八條 小企業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前款所稱會計政策,是指小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採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於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

前期差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錯發生或發現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九十條 本準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財政部20xx年釋出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 篇4

一、現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 工廠財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權處理低值易耗品。

第二條 工廠涉及固定資產,經營狀況,損益類收入,戰略決策等重大的與股東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均必須向董事長和股東彙報。

第三條 貨款管理:對涉及銷售收款,銷售人員不得接觸銷售現款,一律由工廠收回;開展銷售業務應將賒銷和現銷分離開來,銷售價格、銷售條件、運費、折扣必須在銷售前辦理審批手續;工廠負責方(工廠銷售方)無權收回任何貨款。

第四條 付款管理:每月5日前把上月資金使用情況報總公司,向總經理及常務副總經理和董事長彙報,由公司財務稽核確認。對於工廠外購原材料,統一由工廠財務稽核,廠長簽字確認後付款。

第五條 業務結算方式

(1)工廠自行接單生產的按實際創利計算。若是公司下單,一般情況下,工廠銷售價格下降10%;特殊情況下,可能下浮比例大於10%,屆時另行規定。

(2)工廠每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直接材料+本期生產耗用間接材料+本期直接人工+本期製造費用

二、物料物流管理制度

第六條 採購部需提供"月份材料採購數量金額明細表"、"月份(所有材料)應付帳款金額明細表"、"供應商對帳單(含上月餘額、本月餘額)"報總公司審查。

第七條 供應商送貨單和工廠原材料倉庫的入庫單進行單價、數量、金額的一一核對,由採購、原材料倉庫核實後填表連同供應商對帳單報工廠財務;採購以本月採購情況統計表,原材料庫以類別材料入庫明細表反映。

第八條 原材料庫需提供"月份原材料入庫數量明細表"、"月份原材料出庫數量明細表"、"月份原材料進銷存數量明細表"、"月份原材料倉庫盤點表"。

第九條 原材料出庫必須開領料單,月末編制原材料出庫明細表,車間編制原材料領用明細表,兩個部門數量必須核對無誤。

第十條 生產車間需提供"月份原材料領用明細表"、"月份成品入庫明細表"、"月份車間物料盤點表(按工序流程)"。

第十一條 車間每月應編制原材料主料運營情況表,車間的原材料領用數量加上上月車間盤點數量必須等於本月盤存數量加上本月入庫成品數量,車間編制的本月成品入庫數量表與成品倉庫編制的成品入庫明細表必須相等。

第十二條 成品倉庫需提供"月份成品入庫數量明細表"、"月份成品出庫數量明細表"、"月份成品進銷存數量明細表"、"月份成品倉盤點表".

第十三條 成品倉庫本月編製成品入庫明細表、成品出庫明細表,成品倉得出庫數量必須與銷售部門的銷售數量一致。另外 ,對外購成品和工廠成品要分開

第十四條 銷售部門需提供"月份成品出庫數量明細表"、"月份應收帳款明細表"、"月份客戶對賬單(含上月餘額、本月餘額)"。

第十五條 銷售部門月底編制"客戶銷售情況明細表",銷售數量和出庫數量核對一致,銷售金額與客戶對賬單金額核對一致。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電算化的管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安全,以及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法規及蒙牛公司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分、子公司的會計電算化工作,應當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第三條各分、子公司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規定,加強會計電算化工作的管理,保證會計電算化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二章電算化崗位職責

第四條公司實施財務電算化後,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作如下劃分:電算主管、資料錄入員、稽核記賬員(可由電算主管兼任)、系統維護員、資料管理員、資料分析員等崗位。各公司財務部門可根據自身情況,對上述崗位作適當調整。

1、電算主管一般由財務部長或經財務部長授權的核算主管擔任。

2、資料錄入員由負責具體業務的相關財會人員擔任,但系統維護員不得兼任資料錄入的工作。

3、稽核記賬由負責憑證或票據等稽核及登帳的人員擔任,但系統維護員不得兼任稽核記帳的工作。

4、系統維護員由具有網路維護經驗的人員擔任,但電算主管不得兼任系統維護工作。

5、資料管理員由會計檔案保管人員兼任。

6、資料分析員可由電算主管或負責財務分析的財務管理人員兼任。

第五條 電算化主管崗位職責:

(一)職責內容:

1、全面負責本公司會計電算化的工作,並對軟體的正常運轉及資料的真實、安全負責。

2、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會計電算化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3、根據會計制度和本單位的核算要求,建立適合本單位的會計電算化操作流程及核算方法。

