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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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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整齊的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辦法。

宿舍管理制度

第二條 員工申請住宿條件

(一)營業所人員於轄區內無適當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以申請住宿。

(二)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者。

2.有不良嗜好者。

(三)不得攜眷住宿。

(四)需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本公司提供員工宿舍系現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務為條件,倘若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受免職、解職、退休、資遣等)時,對房屋的使用權當然終止,屆時該員工應於離職日起三天內,遷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

第四條 宿舍統由所長(或職位最高者。職位相當以年資長者)擔任宿舍舍監,其工作任務如下:

(一)總理一切內務,分配清掃,保持整潔,維持秩序,負責管理水電,煤氣,門戶。

(二)監督輪值人員維護環境清潔及門窗的關閉(尤其夜晚及颱風)。

(三)備置員工資料(如血型、緊急聯絡人……)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通知主管及管理部門:

1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

2留宿親友者。

3宿舍內有不法行為或外來災害時。

4員工身體不適應負責照顧,病情重大者應通知其親友及主管並送醫院。

第五條 員工對所居住宿舍,應儘管理人責任,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房舍。

第六條 員工不得將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經發覺,即停止其居住權利。

第七條 營業所所長或總公司得經常視察宿舍,員工不得拒絕,並聽從有關指示。

第八條 有關宿舍現有的器具裝置(如電視、煤氣爐、玻璃、衛浴裝置、門窗、床鋪等)本公司以完好狀態交與員工使用,如有疏於管理或惡意破壞,酌情由現住人員負擔該項修理費或賠償費,並視情節輕重論處。

第九條 住宿員工(含出差員工)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服從舍監管理、派遣與監督。

(二)室內禁止燒煮、烹飪或私自接配電線及裝接電器。

(三)室內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險及違禁物品。

(四)個人棉被、墊被起床後須疊齊。

(五)菸灰、菸蒂不得丟棄地上,菸灰缸及其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寢室。

(六)換洗衣物不得堆積室內,其餘衣、鞋必須收入櫃內。

(七)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八)電視、收音機的使用,聲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礙他人安寧。

(九)就寢後不得有影響他人睡眠行為。

(十)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親友,如外人拜訪應登記姓名、關係及進出時間。

(十一)夜間最遲應於23時前返回宿舍(注意關閉門窗),否則應向舍監報備。

(十二)貴重物品應避免攜入,遺失由各自負責。

(十三)不得於牆壁、櫥櫃上隨意張貼字畫或釘物品。

(十四)汙穢、廢物、垃圾等應集中於指定場所傾倒。

(十五)各房間的清潔由住宿人輪流清潔整理。

(十六)對水、電、煤氣的使用,應遵照下列規定:

1水、電不得浪費,隨手關燈及水龍頭。

2煤氣使用後務必關閉,輪值人員於睡前應巡視一遍。

3沐浴的水、電、煤氣用畢即關閉,浴畢應清理浴池。

4沐浴以20分鐘為限。

(十七)不得於床上抽菸,不得於宿舍內吃檳榔或其他不良物品。

(十八)員工不得於宿舍或辦公室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

第十條 住宿人員需排輪值人員,負責公共地區的清潔,物品的修繕,水、電、煤氣、門窗等的巡視,管理及其他聯絡事項。

第十一條 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權利(退宿)並呈報管理部議處:

(一)不服從舍監或所長的監督、指揮者。

(二)在宿舍賭博(打麻將)鬥毆、及酗酒。

(三)蓄意破壞公用物品或設施等。

(四)擅自於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五)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戒不改者。

(六)違反宿舍安全規定者。

(七)無正當理由經常外宿者。

(八)有偷竊行為者。

第十二條 遷出員工應將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屜等清理乾淨,所攜出的物品,應先經舍監或主管人員檢查。

第十三條 員工住宿應向警察單位辦理流動戶口登記。

第十四條 本公約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改亦同。