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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製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7.86K

水晶製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推動我校學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設,給我校住宿學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舒適的住宿環境,培養學生講文明、講衛生、守紀律的良好習慣,增強學生團結友愛、互助合作的集體主義精神,形成“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意識,根據學校實際和工作需要,特成立“鄒城市兗礦第一中學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宿管會”)。宿舍管理委員會機構設定及職責如下:

水晶製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機構設定

宿管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下設文宣部、紀檢部、藝體部、內務部、安全部五個職能部門。

其中文宣部部長一人,副部長兩人;紀檢部部長一人,副部長兩人;藝體部部長一人,副部長兩人;內務部部長一人,副部長兩人;安全部部長一人,副部長兩人。

二、宿管會及各部工作職責

(一)宿管會

通過對宿舍就寢紀律、內務衛生、安全文明、文體娛樂等進行全面檢查,加強宿舍的日常管理,通過收集、反映學生意見等,提高學生宿舍管理水平,從而為

“星級宿舍”、“優秀室長”的評選打好基礎;帶領各部組織開展各項活動,統籌、協調各部開展活動前的準備工作,負責寄宿生衝突和矛盾的調解,對宿舍突發事件的及時報告或處理,負責宿管會的外聯工作,進一步促進宿舍管理的規範化和科學化。

會長、副會長:

代表宿管會,對宿管會和各部全權負責,主持宿管會日常工作。

1、負責學校宿管會的全面工作;

2、履行宿管會的工作職責,執行宿管會的決定,維護宿管委的聲譽,完成學校和政教處下達的工作任務;

3、聽取各部工作彙報,總結工作經驗,樹立典型,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主動向政教處彙報各個階段的`工作情況和領取工作任務;

5、對宿管會各部部長、副部長進行工作考核和管理;

(二)職能部門

主管本部日常工作,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並對其負責,對本部負責;各部以“團結、奉獻、進取”精神加強內部溝通,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溝通和協調工作,積極高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部長、副部長:

1、堅持宣傳、服務為主,管理為輔的工作方式,深入同學內部,密切聯絡同學,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積極維護廣大同學的切身利益,及時反映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2、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同心同德,團結互助,分工合作,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務;

3、協調、監督本部的工作開展,協調、處理宿管會工作中的突發問題;

4、負責向宿管會彙報各項工作、活動的進展情況。

5、完成宿管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積極配合其它部開展活動。

文宣部:

1、對宿舍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及學校政策進行宣傳和報道;

2、利用校報、會刊、牆報、板報等形式做好宿舍文化娛樂、規範本字的使用等宣傳教育工作;

3、積極組織開展宿舍文化娛樂及普通話的推廣使用活動;

4、對宿舍的文明事蹟、好人好事進行宣傳報道;

5、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開展活動。

紀檢部

1、檢查宿舍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

2、負責宿舍就寢紀律的檢查;

3、不定期組織人員檢查收繳各宿舍的棍棒刀具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器械;

4、對宿舍區內的各種違紀、違規現象進行查處上報;

5、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開展活動。

藝體部:

1、做好藝體宣傳教育工作。

2、利用重大節日或課餘時間組織開展安全有益的寄宿生藝體活動及普通話演講比賽等。

3、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開展活動。

安全部:

1、宣傳相關安全知識;

2、保障宿舍區內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3、負責學生宿舍安全隱患的排查、處置;

4、做好宿舍公共設施和桌椅、櫥子的管理、報修與檢查工作;

5、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開展活動。

內務部:

1、對宿舍環境衛生及違紀行為進行整改上報;

2、以定期和不定期兩種方式檢查並指導學生宿舍的內務衛生;

3、協助宿舍管理員組織評選

“星級宿舍”和“優秀室長”;

4、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和配合其它部開展活動。

水晶製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宿舍管理合理化、規範化及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分配宿舍,原則上由各部門主管擇優推薦及個人申請保證,或在本公司表現優秀之在職人員。

第三條

公司各區域櫃店人員來我處短期受訓住宿時,須等同遵守該管理制度。

第四條

其他人員申請宿舍,應填具宿舍分配申請單,交由主管核准後送行政部登記並聽候分配。

第五條

住宿人員接到宿舍分配通知後辦理住宿證於限期內遷入居住,逾期以棄權論。

第六條

為使宿舍安全與衛生,特規定以下各項制度以共同遵守:

(一)保護建築物,愛惜附屬設施、水電及安全裝置和各種傢俱。

(二)節約使用水、電及公司配備其它資源。

(三)宿舍的清潔工作應由室內居住人員自行輪流打掃並經常保持房間的清潔與整齊。6s委員會將不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者將予以通知整改或處罰。

(四)宿舍就寢時間以晚間不超過23:00時為原則,23:00時熄燈後,不得有妨害他人休息的.行為。如有學習、看書者可保持一盞私用檯燈。

(五)宿舍內不得有酗酒、賭博或有傷風化等不正當行為。

(六)宿舍內外一律禁止養家禽家畜及寵物,以確保環境清潔衛生。

(七)宿舍內不得存放違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宿舍區燃放煙火和鞭炮。

(八)宿舍內一律禁止炊事,並不得私自使用電爐、酒精爐或其他燃火工具等,以保證安全。

(九)宿舍內嚴禁私自安裝電器和拉接電源線,嚴禁使用高功率電器及超負荷用電。

(十)宿舍內不準劇烈活動、喧譁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擾亂他人及附近安寧行為。

(十一)宿舍樓開放時間為早上8:25關門;下午17:30開門;晚上22:45關門,雙休日白天正常開放,晚上照常關門。

第七條行政部經常派員或保安檢查宿舍,住宿者須聽從有關安全公益等相關指導。

第八條為有效執行本制度,由住宿人員互相推選,設定各宿舍舍長負責自治、安全、衛生、紀律等管理。

第九條住宿人的私有財務及貴重物品,應各自保管、自行負責,如有遺失應及時報告舍長及行政主管,以做備查。

第十條住宿人員不得在公共走廊、樓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不得隨地吐痰、亂倒垃圾,嚴禁將雜物、剩飯等倒入廁所及排水管道,嚴禁往窗外潑水、亂倒雜物;不隨地大小便,不從樓上拋丟垃圾和倒水,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十一條住宿人員下班後的休閒活動範圍,除娛樂室、籃球場外,不得任意至車間或辦公大樓遊蕩。

第十二條住宿人員如需外出者需在門衛處登記並將本人住宿證放置在保安室,晚間最遲應於23:00時前返回宿舍(注意關閉門窗),否則應向保安室電話報備。如有三次或以上者將取消住宿資格。

水晶製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上範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 公司認繳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註冊資本X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並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核後予以補發。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七條 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註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

證件號碼

繳納出資期限

認繳註冊資本金額(萬元)

出資方式

(一般自章程簽訂20年)

貨幣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貨幣

合 計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 公司可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