4、負責對計算機輸出的帳、證、表等資料進行審查,確保帳帳、帳證、帳表核對相符,各業務模組與總帳模組核對相符。

5、根據本公司財務部門的實際情況,合理分配電算化各崗位的操作許可權。

6、會計電算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任職條件:

1、財經類大專以上學歷,國家會計師以上資格。

2、大中型企業從事財務核算與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能熟練應用計算機進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3、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與協調能力,有一定的團隊組織管理經驗,初級以上英語水平。

第六條 資料錄入員崗位職責:

(一)職責內容:

1、負責原始單據的錄入及機內記賬憑證的編制,做到內容完整、資料準確、科目正確、摘要簡明規範,所制憑證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

2、有核算業務發生,須及時錄入或製作機內憑證,不得積壓。

3、負責對所錄入單據和生成憑證的正確性進行校驗。

4、負責列印所生成的憑證或報表,簽章後連同原始憑證或其他有關資料,傳遞到電算主管或稽核記帳員處稽核。

5、執行會計電算化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

(二)、任職條件:

1、具有財經類大專以上學歷,國家助理會計師以上資格,或會計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初級以上英語水平。

第七條 稽核記賬崗位職責:

(一)職責內容:

1、負責對已錄入計算機內的憑證或資料、列印輸出的憑證或報表以及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正確性進行稽核,確保入賬資料完整、正確。

2、負責合法憑證、資料的稽核、過帳工作,稽核時如發現錄入或其他錯誤,應通知錄入人員修改,待修改後再行稽核。

3、執行會計電算化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

(二)任職條件:

1、具有財經類大專以上學歷,國家會計師以上資格;或會計學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會計工作二年以上。

2、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初級以上英語水平。

第八條 系統維護員職責:

(一)職責內容

1、負責對會計電算化硬體和軟體故障進行及時處理,確保會計電算化工作的正常運轉。

2、按制度規定做好財務資料的備份及電腦病毒的防禦工作。

3、定期檢查硬體裝置和軟體執行情況,如有異常應及時處理,並做好詳細記錄。

4、除實施特殊資料維護外,未經電算主管同意,不得開啟資料庫操作,更不允許修改資料庫結構。

5、負責軟體的安裝、除錯和新上崗人員的培訓工作。

6、執行會計電算化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

(二)任職條件:

1、專科以上學歷,會計電算化、計算機應用專業畢業。

2、從事網路維護或會計電算化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網路作業系統和大型資料庫系統的維護。

3、溝通、協調能力較強,初級以上英語水平。

第九條 資料管理崗位職責

(一)職責內容:

1、按規定的期限,向相關人員催交各種備份資料及存檔資料。

2、做好備份光碟以及列印輸出的帳、證、表的日常管理工作,對資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負責,不得擅自出借。

3、按有關制度規定負責光碟、資料的定期歸檔工作。

4、負責機內上機日誌的列印、裝訂和歸檔工作。

(二)任職條件:

1、具有財經類大專以上學歷,國家助理會計師以上資格,或會計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溝通協調能力較強,初級以上英語水平。

第十條 資料分析崗位職責

(一)職責內容:

1、負責對電算化財務資料進行分析,併為決策者提供管理資料。

2、在經電算化主管授權同意的情況下,將統計、歸納、分析得出的各種資料列印輸出。

3、不得修改或篡改任何原始資料,不得將分析資料透露給無關人員。

4、會計電算化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職責。

(二)任職條件:

1、財經類大專以上學歷,國家會計師以上資格,或會計學本科以上學歷。

2、大中企業從事財務核算與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能熟練應用計算機進行日常工作。

3、具有較強溝通與協調能力,初級以上英語水平。

第三章 電算化上機操作制度

第十一條會計電算化工作人員上機操作,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財政部門統一簽發的《會計電算化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電算主管、資料錄入員、系統維護員、稽核記帳員、資料分析員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有權上機操作,非指定及未授權人員不得上機操作,以保證資料的安全。

第十三條電算化操作人員必須對自己的口令或密碼保密,口令或密碼應經常修改、更換,以防洩密。上機操作時,操作人員必須使用自己的真實使用者名稱,除徵得本人及電算化主管同意外,嚴禁盜用他人姓名和密碼上機操作。電算主管須根據工作需要,對操作人員合理授權。

第十四條上機操作人員不能擅自修改他人制作的機內憑證及原始單據,如發現錯誤應立即通知電算主管或制單人員。

第十五條未經電算主管同意,一切外來軟體不得裝機執行,禁止在計算機上使用遊戲軟體,嚴禁修改、刪除、拷貝硬碟上電算化系統的目錄檔案,在軟體執行過程中,一旦出現執行不正常的情況,上機操作人員應及時通知電算主管或系統維護員,不準擅自處理。

第十六條操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上機操作,操作完畢應及時退出系統,以防非授權人員上機操作。

第十七條上機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計電算化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電算主管有權提醒注意和制止,直至取消操作權。

第四章電算化資料備份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財務資料的備份工作由系統維護員完成,每日執行財務軟體前,必須啟動軟體自帶的自動備份功能。

第十九條只要當天進行了資料錄入及處理,工作完畢後應及時進行資料備份。

第二十條 系統維護員在進行任何維護操作前均應先做好資料備份的工作,以防誤操作毀壞財務資料。

第二十一條 每月結賬後要及時在硬碟和光碟上做兩套相同資料備份,備份光碟須放置在專用的盤盒內,並作好必要標識,交資料管理員作為檔案資料保管。

第五章電算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系統維護員在每次啟動伺服器時,必須先開啟ups(不間斷電源),以避免意外斷電造成資料丟失。

第二十三條 伺服器及客戶機要安裝正版防毒軟體,系統維護員必須每星期對病毒庫進行升級,網路系統執行後要啟用防毒軟體自帶的實時監控系統,以防電腦病毒對電算化系統進行攻擊。

第二十四條 系統軟體的日常維護只能由系統維護員來進行,所有上機操作人員不得對已安裝並投入使用的軟體程式進行刪除、重灌等操作,電算化軟體的升級由計財管理中心統一安排,各公司財務部門未經許可不得自行升級。

第二十五條 會計電算化專用硬體裝置由各公司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計算機及其附屬硬體須保持清潔,系統維護員應不定期(每週至少一次)對系統硬體裝置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六條 各分、子公司的電算化主管在金蝶財務軟體和winserver作業系統中都必須具有系統管理員的操作許可權,系統維護人員除了在winserver作業系統和金蝶財務軟體的中間層中具有系統管理員的許可權外,財務軟體的其他各業務系統只能具有檢視權,不能具有增刪及修改的許可權。財務電算化各相關崗位(包括系統維護員)的操作許可權必須由電算主管統一授予,為了防止他人盜用密碼上機操作,電算主管、系統維護員以及其他崗位的電算化操作人員應視情況需要隨時變更自己的上機密碼。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計算機不受病毒干擾,財務區域網嚴禁使用任何外來軟盤及光碟,客戶機上的軟碟機及光碟機須全部遮蔽掉,財務資料的傳遞使用計財中心統一購買的u盤,系統維護員從伺服器上拷貝資料前必須清空u盤中殘留的資料,防止病毒感染伺服器。

第二十八條 伺服器硬碟嚴禁設定共享,如因系統維護需要暫時設定了共享,系統維護員在完成維護工作須及時取消。

第二十九條 系統維護員可根據資料備份量和硬碟剩餘空間的大小每隔一段時間(如半年或一年以上)清理一次硬碟備份,以利於提高機器的利用率和執行速度,但沒有做過備份的硬碟資料不得刪除。

第三十條 系統維護員應不定期(每週至少一次)對伺服器及客戶機進行病毒檢測,專用u盤向伺服器拷貝資料前必須先防毒,如發現感染病毒,維護員應及時採取措施清除病毒,防止病毒蔓延。

第六章 電算化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電算化會計檔案,包括儲存在計算機硬碟中的會計資料、儲存在光碟上的會計資料和計算機打印出來的書面形式的會計資料。對會計電算化檔案、資料、軟體、備份應當建檔管理,管理方式視同會計檔案。

第三十三條 電算化會計資料的輸出:

1、記帳憑證即時列印

2、現金、銀行日記帳每月結帳後列印一次。

3、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每月結帳後列印一次。

4、科目彙總表每月結帳後列印一次。

5、總分類帳和各種明細分類帳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資金審批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公司1000元以上的款項的支付,須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簽字批准。如董事長(總經理)不在公司,1000元以下可以由經理簽字批准,如總經理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時簽字,先電話請示徵得同意後可先行辦理業務,在總經理出差回來一週內財務人員必須主動向總經理說明原因並補簽字。

第二條財務專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須分開保管,公司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和支票由出納負責保管。印章代管須辦理交接手續,代管人員必須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外單位用本公司印章需經公司領導同意並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第三條財務部原則上不得將已加蓋財務專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預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額,並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第四條開具的支票須寫明經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稱,收取的發票須與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給第三者,必須有收款人的書面通知並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批准。

第五條報銷憑證原始發票1000元(含)以上由經手人背面書籤姓名及時間。財務人員稽核憑證時,在全部原始單據上加蓋“已稽核”印章(原始單據多的可在已貼上的票據上“騎縫”加蓋)。

第六條往來款的衝轉(指非正常經營業務),須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批准。

第七條非正常經營業務調出資金須經過公司董事會研究批准。

第八條用以支付各種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儲存原件,影印件不得作為原始憑證,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第二節、施工工程用款審批制度

第九條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支付,其程式按以下"施工工程專用款支付審批工作流程"執行

(1)專案部提出付款申請,並填寫工程支付審批表。

(2)分管領導核定、財務部稽核後,報公司經理、董事長(總經理)

(3)公司經理、董事長(總經理)審批同意後,財務對外付款。工程款的審批應按以上流程依次進行,不得空缺事後補籤。如對已籤部分有異議的可與相關人員溝通,有分歧的報領導解決,禁止壓單行為。

第三節、行政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條公司管理人員的費用報銷,須公司主管領導核定後,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批准後財務方可報支。涉及應酬等非正常費用,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批准。

第四節、公司差旅費開支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到本市範圍以外地區執行公務可享受差旅費補貼。

1、公司職員出差根據需要,由經理決定選用交通工具。

2、公司職員出差期間,住宿費用及補貼按以下規定執行。

A房租標準:一般職員,房租標準為60元/日。

B出差補貼:市內補貼每人10元/日,市外補貼每人15元/日(不包

括公司每天伙食補助費)。

C職工出差來回車費實報實銷。

3、實際報銷金額超出公司的補貼標準,需由部門經理或帶隊經理

說明原因,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審批後支付。

第五節、車輛維修費及汽油費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車輛維修保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應指定維修點,維修費用一般採取銀行轉帳的方式結算。公司汽油票由辦公室統一保管並設帳登記使用。

第七節、辦公費用,會議費用及其他費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公司辦公用具由辦公室統一採購,管理。辦公室財產臺帳為財務部附設帳冊。

第十四條辦公費用(除招待費用以外的日常管理費用)1000元(含)以內的由行政經理在報銷憑證(含簽報)上簽字,經財務總監審批後報銷,1000元以上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五條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需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召開會議的,應由部門經理提出建議,報董事長(總經理)批准,其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有關工資、獎金、福利費等各項津貼的發放標準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制定,經董事長(總經理)批准後報財務部備案。

第八節、行政費用報銷制度

第十七條公司行政費用現金支出範圍為: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差旅費,向個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及不夠支票起點100元的零星開支。

1、公司職員報銷行政費用應填寫報銷單,由經辦人員填寫,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後報送財務部按照本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後報董事長(總經理)簽字,並按本章第1條的規定進行審批支付。

2、應酬、禮品費用支出實行一票一單,事前申報制,批准後方可實施。

3、凡未具備報銷條件(如沒有對方單位的收款憑證),需領用支票或現金者必須填寫借款單,借款單留財務存底,待借款還回時財務開沖帳收據給經辦人。

4、支票領用單,借款單必須由經辦人填寫,公司主管領導簽字,財務稽核後,由財務部直接支付。

第十九條、銀行支票如發生丟失,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向財務部和開戶銀行報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損失,丟失人員負有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建立收款收據領用、核銷登記表,由辦公室集中統一購買或印刷連號收據,指定檔案室專人保管。財務會計在檔案室領用(每次限領5本),出納人員使用完後交會計稽核簽字,由會計人員到檔案室核銷後再領新收據。收據專管員必須認真稽核已使用收據存根是否連號,發現問題及時反映。收據存根視同會計憑證按年歸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其他有關費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式以公司規定為準。

第二章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所有工程經濟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標、保證、,承諾及其他經濟簽證均需由董事長(總經理)簽署或授權委託簽署。

第二十三條、公司工程部主要負責工程造價的預測及稽核,工程招投標檔案的編制,工程決算的審定。

第二十四條、工程部還負責組織工程用裝置材料的採購供應及經濟合同的談判工作,對已經選擇定型的裝置,材料進行採購,確保裝置材料及時供應,積極進行市場詢價工作,建立市場價格詢價登記薄,記錄材料價格變動的歷史資料。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主要負責工程成本的總體控制工作。

1、參與有關工程經濟合同的談判工作,及時準確地瞭解公司各項工程成本的構成及用款計劃。

2、負責工程進度款的複核工作,參與工程造價的確定和最後決算的審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工程中間結算程式。

1、公司直接承包工程於每月1到3日(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將工程進度結算報送工程部稽核,工程部結合工程施工圖紙,施工進度計劃以及其他檔案資料提出稽核意見,並在每月5日內送財務部會籤。專案部承包工程應提供業主單位、監理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審批的《工程進度審批表》報公司工程部稽核,送財務部會籤。

2、財務部根據有關檔案資料,公司直接承包人或專案部領用的供應材料數額,以及與公司直接承包人或專案部其他經濟往來等情況,並參考公司財務狀況提出付款意見,報送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七條、工程決算程式。

1、公司直接承包人或專案部應將工程決算書以及各項經濟簽證資料按工程中間結算同樣的程式報工程部複核,財務部會籤。

2、財務部根據各種經濟簽證,合同以及經審定的工程決算款和材料結算款,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墊付的各項費用,結算應付工程尾數,提出付款方案,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3、大工程辦理決算時,應由公司主管工程領導牽頭,由工程部、財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工程決算小組,按照上述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聯合進行專項工程決算。

第三章財產管理制度專案經

第二十八條、公司財產的範圍

1、公司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2、凡公司購入或自制的機器裝置、動力裝置、運輸裝置、工具儀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築物等,同時具備單項價值在20xx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3、凡單項價值在20xx元以下或價值在20xx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屬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九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所有財產的會計核算。

1、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及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用具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2、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機器裝置,動力裝置,工具儀器等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3、辦公室和工程部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財產的業務核算,應設立臺帳,登記公司財產的購入,使用及庫存情況,負責組織公司財產的保管,維修並制定相應的措施、辦法。

第三十條、財產的購置與調撥專案經理

1、辦公室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編制財產採購計劃及進行市場詢價工作,經財務部會籤,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採購。

2、財產購回後,應填寫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產收入驗收單一式兩聯,財務部憑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物發票及採購計劃辦理報銷手續,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憑驗收單登記臺帳。

3、各部門需領用固定資產時,應填寫領用單,領用單需經部門經理同意,報辦公室審批,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4、固定資產的領用單由使用部門開具,領用單一式三聯,一聯由領用部門存查,一聯送財產歸口管理部門作為財產發出憑據,一聯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定期彙總後向財務部報帳。專案管理者聯盟

5、財產在公司內部之間轉移使用應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送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財產的清查、盤點。

1、公司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2、各部門的年終財產盤點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3、財產盤點清查後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均應填報損益報告表,書面說明虧,損原因,對因個人失職造成財產損失的,必須追究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4、凡已達到自然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組織評估,評估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決定處理意見。

5、凡尚未達到自然報廢條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查明原因,如實上報。屬個人責任事故的應由有關責任人員負責賠償損失。屬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應上報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主管工程和財務領導稽核。

本財務制度從釋出之日起執行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財務監管,規範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監管法規規定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財務監管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執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監管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監管規定,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監管,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監管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財務監管是公司經營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監管中心對財務監管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規定辦事,並嚴守公司祕密。

第二章財務監管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加強原始憑證監管,做到規定化、規範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公司應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複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規定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後相一致。

第八條做好會計稽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稽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複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複核。

第九條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採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監管規定》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燬。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後,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資本金和負債監管

第十二條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監管。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並據此入帳。

第十三條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准,可以按章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並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加強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監管,及時核對餘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詢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處理。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後,由財務監管中心登記後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監管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監管,在擔保期滿後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流動資產監管

第十八條現金的監管: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佈的《現金監管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嚴禁白條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帳的帳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監管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銀行存款的監管:加強對銀行帳戶及其他帳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洩,銀行帳戶印籤實行分管、並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帳戶印籤。

第二十一條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帳工作,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未達帳項進行分析,查詢原因,並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應收帳款的監管:對應收帳款,每季末做一次帳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並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帳。

第二十三條其他應收款的監管:應按戶分頁記帳,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式,借款的審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於現金結算範圍內的各種費用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短期投資的監管: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並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規定規定記帳、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第五章長期資產監管

第二十五條長期投資的監管,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分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公司進行長期投資應認真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認證,按公司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批准後,由財務監管中心辦理入帳手續。公司對被投資單位元沒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擁有實際控制權的,長期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的監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資產應納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①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②不屬於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要做到有帳、有卡,帳實相符。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核算與監管,綜合監管部負責實物的記錄、保管和卡片登記工作,財務部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調入均按實際成本入帳,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分類計提,分類折舊年限為:

(一)房屋、營業用房30年

(二)通訊裝置、交通運輸裝置3年

(三)電子電腦、辦公及文書處理裝置3年

(四)電器裝置、安全保衛裝置3年

第二十九條已經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

第三十條對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要進行定期盤點,每年末由綜合監管部負責盤點一次,盤點中發現短缺或盈餘,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編制盤盈盤虧表,報財務部稽核後,經總經理批准後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一條無形資產指被公司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入帳,在受益期內或有效期內按不短於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三十二條遞延資產是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需要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攤銷期限超過一年,金額較大的修理費支出。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期攤入成本。分攤期不短於5年,以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賃期內分期攤銷。

第六章收入監管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收入包括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營業收入要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並認真核實、正確反映,以保證公司損益的真實性。

第三十四條營業收入要按照規定列入相關的收入專案,不得截留到帳外或作其他處理。

第七章成本費用監管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業務有關的支出,按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成本費用是監管公司經濟效益的重要內容。控制好成本費用,對堵塞監管漏洞、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條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包括:利息支出、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支付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成本支出。

(二)營業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醫藥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保險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攤銷費、修理費、監管費、通訊費、交通費、招待費、差旅費、車輛使用費、報刊費、會議費、辦公費、勞務費、董事會費、獎勵費、各種準備金等其他費用。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指公司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和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率計算攤銷的費用。

(四)攤銷費:指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分攤期不短於5年。

(五)各種準備金:各種準備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金和壞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按年末長期投資餘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壞帳準備金按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1%提取。

(六)監管費用包括:物業監管費、水電費、職工工作餐費、取暖降溫費、全勤獎勵費等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職工福利費按工資總額14%計提,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2%計提,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3%計提。住房公積金經批准後,由公司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

第三十八條加強對費用的總額控制,嚴格制定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和審批許可權,財務人員應認真稽核有關支出憑證,未經領導簽字或審批手續不全的,不予報銷,對違反有關規定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項成本費用由財務監管中心負責監管和核算,費用支出的監管實行預算控制,財務監管中心要定期進行成本費用檢查、分析、制定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八章利潤及利潤分配監管

第四十條公司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支出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一)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等。

(二)營業外收入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淨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沒收入、罰款收入,確實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式經批准的應付款項等。

(三)營業外支出是指與公司業務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和毀損報廢淨損失、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四十一條公司利潤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照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弭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積金、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計提,主要用於公司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根據股東會決議,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九章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

第四十二條財務報表分月報和年報,月報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營業費用明細表、利潤分配表。公司財務月報表應於次月15日內完成,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次年90日內製作,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四十三條年末還應報送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業務、經營情況,利潤實現情況,資金增減及週轉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

(二)財務會計方法變動情況及原因,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製表日至報出期之間發生的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為正確理解財務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財務分析是公司財務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監管中心應對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通過財務分析促進增收節支,充分發揮資金效能,通過對財務活動不同方案和經濟效益的比較,為領導或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五條總結和評價本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報告指標包括:①經營狀況指標:流動比率、負債比率、所有者權益比率;②經營成果指標:利潤率、資本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

第十章會計電算化

第四十六條會計電算化硬體裝置是指專用於會計電算化的微機及其配套裝置,包括伺服器、工作站、網線、印表機、ups電源等。會計電算化硬體裝置由財務監管中心統一監管和使用,非會計電算化工作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時,應經財務監管中心經理批准,在不影響會計電算化正常工作情況下進行。

第四十七條財務軟體是用於完成會計核算、處理會計業務的軟體。操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軟體的設計功能未能正常實現時,應立即與軟體發展商聯絡,進行修改、除錯,完成除錯後,應及時檢查、核對,以確保相應帳務資料和功能模組的正確性。

第四十八條每月日前對上個月的會計資料進行備份。操作人員運用財務軟體必須是通過系統功能表選項進入系統操作,應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操作許可權和密碼。操作人員對使用的硬體裝置的安全負責。下班時,應關閉裝置的電源。裝置的開啟和關閉應嚴格按規範程式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會計電算化未通過財政部門評審之前,採用微機和手工帳並行的規定。每月末,會計核算人員必須將手工帳與微機帳進行核對。保持手工帳與微機帳一致。

第五十條企業銀行電子支付系統的監管,嚴格按照企業銀行電子支付程式和許可權規定執行。電子支付密碼器、智慧ic卡、帳戶密碼和操作人員密碼是使用企業銀行系統的關鍵要素,應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員卡應按照分管並用的原則,由財務監管中心負責人和操作員分別設制密碼,不得一人統管使用。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司財務監管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公司財務規章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的監控力度,防範財務管理風險,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財務印章管理遵循“明確責任、嚴格審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則。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分類:

1.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

2.對內專用財務印章:僅供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現金收、付訖章,支票收、付訖章,銀行收、付訖章、個人人名章、稽核章、已開發票章和作廢章等。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財務部。

第一章財務印章的管理第五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印章的監督管理工作,並不定期檢查各公司財務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第六條各公司財務部設專人負責保管財務印章。

1.財務印章必須由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保管;

2.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一般情況下,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及相關票據由相關出納保管;

3.對外專用財務印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中儲存;對內專用財務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財務印章保管人員因請假等原因,需由他人臨時保管時,應履行代保管手續,並註明代保管時間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來後,應立即將印章交還原保管人;

5.財務印章保管人離職或異動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由相應直屬的上級領導進行監交或收回,交接手續應記錄印章交接的時間、枚數、名稱;

6.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受損,需要更換相應印章時,應提前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鑑和通知各有關單位。

7.財務印章如有丟失、毀損、被盜、誤用情況,應立即書面逐級上報詳細情況,並迅速採取應急措施防範風險。

8.停用、廢舊的印章應及時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七條各公司應隨時將財務印章刻制、變更、登出及保管等資訊上報集團財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集團財務中心負責《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的統計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財務印章的使用

第九條財務印章使用必須基於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使用財務印章應辦理批准手續,嚴格登記。

1.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授權制,由財務負責人授權相關人員嚴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銀行預留印鑑除用於日常結算票據的支付、收款外均應審批、登記;

(2)發票專用章除用於已開普通發票、增值稅票、營業稅票等稅票的蓋章外均應審批、登記;

(3)其他對內專用章嚴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財務活動使用財務印章,實行審批制,由使用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經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

3.加蓋財務印章時,應加蓋於規定位置;

4.嚴禁為空白支票、發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蓋公司財務印章;

5.財務印章由專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嚴禁將對外專用財務印章攜帶外出使用。若屬特殊情況,使用部門或個人須書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或財務總監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財務印章領用手續,攜帶外出使用。使用後應立即歸還印章,不得貽誤。

7.月末,印章保管人須將《用印申請表》按順序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第三章財務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條財務印章由公司統一刻制、授權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財務印章,由各財務部填寫《刻制印章申請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請,經審批後由行政部辦理刻章;

2.各公司財務部申請刻制財務印章需財務總監審批同意;

3.各類財務印章名稱應以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確定的名稱為準,並使用全稱和法定名稱,不得使用簡稱;

4.印章刻制完畢,財務部向行政部申領並登記備案;

5.各類財務印章同一內容、同一序號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條各公司財務部為財務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門,嚴禁其他部門申請刻制財務印章。

第四章財務印章的啟用、變更和登出

第十三條財務印章啟用前,財務部門應提前通知有關單位及部門,發出正式啟用新印章的通知,註明啟用印章依據、名稱、時間及印模等,同時宣佈舊印章作廢。

第十四條財務新印章啟用後,財務部門應及時與行政部辦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續,將舊印章上繳或銷燬,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五條財務印章需要變更、登出時,財務部門須將變更或登出的財務印章移交行政部辦理印章的變更或銷燬。

第五章禁止行為和罰則

第十六條在財務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為:

1.未經允許,擅自刻制、變更、登出財務印章;

2.其他部門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刻制財務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義複製公司財務印章;

4.為各種空白文件加蓋財務印章;

5.未經審批,攜帶財務印章外出;

6.替他部門或個人未經審批使用財務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時提供財務印章變動資訊;

8.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由公司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財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